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办法TAD-2-025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d21bfb79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bf.png)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摘要环境噪声是一种常见的公害,影响了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生产生活。
本文提出了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包括政策法规措施、技术手段和公众参与等方面。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全面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减少人类接触噪声的影响和损害。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技术手段一、问题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噪声污染问题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噪声不仅是一个物理问题,也是人类健康和生活的问题。
根据《WHO指南》(1980)的规定,白天的噪声限值为45-50分贝,晚上的噪声限值是40分贝。
而在我国大多数城市,由于地铁、高速公路、机场等建设的不断推进,噪声污染超标已经成为常态。
环境噪声污染不仅污染了环境,也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噪声污染可以导致急性或慢性的听力损伤、心理疾病、睡眠障碍等问题。
此外,噪声污染还会影响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影响社会的幸福感和社会文明程度。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案1.政策法规措施政府应该加强管理和颁布有关噪声污染防控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责任,实行惩罚措施。
制定严格的噪声污染排放标准和安静区域设置,确保环境质量和人类健康的保护。
例如,禁止夜间施工,要求交通工具和机器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噪标准,禁止非法噪声设备、非法营业场所涉嫌的噪声、喧哗等。
继续开展“清音工程”,加强城市各种鸣喇叭噪声管理。
同时,增强公众对噪声污染的认识和掌握相关知识的能力。
2.技术手段技术手段是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重要手段。
采用现代声学、振动工程技术以及弱化噪声、隔音、降噪等技术手段,利用隔音门、隔音窗、隔音材料等技术手段减少噪音的扩散。
使用从噪声源处装置消声器、消音器等器具。
应用现代管理和监测技术,对城市噪音污染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建立高效的噪声监测网络和声学地图以实现动态监测。
3.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
公众可以参与对噪声源的监测、评估和处理。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7b94b9f0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2b.png)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噪声是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其对周围环境和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防治措施来降低噪声污染。
施工噪声源主要包括施工机械、施工活动和运输车辆等。
针对这些噪声源,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具体的防治措施:首先,我们要采取降噪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
其次,在工程开工前,我们要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及施工期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对施工噪声的控制,我们要遵守相关标准。
白天施工时间为早晨6时至夜间22时,夜间施工时间为晚22时至次日早六时。
不同施工阶段施工作业噪声的限制值如下:结构施工白天为70分贝,夜间为55分贝;装修施工白天为65分贝,夜间为55分贝。
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我们要进行噪音监测,每月一次,测点选在距现场围墙1米处,现场设八个监测点,布置在场地四周,设专人做噪声监测并做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夜间不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他人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必须连续作业的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报区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我们还要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少到最小的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
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将混凝土施工等噪音较大的工序放在白天进行,在夜间避免进行噪音较大的工作。
对主体工程采用吸音降噪板和密目网进行围档。
使用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件尽量工厂化,减少现场加工量。
在使用混凝土地泵、电刨、电锯等强噪声机具时,我们要在使用前采取隔声吸音材料进行降噪封闭,混凝土振捣采用低噪声振捣棒。
塔吊、吊车指挥配套使用对讲机。
我们还要减少风管的现场制作、调直工作,保持电动工具的完好,采用低噪声产品。
管道型钢搬运轻拿轻放,下垫枕木,并避免夜间施工。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电锤、手电钻、手砂轮等)切割机时,周围设围挡隔音,使用设备性能优良,并合理安排工序不集中使用。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30984853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33.png)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与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工业噪声防治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周围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防治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各类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音响器材、扬声器等设备时,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罚。
2021版本-噪声防治法
![2021版本-噪声防治法](https://img.taocdn.com/s3/m/8ceaf378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ad.png)
2021版本噪声污染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法。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20修正)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20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60877b0e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b2.png)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7【实施日期】2020.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06年10月1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2014年7月3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第一次修正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工业生产、商业经营等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和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条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在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违反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船)、铁路机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辖区内部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夜间指的是)
![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夜间指的是)](https://img.taocdn.com/s3/m/02248143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c7.png)
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夜间指的是)内容导航:1、2、3、【法律依据】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噪音条例
![噪音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cac300979563c1ec5da711e.png)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发布时间:2009-10-07 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业主可以在业主公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67ed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27.png)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交通、生产、施工和社会生活活动所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噪声及由机动车辆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二)各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三)各级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四)港航监督部门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对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五)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六条凡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到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8ae887a31b765ce050814c7.png)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更新时间:2011-3-17 【字体:小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第八条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时批复。
第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5f367dc2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83.png)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城市噪音分贝管理要求
![城市噪音分贝管理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72dc6f70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11d5473.png)
城市噪音分贝管理要求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规定,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
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
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
只要超过晚上22点或至次日早6点的就是扰民。
城市各类区域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的标准值包括以下内容: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6、“交通干线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城市居民区噪音标准是多少城市噪声主要包括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
城市居住区的噪声标准是什么?城市居住区一般是指集中在城市中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场所。
如果满足居住区的需要,还应具备相关的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市场等。
城市噪声对居民的干扰和危害越来越严重,已成为城市环境的重大公害。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c228800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c2.png)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安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噪声管理责任第三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工作方针和政策,加强环境噪声监管,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责任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觉履行环境噪声防治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第三章噪声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五条监测对象对城市、工业园区、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进行噪声监测。
第六条监测内容噪声监测应包括噪声源的种类、噪声级别、噪声频谱等。
第七条评估标准根据噪声对人体的不同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
第四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第八条噪声源控制各类噪声源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减少噪声排放。
第九条建设控制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当合理布局建筑物和噪声源,减少噪声传播。
第十条标准设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制定噪声污染的限值和排放标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违规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以上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共1500字。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ae464577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c2.png)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环境噪声污染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难以忽视的问题。
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相关的法规和管理措施得以制定和实施。
本文将介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的主要内容,并探讨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对环境噪声污染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环境,不得制造、放射噪声污染。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对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实施了惩罚性的处罚。
2.《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是对《环境保护法》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内容的具体细化和规范。
该条例从管理机构的职责、环境噪声的测量与评估、噪声污染源的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二、环境噪声污染管理措施1.建立噪声监测系统要有效管理环境噪声污染,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噪声监测系统。
该系统需要包括噪声监测设备、监测网络和数据处理平台。
通过监测系统的运行,可以及时地获取噪声水平和污染源的相关信息,为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噪声污染源的治理噪声污染源的治理是环境噪声污染管理的核心。
针对不同的污染源,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治理措施。
比如对于工业企业,可以通过升级设备、加强隔音措施来减少噪声的产生;对于交通噪声,可以采用声屏障或者改善公路路面材料等方式来减少噪声的传播。
此外,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经济手段等手段来规范和引导环境噪声污染源的管理。
3.加强公众教育与参与公众教育与参与是环境噪声污染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对环境噪声污染的认知和理解,增加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抵抗力和应对能力。
此外,可以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噪声污染的监测和治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4.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管环境噪声污染管理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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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防治环境噪声的政策和措施。
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辖区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划出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专项经费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条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铁路、民航、港务监督、渔政监督、工商、建设、文化等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应接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噪声污染防治的情况。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条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动工建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申报登记和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
广东省噪声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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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超標處置 4.4.1 若測定結果超過環境法規有關規定時﹐管理部應迅速查明其原因﹐向環境管理者代表匯報, 并根據《矯正及預防措施控制辦法》進行處理﹐并做好記錄。
4.5 設備的維修與保養 與噪聲污染有關的設備與保養參見《環境影響設備管理辦法》。
5.相關文件 《環境影響設備管理辦法》 (TAD-2-021) 《矯正及預防措施控制辦法》 (TQA-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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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文件編號: TAD-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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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 目的: 依據相關環境法律法規制定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以保護和改善公司所在區域的環境。
2. 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的噪聲防治工作。
3. 職責﹕ 管理部負責委託具備資格的環境檢測機構對噪聲進行測定。
4. 工作流程﹔ 4.1 管理對象 4.1.1 產生顯著噪聲設備。
4.2 噪聲的測定 4.2.1 管理部負責委託具備資格的環境機構對噪聲進行測定﹐每年 1 次。 4.2.2 測定的范圍﹕產生顯著噪聲的設備及崗位﹐噪聲的分貝數。 4.2.3 管理部根據測定的結果﹐與相關環境法規相對照進行判定﹐判定結果報告環境管理者代表。
4.3 廠區噪聲的控制 4.3.1 對可能成為顯著噪聲污染發生源的設備﹐設施工程等﹐嚴格規划操作規程及保養制度,責任部 門必須嚴格執行。 4.3.2 管理方法按各環境影響設備對應的設備操作規程進行。 4.3.3 盡量避免公司可能出現噪聲超標的活動﹐對法律規定申報的設施要調查預測﹐事前評價﹐需 要進一步采取預防污染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