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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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管理职责。

对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和动态跟踪检查制。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职责。

第七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所出资子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国有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企业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粮、油收购资金;(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五)期货交易保证金;(六)信托基金;(七)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八)住房基金;(九)社会保障基金;(十)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一)党、团、工会设在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零余额资金管理办法

零余额资金管理办法

零余额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子公司,涉及资金管理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1.3 公司实行零余额资金管理,即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账户余额,将闲置资金进行合理投资,实现资金增值。

二、资金账户管理2.1 财务部门应统一管理公司所有资金账户,包括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等。

2.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账户余额进行监控,确保账户余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3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子公司账户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账户资金安全、合规。

三、资金预算管理3.1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各部门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资金预算。

3.2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制定公司整体资金预算,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3.3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预算与实际支出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四、资金支付管理4.1 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付,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4.2 财务部门应加强资金支付审核,确保支付事项合规、真实、准确。

4.3 公司鼓励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效率,降低支付成本。

五、闲置资金投资管理5.1 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和市场情况,合理配置闲置资金进行投资。

5.2 投资项目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实现资金增值。

5.3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六、风险管理6.1 财务部门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6.2 对于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事项,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

6.3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资金状况进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七、监督与考核7.1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管理的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023年帐户管理制度_帐户管理制度办法

2023年帐户管理制度_帐户管理制度办法

2023年帐户管理制度_帐户管理制度办法帐户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中有限资金,节约管理费用,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应有明确开设目的和用途。

公司开立银行账户须由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有关规定须经本公司法人代表同意核准。

第三条定期对现有开户银行进行检查,对开户目的不明确又不经常动用的银行账户要及时清理,及时办理撤销银行账户的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四条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及销户的备案手续。

第五条妥善保管银行账户管理卡,按银行规定及时进行年检。

第六条公司要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名目出借、转让银行账户。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财务主管以及相关人员,一经查出将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帐户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几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丰、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枥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股份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内部控制,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防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问题及资金内部控制风险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资金内控部门管理(一)根据财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备相应财务人员。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岗位责任制,明确出纳、会计、稽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等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货币资金的审批和执行、支付和对账、会计核算和稽核等岗位不由一人兼任。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二)财务人员应在最长不超过6 年的时间内,根据业务需要及相关岗位设置进行岗位轮换,涉及资金支出相关岗位应适当缩短轮岗时间。

(三)公司应当设立内控部门,负责资金内控监管责任、工作职责与权限,明确监管工作程序、标准和方式方法,构建事前有规范、事中有控制、有评价的工作机制,形成内控部门与业务、财务(资金)、审计等部门运转顺畅、有效监督、相互制衡的工作体系。

(四)公司应建立资金内控关键要素管理台账,对资金账户、核心岗位、上岗人员、审批权限、银行印鉴及网银U 盾责任人等关键要素进行限时备案管理。

二、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一)严格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按照资金收支制度和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收支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收支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二)对收到的支票、汇票必须认真审核无误后在入账提示期内交存银行,并及时查询结算款项是否到账。

根据符合审批程序、手续完备、审核无误的付款申请凭证办理付款业务。

严禁签发空头及空白支票,日常开具支票时必须写明收款公司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金额,并由领用人签字。

(三)完善备用金管理制度。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本文档旨在规范企业的存款账户管理,以确保资金安全并提高管理效率。

一、账户开立1. 企业存款账户的开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提交以下证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 开立账户时,应选择可适应企业运营特点的存款产品,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

二、账户使用1. 企业应按时将收入存入企业存款账户,并妥善保管相关收据和凭证。

2. 企业存款账户不得用于非法活动和违法目的,不得用于洗钱、赌博等行为。

3. 企业应合理使用账户资金,确保用款符合企业经营需要,不得违规挪用、冻结或抵押。

4. 企业应及时核对账户余额和交易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银行。

三、账户维护1. 企业应定期更新企业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2. 企业应妥善保管存折、密码、数字证书等账户相关信息,防止泄露和盗用。

3. 如企业存款账户遗失或遭受盗窃,应及时向银行报案,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资金安全。

四、账户解除与注销1. 企业可根据需要解除存款账户,但需提前通知银行并办理相应手续。

2. 如企业停止运营、注销或改制,应及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并处理剩余资金。

五、法律责任1. 企业违反本规定之一项或多项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如企业违法使用存款账户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将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3. 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追究企业责任。

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情况不符,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确认相关规定。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账户的分类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本账户、贷款账户、专项资金账户、保证金账户、网银支付账户等。

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与使用1、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

2、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经集团财务总监、财务副总裁、集团总裁审批。

3、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二章银行账户基本信息管理第四条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范围,即所有开立或撤销的账户相关信息必须填写在资金日报中,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财务账进行核算,严禁财务账外使用银行账户。

第五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主要包含内容1、户名全称2、开户银行全称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保证金户、募集资金户、贷款户等)5、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6、网银 U 盾数量和持有人7、账户的交易额度限制(指日单笔限额、日累计限额、月累计限额、日累计交易笔数限额、月累计交易笔数限额)第六条银行账户信息的建立与管理1、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基本信息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2、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

财务部应每年底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第七条银行账户的使用与管理1、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财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2、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和资金。

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取资金。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八条市级预算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该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主要办理转账、提现等结算业务,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九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需要经批准开设特设专户。

该账户用于核算经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资金。

第十条市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需要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外汇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设立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经审核批准后可分别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第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在上述银行账户之外,不得开立其他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合并。

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是企业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下面是一份简要的资金管理办法,供参考:一、资金收款1.所收款项必须与合同、订单、财务单据相符,不得从虚构或无法核实的来源添加。

2.及时将收款单据存档,并在涉及审核的情况下提交给财务部门,以确保付款流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3.将收入存放在合适的银行账户中,并及时对账、核对,确保收入无误。

二、资金支付1.必须有明确的支付目的和合法的支付依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2.支付前须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始可批准支付。

3.对于较大的支付,需要公司高层批准,并以书面形式保存相关文件。

三、财务管理1.公司将开设一个内部账户和外部账户,以使资金流向在两者之间进行。

这样操作是有利于有效控制资金,并帮助公司了解其资产负债状况。

2.财务部门必须与税务部门合作,确保所有税收支付都按时支付,并在评估出需要的前提下报告税务问题。

3.公司必须对现金、支票、存款和计帐账目进行合适的登记,以便财务部门更好地追踪资金流向。

四、资产管理1.公司必须按照公认会计准则记录所有资产,包括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并进行周期性的资产清点。

2.对有价证券和固定资产等应贴上识别符号并设定管理制度,以便追踪资产所在地和物品流向。

3.将资产分配给资产手头时,必须有正式的授权或许可,以便审查利用协议。

五、信贷管理1.公司必须按照合同付款期限支付账单,并及时向债权人偿还所有债务。

2.公司必须充分考虑负债的筹资成本和未来的现金流量,以免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

3.公司的信用额度必须在可承受范围内,并且在消费者提出申请之前,经过严格的审核。

以上是一份简要的资金管理办法,供参考。

它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公司的标准,可以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实际运营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总之,资金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必须保证每一分钱都能得到合理的利用和监管。

公司存款账户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存款账户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存款账户资金管理制度制度的核心目标需明确。

公司存款账户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增值性。

安全性要求防范财务风险,保护资金不受损失;流动性要求保证企业能够及时调度资金以满足日常运营需求;增值性则强调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合理配置和投资使资金保值增值。

制度中应明确资金管理的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性原则,即所有资金运作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预算约束原则,要求资金使用必须依据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支出;集中管理原则,通过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及风险控制原则,通过建立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来降低潜在风险。

具体到操作层面,制度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1. 账户管理:规定公司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的具体流程,包括开户审批、账户变更、定期对账等。

每个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审批权限。

2. 收款管理:明确收款流程,包括客户付款方式、收款确认、入账时间等。

同时,要设立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机制,加快回款速度,减少坏账损失。

3. 付款管理:规定付款审批流程,确保每笔付款都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支持,并符合公司的财务政策。

对于大额支付,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以增强内部控制。

4. 资金调度:制定资金调度计划,优化现金流预测,确保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支持日常运营。

同时,对于闲置资金,应考虑短期投资策略,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

5. 风险管理: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定期对外部环境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的财务风险。

6. 审计与监督: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对资金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确保制度的执行效力。

同时,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建立奖惩机制以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

7.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资金应急计划,如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资金的安全和供应。

8. 持续改进:制度应是动态的,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不断优化更新。

大型上市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大型上市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大型上市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大型上市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办法一、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大型上市公司的资金账户管理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及股东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型上市公司的全部资金账户管理活动,包括资金收付、结算、资金投资、融资、内部控制等。

二、第二章资金账户的管理2.1 资金账户的设置大型上市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合法金融机构开立必要的资金账户,包括公司主账户、子账户、外币账户等。

公司主账户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子账户由各部门按需开设,并报备财务部门备案。

2.2 资金账户的使用大型上市公司资金账户的使用应遵循如下原则:(1)资金账户应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2)资金账户的使用应符合公司的资金预算和经营计划;(3)资金账户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4)资金账户的使用应及时处理资金收付、结算等事项,确保资金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3 资金账户的监督(1)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账户的监督,建立健全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资金账户的管理情况;(2)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资金账户的使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的资金使用行为;(3)公司应委托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资金账户的使用进行审计,确保资金账户的合规性。

三、第三章资金收付与结算3.1 资金收付流程大型上市公司的资金收付应符合以下要求:(1)资金的收付应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或处置资金;(2)所有收付款项应登记并留存相关凭证,确保资金流向的真实、准确、完整。

3.2 资金结算(1)大型上市公司的资金结算应确保收付款项的准确性和安全性;(2)公司应与金融机构建立稳定的结算渠道,确保资金结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3)公司应建立资金结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结算过程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管理职责。

对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和动态跟踪检查制。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职责。

第七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所出资子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国有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企业可以申请开)四;(粮、油收购资金)三;(更新改造资金)二;(基本建设资金)一:(立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五)期货交易保证金;(六)信托基金;(七)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八)住房基金;(九)社会保障基金;(十)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一)党、团、工会设在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房地产企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进行监管,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资金监管账户设立2.1 房地产企业应在具备资质的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

2.2 房地产企业应将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在售楼处、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三、资金监管3.1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按照项目开发进度,分阶段、比例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3.2 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3.3 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仅限于用于支付项目开发建设、税费、偿还债务等相关费用。

3.4 房地产企业不得挪用、侵占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

四、资金使用4.1 房地产企业使用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应向银行提供合法、合规的使用申请。

4.2 银行应对房地产企业提供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放款。

4.3 房地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反馈给银行及购房者。

五、监管措施5.1 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安全。

5.2 银行应加强对资金监管账户的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5.3 购房者有权查询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使用情况,房地产企业及银行应予以配合。

六、法律责任6.1 房地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6.2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3 房地产企业、银行及其从业人员因违规行为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7.1 本办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文仅展示全文的五分之一内容,以下内容略。

)八、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8.1 房地产企业需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提前向银行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审核批准后,按照计划拨付资金。

大型上市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大型上市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大型上市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办法一、引言在现代商业运作中,资金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石。

特别是对于大型上市公司而言,良好的资金账户管理办法不仅能够提高运营效率,还有助于保护和增加股东利益。

本文将探讨大型上市公司资金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有效的办法和措施。

二、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1.制定明确的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大型上市公司的财务安全和合规性,公司应该制定明确的资金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资金流向和使用规范。

这一制度应涵盖资金账户开设、使用、变动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和运行平稳。

2.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大型上市公司面临各种风险,如内部人员的不端行为、网络安全风险等。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公司应建立起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账户权限管理、资金账户流程审批、异常交易监测等。

通过严格的控制措施和实时监测,公司可以及时识别并应对潜在的风险事件。

三、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开设适量的资金账户大型上市公司通常具有多个子公司和业务部门,为了更好地管理资金流向,公司应合理开设适量的资金账户,以满足不同业务需求。

同时,应确保所有资金账户的账户名和用途清晰明确,便于管理和核对。

2.建立统一的资金账户管理平台为了统一管理各个资金账户,大型上市公司可以建立一个资金账户管理平台,该平台将各个账户信息整合在一起,提供便捷的查询和管理功能。

通过该平台,公司可以及时获取各账户的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方便实时监控和决策。

3.严格的资金流程审批制度为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资金流程审批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设立专门的审批岗位,对资金流向进行审批和监控;建立合理的资金流程,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经过必要的审批环节;明确资金审批流程和权限,防止超权限操作和滥用资金等。

四、资金账户的监控和风险防范1.建立实时监控体系大型上市公司的资金账户流水量较大,为了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风险事件,公司应建立实时监控体系。

代管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代管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代管资金专户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代管资金专户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运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设立的各种代管资金专户,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专户、备用金专户、项目经费专户等。

1.3 代管资金专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专户专用,确保资金安全;(2)合规运作,防范金融风险;(3)严格审批,规范操作流程;(4)透明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财务部门为公司代管资金专户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代管资金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2.2 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设立的代管资金专户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2.3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代管资金专户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账户设立与管理3.1 代管资金专户的设立需经财务部门审批,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3.2 代管资金专户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1)专户开户行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2)专户名称应明确体现资金用途,便于区分和管理;(3)专户预留印鉴、密码等安全措施应严格保管,不得泄露;(4)专户资金不得违规使用,严禁挪用、侵占;(5)定期对专户资金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四、资金收付管理4.1 代管资金专户的资金收付应遵循以下规定:(1)资金收入需提供合法、合规的依据,并及时入账;(2)资金支出需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3)大额资金支付需实行双岗审核,防范支付风险;(4)严禁通过代管资金专户进行洗钱、套现等违法活动。

五、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5.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代管资金专户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有效监控。

5.2 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发现风险隐患及时整改。

5.3 加强对代管资金专户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6.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代管资金专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2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代管资金专户的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运作。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规范所属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公司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的公司为公司所属各级控股公司,包括各级控股子公司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公司以公司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数字化人民币账户。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

所属公司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和有投资、融资等公司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五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

所属公司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六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

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司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七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公司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

严禁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职能部门统一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第九条公司各级控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

二级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由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公司审批,下级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公司内部审批资料-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十条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按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报至财务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后,即可自行办理。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户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的用于管理特定资金的账户。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的收支管理、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并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一、财政专户资金收支管理1. 收入管理:资金收入来源包括政府拨款、财政补助、税收收入、财产权益等,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和用途,在财政专户内设立相应的账户,实行分类管理。

收入的划拨、存入和核算应及时、准确、清晰。

2. 支出管理:财政专户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进行。

在支出前,需要编制预算方案,并按照程序审批、公示。

支出时要做到开支的依据明确、支出监督到位。

对于国家审计部门关注的重要项目支出,要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经济效益明显。

二、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1. 资金使用权限:相关部门或单位在使用财政专户资金前,必须明确具备合法的资金使用权限。

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掌握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2. 预算管理:拟使用财政专户资金的部门或单位,要事先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明确资金用途、时间和具体支出计划。

预算报告经过内部审批后,提交给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额支出或挪用资金。

3. 资金监督: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期限、流程和条件等应当明确规定。

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不得进行滥用、私分、乱用等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制度,定期进行内部或外部的稽核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财政专户资金监督管理1. 内部控制:为了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完善,包括资金收支的记录、账务核对、资金监督审计等方面。

各部门或单位要配备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的账务核对和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外部监督:财政专户资金的外部监督包括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监督。

这些监督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财政专户资金的审核、监督和评估工作。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收支管理,实现企业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风险控制,国家颁布了《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管理范围及适用对象《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资金账户管理。

其中,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投资的企业等,资金账户包括基本账户、临时账户、专项账户等。

二、资金账户管理原则1. 合规经营原则: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定开立、使用和关闭资金账户;2. 集中管理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将全部资金账户集中管理,并设置统一账户、核算账户和子账户,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化;3. 公开透明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公开企业资金账户的有关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资金账户的开立和关闭1. 开立资金账户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2. 关闭资金账户应当在资金使用完毕或者失去资格等情况下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四、资金账户的使用管理1. 资金账户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用款计划,确保经费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2. 资金账户的使用应当建立完整的决策程序和审核制度,并通过内部审计、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式保障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3. 资金账户的使用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注重资金的合理配置和稳健运作。

五、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国家在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方面,设置了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包括:1.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2.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管理,确保企业用款的可追溯性、流向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 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资金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提高了国有企业经济运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有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提升国有资本的效益。

账户管理办法:账户资金归集与划拨规定

账户管理办法:账户资金归集与划拨规定

账户管理办法:账户资金归集与划拨规定一、引言为了规范账户管理,并确保资金的合理归集与划拨,制定本账户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账户的资金归集与划拨操作。

二、账户资金归集规定1.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日常运营中,应将所有收入及支出归集到指定的账户中。

2. 账户资金归集应按照公司财务部门的统一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财务部门备案。

3. 资金归集时应注意分类管理,区分收入与支出,并做好相应的登录与记录工作。

4. 资金归集应遵守公司的相关财务制度,确保资金归集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三、账户资金划拨规定1.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资金划拨前,应向财务部门递交资金划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审批文件。

2. 资金划拨应根据划拨的目的和需要进行合理的分类与规划。

3. 资金划拨应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进行操作,并确保划拨过程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4. 资金划拨需要经过财务部门的批准,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账户资金归集与划拨的监督与审计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制度,确保账户资金归集与划拨操作的合规性与准确性。

2. 审计部门对账户资金归集与划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操作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3. 对于违反规定的账户资金归集与划拨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1. 公司内部各部门及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账户资金归集与划拨的规范性与准确性。

2. 对于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公司财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规定与解释。

3.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经过公司高层批准后生效。

六、结论为了规范账户管理,本文制定了《账户管理办法:账户资金归集与划拨规定》。

通过此办法,可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归集与划拨,提高公司内部账户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各部门及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并接受监督与审计。

只有在保证账户资金归集与划拨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的运营才能更加规范、透明和有序。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分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上一级企业审核后统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由各分公司、子公司统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本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各企业原则上只可开立两个账户:一个基本账户(即支出户);一个一般账户(即收入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账户。

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均统一纳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管理。

为满足结算要求,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电(热)费结算一般账户。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者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支出;(二)一般帐户(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纳税、还贷等专用账户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放其他资金;(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账户管理办法:账户资金归集与划拨规定

账户管理办法:账户资金归集与划拨规定

账户管理办法账户资金归集与划拨规定一、引言账户资金归集与划拨是一种管理账户资金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透明度。

本文旨在规范账户资金的归集和划拨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二、账户资金归集规定1. 主账户和子账户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置主账户和子账户。

主账户用于统一管理归集的资金,子账户用于存放归集的资金。

2. 资金归集原则(1)所有涉及资金归集的业务都应按照账户归集指令指定的账户名称进行操作。

(2)资金归集应按照与业务相关的规定进行,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真实和透明。

(3)归集资金应及时入账,并进行相应的核对与验证。

3. 资金归集程序(1)发起方发出账户归集请求。

(2)收款方接收账户归集请求,对收款账户资金进行核对与验证。

(3)核对与验证通过后,收款方进行资金归集操作。

(4)归集资金入账确认后,由归集方进行相应的核对。

三、账户资金划拨规定1. 资金划拨范围资金划拨应限于账户间的转移,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资金划拨程序(1)申请方提出资金划拨请求,包括划拨金额、划拨账户等相关信息。

(2)划拨申请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由资金划拨方进行划拨操作。

(3)资金划拨操作完成后,划拨申请方进行相应的核对与确认。

3. 资金划拨限制(1)资金划拨需满足相关资金安全和合规要求,不得用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2)资金划拨需遵循账户余额和限制的规定,确保账户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账户管理责任1. 账户管理责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2. 账户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对账户资金归集和划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3. 账户管理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账户资金归集和划拨的情况,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五、违规责任及处理措施1. 发现任何账户资金归集或划拨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 对于违规行为者,将依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追责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总结账户资金归集与划拨是一项重要的账户管理措施,能够提高资金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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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 (集团)公司对资金的集中管理与监控,实行严格的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结算中心及集团公司本部、直属项目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的资金实行监控,对成员单位的除关联账户外的账户资金实行统一调度、集中管理。

第二章资金账户分类
第四条按在银行开设和在结算中心开设,资金账户分为外部账户与内部账户。

1、外部账户:指结算中心及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

2 、内部账户:指为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开立的账户。

第五条外部账户为总账户、分账户、关联账户。

1、总账户:指结算中心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集团账户的主账户,每家银行每个币种开立一个主账户,用于上划成员单位收入账户资金、给成员单位支出账户拨付资金以及办理结算中心的日常结算。

2、分账户:指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账户,与结算中心的总账户共同构成集团账户体系。

分账户按功能可分为:
(1)收入账户:用于接收成员单位的日常业务收入款项和向总账户上划资金,该账户除向总账户上划资金外,不得有其他款项的支出。

(2)支出账户:用于成员单位向外支付生产经营性款项和接收从总账户拨付款项,该账户除接收总账户的拨款外,不得有其他款项的收入。

(3)收支合一账户:既可用于收入又可用于支出的外部银行账户。

3、关联账户:成员单位未纳入集团账户体系的外部账户。

如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结算中心对该类账户的收支业务进行监控。

该类账户不强制进行资金收入上划,其资金的流入流出也不会产生内部结
算账户的联动。

该类账户与集团总账户之间不直接发生资金划拨的往来业务。

第六条内部账户按开立用途分为内部结算账户和其他内部账户
1、内部结算账户:成员单位的内部活期存款账户,用于成员单位的内部结算。

2、其他内部账户:成员单位因内部贷款、内部定期存款、汇票等业务需要开立的内部账户。

第三章账户管理方式
第七条对于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账户管理模式房地产业和工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服务业实行限额管理,设立收支合一账户。

第八条结算中心对所有外部账户采用监控的方式进行管理监控方式是结算中心借助网络系统
等多种工具,及时采集外部账户的余额及明细数据,实时或定时监控此类账户的资金流动、盘存情况。

第九条对于成员单位的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采用统一调度、集中结算的管理方法。

1、收款:成员单位所有对外收款均收到收入账户,商业银行根据银企服务协议,将收入账户的余额上划至总账户,同时结算中心增加其相应的内部结算账户的余额。

2、拨款:成员单位填报资金收支计划,各级审批通过后,结算中心将款项由总账户拨付成员单位支出账户,同时结算中心减少其相应的内部结算账户的余额。

3、付款:成员单位对外支付,由成员单位可以直接从本单位支出账户支出,或委托结算中心代为支付;单笔付款额度超过集团规定范围,需要经过结算中心负责人或集团领导审批方能支付。

4、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结算,通过结算中心内部转账。

第十条收支合一账户:收支合一账户的限额由集团公司核定。

超过限额部分,每日定时自动上划至总账户。

第四章外部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结算中心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协议,开立集团总账户。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在集团公司选定的并且和本单位有信贷关系的商业银行,遵循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开立外部账户。

原则上,每家成员单位只有一个支出账户。

第十三条外部账户开立的程序:
1、各成员单位新开立的外部银行账户,须向结算中心递交书面申请。

2、经审查符合开户条件后,按银行有关规定开立账户。

成员单位开立的
账户应申请开通网银服务,并向结算中心授权。

第十四条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外部账户后,应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结算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成员单位的外部账户,发生销户和变更时,必须上报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统一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成员单位外部账户的管理:
本着稳定的原则,对于成员单位已开立的银行账户一般不作调整。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新开户处理。

第十七条成员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认定的账户类型使用账户。

第五章内部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成员单位均须在结算中心开立内部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内部账户的开立程序:
1、成员单位填写开户申请表,集团公司结算中心进行审批。

2、审批通过后,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留存印鉴卡片、资金业务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名单。

3、结算中心根据各成员单位资金业务相关人员的职责名单,登记和发放
资金管理系统的安全证书及系统操作密码。

4、结算中心在结算软件系统增加成员单位内部账户,设置成员单位的人
员操作权限。

第二十条结算中心指派专人进行开户登记,详细记录开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人员等信息,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并妥善保管各开户单位的开户申请、人员职责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内部借款、内部定期存款、票据等其他内部业务账户的开设根据实际业务的发生由结算中心直接开立,并通知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开立的内部结算账户,因故销户和变更时,须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审批后,分别办理下列手续:
1、销户:成员单位申请销户时与结算中心核对存、贷和应收账户余额,
全部无误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给予办理销户手续,并在开(销)户登记簿上注明销户日期,收回的空白重要凭证作废
2、账户名称变更:成员单位名称更改时由成员单位向结算中心提供账户
变更申请、账户信息和人员职责名单,经结算中心审查符合要求后,撤消原账户开立新账户,填写开(销)户登记簿,并将更改情况通知有关单位。

3、更换印鉴:成员单位因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印鉴时,必须向结算中心递交企业法人出具证明的新印鉴卡片和变更申请,并在新印鉴卡片背面加盖全部原印鉴,填明注销和启用日期。

第二十三条结算中心及成员单位应严格根据内部账户开立时规定的用途、权限,使用内部账户,进行资金业务处理,不得挪用、转借、出租账户。

第二十四条结算中心应加强内部账户的管理,主动向开户单位提供回单(借/贷记通知书)、对账单,
协助、督促开户单位进行内部对账。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若未经集团允许开立银行账户或开立银行账户不在结算中心备案,一经查出,集团将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内部账户使用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XX(集团)公司计划财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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