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证的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和报验流程
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流程图 (一) 综合业务一科办理流程 登记受理岗→登记审核岗→登记受理岗 (二)税务所办理流程 涉税事项受理岗→税务所所长岗→涉税事项受理岗 二、工作任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综合业 务一科登记受理岗发起流程并核销,在《外管证》上使用分局税务登记专用章。 沈阳市范围内跨县(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税务所或管理科的 税收管理员涉税事项受理岗发起流程并核销,在《外管证》上使用税务所或管理 科公章。 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管证》提交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证明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后,应在当天予以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 料不全的,退还纳税人补正。应重点审核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外管证》的业务是 否属于混合销售业务, 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 属于国税局开具 《外管证》 范围的, 应告知纳税人到国税局办理。符合开具外管证条件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上报审 批,并将审批后的相关信息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发起流程或转综合业务科 处理。 税收管理员或综合业务一科受理人员要及时填写 《核发外管证登记台账》 , 打印《外管证》一式四份及送达回证,交予纳税人三份,一份和纳税人附报资料 留存;综合业务一科要按月将核发外省市外管证情况反馈给各科所,税收管理员 要结合本科所外管证开具情况跟踪外出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完税和记账情况, 特别 是企业所得税补税情况。 三、税务文书
四、报送资料 有关合同或协议、代开发票和完税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四、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副本,建筑安装施工合同或协议,印花税完税凭证。 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 10 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 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登记 受理岗或涉税事项受理岗在金税三期中进行核销,采取谁开具谁核销的原则。 3 报验登记 一、流程图 登记受理岗→所长岗→税收管理员岗
公司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员工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业务顺利开展,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因公出国(境)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商务考察、技术交流、培训、参加会议等。
三、证件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出国(境)证件的统一管理,包括证件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保管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申请出国(境)的员工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3. 员工本人负责按照规定提交出国(境)证件申请材料,并配合人力资源部完成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四、证件申请与审批1. 出国(境)证件申请(1)员工需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出国(境)申请,包括出国(境)事由、时间、地点、行程等。
(2)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护照、户口本、工作证、出国(境)申请表、所在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批准书等。
2. 证件审批(1)人力资源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出国(境)条件的员工,予以批准。
(2)批准出国(境)的员工,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五、证件发放与保管1. 证件发放(1)员工办理好出国(境)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护照、签证等证件。
(2)员工领取证件时,需签署《出国(境)证件领用协议书》。
2. 证件保管(1)员工出国(境)期间,需妥善保管证件,防止遗失、损坏。
(2)证件回国后,需在回国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还人力资源部。
六、证件回收与注销1. 证件回收(1)员工回国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还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对回收的证件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
2. 证件注销(1)员工离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需要证件时,需在离职或原因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还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对回收的证件进行注销处理。
七、违规处理1. 员工未按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擅自出国(境)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2. 员工出国(境)期间,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外经证管理制度
公司外经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管理,提高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效率和安全性,保护公司的利益,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公司外经证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公司对外经济活动中外经济活动证件的申请、使用、管理和变更等行为的规范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国际贸易、投资、合作等方面的外经济活动。
第三条公司外经证管理工作由公司外经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外经济活动证件的申请第四条公司开展外经济活动,需要使用外经济活动证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证件。
第五条公司外经济活动证件的申请表由管理委统一制定,涵盖了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由管理委审批。
第六条公司在申请外经济活动证件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并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对于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证明的,公司有权中止或者终止申请。
第七条公司在申请外经济活动证件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节点进行申请。
对于超过规定时间未申请的,公司有权中止或者终止外经济活动。
第八条公司外经济活动证件的审批通过后,应当妥善保管,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对于逾期未使用的,公司有权中止或者终止外经济活动。
第三章外经济活动证件的使用第九条公司获得外经济活动证件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并保证使用的真实有效。
第十条在使用外经济活动证件时,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进行使用,并保证证件的安全性。
对于证件的遗失或者损坏,公司应当及时报备管理委,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件的有效期使用,对于超过有效期的证件,公司不得进行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外经济活动证件时,不得私自转卖、出租或者出借。
对于超出授权使用的,公司将取消相关权益,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在使用外经济活动证件时,如有重大变更,应当及时向管理委申请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概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企业在外地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向税务部门申请的一种证明文件。
该证明文件主要用于证明企业在外地经营活动的合法性、税款的缴纳情况以及税务信息的真实性,以确保企业遵守税收法规并履行纳税义务。
二、申请条件企业在进行外出经营活动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在本地具有正式注册,并已经办理完税务登记;3.依法纳税,并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4.需要在外地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申请材料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企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3.近期的纳税申报表;4.相关财务报表;5.与外地税务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或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四、申请流程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流程如下:1.准备齐全申请材料;2.前往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约申请时间;3.按照预约时间前往税务部门;4.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税务部门,并填写申请表格;5.税务部门确认申请材料完整合规;6.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如有);7.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和核实;8.如审查无误,税务部门颁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五、注意事项在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提前准备好所需的申请材料,确保申请过程顺利进行;2.如有需要,可以提前向税务部门咨询相关事项;3.按照预约时间前往税务部门办理,避免不必要的等待;4.如有任何问题或疑问,可以向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提问,以便及时解决;5.在申请过程中,应保持耐心和合作,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
六、总结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企业在进行外地经营活动时的重要文件,是确保企业合法经营和纳税的有效证明。
企业在申请该证明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准备好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中要注意事项,以确保申请过程顺利进行。
只有办理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企业才能在外地进行经营活动,并保证遵守税收法规和缴纳相关税款。
公司外经证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外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外经济合作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管理,确保外经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子公司、代表处等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中外经证的申请、审核、发放、使用、变更、注销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外经证是公司对外经济合作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或非法使用。
第二章外经证的申请与发放第四条公司对外经济合作项目需申请外经证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向公司外经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合作意向书或合同草案;(二)合作方的资质证明文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他管理办公室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发放外经证的决定。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的合法性、项目的真实性、合作内容的合规性等。
第六条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发放外经证,并对外经证的编号、有效期、合作内容等进行登记。
第三章外经证的使用与变更第七条外经证仅限于申请时所列明的合作项目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第八条外经证持有单位应妥善保管外经证,不得遗失、损坏。
如外经证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申请补发。
第九条合作项目内容发生变更,需变更外经证内容的,应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重新发放外经证。
第四章外经证的注销与监督第十条合作项目完成后,外经证持有单位应将外经证交回管理办公室注销。
第十一条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公司外经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关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关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关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大规模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升温,道路设施基础建设投入不断增大,建筑和房地产行业作为重要的支柱产业,成为地方税收增长的新亮点,对地方税收贡献逐年增大。
但由于建筑安装企业在其提供劳务和建筑施工上具有流动性强、工程项目周期长和成本费用核算复杂、难以真实准确反映利润等特点,使得建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成为难题,特别是外出经营的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在外地的实际经营情况,且与施工地税务机关缺少联系和沟通,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税收流失较为严重。
一、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同一地的不超过180天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绝大部分外地来马施工企业都是在生产经营后收取预付款需发票时进行报验登记,有的甚至在工程竣工结算需发票时才进行报验登记,还有的在已按无证经营规定进行税款征收的情况下为少缴税款而后补办外经登记手续。
造成登记滞后,信息资料不实,管理上形成“空档”,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
(二)没有严格执行外经证的缴销制度纳税人所在地与施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缺少沟通,缺乏有效的监督。
开出外经证的税务部门没有对其开具外经证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进行及时深入的跟踪,到期也没有按规定做核销处理。
另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情况及其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如何,施工地税务机关一无所知,在施工地凭一张外出经营证就可以不在经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容易产生管理真空,纳税人就非常容易钻税收的空子,达到偷税的目的。
这也给建筑市场带来不公平的竞争,污染了纳税环境。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基层单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局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经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条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经证》,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将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
第五条根据施工生产的要求,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公司范围内工程项目《外经证》的开具工作,由税务管理员办理具体事务,各基层单位不得自行办理。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外经证》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应在本单位所属各工程项目开工前,及时督促项目经理将该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原件各一份送回本单位财务科室,由项目责任会计及时将以上资料报送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并协助税务管理员完善相关手续。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须知(纳税人)(定稿)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须知(纳税人)(定稿)第一篇: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须知(纳税人)(定稿)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须知(纳税人)一、开具步骤:1、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处: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说明:此表在税收管理员处领取并在其指导下填写一式两份(税收管理员一份,征管科归档一份);2、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科工作人员处:2.1填写好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一份2.1《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携带该证件到征管科查验;2.2《外出经营施工合同原件》纳税人携带该材料到征管科查验并将复印件留征管科归档。
提示:纳税人应自开具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否则《外经证》作废。
二、核销步骤:提示:劳务结束后或《外经证》有效期截止后10日内必须核销《外经证》。
1、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处:纳税人填写《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由劳务地税务机关对相应《外经证》对应的劳务进行核销。
2、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科2.1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此表在征管科工作人员处录入;2.2交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开具时开具地税务机关归档一份,其余三份由纳税人交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待劳务结束、税款缴纳和发票开具后,由劳务地税务机关填写税款缴纳和发票开具信息并签字盖章后,一份劳务地税务机关归档,一份交纳税人保存,一份交开具地税务机关进行核销。
2.3、《异地完税证明原件》(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携带劳务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到开具地税务机关征管科查验并将复印件留征管科归档。
2.4、《异地已开具发票原件》(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携带劳务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到开具地税务机关征管科查验并将复印件留征管科归档。
(以上材料和证件的复印件需纳税人加盖单位公章)第二篇: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业务概述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境外经营管理制度有哪些
境外经营管理制度有哪些一、概述境外经营管理制度是指组织在跨境经营活动中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用以规范和管理跨境经营行为,确保企业在境外经营活动中依法合规,避免风险并提升经营效率。
二、境外经营许可1.组织拓展境外市场前,需获得相应的境外经营许可。
2.境外经营许可申请程序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杜绝无证经营。
三、合规风险管理1.境外经营中需建立合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合规标准和流程。
2.持续监测风险,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降低风险。
四、税务合规1.境外经营涉及税务合规问题,需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
2.遵守当地税法规定,及时申报纳税,避免税务风险。
五、财务管理1.境外经营需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
2.确保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符合法规,防范财务风险。
六、人力资源管理1.境外经营中,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需要注重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2.合法用工,保护员工权益,建立健康的劳动关系。
七、知识产权保护1.境外经营需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防范侵权盗版,维护企业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
八、危机管理1.境外经营中可能面临各类危机,需建立危机管理制度应对突发事件。
2.训练员工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危机时的有效处置。
九、信息安全管理1.境外经营过程中,信息安全至关重要,需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保护企业数据安全,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十、合作伙伴关系管理1.境外经营中需与合作伙伴建立良好关系,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2.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管理制度,规范合作方式,维护合作关系稳定。
结语境外经营管理制度涉及诸多方面,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合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与监督,做到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提升企业在境外经营中的竞争力和整体运营效率。
外经证管理制度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管理工作,防范财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管理规定同样适用于项目登记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本部,各子(分)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外经证办理规定和流程第四条公司企业发展部及市场经营部(以下简称“企发部”、“经营部”是办理外经证申请主体。
子(分)公司或联营合作单位以总公司资质中标的,均应通过企发部或经营部向总公司提出办理外经证申请。
第五条企发部或经营部向总公司申请办理外经证须向财务部报送如下资料:(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附表):(二)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三)提交印花税、手续费、押金;(四)税务局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公司为申请单位向税务局申请办理外经证的,申请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以及缴纳相关的手续费、押金,押金待“外经证”退回原件办理完核销手续后予以退还(详细规定见第三章)。
第七条外经证资料的报送时间。
办理外经证所需资料应在申请单位办理申请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财务部。
未能及时报送的,财务部将不保证按时开出外经证,因此而造成的未开出外经证的一切后果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章外经证费用第八条外经证费用,是指总公司为申请单位办理外经证,申请单位应承担并向总公司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税务局收取的印花税、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押金等。
第九条外经证费用标准。
(一)印花税收费标准:按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0.03%收取。
(二)手续费收费标准:按每份500元收取。
(三)押金收费标准:按每份10000元收取。
(四)滞纳金收费标准:按押金的0.5‰即五元每天收取。
(五)遗失罚金收费标准:按5000元每次收取。
第十条外经证费用的收取。
外经证费用第一至三项必须在开具外经证或项目登记卡前一次性缴纳完全。
项目结算完成后,如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需按超出部分补交0.03%的印花税。
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地税征[1998]114号
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地税征[1998]114号1998年11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及现行税收法规,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跨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确保地税收入足额入库,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一、外出经营的凭证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外经证》的使用范围、式样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承建工程应统一使用《外经证》。
《外经证》由省地税局指定专门印刷厂印制,并采用防伪油墨印制。
《外经证》字轨分地区编制,例如嘉兴市及所属市、县《外经证》字轨应为“浙地税嘉证字”。
《外经证》规格为32K横式,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证明联,报经营地税务机关,票头正中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监制章”,印色为棕色;第三联回执联返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印色为蓝色;第四联,纳税人留存备查,印色为绿色。
(二)《外经证》的审批程序《外经证》由税务机关填开,不直接发给纳税人使用。
纳税人需跨县(市)从事外出经营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有关外出经营合同等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所)申请填开,并填写《纳税人填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申请表》,经税务文书受理窗口审核后转送有关部门审批。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办法-中化二建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化二建财发〔2007〕11号关于印发“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开具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现将“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开具管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开具管理办法二○○七年七月十六日主题词:财务外出经营税收证明开具办法通知总经理办公室2007年7月16日印发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开具管理办法随着集团公司经营业务的不断扩大,开具和缴销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的工作也日益频繁,为了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有效使用外经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到太原市以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应当在合同签订两个月内持正式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持《证明》向经营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
第二条纳税人申请开具《证明》程序根据我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营业务属基地太原各单位的,无论业务资质归属集团公司还是子公司,其相关《证明》均由本单位财务人员携带资料持公司财务部开具的相关介绍信到对应的税务机关予以办理,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办理此项业务;外地项目部及外地分公司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
一.首次办理需携带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2)单位介绍信(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外地经营项目证明材料(如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中标通知书,经营项目批文或经营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5)按照规范要求填写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二.日常办理需携带资料:(1)外地经营项目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到期应缴销《证明》的缴销表(3)按照规范要求填写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三.申请人到基地税务局管理科按以下程序办理:(1)对申请资料齐全,外出经营项目经审核属实的,由专管员出具审核意见报税政科开具《证明》。
公司外经证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外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管理,保障公司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经济活动的管理。
第二条外经证的定义
外经证是指公司对外开展经济活动时,需要办理的各类证明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授权书等。
第三条外经证的申请和审批
1. 公司员工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需要办理外经证的,应提前向公司相关
部门提出申请。
2. 申请外经证应提交必要的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
明情况。
4. 审核通过后,由公司授权的管理人员对外经证进行审批,并出具正
式的外经证。
第四条外经证的使用和管理
1. 外经证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
2. 外经证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被非法使用。
3. 外经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使用后,应及时归档,以便日后查询和审计。
第五条外经证的变更和注销
1. 外经证内容需要变更时,应重新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 外经证因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解除等原因不再需要时,应及时办理
注销手续。
第六条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造成公司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附则
1.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旨在明确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210: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何管理过期了怎么办?-32页精选文档
2.10:《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何管理?到期怎么办?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并持此证明在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2.10.1、《外管证》的适用范围《外管证》用于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税款的清缴、申请领购、代开发票和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10.2《外管证》的管理机关县(市)区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是《外管证》的管理机关(以下“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县(市)区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管证》的开具、缴销等税收管理事宜;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管证》的报验登记等有关税收管理事项。
2.10.3、《外管证》的有效期限《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外出经营活动的时间如何确认:国税发[2019]47号文件规定《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是以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2.10.4、《外管证》的开具管理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公司外经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管理,规范外经证(以下简称“证件”)的使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对外经济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对外投资、技术合作、对外工程承包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确保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公司国际竞争力。
第二章证件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外经证管理部门,负责证件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外经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完善证件管理制度,明确证件的使用范围、流程和责任;2. 对外经证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 负责证件的发放、保管和回收;4. 对证件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5. 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证件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证件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在开展对外经济活动前,需向外经证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 证件申请表;2. 相关合同、协议、立项文件等;3.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外经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 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2. 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经济效益;3. 申请人资格和条件。
第八条审核通过后,外经证管理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
第四章证件使用与管理第九条证件仅限于申请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出租、伪造、涂改或转让。
第十条使用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 按照证件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2.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3. 定期向外经证管理部门报告证件使用情况;4. 证件到期或项目终止时,及时回收证件。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外经证管理部门定期对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暂停或取消证件使用资格;2. 责令改正;3. 追究经济责任;4.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干货之【喜大普奔】外经证管理优化
会计实务-【喜大普奔】外经证管理优化营改增之后,外经证给企业带来不少困扰,从财税[2013]36号文发出之后,陆续的问题有:1、外经证是否还需要办?到哪办?2、营改增之前地税的外经证仍在有效期,能否适用?3、异地出租不动产是否需要办理外经证?4、异地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要求外经证才能预缴税款,机构地税务机关认为合同期超180天,不属于外经证开具范围。
两个税局来回跑营改增之后税局陆续的解答、下面的税总发〔2016〕106号总算揭开了外经证的神秘面纱。
当前很多人还在苦恼的是:1、异地出租房地产,能否网上预缴税款,不去门前申报?A地企业跑到B地预缴税款,成本不低2、就算是门前申报,能否国税预缴税款时,就把地税的附加税费也征了,营改增之前跑地税,营改增之后国地税一起跑,不爽3、有些地方就地预缴税款,顺便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代征了,机构地又无法抵减,咋办?期待下一次喜大普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
《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外经证管理办法
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外经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管理工作,确保税务资信等级,防范财税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海盛公司,各子(分)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办理规定与流程第三条概念。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第四条原则与有效期限。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经证》,《外经证》申请下来的当月必须至所属国税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五条准备资料。
注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外经证申请表》、《外经证情况说明》、外经证申请表因政策变动或税务局、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办理流程。
由申请办理人员提供注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合同原件交至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准备《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经证情况说明》、《外经证申请表》并对上述材料复印件、情况说明、申请表加盖公章后至机构所在地税务局(临港经济区国税局)办理《外经证》,办理完毕后通知申请办理人员领取《外经证》,申请办理人员在认真阅读本办法后签认领取外经证,并由财务人员登记《外经证管理台账》。
第七条申请办理人员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所属国税局预缴税款后,将完税凭证、外经证、需补缴的税款交至财务人员后,由财务人员开具发票并登记《外经证管理台账》,外经证无论开票与否,必须在60天内归还海盛公司财务人员。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八条公司财务计划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外经证管理工作,并统筹安排财务序列人员完成外经证办理事宜。
第九条申请办理外经证业务的单位必须落实到人,建立岗位责任制。
申请办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均应承担责任。
责任人岗位调整的,应及时办理外经证业务移交手续,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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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的管理
一.名词解释:
《外经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看其全称,我想大家就应该明白其含义了
纳税人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税收管理中叫做“外出经营”。
那么《外经证》便是由于税收征管而存在的一种纳税证明!.
当然,《外经证》有两种,一种是国税开具的,一种是地税开具的,相对来说,建筑企业的《外经证》涉及到的都是地方性税种,自然是由主管地税局开具的了。
二.开具
1、开具《外经证》需提供的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复印件。
2、《外经证》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
(记住:不是半年,是180自然天)
3、《外经证》的结报
出经营的纳税人其《外经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办理结报核销手续。
所谓“结报”,即是把你已使用完毕的《外经证》的第三联:回执联,交回开具《外经证》的主管地税机关。
三、《外经证》的使用
外出承接工程,本地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是不能使用的。
外地开具来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我们也是不能接收使用的。
说明:这一点跟销售发票是不同的,销售发票可以全国通用,而建筑业统一发票只限于本市流通,而像杭州的萧山、余杭、桐庐等地方,杭州的建筑业发票都是不能使用的。
到这些地方去从事建筑工程,也必须开具《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去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并缴纳税款。
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发票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外经证》;
2、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原件、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4、完税凭证;(可以直接从银行扣款或者现金缴纳,也可以开完票去银行交了再回税务局盖章)
5、完税证明(要是甲方已经代扣代缴了的话,可以让甲方出具已经纳税的证明)
如果你的《外经证》的金额一次开具完毕,那么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便会在你的《外经证》上注明营业额、缴纳税款等信息,然后盖上其公章。
这样,你就可以回公司所在地结报了。
当然,如果你需要分多次开具发票,每次的操作同上,一直到金额用完、或者到期。
四.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施工企业建筑业劳务在机构所在地施工的,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税款。
施工企业建筑业劳务不在机构所在地施工的,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发票,向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至于同城跨区的施工工程是否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总没有做统一规定,请到所在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咨询。
(我曾咨询过北京的一个区地税,到北京市其他区施工,不需要办理外管证)
五.漏洞
1税务机关对《外经证》的管理不到位。
.施工企业流动性大,监管困难,施工地和注册地税务局难以沟通,双方信息不对称,外经证格式不统一,编号不唯一,容易造成舞弊现象。
在票据管理上,过去将《外经证》列为重要票证管理,有严格的制度。
现在《外经证》由主管税务机关从征管系统中开具,且不列为票证管理,领、用、存、废各环节都较随意,容易使《外经证》管理和使用失控。
2.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政策存在缺陷。
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这一规定赋予了税务机关对外来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建安企业到县外施工的,可凭《外经证》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凭《外经证》,外出经营建安企业所得税就可脱离经营地的管辖,形成了建安企业税收管辖权的双主体,即流转税由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所得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管辖。
施工项目与税收管辖权分离,由于各地管理方式和政策执行口径的不同,必然导致执行税收政策的偏差,这就给了纳税人选择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空间。
3.监管困难。
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对征管法规定的报验、登记和按期申报制度,真正能办理的并不多,等工程决算后再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异地经营户的登记、报验、申报制度缺乏体制保证。
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
对纳税人外来施工,如果经营活动在没有税收监控的情况下结束了,纳税人欠税、偷税追回的难度较大。
4. 外出施工建安企业《外经证》的管理上存在漏洞。
《征管法》规定了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经证》,但无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于使用《外经证》,有利于机构所在地企业和税收收入,对外出经营的建安企业要求开具《外经证》
的,只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工程合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乐于开具,但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经证》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对期满后经营活动未结束是否应续开《外经证》没有明确规定。
(窍门:注册地税务局一般很乐意重新开具,因为可以收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据我知道的,只有北京不能开。
即使不能逾期,可以重新造个合同去开具外经证)部分建安企业为了使税款延后缴纳或借机偷逃税款,不在规定期限内缴销《外经证》。
由于各地企业所得税附征率或征收率不统一,施工队就会寻找税负低的地区挂靠建筑企业进行偷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