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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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三)婚前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 (五)夫妻约定财产 (六)夫妻共同财产
(七)父母子女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1、二者的区别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 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未办理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 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 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具体原 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变革

我国古代社会的礼与法,以维护大家庭为宗旨之一,所采取的主要方式便是保持家庭 财产的整体、完整。因此,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没有独立 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 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在1950年婚姻法之前,中国人虽然一般地形式上 是夫妻共有全部家庭财产,但事实上,往往是夫方单独所有和单独处理家庭财产,妻方无 权过问或很少权利过问的现状 。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1)事实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离婚时一样。这将在后面章节作全面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夫妻
内容摘要
为帮助大家更准确地理解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内容及指导思想,让广大民众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官们更准确地适用《婚姻 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目录分析
二、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无效婚姻案件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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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题 院
申请财产保
全时,人民
法院如何确
定申请人所
应当提供的
担保数额问

0 6
十二、关于 《婚姻法司 法解释 (二)》的 效力问题
第二部分 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 庭负责人就婚姻法 司法解释(二)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 庭负责人在公布
《关于适用制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了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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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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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

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违法】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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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是什么婚姻法解释(⼀)、(⼆)、(三)已经随着民法典⽣效⽽失效了。

现⾏有效的是最⾼⼈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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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民法院适⽤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条当事⼈以婚姻法第⼗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效的,⼈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的申请。

当事⼈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第⼆条夫妻⼀⽅向⼈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

当事⼈⼀⽅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母双⽅或者⼀⽅拒不履⾏抚养⼦⼥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请求⽀付抚养费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民法院不予⽀持,但有下列重⼤理由且不损害债权⼈利益的除外:(⼀)⼀⽅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的;(⼆)⼀⽅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患重⼤疾病需要医治,另⼀⽅不同意⽀付相关医疗费⽤的。

第五条夫妻⼀⽅个⼈财产在婚后产⽣的收益,除孳息和⾃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约定将⼀⽅所有的房产赠与另⼀⽅,赠与⽅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请求判令继续履⾏的,⼈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保障
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规范婚姻关系,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促进家庭成员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章: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第二条婚姻关系的建立
一方经附条件承诺书方式订立的婚约,对方书面应诺的,视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但附条件承诺书的期限未履行、应诺书过期或者取消或者拒绝的,视为婚姻关系未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的终止
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终止的,
失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理应获得适当的保护,其婚姻关系终止事项的具体处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章:家庭财产
第四条家庭财产的归属
夫妻一方主张家庭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第五条夫妻共同财产管理
夫妻共同财产集的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正常使
用并维护共同利益。

结语
本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婚姻法2023全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旨在更好地保障婚
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和发展。

希望各界依法依规正确适用本司法解释,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文档长度超过800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制定。

该解释旨在明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提供具体指导。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1. 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精神障碍或严重缺陷等情形,影响了婚姻关系维持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意见,全面评估疾病或缺陷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程度,确保离婚判决的公正与合理。

2.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两个标准:一个是子女离异后的生活状态、家庭环境及双方监护能力等;另一个是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权益。

根据这两个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全面考虑双方的条件,制定合理的抚养方案,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3. 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效果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运用该解释,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统计数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同时,该解释也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进一步改进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财产分割问题仍然面临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发布的文件,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以指导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的理解和适用。

以下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方面的一些关键点:1.解释的性质:婚姻法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婚姻法规定的解释,有时还包括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指南。

这些解释具有法规性质,对于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适用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2.权威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发布机关通常是最高法院或其他高级司法机关,因此具有较高的法律权威性。

法官在审理婚姻案件时,通常会参考这些解释,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3.适用范围:婚姻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通常是全国性的,适用于整个司法体系。

然而,有时也可能根据特定情况,不同的地方性司法解释会出现。

4.解释的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涵盖了各种婚姻法的相关问题,例如离婚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解释可能对法条中的模糊表述进行具体解释,填补法律的空白,或对法规中存在的歧义进行澄清。

5.司法裁判的指导:婚姻法司法解释通常对司法实践起到指导作用。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相关解释的规定,参考先前的判例以及相关法律文本,以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6.解释的更新: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法律的发展,婚姻法司法解释也可能会进行更新和修订。

法官和法律从业者需要密切关注这些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理解和应用。

7.与法律的关系:婚姻法司法解释是对婚姻法的解释和说明,但并不具有修改法律的功能。

它的目的是在法律框架内对相关问题进行更为具体和细致的阐释。

在实际应用中,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综合考虑解释的规定、法条的原文以及先前的判例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合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三共计54条,对于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一、有关离婚的规定1.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探视等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离婚协议的效力,避免了离婚协议成为一纸空文。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以家庭共同生活期间所得为基础,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需要,采取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

3.关于债务清偿的规定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债务清偿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原债务人承担。

同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抚养子女的规定1.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夫妻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同时,对于子女的教育、医疗等特殊需要,应当酌情增加抚养费。

2.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权应当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原则,由父母共同行使。

对于不能共同行使的情况,应当由一方行使,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和实际需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内容提要本文以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为契机,回溯性地考察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自晚清到新中国改革开放30年后的变迁,描述《婚姻法》三次司法解释的内容与理念,分析司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并在归纳总结社会各界关于征求意见稿、司法解释(三)的争论基础上,提出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集中体现,旨在为婚姻纠纷提供形式化裁判规则,客观上却消解传统的“同居共财”制度,颠覆家庭稳定的基础。

最高法院在此过程中扮演着积极立法者的角色,通过征求网络民意寻求司法解释的正当性,却忽略了沉默的大多数。

此外,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在意识形态领域引发的争论,预示着文化保守主义的全面复兴。

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见附录一)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正式通过并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见附录二)。

(征求意见稿)条文共二十一条,内容涉及配偶、父母子女、第三者等身份、财产关系问题;“司法解释(三)”条文共十九条,基本沿用征求意见稿的思路,在其基础上,删除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财产性补偿问题,同时对其他条文做细微调整。

中国经济发展正在逐渐改变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而“司法解释(三)”的正式公布,无疑将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改变着人们的行为预期,改变着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本报告概述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几次司法解释及其贯穿其中的基本精神出发,归纳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了的争议,并以此观察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及其引发的意识形态争论。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条文解释现行《婚姻法》经2001年修改后,同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过两次司法解释。

经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4年至2022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纠纷案件相对集中于婚前贷款买房、亲子鉴定等无明确法律规定的领域。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已于8月13日正式实施。

自2022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婚姻法解释三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

出台至今,更是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尤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热议。

现就该司法解释作如下解读:1、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婚等婚姻无效的情形以外,不支持以其他理由申请婚姻无效请求;以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提起主张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也即,只有在实质和形式要件都欠缺时婚姻关系才可能被确认无效。

2、不同意亲子鉴定一方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不出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将导致法院根据另一方提出的初步合理证据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时和对法定扶养人承担较多的一方需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而另一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分割财产。

该条意义在于,让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能在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婚姻是一种由男女双方进行的认可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结合,是一个社会关系。

因此,婚姻法律关系是指婚姻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它反映了婚姻双方具有的民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构成婚姻关系的基础。

二、婚姻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婚姻应当依照法律登记。

婚姻登记是指双方确认婚姻关系,通过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以确认双方婚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婚姻关系具有司法效力。

三、婚姻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双方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同意离婚,可以由有关当事人自行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不需要在法院或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四、遗嘱的设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在活着的时候就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一份遗嘱,即当一方死亡的时候,另一方及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都可以一概遵循这份遗嘱而定。

五、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期间所取得的任何财产,都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使用,且双方都有继承权利。

六、家庭暴力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以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身体、精神或财产损害对方的行为,例如殴打、辱骂、胁迫、威胁等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七、婚姻协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婚姻协议是指双方在婚前或婚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关于权利义务、分割共有财产和子女抚养费等方面的协议,这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可以作为双方维护自身权利义务时的参考与依据。

总结《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婚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它明确规定了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登记、婚姻离婚、遗嘱的设定、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暴力以及婚姻协议等内容,既保护双方的权利,又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推动社会发展、促进民众幸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离婚纠纷案件是⼀种⾮常常见的案件类型,为正确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最⾼⼈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下⾯是店铺整理的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2⽉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01年12⽉27⽇起施⾏。

⼆○○⼀年⼗⼆⽉⼆⼗五⽇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民法院适⽤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三条、第四⼗五条、第四⼗六条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双⽅根据婚姻法第⼋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从双⽅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起诉到⼈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双⽅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指对婚姻法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的一种法律文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指最早的一部婚姻法司法解释,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则是指后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本文将全文展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内容,以便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主要对婚姻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说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总共有八个条款,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标准等内容。

以下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全文:第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因离婚遭受到了精神上或经济上的损失,另一方应该负责赔偿的一种制度。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考虑其造成的后果、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因素。

第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但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实际情况,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适当的分割或划归一方所有。

第三条: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标准抚养费和扶养费是指在家庭关系破裂时,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和发展需要,一方应当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对于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标准,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法确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主要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使之更加完善和具体。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总共有十个条款,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执行办法等内容。

以下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全文:第一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婚姻期间的实际贡献和财产的来源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婚前已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第二条: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执行办法对于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执行办法,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一部保护妇女权益和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其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法的具体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目的是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

该法明确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权益、忠诚、互助等。

这些原则为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自愿是婚姻自决权的核心内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任何形式的强迫、欺骗都是不允许的。

这一原则体现了尊重婚姻自由的价值观,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配偶。

其次,平等是婚姻关系的基础。

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是夫妻平等的协议关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体现了性别平等的价值观,保障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和权益。

再次,一夫一妻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应当是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和婚内与他人同居。

这一原则保护了婚姻的纯洁性和家庭的稳定性。

最后,保护妇女权益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

婚姻法规定,婚姻中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

法律对于家庭暴力、家庭财产分割和离婚后的抚养赡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保护了妇女的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法的具体适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补充和明确了婚姻法的适用细节,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

首先,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法的各项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界定,使之更易于理解和实施。

例如,司法解释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构成婚姻无效、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构成婚姻关系中的家庭暴力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其次,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法中的争议性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方法。

婚姻法面对的实际问题复杂多样,例如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离婚程序等。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发布时间:2011-9-3来源:中国婚姻家庭网浏览次数:435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一、关于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问题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看,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

比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因而,它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结婚登记时的程序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并没有兜底条款。

从民事审判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角度来讲,对当事人讲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有悖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

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存在着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自然会受到质疑,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效,但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然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其登记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撤销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

因此,应当区别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轻易否定婚姻登记的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婚姻法,我国最高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全面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第一部分:异议申请的审理1. 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包括提出异议的期限、异议申请的内容和形式等。

2. 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在该司法解释中,对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获得了更多的权益保护。

第二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可以通过协议、公证、判决等形式进行。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合理原则和保护家庭利益原则等。

第三部分:赡养费的计算和支付1. 赡养费的计算方法: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赡养费的计算方法包括月收入计算、生活水平衡量和支出计算等多个方面。

2. 赡养费的支付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赡养费的支付责任及其范围,对当事人的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第四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起源和性质,对其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该司法解释还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主要包括追溯性原则、平等分担原则等。

第五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1.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财产冻结、财产划拨、财产变价等多种形式。

2. 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该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结论部分: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适用标准和审理程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这篇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婚姻法解释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重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已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总体而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及其补充规定、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司法解释内容的汇总的同时,亦有针对新时代新问题的新规定。

一、坚决反对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中所称的“虐待”。

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删除了需“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造成“伤害后果”的限制条件。

只要存在家暴行为,在符合“持续性、经常性”的条件时,就可以被认定为“虐待”。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涉家暴离婚诉讼中,女性不仅作为婚姻中照顾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更是家暴事件中的主要受害者。

现实中,女方对于保存遭受家暴伤害后果的证据一般存在诸多障碍。

且家暴的形式众多,对于谩骂、恐吓、侮辱、经济压制等冷暴力形式,对于伤害后果女性更加无从留存证据。

且家庭暴力给予女性身体、精神上的伤害实在难以量化。

而根据新的司法解释,面对家庭暴力,重点证实家庭暴力的的发生即可在离婚诉讼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司法审判机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与评判以“持续性、经常性”作为重要依据,其实质倾向于家庭暴力中受害女性权益保障。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明确婚姻法律适用的范围和具体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为我国现行婚姻法行使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于解决婚姻纠纷、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等方面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文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进行理解和适用的分析,以期更好地推动我国婚姻法的实施。

一、解释的背景与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为了解决在婚姻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性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婚姻法律的适用,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核心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涉婚案件,准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二、重要内容及解读1. 配偶招待费的计算方式:《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计算配偶招待费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了计算方式和相应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需要支付配偶招待费,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配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提供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以便更加科学和合理地计算配偶招待费。

2. 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其中包括公平原则、合理原则和保障低收入配偶合理生活的原则等。

根据这些原则,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要按照财产的性质、来源、产权归属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确保双方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3. 家庭暴力的认定与保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和保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法院要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确保受暴力侵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助。

三、适用案例分析:除了对一些关键性问题进行规定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给出了一些具体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对于法律适用的具体场景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这些案例涉及到不同情况下的婚姻纠纷,通过具体案例的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解释的含义和适用原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编辑本段制定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

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

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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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沧州衡泰律师所张东志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咨询有关感情破裂的认定、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尤其是针对后者咨询的最多。

特围绕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就上述问题进行归纳探讨。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

一、关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关于“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共涉及三项,一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二是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三是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鉴于上述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

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以及下文探讨的同居关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

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

二、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同时,该条还列出了属于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司法解释一第二条)。

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将这种异性关系界定为“同居关系”。

申请解除同居关系者可到法院起诉。

由此,又涉及“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相比,只是欠缺了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要件;与同居关系相比,则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换言之,给周围的人一个两人就是合法夫妻的印象。

事实婚姻只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施之前才存在。

“重婚”分“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自1994年2月1日之后,“事实婚姻”已经不存在,但在刑法方面,仍可构成重婚罪。

“虐待”是指持续、经常性地家庭暴力。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

“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理解: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处理。

其他情形还包括一方具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如犯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妇女罪等罪行;或者存在夫妻生活无法维持的情形,如一方婚后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对此只能由法院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就感情是否已经破裂问题,法院一般通过下列几个环节进行审查:一看感情基础是否牢固,如双方认识时间的长短、是否存在包办婚姻等情况;二看婚后感情,如是否经常发生争吵;三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

三、子女抚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以上条文的理解:1.关于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婚姻法》关于哺乳期的规定,哺乳期一般为一年。

但司法实践中,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子女抚养意见》)进行操作。

该意见第1条、第3条、第5条分别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

另外,上述意见还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抚养费项目: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

子女无论由母亲还是由父亲抚养,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数额:《子女抚养意见》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给付方式:《子女抚养意见》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给付期限:抚养费一般应给付至子女满18周岁为止。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同时,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就“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出了如下解释:“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探望权: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就探望权问题可单独起诉。

四、夫妻财产的处理(一)合法婚姻关系下个人财产的处理《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就上述第(二)项,立法本意在于此类财产与个人生命健康直接相关。

另外,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又对此作了补充: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就上述第(四)项,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且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如贵重的首饰等,即使为一方专用,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该意见未被采纳。

毕竟,家庭经济状况不同,“价值较大”的含义亦不同,不宜一概而论。

(二)合法婚姻关系下共同财产的处理《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知识产权收益”:对此,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作了规定,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在此,应把握的原则是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

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下称“问答”,摘引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2005年4月出版)就上述第(五)项,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作了规定,即:(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臵补偿费。

另外,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又作了补充: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理解,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作了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又带来另一个,何为“日常生活需要”?还有待细化。

(三)同居关系下共同财产的处理根据同居关系形成的原因不同而分别有下列处理原则:1.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形成的同居关系的财产处理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因重婚或仅仅欠缺婚姻登记要件形成的同居关系的财产的处理对此,司法解释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一〇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我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根据本条,再结合上述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此等情形亦应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当然,“同居关系”是否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家庭关系”还有探讨的余地。

但无论是按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处理共同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对最终的财产分配结果没有根本影响,即二人均分。

此外,为保护重婚案件中合法婚姻一方的利益,法律还分别从实体和持续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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