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主板、上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募投规定差异比较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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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比

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比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
所相关规则及其所做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100万元。

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的风险。


系统的累积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关规定。

a 股三大证券交易所与各板块解析

a 股三大证券交易所与各板块解析

a 股三大证券交易所与各板块解析中国A股市场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运营的三大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SSE)、深圳证券交易所(SZSE)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FFEX)。

这三家交易所各自承担着不同的交易职能,并通过划分不同的板块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首先,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

它主要负责交易股票、债券和基金等传统金融产品。

上交所设有主板、科创板和存托凭证(CDR)板块。

1.主板:主板是上交所最重要的板块,也是中国A股交易的主要场所。

主板上市公司的行业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制造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

主板市场相对成熟,流动性较高,适合中长期投资者。

2.科创板:科创板于2019年7月22日正式开市,是上交所创设的一个新的板块。

科创板主要面向高科技、高成长潜力的企业,以推动科技创新和培育新兴产业为目标。

科创板采用注册制,与传统的审批制IPO方式不同,可以加速企业上市的进程。

科创板市场资金活跃,投资机构较多,适合偏好高成长性企业投资的投资者。

3.存托凭证(CDR):存托凭证是上交所推出的另一个新板块。

它是以境外上市的独角兽企业为基础,在国内发行的特殊类股票,其账面资产和股权结构与境外上市公司几乎一致。

CDR板块的设立有助于满足国内投资者对境外独角兽企业投资的需求。

其次,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1年,是中国第二家证券交易所。

它主要负责交易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

深交所设有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等板块。

1.主板:深交所的主板市场规模较大,涵盖了众多行业,包括制造业、能源、金融等。

主板市场上的公司数量较多,涵盖了从大型国有企业到民营企业的各类公司。

2.中小板:中小板是对中小型企业进行融资的一个专门板块,成立于2004年。

中小板市场对中小型科技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具有吸引力,流动性较高,适合短期交易。

3.创业板:创业板于2010年成立,为初创和成长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创业板市场相对灵活,对独角兽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具有吸引力,适合中长期投资者。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对比表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对比表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主营业务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变化重大变化
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最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三方存管资金账户
第三方存管资金账户
性质
强制性
强制性
年/中/季报
要求/要求/要求
要求/要求/要求
交易时间
相同
相同
临时报告
要求
要求
财务报告审计
要求
要求
披露场所
证监会指定媒体
证监会指定媒体
信息披露监管
交易所自律监管证监会行政监管
交易所自律监管证监会行政监管
发行批准
核准制
核准制
审批机构
证监会
证监会
保荐期
三年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1、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2、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
最近3个会计年度现金流量累计超过5000万或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且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
最近一期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指引(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要点比较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指引(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要点比较

《首发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首发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3条,上海四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担任上市公司的工作。

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应当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解析: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

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制作备忘录依据规范性文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主板指引》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中小板指引》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创业板指引》一、公司治理(一)独立性1、人员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外,还细化为: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业务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还详述为: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二)资金等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①《主板指引》规定主板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②《中小板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③《创业板指引》中无上述该规定。

2、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特殊限制性规定①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资金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或者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主板指引》:2.1.6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de差异比较

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de差异比较
5.1.3 发行 人向本所申请其 首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 交下列文件:
所提出股票上市申 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 书;
(二)中国证监 会核准其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的文件;
(三)有关本次 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四)公司营业执 照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经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 三年的财务会计报 告; (七)首次公开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 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登记公司”)托 管的证明文件; (八)首次公开 发行结束后,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1保荐机构应当为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 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 券经营机构。
创业板没有关于推荐股票恢复 上市的保荐人的要求。
4.2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 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 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 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机构审阅 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 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 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 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 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 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 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 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 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 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市或者恢复上市之日起计算。 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 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 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 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 变化等监管风险较大的公司,在 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本所可 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深、中小、创业)对比分析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深、中小、创业)对比分析

2、深圳主板及中小板原来超10%的募投净额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上股东大会未被取消,创业板超10%的募投净额的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也需上股东大会。

创业板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募集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计划募集金额20%的,适用:1、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根据规划及经营需求,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和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

2、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

(最近12个月内无高风险投资)
3、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上市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

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制作备忘录依据规范性文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主板指引》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中小板指引》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创业板指引》一、公司治理(一)独立性1、人员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外,还细化为: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业务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还详述为: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和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二)资金等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①《主板指引》规定主板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②《中小板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③《创业板指引》中无上述该规定。

2、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特殊限制性规定①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资金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或者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主板指引》:2.1.6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页脚.页脚股份转让锁定期整理如下:.页脚.页脚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其他配股:由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仍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与原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流通时点相同。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在配股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

IPO前受让股份:IPO申报前一年从非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上市后锁定期一般适用一年;从实际控制人处受让适用三年。

外国战略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法规整理】IPO股份锁定相关规定总结(2011-06-21 14:02:10)转载▼标签:ipo股份锁定上市规则增资扩股分类:投行工作.页脚一、IPO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二)《深交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5。

1。

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区别最新总结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区别最新总结

主板(沪、深)、中小板、创业板区别总结一、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构架我国资本市场体系构架可分为四个层次:1、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

2、中小企业板。

于 2005 年5 月设立,该板块是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一个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截至2009年10月23日,已有300家公司在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

3、2009年10月30日挂牌交易的创业板。

首批挂牌28家企业,创业板的服务对象是广大进入成长期的早期阶段的成长型企业,突出“创新”与“成长”的特点,重点支持创新能力强、经营模式新、高成长的企业。

而中小企业板发行上市条件现在和主板一样,主要服务对象是进入成长期的后期阶段,比较成熟的、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业,并且这些企业所在行业较成熟。

4、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代办股份转让是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由中国证业协会于2001年设立,此后该系统承担了退市公司股票的流通转让功能,2006 年1月中关村高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制企业开始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该系统的功能得到拓展,现主要为退市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中关村高新园区股份公司等提供报价转让服务。

主板主要面向经营相对稳定、盈利能力较强的大型成熟企业;中小板主要面向进入成熟期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企业;创业板主要面向尚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

因此,在上市条件上主要反映为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指标要求没有主板多,以及同一指标下的定量标准也较低,但创业板更加注重盈利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创业板和主板、中小板上市要求的主要区别1创业板与主板的区别企业不管是在中国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上市,都需要同样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只是在发行、上市及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则上有所区别,这体现在中国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对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不同的规则中。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页脚.页脚股份转让锁定期整理如下:.页脚.页脚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其他配股:由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仍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与原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流通时点相同。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在配股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

IPO前受让股份:IPO申报前一年从非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上市后锁定期一般适用一年;从实际控制人处受让适用三年。

外国战略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法规整理】IPO股份锁定相关规定总结(2011-06-21 14:02:10)转载▼标签:ipo股份锁定上市规则增资扩股分类:投行工作.页脚一、IPO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深交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5.1.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运作规范逐条对比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运作规范逐条对比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2.2.7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四)股份回购;(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十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三)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2.2.8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四)股份回购;(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一)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实行分类表决,不仅需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还需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表决通过。

2.2.6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指引(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要点比较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指引(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要点比较

《首发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首发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3条,上海四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担任上市公司的工作。

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应当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解析: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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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新协议。
议,终止之日起1月内签订新协议。
1、募集资金存放募集资金专户;2、上市公司1 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1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3、 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4、如果商业银行三次 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可终止协 议,终止之日起1月内签订新协议。5、保荐机 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 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上市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未 披露预先投入金额,会所专审+保+董事会审议, 置换后2 内报&告】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募投项目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调整
置换预先投入资 金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 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同深交所
三方协议签订时 间
募集账户的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 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
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
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3、 银行每月 ”)的5%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3
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 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对账
机构;4、如果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4、如果商业银行三次未
具银行对账单=>可终止协议,终止之日起1月内签 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可终止协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 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
同深交所
1、募集资金存放募集资金专户;2、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 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3、 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4、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1、募集资金存放募集资金专户;2、上市公司1次 1、募集资金存放募集资金专户;2、上市公司1
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
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1、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1、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
1、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 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且预先投入确定, 会所专审+保+董事会审议,置换后2 内报&告】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差异
上交所主板
深交所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实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 用途的资金。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 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
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 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
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 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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