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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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项目合同书

甲方:南乐县寺庄乡人民政府、南乐县外商投资管理局

乙方: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

为促进南乐县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乐县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谋发展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合作条款: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为风能发电项目,总投资15亿元,总占地面积105亩。项目分期建设3个5万千瓦风力发电场,每个5万千瓦风力发电场所需土地占地面积约为35亩,其中约15亩建设升压站综合楼,20亩放置风力发电机组,每一台风电机组基础部分占地20米×20米,400平米,呈散状或线形分开,风机间距在300-500米左右,项目选址在南乐县寺庄乡境内。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平等协商,双方就上述风电合作开发有关事宜达成如下,由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二、合作及开发内容

1、甲方授权乙方对甲方辖区全境具有风电场开发潜力的区域进行立塔测风以精确评估,并将在测风一年后为甲方出具测风数据和辖区风电开发规划,以作为甲方制定辖区风电产业投资开发规划的参考。

三、合作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1、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1)甲方依据现行产业政策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的相关便利;协调合作中所涉及气象、电网、国土、林业等部门,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相关必要的资料、信息支持。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掌握的现有在开发或开展前期测风工作的风电场项目的相关资料,以便乙方开展甲方辖区风资源整体规划评估工作参考,节约评估时间。

(3)甲方对于乙方提出具备风电场开发价值的区域授予乙方开发权,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项目报批手续,协助各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协助乙方获得国家和地方对风电的各类鼓励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甲方对其他风电投资商享有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乙方。

2、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1个月内在南乐县寺庄乡区域内启动树立测风塔并开展测风工作,向甲方报告测风点坐标和实时测风进展;组织力量深入了解甲方区域内气象资料、电网结构、交通运输、矿产分布、地质条件、基本农田、山地林业、景区和自然保护、军事用地等基本情况,为进行风能资源评估开展全面工作。

(2)测风满一年后的一个半月内,对甲方辖区风能资源评估提供完整、完善的风资源开发评估规划报告,并附完整年度原始测风数据。积极配合甲方对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

(3)乙方承诺本项目在濮阳市辖区内优先于其他县区建设。

(4)对于评估认为有开发价值并获得开发授权的地域进行风电场项目的投资开发工作,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接入电网论证、环境影响评

价、土地预审等相关申报工作,取得核准后的一年内建设竣工并投入运营。定期向甲方抄报项目进展情况。

(5)如授予乙方的可开发量超过一期开发规模(现行政策下为每期最高额度5万千瓦,以后随政策变化动态调整),则乙方将制定分期开发计划并报告甲方。每期核准后竣工投产期限为一年并依次顺延,如因电网接入、土地手续办理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核准及开工建设不影响排它性,甲方负责协助协调。

(6)乙方负责上述工作的所有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

(7)乙方获得开发权后30个工作日内,在南乐县工商局注册项目法人公司负责开展该项目建设工作。

(8)乙方在甲方境内所建设的风能电站缴税地点应为南乐县地税局寺庄中心所和南乐县国税局,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其它地方缴税。

四、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有违约,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3、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南乐县寺庄乡人民政府乙方: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南乐县外商投资管理局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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