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烟台市芝罘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办法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把孩子送到幼儿园接受早期教育。
而在这个过程中,民办幼儿园逐渐崛起并发展壮大。
然而,由于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机制相对较弱,导致一些不法经营者随意涉足幼儿园行业,造成了人民群众的不满和不安。
因此,为了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成果,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的本文旨在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定办法进行探讨和制定,从而有效保障幼儿园中的孩子和家长的利益。
范围本文规定的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办法适用于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等地的民办幼儿园。
内容基本管理原则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遵守。
2.学前教育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幼儿园中的孩子能够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照顾。
3.坚持安全管理、卫生管理和保密管理,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4.幼儿园必须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才能正式营业。
具体管理细则1.场地设施和环境卫生每家民办幼儿园必须有一个卫生清洁明亮的活动区,幼儿园的教室、卫生间、饮水间等一定要干净卫生,同时具有基本的防护措施。
2.招生管理对外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能发布虚假信息。
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要求家长提供真实的信息。
招生后,必须向家长介绍幼儿园的具体情况,制定入园计划,包括孩子的健康情况、交通方式等。
3.教师资格和教学管理所有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相关的资格证书。
同时,需要注重课程和教学方法的创新,针对每个孩子的个性特点进行个性化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4.费用管理幼儿园的收费方式必须透明公开,明示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收费时间等细节,同时保障学生家庭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收取费用。
监管措施1.相关政府部门应定期对民办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第一时间处罚。
2.建立民办幼儿园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包括民办幼儿园的教师身份、教学设施和环境等。
3.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民办幼儿园必须配备相关医务人员,提高应急处理措施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幼儿园的安全。
烟台市芝罘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烟台市芝罘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烟台市芝罘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前教育机构: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我区学前教育机构(含幼儿园、托儿所、亲子园)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烟台市芝罘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二日烟台市芝罘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区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本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托儿所、亲子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区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师资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估。
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相应管理。
第二章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芝罘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无噪音,独门独院,避免交通干扰,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民办学校托幼机构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托幼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托幼机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民办学校下设的托幼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等。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健康第一、质量第一”的宗旨,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愉快的成长环境。
第四条:托幼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办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职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托幼机构应当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幼儿在托幼机构的生活和学习安全。
第二篇:机构设置和管理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设置,科学合理分工合作。
第七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教职员工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托幼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职员工,保障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篇:招生与教学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生章程,公开招生信息,保障招生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幼儿的特点和需求,精心设计教育活动,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应当保障教育教学质量,落实国家有关教学标准和评估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应当积极引导家长参与幼儿教育,促进家校合作,共同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四篇: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托幼机构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严格执行幼儿健康管理规定,确保幼儿的饮食安全和个人卫生。
第五篇: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托幼机构应当配合相应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私立幼儿园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幼儿园行政管理,提高幼儿园管理水平,保障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幼儿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包括园长、教师、保育员、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幼儿园行政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2. 以幼儿为本,注重幼儿身心健康发展;3. 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4. 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幼儿园设立园长、副园长、园务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第五条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1. 主持幼儿园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幼儿园重大问题;2. 组织制定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3. 负责幼儿园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4. 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5. 处理幼儿园日常行政事务。
第六条副园长协助园长工作,分管幼儿园教育教学、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七条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等事项。
其主要职责如下:1. 审议幼儿园发展规划;2. 审议教职工奖惩;3. 审议幼儿园重大改革方案;4. 审议幼儿园财务预决算;5. 监督检查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第八条幼儿园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保育员等岗位均需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等程序选拔。
第九条教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教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证书;2. 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3.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4.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第十一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2. 获得劳动报酬;3. 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4. 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二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设立幼儿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幼儿园的全面管理工作。
2. 设立园长办公室,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3. 设立教务处,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
4. 设立后勤处,负责幼儿园的后勤保障工作。
5. 设立安全保卫处,负责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教育管理1. 教学计划:教务处根据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学期教学计划。
2. 教学实施: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保证教学质量。
3. 教学评价:定期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4. 教材选用:选用国家教育部门推荐的教材,并定期更新。
5. 教学研究:鼓励教师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四、安全管理1. 安全教育:定期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
2. 安全设施:完善幼儿园的安全设施,确保幼儿在园内的安全。
3. 安全巡查:安全保卫处定期对幼儿园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 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五、卫生保健1. 卫生保健制度: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
2. 健康检查:定期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健康问题。
3. 饮食卫生:严格执行饮食卫生制度,确保幼儿饮食安全。
4. 疫苗接种:按照国家规定,为幼儿进行疫苗接种。
六、师资管理1. 招聘与培训:严格执行教师招聘制度,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2. 教师考核: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3. 教师待遇: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待遇。
4. 教师离职:严格执行教师离职手续,确保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连续性。
七、财务管理1. 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民办学校幼儿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管理,提高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园全体教职工、幼儿及其家长。
第三条本园遵循“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以幼儿为本,以教师为基,以家长为伴,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温馨、和谐的教育环境。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幼儿园设立园长、副园长、园务委员会、保教处、后勤处等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园长负责幼儿园全面工作,副园长协助园长工作。
园务委员会负责幼儿园重大决策和监督。
第六条教师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第七条幼儿管理:实行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确保幼儿身心健康、安全。
第三章教学与活动第八条教学内容:根据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幼儿园教育大纲,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
第九条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式、探究式、游戏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幼儿兴趣,培养幼儿能力。
第十条课堂教学:教师应认真备课,按计划进行教学,注重课堂纪律,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课外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如体育活动、艺术活动、科学探索等,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家园共育:加强家园联系,定期召开家长会,开展亲子活动,共同关注幼儿成长。
第四章安全与卫生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在校安全。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加强食堂管理,确保幼儿饮食卫生。
第十五条卫生保健: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做好幼儿保健工作。
第十六条传染病防控: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措施,确保幼儿身体健康。
第五章奖惩与考核第十七条教职工奖惩:根据教职工工作表现,实行奖惩制度,激发教职工工作积极性。
第十八条教职工考核: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班级管理、家长工作等方面。
第十九条幼儿成长评价:对幼儿进行全面评价,关注幼儿个性发展。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提高幼儿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质量、安全保卫、财务管理等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决定幼儿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幼儿教育课程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注重幼儿身心健康,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开展富有特色的幼儿教育活动。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幼儿进行体检,关注幼儿健康成长。
第四章安全保卫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合理使用教育经费,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
第六章学生管理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学生权益。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民办幼儿园是指由个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创办和管理的幼儿园。
为了保证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和营运,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制度,包括招生管理制度、师资队伍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和家园合作管理制度。
一、招生管理制度招生是民办幼儿园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公平和透明,民办幼儿园需遵守相应的招生管理制度。
首先,幼儿园应明确招生对象和招生标准,确保招生对象是年满三岁的幼儿,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其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进行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
另外,幼儿园应公开招生信息,如招生简章、报名表格等,确保家长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
最后,幼儿园应公开招生结果,并及时向录取幼儿的家长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师资队伍是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支撑,为了确保幼儿园师资力量的专业化和稳定性,幼儿园需建立完善的师资队伍管理制度。
首先,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合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教师职称评定和教师培训。
其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教育教学方法、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
此外,幼儿园应积极引进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是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内容,为了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幼儿园需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
首先,幼儿园应制定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进行教学活动的设计和组织。
其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课程体系,结合幼儿的兴趣和特点,设计符合幼儿发展需求的教学内容和活动。
此外,幼儿园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策略,以提高教学效果。
四、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是民办幼儿园的重要任务,为了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幼儿园需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管理制度。
首先,幼儿园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消防设备、学生保险等,确保幼儿园的安全环境。
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 分类认定办法(试行)
第六条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营利性民 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接受的国家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七条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可按规定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机构编制部门 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企业法人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取得相应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法人登记手 续。
生效时间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 儿园) 分类认定办法(试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发布的文件
01 标题
03 分类
目录
02 原则 04 生效时间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规 范性文件。
标题
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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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适应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的民办学校 分类管理机制,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幼儿园管理办法
山东省幼儿园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监督辖区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幼儿园规划布局、公办幼儿园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幼儿园管理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责任。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举办幼儿园。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幼儿园举办者和幼儿园应当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及幼儿的安全。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八条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及变动趋势、幼儿园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
第十条城镇新建居住区幼儿园以政府建设为主,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政府委托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当明确幼儿园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费来源渠道。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管理使用。
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幼儿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第二章申办与审批第三条(申请资格)申请开办民办幼儿园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办园资质。
第四条(审批程序)1.申请单位向区教育局递交申请资料。
2.区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
3.审核合格后,颁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第五条(备案登记)新建民办幼儿园应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六条(课程设置)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设置幼儿园教育课程,确保幼儿全面发展。
第七条(师资要求)民办幼儿园应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教师,严格遵守教师管理规定。
第四章费用管理第八条(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保障家长合法权益。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九条(安全措施)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监督机制)区教育局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民办幼儿园,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区教育局所有,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敬请遵守。
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中小学常规管理评估标准(试行)》新
烟台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中小学常规管理
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开发区教育局,直属有关学校: 加强中小学常规管理,是教育内涵发展,全面提高中小学管
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 类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切实抓在手上,常 抓不懈,抓出成效,推动我市教育工作整体上水平、上档次。为 此,市局将 2009 年作为常规管理年,已经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并 根据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有关中小学常规管理的一系列 规定,制定了《烟台市中小学常规管理评估标准(试行)》(以 下简称《评估标准》),以此推动此项工作深入有效的开展。现
实地检查。根据学校办学规模每少配一室扣3分,每 10 有一室面积不足扣1分。水、电、桌、凳、柜和防火
、防盗、通风等设备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2分。
20
实地抽查。达不到配备标准,每少1种扣0.5分,每少 1件扣0.1分。
10
实地抽查。达不到配备标准,每少1种扣0.5分,每少 1件扣0.1分。
1
烟台市中小学常规管理评估标准(试行)
2002)。
实地检查。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完全符合要求的,计10
10
分。小部分通用设备不符合要求或配置数量不足,但 能基本满足教学需要的,计6分。大部分通用设备不
符合要求或数量不足的,不得分。
C2理科实验室的固定设施设备,按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 装备规范》(JY/T0385-2006)配置,配备齐全。
将《评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结合本地、本学校常规管
理工作的实际,认真落实《评估标准》的各项要求。要对照《评 估标准》查漏补缺,改进不足,促进中小学常规管理各项工作不 断提高水平并保持常态化。
私立学校幼教管理制度
私立学校幼教管理制度1.幼教管理制度的制定私立学校应当制定相关的幼教管理制度,确保幼儿教育的质量和安全。
制度的制定需要参考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标准,同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制定过程应当注重专业意见的征集,包括校领导、教职员工、家长和学生的意见。
2.幼教管理人员和责任私立学校应当设立幼教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的幼教管理人员。
幼教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幼教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和管理幼教教职员工;-确保幼儿园教育质量;-组织和参与幼教教育活动;-落实幼儿园的安全措施。
3.幼教课程和教学质量保障私立学校应当设计和提供优质的幼教课程,保证幼儿的全面发展。
课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教育标准和要求,并适应幼儿的年龄和特点。
幼教课程应包含语言、数学、科学、艺术、社会情感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为保证教学质量,私立学校应当落实以下措施:-招聘具备幼教专业背景和经验的教职员工;-建立幼儿教育师资队伍,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学术研讨;-设立教研室,促进教师教学经验和资源的共享;-优化教学设施和学习环境,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并进行相应的改进。
4.幼儿安全和保健私立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幼儿安全和保健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严格落实幼儿的接送制度,只允许家长或指定的人员接送幼儿;-建立幼儿园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防火、防盗、防伤害等方面的措施;-建立幼儿的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注重幼儿的饮食、营养和卫生保健;-教职员工要具备相应的急救和安全知识,应对突发事件。
5.家长参与和沟通私立学校应当积极与家长进行沟通和合作,形成家园共育的教育氛围。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制度,促进家长的参与;-定期组织家长会议和互动活动,了解家长对幼儿教育的需求和意见;-公开幼儿园的教学计划、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增加家长对教育的信任;-定期与家长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反馈幼儿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民办幼托机构管理制度
民办幼托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幼托机构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幼托机构,包括托幼中心、幼儿园等。
第三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为幼儿提供优质的教育环境和服务。
第四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幼儿权益,加强管理,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保障幼儿的教育质量。
第七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加强家园合作,促进家庭教育和幼儿教育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设立校长、教务主任、教师、保育员等职务,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条校长为幼托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教务主任负责教学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
第十二条教师负责幼儿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保育员负责幼儿的生活照料工作,保障幼儿的生活品质。
第三章教育质量管理第十四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遵循国家教育政策,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加强课程设置,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六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加强对幼儿的个性化教育,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定期检查评估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八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注重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
第十九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考核,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第二十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师激励机制,激励教师积极投入工作。
第五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建立门卫系统,保障校园安全。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幼儿的饮食安全。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工作,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幼儿园全体教职员工、家长及学生。
第三条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倡导绿色、健康的教育环境。
第四条幼儿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综合发展、全面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让每个孩子都能得到充分的关爱和教育。
第五条幼儿园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和谐的教育教学氛围,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和专业素质。
第六条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家校合作,促进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良好互动,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第二章入园管理第七条幼儿园应当依法制定入园管理制度,明确入园条件和程序,接收学生应当向幼儿园提供真实有效的入园申请材料。
第八条家长报名入园时,应当如实填写学生基本信息,并按照幼儿园的规定缴纳报名费用。
第九条幼儿园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招生计划接收学生,并向学生家长签署入园协议。
第十条入园时,学生家长应当给予幼儿园如实提供孩子的身体状况、特殊爱好、家庭教育背景等信息。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对新入园的学生进行适应期观察,了解学生的生活习惯、个性特点,为学生提供安全、稳定的适应期环境。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坚持教育教学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根据孩子的年龄特点和发展规律,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活动方案和教学计划。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在教学中重视个性发展,提倡因材施教,尽可能满足每个儿童的成长需要。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的发展情况,定期进行学生发展测评,及时反映学生的成长状况。
第十六条幼儿园的教学活动应当以游戏为主,尽可能保持活泼、轻松的氛围。
第十七条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当以综合素质教育为目标,重视学生的健康、智力、能力、艺术等多方面发展。
私立幼儿园办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园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园全体教职工、幼儿及其家长。
第三条本园办园宗旨:以幼儿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园设立园长、副园长、园务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第五条园长负责全面工作,主持园务委员会会议,领导全园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条副园长协助园长工作,分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等工作。
第七条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园长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园务重大事项。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八条本园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幼儿全面发展。
第九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关爱幼儿。
第十条本园设立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定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本园定期对幼儿进行体质健康监测,确保幼儿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本园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幼儿的兴趣爱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本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安全。
第十四条值班教师必须提前四十分钟到校开门,在教室门口迎接每个幼儿的到来。
第十五条教师应掌握幼儿的出勤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园长。
第十六条本园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确保园舍安全。
第十七条教师应教育幼儿遵守园规,注意个人安全。
第五章家校合作第十八条本园建立健全家校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家长会,加强家校合作。
第十九条教师应主动与家长沟通,了解幼儿在家的表现,共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家长应积极配合幼儿园开展各项工作,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一条本园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民办幼儿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提高幼儿教育质量,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幼儿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早教中心、幼儿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应坚持教育公益性,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特点,注重幼儿全面发展,培养具有良好品德、智力、体质、审美和劳动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幼儿身心健康。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应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机构名称: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名称设立。
2. 机构负责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任命或聘任,负责机构全面工作。
3. 教育教学部门:负责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计划。
4. 行政部门:负责机构行政事务,包括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
5.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幼儿人身安全。
6. 家长工作部门:负责与家长沟通,了解家长需求,开展家长教育活动。
第三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六条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师资队伍建设制度,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七条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2.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3. 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幼儿,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
4.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第八条教师培训:1. 机构应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2. 鼓励教师参加国内外幼儿教育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视野。
3. 机构应支持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九条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教学计划:1. 机构应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幼儿教育课程标准,结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教学计划。
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
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一、招生与学生管理民办幼儿园招生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因种族、宗教、地域等因素歧视任何学生。
招生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超龄招生,须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幼儿园对学生的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建立学生档案,妥善保管学生信息,确保学生的个人隐私安全。
二、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规范的师资队伍,要求教师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教育背景。
教师要爱岗敬业,严守教育纪律,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幼儿园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促进教师的成长与发展。
三、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幼儿园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学过程中要注重个性化教育,关注每个学生的成长和进步,培养学生的独立自主能力。
四、校园安全与卫生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加强对校园环境、设施和器材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
加强校园卫生管理,定期对校园进行清洁消毒,确保幼儿的健康安全。
五、家校合作民办幼儿园应积极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加强家校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定期举办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活动,让家长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参与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家长与学校的密切合作。
六、财务管理民办幼儿园应当规范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明细,财务公开透明。
不得违规变相向学生及家长收取费用,要合理制定学费标准,公示学费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七、监督与评估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定期对幼儿园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促进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
同时,鼓励幼儿园自主开展内部评估,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八、法律责任一旦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应严格执法,保障幼儿园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确保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4年幼儿园管理规定
2024年幼儿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教育教学计划、保教方案,并依法经营。
第三条幼儿园应当保障每个幼儿的权益,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幸福的教育环境。
第四条幼儿园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教师专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第五条幼儿园应当积极与家长沟通,形成家校共育的合力。
第二章幼儿园的经营管理第六条幼儿园应当依法注册,获取办学许可。
自开园之日起,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接受监管。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成立园长办公室,明确职责,负责园务的管理。
第八条幼儿园应当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保教方案,并向幼儿家长进行公示。
第九条幼儿园应当配备合格的教师,确保每个班级有足够数量的教职员工。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做好幼儿园环境的卫生、安全和消防工作,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
第十二条保教方案应当确保每个班级的保教质量,包括幼儿的体育、美术、音乐、语言、数学等方面。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学情,制定每个班级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学习特点,开展兴趣活动和游戏,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和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意识,制定安全预案,加强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和应急演练,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供合格的食材和餐饮服务。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幼儿园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制定晨检制度,定期检查幼儿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疾病。
第五章家校沟通与合作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定期召开家长会,向家长汇报幼儿园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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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烟台市芝罘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烟台市芝罘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前教育机构: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我区学前教育机构(含幼儿园、托儿所、亲子园)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烟台市芝罘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二日烟台市芝罘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区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凡于本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托儿所、亲子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区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和关联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师资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估。
其它有关行政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相应管理。
第二章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壹)幼儿园的设置符合芝罘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于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无噪音,独门独院,避免交通干扰,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情况符合国家的关联规定。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六)有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课件选用计划。
(七)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本区常住户口的非公职人员,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于筹设前俩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且提交下列材料:(壹)申办方案。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地址、内部管理体制,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课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身份证、健康证、学历证)。
(三)房屋竣工方案、施工图纸、抗震烈度说明及房屋使用证明,且载明产权。
(四)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联合办园的,仍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于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壹)《山东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二)筹设情况方案;(三)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织人员名单;(四)当地关联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经济担保书》、《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方案》、《室内空气环境检测方案》;(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区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七)拟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说明;(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壹)举办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1年,超过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举办者取得筹设书后,可进行装修及教玩具的配置,且持筹设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房屋安全监理中心、卫生部门、质监部门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审核、房屋安全鉴定、卫生防疫检验及室内空气环境安全检测,且取得相应文件和方案。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正式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经教育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联合验收,由教育行政部门自验收审核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专用发票后方可招生。
第九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对非法办园,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且向社会公布。
非法办园造成的壹切后果由非法办园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园者妥善安置。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壹的,审批机关不批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壹)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需求的;(二)举办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于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四)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五)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过低的;(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不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理由。
第十壹条经审批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名称。
如确需变更,必须由举办者于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于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其中包括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仍其他债务等)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且发布公告。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于法律允许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和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于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
应当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和防护措施。
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救治且方案教育行政部门及关联部门。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和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和广告。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于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注重于平时的教育活动中培养幼儿的兴趣、特长,形成办园特色,不得举办任何名目的有偿实验班或特长班。
严禁幼儿园让校外各种社会机构或个人利用幼儿园师资或场所,组织面向幼儿的各种培训或兴趣小组活动。
严禁幼儿园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统壹组织或强制幼儿参加于园内外各种培训机构的有偿培训。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于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和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且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办园成本指合理的保教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员工工资及社保费、公务费(含水电暖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自筹资金或企业、公民个人投资建园)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园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费用支出。
第二十壹条民办幼儿园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幼儿园所代收的伙食费,应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
幼儿园收费应按月计收,不得跨学期预收,亲子园可按学期计收,不得跨年度预收。
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于园必备的日常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不得以任何名目要求幼儿自备、自带。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幼儿园专用发票。
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验制度和动态管理。
学前教育机构应每年年初向审批部门提交年检方案(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卫生保健、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审批部门每年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
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级别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
年检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
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且进行公告。
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关联规定取消办园资格且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园长和师资队伍第二十四条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于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且做到逐年提高。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备案。
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保证民办幼儿教师于选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
民办幼儿园可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教师资格认定,其职评数不占公办学校指标,所需经费由参评个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