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申办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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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紫蓬新星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申报材料
关于拟建肥西紫蓬新星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的申请
肥西县教育委员会:
举办者,拟在培训学校。
一、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办学,为学生服务、为家长服务、为社会服务,以文化艺术培训为载体,促进我县文化艺术发展,繁荣文化艺术教育,营造浓厚紫蓬镇文化艺术氛围,促进紫蓬镇文化艺术教育事业,进一步充实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办学层次和类别
学校为文化艺术培训类非学历教育民办培训机构。
三、学科设置
学校拟开设音乐、美术、舞蹈、播音主持等课程,使用学校自编教材。采用面授方式教学。
四、办学规模
教室15个,教室平均面积20.5平方米。
五、授课时间
学校利用利用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授课。
六、招生范围
学校面向全县招收4 -60岁学生。100 -300人次/年,每年度分三学期实施。
七、办学条件:
1、场地:学校占地近300平方米,吉他教室3间,架子鼓教室3间,,办公室1间,接待大厅1间,储藏室1间,卫生间3间。
2、教学设施:教学用具齐全,教室明亮,环境优美。
八、办学资产来源和资金数额及投资方式
本学校拟投入15万元作为办学资产。房屋租赁,硬件投入等办学资产来自投资人投入,其权属投资人。学校经批准设立后,每年追加投入10万资金,用于继续改善办学条件。
九、学校管理体制
学校经批准设立后,实行董事会负责制的管理体制。
十、师资配备
学校拟聘6名教师。其中专职教师4名,教务人员1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幼儿园老师以上资格。待办学规模扩大,将扩大聘请专兼职教师及教务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法定程序,特申请举办摇滚公社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请予批准。
申请人:魏兵
年月日
摇滚公社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摇滚公社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举办,经宝丰县教育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文化艺术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公益性社会服务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办学,为学生服务、为家长服务、为社会服务,以文化艺术培训为载体,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文化艺术教育。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宝丰县教育委员会;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宝丰县教育委员会。接受宝丰县教育委员会和宝丰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所在地是。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开办者为魏兵。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5万元,由举办者魏兵投入15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器乐、等文化艺术课培训。
第十条本单位办学规模:培训20—80人。
第十一条本单位招生对象:6—60岁学生(以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为主)。
第三章举办者
第十二条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县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二)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制定学校章程;
(四)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六)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法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八)按照出资额承担对学校的出资。在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撤资。
第十三条合伙人(开办期间允许有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对本单位的发展承担责任;
第四章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理事长:***,理事会成员:肖明杨、陈杰、周游、丁磊。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理事长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其决议须经2/3以上人员同意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董事会聘任,并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核准。校长任期每届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七)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学校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行使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学校下设职能部门:
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接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