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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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贺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5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正文贺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五届第12号《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于2023年2月28日经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5日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3年2月28日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等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弃料、拆除弃料。

装修垃圾,是指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和推行密闭化运输工作方案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和推行密闭化运输工作方案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管理和推行密闭化运输工作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了我的书桌上,思绪随着键盘的敲击声在脑海中跳跃。

这些建筑垃圾运输的问题,已经困扰了这个城市太久,现在是时候拿出一个解决方案了。

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的处理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大量的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还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的资格管理和推行密闭化运输,已经迫在眉睫。

二、资格管理1.设立门槛:我们要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设立一定的门槛。

这包括企业的注册资金、运输车辆的数量和质量、驾驶员的资质等。

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运输资格。

2.审核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对申请运输资格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

不仅要审查企业的硬件设施,还要审查企业的软件实力,比如管理团队、运营模式等。

3.动态监管:对已获得运输资格的企业进行动态监管。

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立即暂停其运输资格,并进行调查处理。

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运输资格。

4.惩罚机制:对于违规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

除了罚款、暂停运输资格等行政处罚外,还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其他领域的发展。

三、密闭化运输1.技术推广:加大对密闭化运输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使用密闭化运输车辆。

这些车辆可以有效地防止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散落、遗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政策支持:政府对使用密闭化运输车辆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比如减免税收、提供补贴等。

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鼓励更多的企业投入到密闭化运输中来。

3.监督检查:加强对密闭化运输车辆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规定。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4.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大对密闭化运输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建筑垃圾运输问题的认识,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步骤1.制定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398—201X代替 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Requirements forConstruction garbage truck technology and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送审稿)2015——发布 2015——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整车技术要求 (4)5 标识及颜色 (6)6 在用车辆技术要求 (6)7 装卸运输管理 (7)8 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 (7)附录A (规范性附录)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数据传输协议规范 (7)附录B(规范性附录)新车启用检验 (11)附录C (规范性附录)在用建筑垃圾车常规检验 (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 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与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增加了术语定义和建筑垃圾车分类(见第3章);——增加了底盘附件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450mm的要求(见4.2条);——增加了侧防护装置的要求(见4.3条);——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的要求(见4.5条);——修改了车厢和车厢密闭装置的要求(见4.6条);——增加了车辆标识的要求(见5.1条;5.2条);——增加了新车启用检验的要求(见8.3条);——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检验的要求(附录B.1);——增加了车厢底部密封性试验方法(见8.6条);——删除了车辆专用装置要求及作业噪声试验。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标准化汽车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上海成生科技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专用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包头德翼车辆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

施工扬尘和垃圾运输车辆治理规定

施工扬尘和垃圾运输车辆治理规定

施工扬尘和垃圾运输车辆治理规定是指针对施工扬尘和垃圾运输车辆污染问题的相关管理措施。

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国家以及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的治理规定:
1. 施工扬尘治理规定:
- 建筑工地要按规定进行防尘措施,如醒目标志、覆盖物、喷淋、湿式施工等;
- 施工现场要定期清理扬尘物,并采取措施防止扬尘物外溢;
- 环境监测和监管部门可以对施工扬尘进行抽查,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罚;
- 建筑施工单位要向周围居民派发告知书,说明施工方案和防尘措施。

2. 垃圾运输车辆治理规定:
- 垃圾运输车辆要装设密封设施,防止垃圾漏出和臭味扩散;
- 垃圾运输车辆要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 垃圾运输车辆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不得随意抛撒垃圾;
- 监管部门可以对垃圾车辆进行抽查,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罚;
- 垃圾处理单位要和垃圾运输车辆管理部门建立配合机制,保证垃圾运输和处理环节的无缝衔接。

通过施工扬尘和垃圾运输车辆治理规定的执行,可以减少施工扬尘和垃圾运输车辆对周围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的影响,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和卫生状况的提升。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要求

附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要求一、外观标识1.标志性顶灯。

灯箱整体外形应为棱柱体,具有锥度、弧度及倒角,应采用工程塑料注塑成型,表面光滑平整,不应有破损及其他质量缺陷;灯箱正面印制车牌号及公司简称,字体采用黑体,字体颜色宜采用GB/T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灯箱内采用白色LED光源,灯箱固定牢固可靠。

具体样式及尺寸参见驾驶室外部顶灯、车身外观样式示例。

2.车身外观。

车辆驾驶室两侧车门应喷涂清运企业名称,车身两侧应喷涂监督举报电话,同时根据需要喷涂相应的宣传标语;车辆后箱板应使用反光材料喷涂放大号牌和监督举报电话,字体为黑体字,大小适中、颜色醒目。

具体样式参见车身外观样式示例。

二、车箱规格与密闭结构1.车厢规格。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厢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

建筑垃圾运输车宜使用3轴自卸货车,厢体内部有效尺寸最大限值为长5.6m,宽2.3m,高1.2m。

2.密闭结构。

密闭装置应结构简单、坚固耐用,改装时不得破坏原车厢结构。

应有良好的密封性,当承载车辆直线行驶、转弯、紧急制动或行经颠簸路面时,不得遗撒、扬尘。

全密闭装置的长度不得超过原车厢长度,宽度不得超过原车厢宽度60mm,拱形高度的最高点不得超出原车厢300mm;车辆尾部与侧面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车箱底部应密封,漏水量不应大于0.5L/min。

车箱顶部宜采用纵向开闭柔性结构篷布覆盖密闭装置。

全密闭装置在作业中不得出现撕裂、开焊、变形,其电器、液压元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闭合状态时,密闭装置距离车箱的间隙不大于30mm。

密闭装置整体应美观、大方,开闭自如,平稳无冲击;篷布物理机械性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三、监控系统1.位置监控功能。

(1)线路控制。

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运行正常,监控中心可随时查询每台车辆的精确位置、运输时间、行驶速度、行驶路线等信息;监控中心在电子地图上设置电子围栏,主要区域包括建筑工地、指定路线、核定消纳场区域等,车辆一旦驶出设定的范围并持续一段时间后,监控中心就会发出报警信号,实现车辆的线路控制。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398—201X代替DB31/T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Requirementsfor Constructiongarbagetrucktechnologyandtransportationmanagement(送审稿)2015——发布2015——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本标准按照GB/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DB31/T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与DB31/T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增加了术语定义和建筑垃圾车分类(见第3章);——增加了底盘附件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450mm的要求(见条);——增加了侧防护装置的要求(见条);——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的要求(见条);——修改了车厢和车厢密闭装置的要求(见条);——增加了车辆标识的要求(见条;条);——增加了新车启用检验的要求(见条);——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检验的要求(附录);——增加了车厢底部密封性试验方法(见条);——删除了车辆专用装置要求及作业噪声试验。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标准化汽车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上海成生科技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专用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包头德翼车辆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迎春、赵胜贤刘绍海、刘静水、王峰、王殿辉、张艳权、陈晓俊、邢昌年、曹磊、崔瑞进、程晓东DB31/T398—201X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1/T398—2007。

重庆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标准

重庆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标准

一、引言重庆市作为我国西部重要的经济中心和城市群核心区,近年来城市建设飞速发展,建筑垃圾处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理,重庆市制定了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标准,以提升建筑垃圾的运输效率和环保水平。

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的必要性1. 环境保护需求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建筑垃圾处理成为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任务。

传统的建筑垃圾运输方式,往往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尤其在运输过程中易产生垃圾飞扬的情况。

制定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标准成为必然选择。

2. 运输效率提升采用密闭运输车辆能够避免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的散落和飞扬,减少能源浪费,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有利于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的内容重庆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车辆密闭性能要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备一定的密闭性能,包括车厢的密闭设计、密封材料的选用、密闭结构的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

2. 车辆操作和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包括运输期间的操作规范、车辆维护保养、驾驶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3. 环保标准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在燃油消耗、废气排放、噪音控制等方面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标准。

四、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的意义1.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重庆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理流程,有效控制建筑垃圾产生的环境污染。

2. 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建筑垃圾处理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开发和生产符合技术标准的密闭运输车辆,促进相关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3. 保障人民生活环境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的实施,有效改善了城市建设中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保障了人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重庆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的制定,是对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有利于推动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发展。

建筑废弃物运输 车辆载荷及标志与监控、车厢规格与密闭

建筑废弃物运输  车辆载荷及标志与监控、车厢规格与密闭
性能应使汽车能通过GB 12676-1999规定的Ⅱ型或ⅡA型试验。 4.4.3 盘式制动器
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4.4.4 柴油发动机燃油系统
新注册登记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所装置的柴油发动机燃油系统应采用以下技术路线之一: a) 高压共轨; b) 电控单体泵; c) 泵喷嘴。
5 车厢规格及车辆载质量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12673 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 GB/T 12674 汽车质量(重量)参数测定方法 GB 12676-1999 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T 13594-2003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T 19056-2003 汽车行驶记录仪 QC/T 222-2010 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QC/T 484 汽车油漆涂层 QC/T 518 汽车用螺纹紧固件紧固扭矩 QC/T 825-2010 自卸汽车液压系统技术条件 QC/T 900-1997 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QC/T 29015-1991 自卸汽车栏板锁紧装置技术条件 DB 44/T 578-2009 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
+ 0.1
...................................(1)
式中: H——货箱内部栏板高度,单位m; m——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单位kg; ρ——广州地区建筑废弃物的基准体积密度,单位kg/m3,经检测,ρ=1.45×103 kg/m3; L——货箱内部长度,单位m;
I
环卫科技网
DBJ440100/T XXXXX—XXXX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管理所、华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技术设备厂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振标、郑裕钊、苏凯武、叶鸣、罗宗国、李智毅、于善虎、徐强、王贺珍、 黎杰、李建刚、冯智辉、徐湛。 本规范是首次发布。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青岛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规范

青岛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规范

青岛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规范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及《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等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定所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为本市落户的专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载货自卸车辆。

其中新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指符合本规定中有关新型车辆行业标准和智能化监控条件的新购置车辆,传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指未完全符合本规定中有关车辆行业标准和智能化监控条件的存量车辆。

一、新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规范(一)车辆整车要求1.基本要求车辆应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产品公告,并满足国家《道路车辆外扩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以及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令)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2.排放要求车辆应符合国家、省、市最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政字[2019]212号)要求,淘汰国Ш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以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鼓励运输企业购置使用符合国Ⅵ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

3.车载轴数要求车辆采用四轴型载货(装饰装修垃圾运输车辆采用两轴型)自卸车辆。

4.货箱要求货箱主体结构无外露加强筋,内外表面平顺光滑、卸货干净、货箱外侧不易积土挂泥;货箱尾门应配备密封及开关锁紧装置,关闭到位后,不得出现缝隙,确保运输建筑垃圾时不撒漏。

货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影响建筑垃圾装卸的构件,保证装卸作业时不发生永久性变形。

四轴型载货自卸车辆货箱内部规格限值长5600mm×宽2350 mm×高1500 mm。

5.顶盖要求货箱顶部应安装自动纵向开闭式结构全密闭顶盖。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2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第四章建筑垃圾消纳第五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第六章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装饰装修房屋等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关于推广使用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输建筑垃圾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广使用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输建筑垃圾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广使用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输建筑垃圾的实施方案(最新)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切实解决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存在的超高超载、泼洒渗漏、偷倒乱倒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XX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依法规范我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从业资格,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标准,引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促进建筑垃圾运输过程“安全化、环保化、可控化”,努力实现“绿色XX”工作目标。

二、实施范围和步骤1.县城区设置非密闭化建筑垃圾运输禁区范围。

禁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项目必须使用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输建筑垃圾。

根据县城区建设管理要求,县城市管理局将适时调整禁区范围并予以公布。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镇人民政府不在禁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运输项目,待密闭化运输条件成熟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

2.X年6月至8月,县城市管理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按要求进行核准验收。

X年9月1日起,县城市管理局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城区禁区范围内不符合相关要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及企业依法进行联合查处。

三、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城市管理局局长为副组长的XX县推广使用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输建筑垃圾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办、县督查室、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各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责任分工(一)县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1.做好禁区内政府性投资项目率先使用全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输建筑垃圾的工作。

装修垃圾收运车辆技术要求

装修垃圾收运车辆技术要求

装修垃圾收运车辆技术要求1总体要求装修垃圾收运车辆应按出厂日期,满足国家和上海市对安全、排放、噪声、油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车辆应通过国家3C 强制认证,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公告;车辆的特征参数,包括外廓尺寸和整备质量等应与产品公告、出厂合格证相符。

车辆信息系统应在车辆销售前完成安装。

除本文件规定的车厢可换式垃圾车、摆臂式垃圾车、自卸车、厢式运输车外,可使用抽吸式、吊装式或多功能复合式收运车辆。

2车辆信息系统2.1车辆信息系统功能与构成车辆信息系统由车载终端、子系统、摄像头、显示屏和音视频连接线路等组成,具有北斗卫星定位、移动网络接入、车辆行驶记录、车辆信号采集和控制、右转弯安全监测、前向碰撞报警、倒车监测、装载/卸载监测、车辆重量监测等功能。

车载终端具有音视频存储与传输功能,为车辆与监控中心间数据传输接口。

车辆所有监测数据应保存在本机并可被远程实时读取,按要求发送监控中心。

车辆信息系统应具备自我检测和故障提示功能,当自我检测发现设备处于异常状态时,应及时输出信号,提醒检修和维护。

2.2车载终端2.2.1装修垃圾运输车辆配置的车载终端应列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公告》内,车载终端实时向监控中心传输车辆定位、车辆运行状态等数据。

2.2.2车载终端的功能、性能和安装要求等应符合 JT/T 794 中货车车辆车载终端要求,还应具备图像信息、视频信息、监听、通话、区域提醒、自动关闭通信、驾驶员身份识别等功能。

2.2.3车载终端实时采集车辆的开关量、模拟量和 CAN 总线数据等信息,应根据车辆启动状态,按不同间隔上报数据信息:a)车辆启动,每 10 秒上报 1 次数据,必须包含:点火状态、定位时间、位置、装载重量、车速(km/h)、车辆里程(km)、油量、气量、电量(新能源)、制动状态、倒车状态、左右转向状态、举升状态(自卸车辆)、顶盖启闭状态(自卸车辆)、箱门开闭状态(厢式车);b)车辆未启动,每 5 分钟上报 1 次数据,共计上报 3 次,数据内容包含: 点火状态、位置、时间、车速,里程,装载重量;c)因通讯信号不佳,导致无法上报信息时,应本地存储上报信息,网络恢复后补传;d)车载终端默认开启拐点补传,提高转向过程中的位置精度。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密闭技术标准及车辆样式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密闭技术标准及车辆样式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密闭技术标准及车辆
样式
一、车箱顶部覆盖装置利用车载电源为动力源,采用电机驱动覆盖装置运行密闭系统;覆盖材料采用具有耐磨损、耐腐蚀、耐高温、抗拉性强等特点的绿色帆布软篷,软篷应固定在车箱顶部的篷杆上,篷杆采用直径32mm、壁厚2mm 以上焊管制作;篷杆间距应小于700mm且运行过程中稳定性好,无偏斜变形;车箱顶部篷杆下边缘与车箱底板最大垂直距离应小于1600mm,通过相应机构滑轮联接并附着在车箱两侧轨道上,能实现前后自动平移伸缩;轨道必须牢固安装在车箱两侧并保证滚轮在其上能运行平顺、无卡阻等现象;电机功率应在之间,工作电压与车辆工作电压一致(),工作电流应小于60A,电气系统具有过载保护等功能;覆盖装置的开启和关闭时间均不超过秒,且不影响装卸货物时工程机械设备的正常作业;装置安装后车辆外廓尺寸的宽度应小于2600mm,车辆整备质量误差在±内。

二、在正常装载货物后,车箱顶部全密闭及车箱尾部无外露空隙,车箱两侧覆盖部分应位于两侧栏板外侧,并低于栏板上平面100mm以上,具有能够有效杜绝车辆冒载(货物最高处不得高于车箱两侧栏板上平面高度)、抛撒扬尘现象的功能。

车箱顶部应安装位置传感器,在密闭装置完全覆盖车箱顶部后,通过传感器获取已全密闭车箱顶部信号后,
车辆才能点火启动和行驶。

否则车辆无法点火启动。

三、安装自动软篷全密闭覆盖装置(即自动平移折叠式全密闭装置)的运输车辆样式:。

京环发〔2015〕5号附件:建筑物拆除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京环发〔2015〕5号附件:建筑物拆除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5.冲洗装置采用滚轴动力,旋转冲洗运输车辆双排车轮,冲洗装置两侧至少各有10个高压喷头,具有水循环利用和自动排泥功能;装置可以正常工作,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和施工现场所有出口外道路清洁;对工地周边进行清扫保洁。
6.产生扬尘的物料在施工现场内装卸、运输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道路挖掘工程实行分段施工;施工完成后3日内修复路面。
3.凡是因为扬尘污染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视为不达标工地。
市政、公路及铁路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控制措施
序号
达标标准
优秀标准
管理制度
1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1.建设单位建立完备的防治扬尘管理制度;设置环保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设置防治扬尘宣传展板,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防治扬尘相关培训。
施工围挡
2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挡(山区工程除外),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车辆冲洗
3
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驶入社会道路,禁止车容车貌不洁、车箱未密闭、车轮带泥上路行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100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施工管理
4
在现有道路进行绿化改造施工时,要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完工后及时进行清扫。
2.制定扬尘控制措施日常检查制度,施工现场设专职扬尘管理员,配备洒水专用车辆,每2小时检查记录1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6个月。
3.施工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终端,可以实时监控系统运行及联网情况,配备专职人员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维护。
4.围挡底部设有防溢座,围挡拼接处无缝隙,且保持围挡及围挡附近整洁;围挡进行美化,与周边环境相符。

DB11_T 1708-2019北京市施工工地扬尘视频监控和数据传输技术规范(2019版)

DB11_T 1708-2019北京市施工工地扬尘视频监控和数据传输技术规范(2019版)

UDC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11/T 1708-2019施工工地扬尘视频监控和数据传输技术规范Construction site dust video monitoring and data transmiss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2019-12-25发布 2020-04-01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目次前言 (1)1 总则 (1)2 术语和缩略语 (2)2.1 术语 (2)2.2 缩略语 (3)3 基本规定 (4)3.1 实施原则 (4)3.2 系统架构 (4)4视频数据采集及存储要求 (6)4.1 一般规定 (6)4.2 主要设备的技术指标 (6)4.3 施工现场的部署要求 (8)5 数据传输要求 (11)6 控制及显示要求 (13)6.1 一般规定 (13)6.2 视频监控平台技术要求 (13)7 系统安装维护 (15)本规范用词说明 (16)引用标准名录 (17)条文说明 (18)1 总则 (20)3 基本规定 (21)3.1 实施原则 (21)3.2 系统架构 (21)4 视频监控摄像机及存储要求 (22)4.1 一般规定 (22)4.2 主要设备的技术指标 (22)4.3 施工现场的部署要求 (22)5 数据传输要求 (23)6 控制及显示要求 (24)6.2 视频监控平台技术要求 (24)7 系统安装维护 (2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and Abbreviations (2)2.1 Term (2)2.2A c r o n y m (3)3 Basic Requirements (4)3.1 Implementation principle (4)3.2 System architect (4)4 Video surveillance camera and storagerequirements (6)4.1 General provision (6)4.2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main equipment (6)4.3 Site deployment requirements (8)5 Data transmission requirements (11)6 Control and display requirements (13)6.1 General provision (13)6.2 Video and display requirement (13)7 System installation and maintenance (1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6)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7)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8)1 总则1.0.1 为规范施工工地扬尘视频监控和数据传输系统应用,提高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规范。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精选7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精选7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精选7篇)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县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县城管执法部门下设环境卫生和渣土管理执法大队,派驻寿春镇,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二)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渣土;(三)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事项;(四)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五)监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县住建、国土、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五条申请从事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二)运输车辆应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五)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398—201X代替 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Requirements forConstruction garbage truck technology and transportationmanagement(送审稿)2015——发布 2015——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整车技术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危险废物标识标牌要求规范要求及相关法律条款

危险废物标识标牌要求规范要求及相关法律条款

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HB/T 2025-201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等文件要求,为规我省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贮存设施警示标志设置等,对识别标识的设置位置、规格参数、公开容等作出具体规定(见附件)。

在识别标识外观质量上,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无明显变形;立柱、支架的材料、外径大小及地下部分高度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等安全、稳定固定,避免发生倾倒情况;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等均应经过防腐处理;公开栏、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无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公开栏、标志牌、标签等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

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附件: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化设置要求附件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化设置要求图案样式设置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1.设置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方式固定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厂区门口醒目位置,公开栏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

2.规格参数(1)尺寸:底板120cm×80cm。

(2)颜色与字体:公开栏底板背景颜色为蓝色(印刷CMYK参数附后,下同),文字颜色为白色,所有文字字体为黑体。

(3)材料:底板采用5mm铝板。

3.公开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环保负责人及、危险废物产生规模、贮存设施建筑面积和容积、贮存设施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代码、环评批文、产生来源、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平面示意图、监督举报途径、监制单位等信息。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1.设置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方式固定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厂区门口醒目位置,公开栏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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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3.080.10T46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077—201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Construction waste transport vehicle identification, monitoring andobturation technical requirements2014-3-12发布2014-3-15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标识 (2)5 监控系统 (2)6 车箱结构与密闭 (4)7 试验、检验方法 (5)附录A(规范性附录)驾驶室外部顶灯样式 (6)附录B(资料性附录)标识应用示例 (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江苏罗思韦尔电气有限公司、首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城市管理科技协会、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庆、崔士朋、邓磊、纪冠宇、魏亚芳、赵春龙、刘伟印、陈广化、王涛、李少东、刘静水、王雪冬、孙昊维、李明伟、冯昆、刘建平、王五胜、李嘉龙、尚德磊、陈涛。

II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系统、车箱结构与密闭的技术要求,以及试验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运输建筑垃圾及土方、砂石等货物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BB/T 0037-2012 双面涂覆聚氯乙烯阻燃防水布和篷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3年第21号《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3年第21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道路、公路施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3.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road transportation vehicle of construction waste运输建筑垃圾的自卸汽车。

3.3北斗兼容车载终端 BD compatible vehicle terminal由卫星定位、无线通信传输和车辆状态信息采集等模块组成,可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等信息的装置。

DB11/T 1077—20143.4线束断开 wire unconnected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与汽车总线连接的线束、与监测车箱密闭、车箱举升等状态的部件连接的线束、与卫星信号接收天线连接的线束出现电路不通的状态。

4 标识4.1 驾驶室外部顶灯,应符合以下要求:a)灯箱应采用工程塑料注塑成型,表面光滑平整,具有锥度、弧度及倒角,不应有破损及其他质量缺陷;b)灯箱样式及具体尺寸见附录A;c)灯箱颜色为白色,色泽均匀;d)灯箱正面印制均匀分布的“建筑垃圾运输”字样,字体采用黑体,字体颜色应采用GB/T 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颜色编号为:7.5R 3.9/14.8,字体外廓尺寸为120mm×120mm;e)灯箱内采用白色LED光源;f)灯箱固定牢固可靠。

4.2 车辆后箱板应使用反光材料喷涂牌号,大小为车牌字号的2.5倍,采用白色黑体字。

样式参见附录B。

4.3 除应符合GB 7258要求外,车辆驾驶室两侧车门应喷涂运输企业名称,字体外廓尺寸不大于车身高度的10%,采用白色黑体字。

样式参见附录B。

4.4 车身及车箱颜色应采用GB/T 3181规定的G01苹果绿,颜色编号为:0.6G 7.6/3.5,参见附录B。

5 监控系统5.1 一般要求5.1.1 监控系统由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及监测车箱密闭、车箱举升等状态的部件组成。

5.1.2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要求。

5.1.3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的通讯协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要求。

5.2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5.2.1 功能应具备车辆位置、车箱密闭状态与车箱举升状态汇报、车辆报警、接收SMS短信和限制车速等功能。

5.2.2 位置汇报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中8.18要求。

5.2.3 车箱密闭状态与车箱举升状态汇报2DB11/T 1077—20145.2.3.1 占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表31中的29、30车辆信号状态位,定义见表1。

表1 状态位定义位定义29 0:密闭装置闭合;1:密闭装置开启30 0:车箱未举升;1:车箱举升5.2.3.2 当车箱举升角度超过15°时,应在10秒之内将举升信息上传。

5.2.3.3 车箱密闭装置闭合、开启后,应在10秒之内将闭合、开启信息上传。

5.2.4 车辆报警5.2.4.1 车辆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报警信息数据格式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表24中进出路线报警的要求。

5.2.4.2 线束断开,车辆行驶中车箱密闭装置未闭合,车辆未按指定区域倾倒垃圾的报警信息占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表24中的15-17报警标志位,定义见表2。

表2 报警标志位定义位定义处理说明15 1:线束断开标志维持至报警条件解除16 1:行驶中车箱密闭装置未闭合标志维持至报警条件解除17 1:未按指定区域倾倒标志维持至报警条件解除5.2.4.3 区域属性占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表58 中的12、13区域的区域属性位,定义见表3。

表3 区域的区域属性定义位标志12-13 00:无定义;01:该区域禁止倾倒;10:该区域允许倾倒;11:无意义5.2.4.4 车辆工作异常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参数项设置的数据格式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表11 中的定义,并占用表12中参数ID 0xF001。

数据类型、描述及要求见表4。

车辆工作异常报警控制位定义见表5。

表4 报警参数定义及说明DB11/T 1077—20144参数ID 数据类型描述及要求0xF001 BYTE 车辆工作异常报警设置表5 车辆工作异常报警控制位定义位定义0 0:行驶中车箱密闭装置未闭合启动本地报警;1:行驶中车箱密闭装置未闭合不启动本地报警1 0:未按指定路线行驶启动本地报警;1:未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启动本地报警2 0:未按指定区域倾倒启动本地报警;1:未按指定区域倾倒不启动本地报警3 0:线束断开启动本地报警;1:线束断开不启动本地报警4 0:行驶中车箱密闭装置未闭合启动管理平台报警;1:行驶中车箱密闭装置未闭合不启动管理平台报警5 0:未按指定路线行驶启动管理平台报警;1:未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启动管理平台报警6 0: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启动管理平台报警;1:未按指定地点倾倒不启动管理平台报警7 0:线束断开启动管理平台报警;1:线束断开不启动管理平台报警5.2.5 接收SMS短信5.2.5.1 应支持接收管理平台发出的数字签名SMS短信。

5.2.5.2 应通过预存的密钥验证SMS短信的数字签名,验证通过后,立刻保存并启用SMS短信中的管理平台地址、协议类型、端口等参数。

5.2.5.3 数字签名密钥长度为100字节。

5.2.6 限制车速车箱密闭装置未闭合或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与车辆连接线束断开时,车载终端能在车辆起步时限制行驶速度,宜不超过30km/h。

6 车箱结构与密闭6.1 车箱主体不宜采用外表面易残留建筑垃圾的外露加强筋结构,内表面平顺光滑。

6.2 车箱底部应密封,漏水量不应大于0.5L/min。

6.3 车箱顶部应安装密闭装置,宜采用纵向开闭柔性结构篷布覆盖密闭装置,并应满足如下要求:a)应满足车辆原有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和功能要求;b)闭合状态时,密闭装置距离车箱的间隙不大于30mm。

三轴及以上车型的车箱密闭装置高度不超过600mm,如采用推拉方式,其中与车箱连接固定的零部件高度不超过300mm;c)开闭自如,平稳无冲击。

在-25℃~50℃,相对湿度≤95%(25℃时)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d)打开时间不大于35s。

闭合时间不大于35s;e)应有良好的密封性,当承载车辆直线行驶、转弯、紧急制动或行经颠簸路面时,不得遗撒、扬尘;f)篷布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BB/T 0037-2012表2中F类和表3中F类的要求,宜采用银灰色。

7 试验、检验方法DB11/T 1077—2014 7.1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试验方法见表6。

表6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试验方法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要求位置汇报a)将车辆的信息录入到管理平台和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中;b)在规定路线行驶3km;c)关闭车箱密闭装置后,行驶2min;d)偏离规定线路行驶1km;e)停车举升车箱1次。

5.2.2条车辆报警a)开启车箱密闭装置,车速达6km/h以上,监听报警声音,联系管理平台确认是否收到报警信息;b)车辆驶出规定路线,监听报警声音,联系管理平台确认是否收到报警信息;c)在试验设定的禁卸区域举升车箱,监听报警声音,联系管理平台确认是否收到报警信息;d)断开主机线束后,联系管理平台确认是否收到报警信息。

5.2.4条接收SMS短信平台向北斗兼容终端发送SMS短信,10min后联系管理平台确认是否收到该终端汇报信息。

5.2.5条限制车速a)开启车箱密封装置后,启动车辆并加速行驶,查看车速表;b)断开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与车辆连接线束,启动车辆并加速行驶,查看车速表。

5.2.6条7.2 车箱底部密封性能采用清水试验:在车辆水平静止状态下,向车箱内注水至深100mm,静置10min,检测漏水量,应符合第6.2条要求。

7.3 用钢卷尺测量顶灯灯箱,外廓尺寸;用目测法检测顶灯灯箱、车身颜色、车身标识,应符合第4章要求。

7.4 用直板尺检测密闭装置本身尺寸,密闭装置距离车箱的最大间隙,应符合第6.3条要求。

7.5 用秒表测量车箱密闭装置的完全开启时间和完全关闭时间,应符合第6.3条要求。

7.6 实车操作,目测检测车箱遗撒、扬尘,应符合第6.3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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