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平台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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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微信公众平台为局馆面向社会、面向公众的档案信息服务新媒介,为充分发挥微信平台在档案宣传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电子部负责平台日常维护管理,统一发布信息;各部门向电子部提供信息及回复,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发布;办公室负责涉及局馆重大事项信息的审核,并经局馆主管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二条各部处室安排专人负责本部处室拟发布信息的收集、整理,经部门负责同志审批后将信息电子版及纸质审批表(样式附后)一同报送送电子部。要确保所报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要明确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并附带相关图片,达到图文并茂。

第三条对用户通过微信平台提出的问题、意见等,电子部负责转达相关部处室,相关部处室应及时做出回复并由电子部通过微信平台及时反馈。

第四条发布、转载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注意

审查控制使用的信息,严禁发布不宜公开和涉密信息。

第五条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局馆形象宣传、档案文化宣传、民生档案服务、公益活动等;

(2)业务宣传、重要事项公布、行业动态发布等;

(3)经主要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者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电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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