档案信息数据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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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益县国土资源局

档案信息数据库管理办法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专人担任数据库管理员工作。数据库管理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方可上岗。

二、要按照计算机应用系统的使用要求和档案工作的业务要求开展工作,规范地录入、接收和移交各类档案数据和各类业务数据。信息科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入库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三、各类有保存价值的计算机数据实行统一管理。数据库管理员应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数据库管理技术规范,数据收集要求齐全、规范、完整地收集各类数据,并做好数据录入数据库审核登记工作。

数据管理员要对收集的各类数据进行完整性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退回形成部门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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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据管理员要提出数据长期保存的方案,对数据的存储环境、存储介质、存储和读写的软硬件等进行合理选择,以保证数据的可读性、可靠性和真实性。

五、数据库管理员必须按照各类数据的特点,做好备份工作,备份至少两套,有条件时应进行异地存放,确保数据不受缺失。

六、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升级应充分考虑数据的转换或迁移要求,保证数据能齐全完整地应用于新系统,以确保工作的延续性。

七、数据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相应数据使用人员的权限、读取方式和利用审批手续。职能范围以外数据的批量下载需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职能部门对录入数据进行校对后,其打印的校改数据必须统一销毁;数据不得外借;馆藏数据库必须与外网隔离。

八、应有计划地对数据库进行开发利用。数据的使用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利用者根据赋予的使用权限利用数据,未经许可,不得越权使用。

九、应用系统使用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系统参数调整和修改。

十、数据库管理人员对软件设计方案、数据库结构、加密算法、源代码、故障记录、操作记录等重要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严禁散失和外泄,系统日志至少保存一年以上。数据库服务器、存储设备的口令和密码的建立、更改由信息管理负责人和系统管理员同时在场商议确定,并做好完整记录,置于安全场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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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数据存储场所应有防火、防热、防尘、防磁、防盗设施,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和数据存储场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他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中心机房。

十二、应统一建立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每星期五下午统一进行升级一次,对到期的防病毒软件要及时进行更换并做好记录。所有移动存储介质每次使用必须进行查毒、杀毒工作。

十三、应定期对数据、应用系统、病毒、设备、服务器及使用权限设置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十四、应积极做好故障排除工作,保证系统和数据库的正常运行。灾难发生时,做好数据的应急恢复,发生重大故障和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提出解决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十五、数据库管理员变更时,必须将各类数据、软件、相关资料、工作记录等全部移交给接收人,交接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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