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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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
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闽海渔[2009]27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09.08.04
【实施日期】2009.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海渔〔2009〕271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加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层级监督,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等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渔业厅
二○○九年八月四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层级监督,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具体实施由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第三条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坚持依法督察、程序规范、制度保障、严格监督的原则,强调层级监督。
第四条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督察部门有权对同级和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和日常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有责任向督察部门反映或举报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履职和日常遵守规章制度中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督察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在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内部设立督察部门,挂靠政工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承担督察职能,编制由内部调剂使用。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督察工作对总队长、政委负责;设区市支队和省总队直属支队(以下简称支队)督察工作对支队长、政委负责;县级大队和支队直属大队(以下简称大队)督察工作对大队长、教导员负责。
第六条省总队设督察长1名,由总队政委兼任,常务副督察长1名,由总队副政委兼任,副督察长3名,由总队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任,督察员10名,由总队各处室业务骨干兼任。省总队督察员名单应报中国海监总队、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和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总队直属支队设督察专员1名,由支队政委兼任,督察员3名,由支队业务骨干兼任,具体负责直属支队内部督察工作,并承担省总队部署的督察任务。督察员名单应报省总队批准,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设区市支队设督察专员1名,由支队政委兼任,督察员3-4名,由支队政工部门或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兼任。督察员名单应报省总队批准,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设区市支队直属大队设督察专员1名,由大队教导员兼任,督察员2-3名,由大队业务骨干兼任。具体负责直属大队内部督察工作,并承担市支队部署的督察任务。督察员名单应报省总队批准,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市、区)大队设督察专员1名,由大队教导员兼任,督察员2名,由大队政
工人员或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兼任。督察员名单应报省总队批准,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内陆设区市支队设督察专员1名,由支队主要负责人兼任,督察员2名,由支队业务骨干兼任。督察员名单应报省总队批准,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内陆县(市、区)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督察部门和督察员。督察员名单应报省总队批准,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督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在编在岗执法人员;
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严守纪律;
㈢具有较丰富的法律和海洋与渔业执法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执法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㈣经省总队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督察证件;
㈤身体健康,形象端正。
督察员的年度考核由省总队督察部门统一组织,结合本级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对不适合承担督察任务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