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培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监理培训课件
一、几个安全术语:
1、三违:“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3、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指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二、目前危大工程执行的四个文件解读
监理在工程现场除严格执行规范、部委指令、文件外,尚应满足当地安监部门的要求,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四个文件:
(1)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2017】39号;2017年5月17日;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2018年3月8日;2018年6月1日起执行,在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3)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住建部【2018】31号;2018年5月17日;
(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9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2、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2017】39号;
①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②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③项目经理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
其委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危大工程实施旁站监理。注:仅此文件有旁站监理规定。
④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验收完成后,应当在危大工程所在区域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
①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4、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31号)
①对37号令的补充;补充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论证会参加人员要求、“修改后通过”
的处理程序(审核、签字、修改情况及时告知专家)
③规定了专家条件(什么样的人能作为专家),细则中没有列出;
④《关于应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⑤补充了两个附件,即危大和超危的范围,与(建质(2009)87号对比有所调整。
5、《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①地方出台的与住建部37号、31号文对应的相关文件(综合了37号、31号内容进行混编而成,增加和详细了几个条款);
②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增加了一项“悬挑模板支撑工程或悬空模板支撑工程;”
③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九条)
③第十四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
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④关于专项方案论证(第十五条到第二十一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要论证)第十五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七条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增加了第十八条“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日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
等辅助资料送达论证专家”。
⑤专项施工方案的交底和履职实施要求(同样规定要两级交底;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第二十三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⑥第二十六条监理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没有规定要旁站);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
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注:没有规定要监理旁站,在本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中有旁站要求。
⑦第二十七条基坑工程、暗挖工程需要监测(37号中没有列出具体分部分项工程名称),监测方案同样是报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只是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没有规定监理审核;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没有规定要监理审核);监测单位应有勘查资质;
⑧列出了需验收的工程和调整了验收参加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于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安装等(37号中没有列出)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增加)
(四)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⑨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论证专家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