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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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
(2023年修订)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如教育教学工作不负责任、违反
教育教学计划等;
2. 滥用职权、私自改变教学内容或方法,以及故意干扰学生的
正常研究活动;
3. 教学不公正,对学生实施不公平评价或歧视;
4.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利用学生从事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5. 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
6. 侵犯学生或其他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尊严、权益等;
7. 私自收受礼品、贿赂或其他利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8. 故意传播不真实或无法确认的信息,误导学生或其他教职工。

二、处罚措施
根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程度,中小学教师将会受到以下处罚措施:
1. 轻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检讨;
2. 一般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记过、降级、停职检查;
3.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撤职、开除、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诉和复核
中小学教师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并进行复核。

申诉和复核的程序和要求详见《中小学教师申诉和复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2. 对于举报投诉属实的,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3. 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中小学教师的良好职业道德进行表彰和奖励。

以上即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的内容摘要。

具体细则和条款请参阅正式文件。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伦理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伦理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伦理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前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维护教育系统的良好形象和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中小学教师的实际情况,本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处理原则教师的职业伦理行为是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作风的重要标志。

根据教师法相关规定,对违反职业伦理行为的教师,应当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 理性处理原则。

对违反职业伦理行为的教师,应当进行客观、公正、理性的处理,不得存在偏见,不得恶意攻击或诋毁。

2.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反职业伦理行为的教师,既要教育引导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又要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惩戒,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3. 依法执法的原则。

对违反职业伦理行为的教师,必须依法依规处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也不得依据个人意志或偏见处理。

处理流程接到举报1. 对于举报涉及到的违反职业伦理行为情况,必须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2. 对于漏报、瞒报的,以及涉及到校内领导干部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职业伦理行为的,必须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1. 立案:由学校纪委召集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举报情况进行审查,形成立案报告。

2. 开展调查:按照程序开展事实调查,查明问题的性质和情节。

3. 对教师的驳回、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听取相关证人证言、收集相关证据。

处理意见1. 对于教师涉嫌职业违法行为,按照处理轻、重、终止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2. 尽量采取教育措施,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在告知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主张的前提下,教育教师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对该教师进行诫勉处理、责令道歉等处理措施。

3.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警告、降职、撤职等处分。

4.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结语规范教师的职业伦理行为对于营造教育良好环境、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意义重大。

同时,学校、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推进教师职业伦理建设、促进学校和谐稳定方面不断发挥积极作用。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初等教育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监管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处理范围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二、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或者酒后驾驶;四、参与赌博、色情、迷信等活动;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信息;七、违反教学纪律,擅自调整教学计划,降低教学质量;八、在招生、考试、评优、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九、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四、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调离工作岗位;六、降级、撤职;七、解聘、开除;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第九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除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理:一、限制招生、限制职称评定;二、取消学术技术称号、荣誉称号;三、暂停或者取消相关教育教学活动资格;四、暂停或者取消教师资格。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一、规程目的及适用范围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处理程序,维护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管理和服务中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理。

二、违规行为的界定1. 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2. 严重损害师德形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的行为;3. 其他违反职业准则、行为规范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核实;2. 核实违规行为后,对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停职检查或停职直至辞退等处理;3. 对情节轻微的,可采取诫勉谈话、组织培训等方式进行处理;4. 对情节较重的,可减少教师职称等奖励;5. 若教师不服处理决定,可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上诉,对上诉作出处理意见。

四、责任追究1.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处理过程及结果;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参与协助调查处理;3. 对处理教师工作和教学安排提供支持;4. 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 对于教师文明礼仪、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规定,应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另行规定。

六、结语中小学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当时刻维护自身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形象,做到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同时,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理制度,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类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为教育事业的开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以上即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的内容,请教育工作者遵守并遵循该规程。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范》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范》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范一、背景中小学教师担负着培养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的重要责任。

为了维护教师职业的尊严和社会形象,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制定了本《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范》。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范畴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对学生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2.泄露学生的个人隐私;3.向学生传授错误的知识或误导性观点;4.接受贿赂,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私利;5.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损害学生的正常学习秩序。

三、违反行为处理措施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警告:对于违规行为较轻的教师,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注意和改正错误行为;2.纪律处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教师,学校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如停职、降职或解聘;3.依法追究:对于涉嫌犯罪的教师,学校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法律追究;4.教育教导:对于行为不端但尚未达到违规行为的教师,可采取教育教导措施,引导其修正错误并提高职业道德意识。

四、处置程序1.接到违规举报或发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后,学校将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2.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3.根据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和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4.采取处理措施后,学校需要将处理结果通知涉事教师,并记录在案;5.教师有权对处理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进行复核和处理。

五、相关建议为了有效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问题,建议学校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教师的监管和评估;2.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3.增加教师对学生的权益和安全的重视,建立学生投诉和举报机制;4.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福利,增加教师的专业归属感和责任感。

六、结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措施,从而维护教育环境的良好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加强对教师的监管和培训,可以预防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师职业形象。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执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执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执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校园安全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执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

2020年12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见附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为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供了遵循。

为做好《规则》的学习、宣传和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深入学习《规则》,准确把握教育惩戒落实执行《规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证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具体要求。

学习《规则》对于教育部门依法治教,各类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从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学习宣传《规则》,积极推动落实执行《规则》。

市县(区)教育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学习方案,结合本地、本校的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和教师教育惩戒边界。

中小学校负责《规则》学习的具体落实,要做到教职员工全覆盖,内容掌握全知晓。

广大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教师的理论学习、教职工大会、师德教育、教师培训、校本研修等方式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规则》,充分领会正确实施教育惩戒的原则、方法和法治精神;要通过专家辅导、交流研讨、案例分析等形式,帮助教师掌握教育惩戒的具体要领,提高教育惩戒的执行能力。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中小学校长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校长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校长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中小学校长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一、概述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学校长的行为,维护教育行业的职业道德,保障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校长作为学校的领导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师生关系,实施合理教育管理。

本办法将明确中小学校长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和相应处理措施。

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分类根据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将中小学校长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划分为以下三类:1. 轻微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轻微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无故迟到或早退- 未经批准离校或擅自请假- 懈怠工作,玩手机、上网等娱乐活动- 对学生态度冷漠或不友好- 不尊重教职工,对下属教师不理不睬等2. 一般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一般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私自决定学校重大事务,无视学校整体利益- 以权谋私,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 干扰他人正常教学或工作秩序- 对学生有意识地歧视或施加不当压力- 对教职工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等3.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假借职权滥用、索贿受贿等行为- 打骂学生或体罚学生- 故意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或尊严- 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谣言- 性骚扰或性侵犯学生等三、处理措施对不同级别和性质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1. 轻微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处理措施- 提醒教育纪律,要求改正不良行为- 要求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2. 一般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处理措施- 要进行谈话提醒,指出问题并告知改正要求- 要进行专题研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训3.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处理措施- 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申辩- 进行严肃警告或临时停职处理- 向有关机构报告并配合调查- 相关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四、附则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校长,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保障学生、家长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原则处理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肃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处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管理和处理。

第四条处理内容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 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2. 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3.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行为;4. 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5.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6.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二)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1. 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2. 擅自变更教学内容,降低教育教学质量;3. 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遇突发事件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4.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5.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6. 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7.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行为;8.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9.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10.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11.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 前言中小学教师是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重要人才,他们的职业道德行为对学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偶尔会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发生,因此需要制定一套处理办法来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维护教育系统的良好秩序。

2.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定义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专业、职能和有关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在思想、行为、言语中所应具备的伦理道德品质和行为准则。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背职业道德所具体规定的一种行为。

3.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种类(1)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捏造数据等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2)与学生不当关系:包括虐待学生、性骚扰学生等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3)违法乱纪行为:包括贪污受贿、故意伤害学生等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私自收费等违反教育管理规定的行为。

4. 职业道德行为违反的处理办法(1)教育指导教师:对于初次违反职业道德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教育指导方式进行处理,引导教师认识错误并改正;(2)扣减绩效工资:对于较为严重的职业道德违反行为,可以通过扣减教师的绩效工资来进行处罚,以警示教师并修正其行为;(3)责令停职检查:对于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对教师进行停职检查,通过停职处罚来让教师认识错误并反思自身行为;(4)解聘处理:对于尤为严重的职业道德违反行为,甚至涉及犯罪的行为,可以考虑解聘教师,从根本上清除不良教师,维护教育系统的权威和纯洁。

5. 处理办法的执行(1)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并将其纳入学校教育管理体系中;(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和道德自觉,从源头上预防职业道德违反行为的发生;(3)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学生、家长和社会大众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每一起投诉都能得到及时处理和调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中小学教师若有以下行为之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2.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或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3.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4.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5.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7.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8.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9.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10.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11.索要或违规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12.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13.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14.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15.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六个月,记过期限为十二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本文介绍了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程序和结果使用。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切实维护教师立德树人职业形象,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有关要求,有效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科研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的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和外籍教师。

第三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要坚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坚持负面清单制度。

第二章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第五条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公共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言行的;2.组织或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宣传、集会、游行、抗议、示威等活动的;3.接受境外资助,并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4.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5.参加邪教组织或组织非法活动的;6.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7.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布、转发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相违背的错误观点,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扰乱社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1.歧视、侮辱、谩骂、虐待、伤害、威胁学生的;2.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4.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违反教育规律,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5.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教职员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6.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7.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8.向学生及家长强行推销图书、报刊、学习和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谋取经济利益的;9.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他人的;10.因在公共场所出现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言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单位或教师群体带来负面影响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根据《中小学教师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了维护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处分办法。

第一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认定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2. 传播违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信息或观点;3. 涉及学生的虐待、欺凌或侮辱等行为;4. 损害学生权益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5. 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或教学机密;6. 教学不当导致学生发展受阻或受伤;7. 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不当教育手段;8. 接受或索取贿赂、回扣;9. 有重大违纪行为或犯罪记录;10.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条处分措施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可采取以下处分措施:1. 批评教育: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并告诫其不能再次犯错;2. 诫勉:书面警告,提醒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3. 记过:记录违规行为,影响其晋升或评优;4. 降职:对严重违规行为者降低职务级别;5. 停职:对严重违规行为者暂停职务,期限由教育主管部门决定;6. 开除:对严重违规行为者予以解聘。

第三条处理程序对于发生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处理程序如下:1. 接到举报或投诉后,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 在调查核实完成后,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处理决定;3.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教师,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法律责任对于涉及犯罪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管理不力、监管不力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版本的相关规定。

注意:本文档中引用的所有法规和规定仅供参考,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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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实施细则最新版本121234567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实施细则最新版本121234567

XX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维护教师队伍形象,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育部〔2015〕5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由XX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特殊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学校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中小学教师,指隶属于XX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师。

学校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细则中出现的“多次”“情节较重”“情节严重”、“负面影响”“不良影响”等用语由教师所在学校的师德考核委员会根据教师违反相关职业道德的次数、造成的影响程度等情况界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扣除奖励性资金。

撤销已获得的荣誉奖项,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对于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个人相应的经济处罚(扣除相应的年终绩效或其他奖励性资金),同时视其情节将给予处理或处分处罚。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是教育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出现了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因此,有必要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理。

下面就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实施办法进行探讨。

一、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中小学教师作为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应该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关心学生身心健康。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虐待;2. 出现学术不端行为;3. 与学生建立不当师生关系;4. 违规收受礼品财物或谋取私利;5. 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

以上仅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一些常见情况,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程序1. 立案调查一旦接到有关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或检举,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核实事实,了解情况。

调查过程应当确保客观、公正、透明,避免出现滥用职权或者打压报复等行为。

2. 处理措施经过调查核实后,对于确实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口头警告:对于情节较轻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告诫其改正错误,引以为戒。

(2)书面警告:对于情节较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否则将采取进一步措施。

(3)停职查看:对于情节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采取停职查看的措施,暂时将其调离教学岗位,接受相关调查和教育。

(4)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情绪恶劣,屡教不改的中小学教师,可以考虑解除劳动合同,取消其教师资格。

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机制为有效保障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 定期检查:对中小学教师的教学、言行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小学教师是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他们的职业道德行为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教师队伍中,仍存在一些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个别教师。

为了规范教师队伍,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下面是对这份办法的实施细则,详细介绍该如何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中小学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职业道德要求,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种类1.虐待学生:包括对学生进行身体惩罚、精神侮辱、殴打等违法行为。

2.侵犯学生权益:包括对学生进行语言暴力、侵犯学生隐私、不公正评价等行为。

3.教学失职:包括不认真备课、敷衍了事、未按时上课等行为。

4.廉价教育:包括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忽视学生个性发展等行为。

5.违规行为:包括在校外从事商业活动、接受学生家长的礼品等行为。

三、处理程序及措施1.举报与调查:任何人都可以对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应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

学校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

2.处理措施: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可以依次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批评教育:对于轻微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教师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悔过,以改正错误。

(2)警告处分:对于一般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教师警告处分,同时要求教师进行整改,并严格限期完成。

(3)记过处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教师记过处分,并要求教师接受心理辅导,同时进行整改。

(4)撤职处分: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并取消其教师资格证书。

3.诉讼救济: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一、背景与目的1. 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师队伍日益壮大。

然而,在一些地方和学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行业的形象。

为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保障学生权益,国家教育部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 目的(1)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2)规范教师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3)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共九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总则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处理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2.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种类本办法列举了以下几种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1)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2)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

(3)违反教学纪律,擅自停课、调课。

(4)参与有损教师形象、影响教育教学的活动。

(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 处理程序(1)调查核实。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2)处理决定。

学校根据调查情况,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3)申诉与复核。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核。

4. 处理方式(1)警告。

(2)记过。

(3)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4)解除聘用合同。

(5)其他处理方式。

5. 处理结果公布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6. 教师权益保障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侵犯教师合法权益。

7. 法律责任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不当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8.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实施意义1. 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保障教师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评价,确保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一)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四)严谨治学,勤奋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团结协作,尊重家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六)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拒绝有偿家教,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或者信息。

(二)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泄露学生隐私,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五)参与赌博、迷信活动,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六)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抄袭、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情节严重。

(二)故意泄露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三)利用职务之便,强迫、暗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商品等。

(四)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性侵犯。

(五)组织、参与有损教育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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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5. 违背课程5.标违背准课的程要标求准和的进要度求,和随进意度拔,随高意教拔学高和教评学价和要评求价,要或求,小或学小一学年一级年不级坚不持坚零持起零点起点教教学学的的。。
➢ (四)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职业道德、工作纪律以及法律法规的失职、渎职行为。
七、处理运用
影响教师资格、评优晋级、岗位聘用、绩效惩罚
01.
教师资格
暂缓注册、撤销
02.
评优晋级
记过以上期间不得参与, 年度考核不合格
03.
岗位聘用
警告以上不得聘用比现 在高的岗位
04.
绩效惩罚
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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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违反职业 道德行为处理细则
交口街办权中小学 王朝辉
目录
CONTENTS
1
一、总则 二、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三、处理的种类和权限
2
四、处理适用 五、处理程序
六、实施主体及责任要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七、处理运用 八、申诉方式
九、处理解除
4 十、附则
二、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01.
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7种行为
02.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三、处理的种类和权限
01.
警告
6个月
02.
记过
12个月
03.
降级、撤职
24个月
04.
其他处理
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取消资格24个月以上
四、处理适用
01.
违反第一类
记过起步
02.
违反第二类
警告起步;违反2种以 上降级撤职。
03.
违反第三类
警告起步
04.
程度分类
普通—较重—严重—特 别严重—违法犯罪
10种行为
03.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5种行为
04.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包含失职渎职
教师执业行为负面清单
➢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公共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损害国家主权、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言行的;
2. 组织或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宣传、集会、游行、抗议、示威等活动的; 3. 接受境外资助,并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 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5. 参加邪教组织或组织非法活动的; 6.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7.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布、转发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相违背的错误观点,或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扰乱社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教师执业行为负面清单
➢ (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1. 歧视、侮辱、谩骂、虐待、伤害、威胁学生的; 2. 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3.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4.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违反教育规律,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5. 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教职员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 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7.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8. 向学生及家长强行推销图书、报刊、学习和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谋取经济利益的; 9.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他人的; 10. 因在公共场所出现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言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单位或教师群体带来负面影响的。
教师执业行为负面清单
➢ (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2. 组织、参加或要求、诱导学生参与有偿补课,或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生源及其他相关信息; 3. 参2加.组赌织博、和参非加1法或.违博要反彩求教活、学诱动纪导,律学或,生工敷参作衍与期教有学间偿,炒补或股课擅、,自网或从为购事他、影人玩响、电教社子育会教游培学戏训本等机职,构工经推作批荐的、评兼介教职绍育兼生仍薪源不行及为改其;正他的相;关信息; 4. 在命题、3.考参加试赌和博招和生非中法,博泄彩露活国动家,秘或工密作或期相间关炒重股要、信网息购,、造玩电成子不游良戏社等会,后经果批的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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