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三大国际公约详细比较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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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与三大公约比较

中国海商法与三大公约比较


a被告的主要营业所,如无主要营业所时,其通常住所;b或合同订立地,但该合同须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订立的;c装货港或卸货港;d或海上运输合同中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

实际承运人


除合同另外订明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负责;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的,在此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为1年;
通知(不明显灭失或者损坏)3日
同“海”
可以延长,不得少于3个月;
时效期间为2年;
追偿时效期间为90日;
通知(不明显灭失或者损坏)15日;迟延交付60日
时效期间为1年;航次租船2年;追偿时效期间为90日;
通知(不明显灭失或者损坏)集装箱货15日,非集装箱货7日;迟延交付60日
管辖权和仲裁
完全过失责任制
同“海”
1免责
17项免责条款
同“海”
废除了免责条款,特别是“航行过失和管辖过失免责条款”;关于火灾:原则上由承运人负责,但需索赔方举证。
类“海”,12项免责条款
2迟延交付
无规定
无规定
在约定的时间内;
无约定的时间,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合理要求的时间内
在约定的时间内
3活动物和舱面货
活动物及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不属于货物,不负责任
每件或每计费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高者为准
每件或每计费单位83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2.5 SDR;
延迟交货以延迟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但不得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既有灭失损坏又有延迟按前者计
同“维”
每件或每计费单位666.67 SDR,或毛重每公斤2 SDR,以高者为准(1SDR=15金法郎)

国际经济法·三个国际海运公约的比较

国际经济法·三个国际海运公约的比较
三个国际海运公约的比较
内容 承运人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义务
适航义务 管货义务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货物装上船起至货物卸完船止
承运人的免责
管船免责
管货不免责
火灾不免责,但货方应举证证明承运人有过错
无过错免责
赔偿责任限额
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除外
公约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提单对托运人而言,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 人可以出具与提单记载不同的证据。提单对善意的第三人 具有最终证明的效力,承运人提供的与提单相反的证据不 予认可。
维斯比规则
保函的效力 效力只及于托运人和承运人 如保函有欺诈意图,承运
人不得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迟延交货责任
赔偿责任限额为应付运费的 2、5 倍 不得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收货后 60 日
公约的适用范围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不适用租船合同(适用在租船合同 海牙规则
下签发的提单)
1、提单是在缔约国签发 2、从缔约国的港口起运
维斯比规则
3、当事人选择
1、提单是在缔约国签发 2、当事人选择
汉堡规则
3、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缔约国
不适用于租船合同(适用于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提单的证明力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 比规则、汉堡规 则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 比规则、汉堡规

诉讼时效
1 年 灭失:自应交付之日起算 损坏:自交付之日 海牙规则
起算
1 年 可延长 对第三者的追偿,在期满后有 3 个月 维斯比规则
宽限期
2 年 索赔通知:损害:收货后 1 日、15 日
延迟: 汉堡规则

海商法三大公约比较

海商法三大公约比较

三大规则比较浦映超法学0803班 30809108《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承运人责任原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完全过失责任承运人责任期间钩至钩或舷到舷港到港承运人的免责包括“航行过失”免责在内的17项免责过失免责归于无效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最高赔偿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

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经申报货物的实际价值并已列入提单者,可按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的数额赔付。

(1)每件或每单位10000法郎或者按灭失中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法郎,二者以高者为准。

(2)以运输工具集装,则以提单中所载明的包数或单位数为准;如果提单中未注明件数,则以每集装箱或货盘为一件计算。

(3)损害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知道可能会导致损失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的,承运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

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

二者以高者为准。

对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且国内法不允许使用特别提款权的国家,每件或每单位12500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7.5法郎。

二者以高者为准。

实际承运人赔偿责任未规定连带责任保函的法律效力未规定善意的保函有效,恶意的则无效活动物和舱面物不适用货物可包括活动物和舱面物,但承运人只有按照同托运人达成的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惯例或依据法规或规章的要求,才有权在舱面上装货,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装载舱面上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货物交付之日一年内一年,但经当事人同意,可将这一期限加以延长。

即使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在受诉法院的法律准许期两年间内,可向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准许期间从提起诉讼的人已经解决索赔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状之日起算,不少于三个月。

管辖权无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被告居所地、合同订立地、装货卸货港、合同指定地的法院管辖.公约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征1.2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关系1.4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种类与法律地位2.2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2.3 船舶经营管理2.4 船员的职责与权益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征3.2 提单的性质与法律效力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条件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制度4.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4.4 共同海损的理算与分摊第五章:海上保险法5.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征5.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5.3 海上保险的赔偿范围与限制5.4 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六章:海上侵权责任6.1 海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6.2 船舶碰撞事故的法律责任6.3 海上环境污染与损害赔偿6.4 海上人身伤亡与责任归属第七章:海事诉讼与仲裁7.1 海事诉讼的管辖与程序7.2 海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7.3 国际海事仲裁机构与仲裁协议7.4 海事仲裁的程序与裁决执行第八章: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定义与特征8.2 船舶建造合同的主要条款8.3 船舶维修合同的履行与管理8.4 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九章:海上租赁合同9.1 海上租赁合同的种类与特征9.2 光租合同与融资租合同的比较9.3 海上租赁合同的履行与解除9.4 海上租赁合同的风险与管理第十章: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法律法规10.1 国际海事组织简介10.2 国际海事条约与协定10.3 我国海商法的制定与实施10.4 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与公约第十一章:船舶融资与抵押11.1 船舶融资的种类与方式11.2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效力11.3 船舶融资合同的履行与管理11.4 船舶融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第十二章:船舶买卖与转让12.1 船舶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征12.2 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解除12.3 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程序12.4 船舶转让中的风险与防范第十三章: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13.1 船舶碰撞的法律定义与类型13.2 船舶碰撞责任的归责原则13.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限制13.4 船舶碰撞事故的处理程序与责任分配第十四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依据与原则14.2 船舶吨位的计算与限制14.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情况14.4 船舶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与履行第十五章: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5.1 海商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步骤15.2 典型海商法案例解析15.3 海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与解决策略15.4 海商法案例教学与实践经验的总结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涵盖了海商法的基本概念、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法、海上侵权责任、海事诉讼与仲裁、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海上租赁合同、船舶融资与抵押、船舶买卖与转让、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海商法三大国际公约详细比较

海商法三大国际公约详细比较
12.危险货
第四条,6)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因知其性质及特征而未同意装运的属于易燃、易爆或危险性质的货物,可以在卸货前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毁坏或消除其危险或消除其危险性,而不予赔偿。并由该托运人负责费用。如已知其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任何上述货物将要危及船舶或货载的安全时,可同样地由承运人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毁坏,或消除其危险性,而不负赔偿责任,共同海损除外。
24.共同海损
第五条,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视为有碍于在提单重如注有关共同海损的任何合法条款。
同左
第二十四条,1)本公约不妨碍有关共同海损的合法规定;2)本公约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灭损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也决定收货人时否可以拒绝共同海损分摊和承运人对收货人已交付的任何此种分摊额或已支付的任何救助费的赔偿责任。
同左
第十三条,1)托运人必须以适当方式在危险货物上加上危险的标志或标签。2)类同于(海牙规则)第四条,3)任何人如果在运输其间,明知或物的危险特性而加以接管,则不得援引2)规定。
13.责任限制
包括:a)货物的灭失损坏;b)迟延交付
第四条,除非在提内另有声明,每包或每单位£100。
关于迟延交付没有特别的规定。
22.管辖权
未规定
同左
第二十一条,1)可以在以下法庭起诉:a)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或通常住所;b)合同订立c)装货港货卸货港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地点e)扣船地,但被告提供保证金后则可将诉讼转移至被告请求的由原告选择的前述所指的管辖法院。
第二十二条,2)租约中的仲裁协议应特别注明并入提单,否则不得对诚实的提单持有人援引该条款。3)a)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或其通常居所国的某一地点b)合同签订地,并是在被告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c)装货港或卸货港;d)仲裁协议地e)如未事前协议,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协议仲裁地点。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课程目标:理解海商法的定义与基本概念掌握海商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了解海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法律体系1.2 教学内容:海商法的定义与特点海商法的历史发展海商法的基本原则海商法的法律体系1.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商法的定义、特点与历史发展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商法案例,加深对海商法原则与法律体系的理解1.4 教学评估:课堂讨论:学生参与讨论海商法的特点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课后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商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课程目标:了解船舶的种类与性质掌握船员的职责与权益理解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船舶的种类与性质船员的职责与权益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2.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船舶的种类与性质,船员的职责与权益互动教学法:通过小组讨论,探讨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2.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船舶、船员及其法律规定的问题小组报告:学生分组讨论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报告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课程目标: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点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3.2 教学内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3.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特点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例,探讨合同的法律适用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四章: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污染4.1 课程目标:理解海难救助的性质与原则掌握海难救助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4.2 教学内容:海难救助的性质与原则海难救助合同的主要条款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4.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难救助的性质、原则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难救助案例,探讨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4.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污染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污染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五章:海商法诉讼与仲裁5.1 课程目标:理解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特点与程序掌握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主要法律规定了解国际海商仲裁机构及其运作方式5.2 教学内容: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特点与程序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主要法律规定国际海商仲裁机构及其运作方式5.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特点、程序与主要法律规定互动教学法:通过角色扮演,模拟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过程5.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问题模拟仲裁作业:布置相关模拟仲裁作业,检验学生对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六章:海上货物保险6.1 课程目标:理解海上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种类掌握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海上货物保险的法律规定6.2 教学内容:海上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种类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海上货物保险的法律规定6.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上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种类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上货物保险案例,探讨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6.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上货物保险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上货物保险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七章: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7.1 课程目标:理解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掌握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了解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7.2 教学内容: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7.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抵押权的设立、实现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案例,探讨相关法律规定7.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八章:船舶租赁与光租8.1 课程目标:理解船舶租赁与光租的基本概念与种类掌握船舶租赁与光租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船舶租赁与光租的相关法律规定8.2 教学内容:船舶租赁与光租的基本概念与种类船舶租赁与光租合同的主要条款船舶租赁与光租的相关法律规定8.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船舶租赁与光租的基本概念、种类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船舶租赁与光租案例,探讨合同的法律规定8.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船舶租赁与光租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船舶租赁与光租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九章:国际贸易中的海商法冲突9.1 课程目标:理解海商法冲突的基本概念与原因掌握解决海商法冲突的国际惯例与法律规定了解中国在海商法冲突解决中的立场与实践9.2 教学内容:海商法冲突的基本概念与原因解决海商法冲突的国际惯例与法律规定中国在海商法冲突解决中的立场与实践9.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商法冲突的基本概念、原因与解决方法互动教学法:通过小组讨论,探讨中国在海商法冲突解决中的立场与实践9.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商法冲突的问题小组报告:学生分组讨论解决海商法冲突的国际惯例与法律规定,并进行报告第十章: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0.1 课程目标:提高学生对海商法案例分析的能力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海商法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海商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认识10.2 教学内容: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海商法案例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讨论案例对海商法理论与实践的影响10.3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分析选定的海商法案例,探讨案例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互动教学法:通过小组讨论,交流对案例的分析与看法10.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商法案例的问题案例分析报告:布置相关案例分析报告作业,检验学生对海商法案例分析的理解和应用能力重点和难点解析1.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点:理解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是学习海商法的基础。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起源1.2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1.4 海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法律地位与分类2.2 船舶的登记与所有权转移2.3 船员的资格与职责2.4 船员工资与福利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点3.2 提单的法律地位与作用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保护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原则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依据4.3 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与措施4.4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船舶碰撞与海损赔偿5.1 船舶碰撞的定义与分类5.2 船舶碰撞的责任与赔偿5.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5.4 共同海损的赔偿计算与分配第六章:海上运输中的保险法律制度6.1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特点6.2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条款6.3 海上保险的理赔程序与赔偿计算6.4 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与限制第七章:船舶租赁与融资租赁7.1 船舶租赁的类型与法律关系7.2 船舶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履行7.3 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与运作机制7.4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与纠纷解决第八章: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8.2 船舶修理合同的类型与法律要求8.3 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4 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的验收与交付第九章:海事法律程序与仲裁9.1 海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与特殊规定9.2 海事诉讼的管辖权与证据规则9.3 国际海事仲裁的组织与程序9.4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章: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10.1 海商法与国际贸易的关系10.2 国际贸易惯例在海商法中的应用10.3 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的解释与适用10.4 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冲突与解决第十一章:海商法与国际条约11.1 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国际条约11.2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规则(UNCTAD规则)11.3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1.4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ILO Conventions)第十二章:海商法的冲突法问题12.1 国际海商法冲突的解决原则12.2 船旗国法原则及其适用12.3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法问题12.4 船舶碰撞案件中的冲突法问题第十三章:海商法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13.1 国际贸易仲裁的基本概念与程序13.2 国际贸易仲裁的优点与局限性13.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仲裁规则13.4 海商法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第十四章:海商法的现代发展14.1 电子商务对海商法的影响14.2 低碳经济对海洋运输法律制度的要求14.3 船舶融资与租赁的最新发展14.4 国际海事组织的新规定与海商法的更新第十五章: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15.1 海商法经典案例分析15.2 模拟法庭在海商法教学中的应用15.3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操作指导15.4 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对海商法学习的贡献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1. 海商法的定义、起源、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 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资格、职责和工资福利;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特点、主要条款和履行解除;4. 海难救助、海洋环境保护、船舶碰撞和海损赔偿的相关规定;5. 海上保险法律制度、船舶租赁与融资租赁、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6. 海事法律程序与仲裁、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7. 海商法的冲突法问题、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现代发展;8. 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的运用和方法。

三个海运公约和我国海商法的比较

三个海运公约和我国海商法的比较

英镑。
毛重公斤不超过 重公斤不超Hale Waihona Puke 2.5 特 别30 金法郎。
别提款权。
(5)承运人的免责事 17 项 ,采用 同《海牙规则》 8 项,采用推定过失 1

不完全过失
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
(6)诉讼时效
一年。
一年,当事人同意 二年。

可以延长。

(7)主体的适用范围 适 用 于 任 何 扩大到从一个缔 除 一 个 缔 约 国 内 签 适


<2>管货责任
〈2〉管货责任
〈3〉迟延交货责任
(2)责任主体
缔约承运人 同《海牙规则》 缔约承运人、实际承 同
运人
(3)承运人的责任期 “钩 至 钩” 同《海牙规则》 “接 到 交”


“舷至舷”

(4)承运人的责任限 每 件 每 单 位 每件每单位不超 每 件 每 单 位 不 超 过 每

不 超 过 100 过 10000 金法郎, 835 特别提款权,毛 提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管船责任2管货责任同海牙规则1管船责任2管货责任3迟延交货责任2责任主体缔约承运人同海牙规则缔约承运人实际承集装箱运输接到交非集装箱运输钩至钩4承运人的责任限每件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 堡 规 则》 《
(1)承运人的基本责 <1>管船责任 同《海牙规则》 〈1〉管船责任
缔约国内所 约国的港口起运 发的提单外还适用 的
签 订 的 一 切 的提单。
装运港、卸货港或备 用
提单。
(8)货物的适用范围。 货 物 不 包 括 《海牙规则》 动物和甲板 货。

海商法完整版教学ppt课件全套教程

海商法完整版教学ppt课件全套教程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海商法
(第五版)
第一章 海商法概述
• 关键术语
海事习惯法 海商法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海商法的法 律渊源 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海商法适用的水域范围 海商法适用的船舶范围
第一节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 一、海商法语义探源
• 二、海商法的起源——海事习惯法
• (一)奥列隆判例法(Lex Oleron) • (二)康苏拉度海法(Lex Consolato) • (三)维斯比海法(Laws of Wisby)
• 三、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海商法
• (一)法国海商法 • (二)德国海商法 • (三)英国的海商法 • (四)美国的海商法
• 四、我国的海商立法
• 五、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 国海商法的统一,表现在经过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致力于统一
海商立法的国际组织。
• 其次,各国海商法日益重视设立冲突规范,而且,趋向于订立双边
冲突规范,作为确定准据法的法律根据。
• 此外,为了解决各国海商法的冲突,有些民间机构还制定了相应的
国际惯例或者格式合同,供海上运输活动的参加者予以选择适用。
第二节 海商法的内容和调整对象
• 一、海商法的内容
(一)各国海商法的基本内容
1.船舶 2.船员 3.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4.海事赔偿责任制度 5.海上保险制度
• 从海事权利与海事义务的构成来看,海事法律关系的内
容有单务性和双务性之分。
• 从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角度分析,海事权利和海事义务有
区别于一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特性。
第五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一、行为
• (一)法律行为 • (二)合法的非表意行为 • (三)侵权行为 • (四)行政行为 • (五)司法行为

《海商法》教学大纲

《海商法》教学大纲

《海商法》教学大纲一、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海商法的基本制度、基本规则以及发展动向,学习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中的基础理论,掌握海事海商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初步具备从事实务的能力。

二、课程内容与学时分配课程内容与学时分配表第一章绪论学习目的与要求:理解并掌握海商法的概念、内容、性质和法律渊源;了解海商法的历史发展和我国《海商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海商法的界定内容结构图:海商法的界定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的内容与特点海商法的性质与地位▲重点讲授:海商法的概念与内容第二节海商法的历史发展内容结构图:海商法的历史发展古代海商法中世纪海商法近代海商法现代海商法▲重点讲授:近代海商法和现代海商法第三节海商法的渊源内容结构图:海商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判例与学说▲重点讲授: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第四节海商法在中国的发展内容结构图:海商法在中国的发展海商法在中国的历史《海商法》的内容与特点《海商法》的完善与发展▲重点讲授:《海商法》的内容与特点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学习目的与要求:理解船舶的界定,了解船舶的安全航行与监督管理,掌握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船舶概述内容结构图:船舶概述船舶的国籍与登记船舶安全航行与监督管理▲重点讲授:船舶的界定第二节船舶所有权内容结构图: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概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消灭船舶所有权的登记及其效力▲重点讲授: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第三节船舶抵押权内容结构图: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概述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船舶抵押权的登记船舶抵押权的行使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重点讲授: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第四节船舶优先权内容结构图: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概述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及其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行使和消灭▲重点讲授: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及其受偿顺序第五节船舶留置权内容结构图:船舶留置权概述船舶留置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船舶留置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竞合的受偿顺序船舶担保物权的国际公约▲重点讲授:船舶留置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竞合的受偿顺序第三章船长与船员学习目的与要求:理解船长、船员的概念,了解船员的配备及船员的任用,掌握船长的职责范围和船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学大纲与进度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海商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涉外性或国际性,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课程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法律规定、操作规则和程序。

二、课程的重点和难点(一)本课程的重点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第二章船舶。

(1)第一节船舶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2)第五节船舶抵押权。

(3)第六节船舶优先权。

第三章第二节船员的职责。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第三节提单。

(3)第四节调整提单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4)第五节航次租船合同。

(5)第六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1)第二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2)第三节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1)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2)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

(1)第二节海上拖航合同。

(2)第三节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船舶碰撞。

(1)第一节船舶碰撞概述。

(2)第二节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三节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第九章海难救助。

(1)第一节海难救助及其成立条件。

(2)第二节救助款项-救助报酬、酬金和特别补偿。

(3)第三节救助合同。

第十章共同海损。

(1)第二节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2)第三节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及理算。

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2)第二节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1)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2)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

(3)第四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本章省略)(二)本课程的难点第一章绪论。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船舶。

(1)船舶的概念与分类。

船舶的法律性质。

方便旗问题。

(2)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

船舶抵押权的消灭(3)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比较三大公约

比较三大公约

三大公约内容:(对比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内容)海牙规则(Hague Rules)1924,1931《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威斯比规则(Visby Rules)1968,1977,《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1979,修订《海牙-威斯比规则》的议定书汉堡规则(Hamburg Ruels)1978,1992《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

《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

《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

《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海商法课件完整版课件

海商法课件完整版课件
海商法(广义)通过哪些具体规范来调整 “船舶关系”
7
船舶的国籍-意义
公海:自由航行权 他国领海:无害通过权(the Innocent Passage) 国际航行海峡:过境通行权(the Transit
Passage)
他国内海:特许航行权(非经准许,不得进入)
本国领海与内海:沿海运输权
19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 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 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 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 (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 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 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 后发生的先受偿。
船舶
吨税、引航费、港务费等
海难救助报酬
侵权责任
3、船舶抵押权之间的顺序: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 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BACK to “担保物2权7 ”
Homework:
1. 船舶所有权与船舶担保物权有什么关系? 2. 与普通担保物权相比,对船舶担保物权有何特殊规
主席为美国公民,非美国公民董事不能超过法定人数的大多数; 美国政府或州政府所有
3. 船员国籍要求:
只有25%的船员可由非美国公民担任; 只有美国公民可以担任船长、轮机长、驾驶员和轮机员
11
船舶的国籍-中国《海商法》的规定
第五条-取得中国国籍 第二条-沿海运输权 第四条-沿海运输权
2.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有哪些方式? 为什么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都应 当登记? Article 9
3. 与其它财产共有相比,对船舶共有的规定有

我国海商法与三公约的比较

我国海商法与三公约的比较

我国海商法与三公约的比较注1:(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者私谋所造成的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者是以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故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者重量的损失,或者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

注2: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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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效力
物的表面证据。
单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
物的初步证据;如果提单已转让诚实的相信提单
但是,当提单已被转与诚
上有关货物的描述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
实行事的第三方时,便不
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能接受与此相反的证据。
4)如果提单未载明,则该提单是收货人不支付运
费或滞期费的初步证据,如已转让至善意第三方,
第四条,5)除非在提单内
第六条,1)每包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

包或每单位£100。
另有声明,每包或每单位
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中高者为限。2)迟延交
包括:a)货
关于迟延交付没有特别的规定。
10000金发郎或者毛重每
付的限额2.5倍运费,但这一限额不得超过运费
物的灭失
公斤30金发郎中高者为
则为最终证据。
19.保函的
未规定
同左
第十七条,2)对包括受让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
效力
均属无效;3)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
表是有意欺诈对包括受让人在内的第三方;4)如
为有意欺诈,承运人不得享有本公约规定的责任
限额的利益。
20.灭损通
第三条,6)灭损的通知必须在交付
同左
第十九条,灭损的同时必须在交付的当时或灭损
得被认为违反和破坏本规则或运输
契约。
17.提单的
第三条,3)a)辨认货物的主要标志;
第十五条,1)规定了提单必须包括的15项内容;
内容
b)报数或件数或数量或重量c)货物
2)规定了已装船”提单;3)本条为非强制性内容。
的表面状况。
18.提单的
第三条,4)承运人收到提单所载货
第三条,4)承运人收到提
第十六条,3)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装载提单所述货
12.危险货
第四条,6)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
的代理人对因知其性质及特征而未
同左
第十三条,1)托运人必须以适当方式在危险货物
上加上危险的标志或标签。2)类同于(海牙规则)
同意装运的属于易燃、易爆或危险
第四条,3)任何人如果在运输其间,明知或物的
性质的货物,可以在卸货前将其卸
危险特性而加以接管,则不得援引2)规定。

的当时或灭损不明显的情况下三天
不明显的情况下十五天之内向承运人提出。
之内向承运人提出。
如未提出,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交货的表面证据,
如未提出,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交
迟延交付的灭损通知应在六十天内提出;
货的表面证据。
承运人必须在交付或灭损发生后的连续就是天内
提交灭损通知,否则视为未因托运人的过失或疏
忽造成灭损的初步证据。
提单或运输合同规定适用
个缔约国内;或:提单或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本规则。
的其他单证是d)在一个缔约国签发的e)规定适用
本规则。
2.适用的合
第一条,2)提单或其他类似的物权
同左
第一条,6)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凭证;
不必是代表物权的提单或其他类似的单证。
不适用于租约。
3.责任期间
协议或
同左
第四条,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
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2)第 十七项,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 人应当负责举证,表明有关的灭失 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 或私谋,又非由于承运人的代理人 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同左
第五条,除非火灾承运人有义务证明为了避免损 失采取了合理的措施。
9.火灾
第四条,免责,2)第二项:火灾,
24.共同海

第五条,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都不
得被视为有碍于在提单重如注有关
共同海损的任何合法条款。
同左
第二十四条,1)本公约不妨碍有关共同海损的合 法规定;2)本公约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灭损的赔 偿责任的规定,也决定收货人时否可以拒绝共同 海损分摊和承运人对收货人已交付的任何此种分 摊额或已支付的任何救助费的赔偿责任。
排除适用
同左
第九条,承运人根据同托运人的协议或特定的贸 易惯例,或法规的规定可以在舱面载运货物,并 应在提单上注明。违反本规定将货物在舱面载运, 承运人须对仅由于在舱面上载运而造成的货物的 灭失或损害以及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违反将货 物装载在舱内的明文协议而将货物装载在舱面, 承运人失去责任限制的权利。
第一条,5)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
港,货物由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位置的一
段时间。
4.承运人
第一条,1)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
同左
第一、十、十一条,其本人或以名义与托运人订
契约的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
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包括实际承运人
和合同承运人。
5.索赔
未规定
第四条,1)本公约规定的
25.冲突条

第三条,运输契约中凡解除或减轻 承运人按本规则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的任何条款均属无效。
同左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公约的条款无效。如有关货 物索赔人由于本条规定使某项条款无效而遭受损 失时,承运人得以按公约赔偿。
第七条,1)本公约的责任限制和抗辩适用于就货
抗病和责任限制适用于就
物的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所提起的合同之诉或
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所提起
侵权之诉或其他。
的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
6.承运人的
第三条,1)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
同左
第五条,1)承运人本人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义
管理义务
和开航当时恪尽职责,a)使船舶适
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
除外
同左
第五条,4)如果索赔人能证明火灾是由承运人、 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承运人 应负赔偿责任。
10.活动物
排除适用Βιβλιοθήκη 同左第一条,5)货物”包括活动物,但第五条,5)承 运人对活动物类运输固有的任何特殊风险所造成 的灭失、损伤或迟延交付不负赔偿责任。
11.甲板货
21.诉讼时
第三条,必须自货物交付或应该交
同前,但在诉讼是由发生
第二十条,一切诉讼须在交付货物之日或应该交

付之日起一年之内提起诉讼,否则
之后,得经当事方同意,
付货物的最后一日起2年内提起。如果这一期限
承运人免除一切责任。
将这一期限延长。
届满,但在起诉的国家的诉讼时效并未届满,仍 可提起诉讼。但是,所许可的时间不得少于从提 起诉讼的人已解决了对他的赔偿或对他本人发出 的传票送达之日起九十天。
海商法三大国际公约主要内容的比较
侮牙规则
海牙一一维斯比
汉堡规则
1.适用的海
第十条,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
第十条,1)提单是在一个
第二条,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a)装货港
上航程
发的一切提单
缔约国签发;2)货物是从
位于一个缔约国内;b)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
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3)
内;C)备选卸货港之一是实际卸货港,且该港位一
22.管辖权
未规定
同左
第二十一条,1)可以在以下法庭起诉:a)被告的 主要营业所或通常住所;b)合同订立c)装货港货 卸货港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 地点e)扣船地,但被告提供保证金后则可将诉讼 转移至被告请求的由原告选择的前述所指的管辖 法院。
第二十二条,2)租约中的仲裁协议应特别注明并 入提单,否则不得对诚实的提单持有人援引该条 款。3)a)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或其通常居所国的某 一地点b)合同签订地,并是在被告营业所、分支 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c)装货港或卸货港;d)仲裁协议地e)如未事前协议,当事人可以在争 议发生后协议仲裁地点。
任限制的
协议
注明。
可以协议增加,并于提单中记载。
16.绕航
绕航的承运人丧失本规则固定的免
同左
没有特殊规定。
责和责任限制。第四条,4)为了求
第五条,6)除共同海损分摊外,承运人对因在海
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
上采取救助人命或财产的合理措施造成的灭失、
生的绕航,或任何合理绕航,都不
损害或迟延交付不负赔偿责任。
总额以及前款规定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限
损坏;b)迟
限。
制。
延交付
根据1979年特别提款权
修正案:每包或每单位
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
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关
于迟延交付没有特别的规
7定。
14.责任限
未特别规定
第四条,5)如经证明,损
第八条,如经证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或其代理
制权利的
害时由承运人为蓄意造成
务采取一切符合合理要求的措施避免引起货物损
航;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
失及其相关后果的发生。
和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
物品;C)使船舶载货处适于并能安
全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7.承运人的
免责
第四条,1)除非违反第三条(1) 的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对因船舶不 适航所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 概不负责。由请求人负责举证。2)
在任何地点,或将其卸在任何地点,
或将其毁坏或消除其危险或消除其
危险性,而不予赔偿。并由该托运
人负责费用。如已知其性质并已同
意装运的任何上述货物将要危及船
舶或货载的安全时,可同样地由承
运人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毁
坏,或消除其危险性,而不负赔偿
责任,共同海损除外。
13.责任限
第四条,除非在提内另有声明,每
人为蓄意造成这一损害,或明知可能造成这一损
丧失
这一损害,或明知可能造
害而轻率的采取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无权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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