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城市青年婚恋观影响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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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城市青年婚恋观影响的经济学分析〔摘要〕高房价所导致的城市青年婚恋观的物质化、世俗化等扭曲现象日益凸显。

高房价对婚恋观的扭曲造成了婚恋市场的供需结构失衡,即结构性无偶现象,而新婚姻法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调整扭曲的婚恋观带来的结构性失衡,从而有利于人口结构和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应引导城市青年建立积极健康的婚恋观,加大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减缓青年住房压力,并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

〔关键词〕扭曲婚恋观;结构性无偶;婚恋市场二元化;新婚姻法
〔中图分类号〕d6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87-(2013)02-0084-05
社会价值观念是指人们的行为规范和思想体系,指导着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往往成为整个社会变迁的先声。

〔1〕而婚恋观指导着人们的一切婚恋行为,婚恋观的变化在家庭的构建和维持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外在表现形式是择偶标准的变化。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的和谐稳定往往对一个社会的良好运行和发展发挥着重要影响。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的急剧转型期,尽管婚恋观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在不同环境下的择偶标准不一。

其中在择偶标准中一直存在一个基本矛盾:物质与爱情的矛盾,“注重追求个人的情感需求还是注重经济等物质因素的作用,成为现代人择偶时的一个两难选择”。

〔2〕然而主流的婚恋观
应该是符合整个社会发展所需的,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进行。

从这一角度来讲,扭曲的婚恋观是指不利于人类社会良好发展和延续的,通过不合时的择偶标准具体形式指导人们进行婚恋行为选择的社会价值观。

在当前主要表现为大部分城市青年(这里的城市青年主要指达到适婚年龄,在城市长期居住工作的青年,这部分人才是面临房价和婚房问题的主要群体)婚恋观的日趋物质化、世俗化,在择偶的过程中经济因素超越了感情因素的考虑,尤其体现在婚房成为结婚的首要权重因素。

扭曲婚恋观的直接后果之一是造成城市青年在婚恋市场二元化,出现供需结构性失衡,笔者将其概括为结构性无偶现象。

本文所谓的婚恋市场二元化是指,与贝克尔“高质量的男子和高质量的女子结婚,低质量的男子和低质量的女子结婚”相对应过来的概念,把婚恋市场分成“有房适婚男性”和“无房适婚男性”两个市场,具体展开见下文。

结构性无偶是指,尽管婚恋市场上存在较多的求偶需求,但由于处于不同区域、不同阶层以及个人特质的差异,适婚男女出现供需不匹配,导致无偶男女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比例过大,给社会运行带来诸多不良影响。

一、城市青年婚恋观的扭曲现象
在中国,买房结婚是一种固有的情结。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不同于西方工业文明,中国人更注重安土重迁,房子能给中国人带来巨大的安全感和归属感,置业情节严重,“婚房”也就自然成了结婚的“必备品”。

结婚买房本无可厚非,但在高房价
形势下,婚房却引出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房价的一路攀升,大大超出了城市青年的支付能力。

有学者利用全国的数据,创建了一个以房价收入比为核心的住房压力指数,实证分析得出,2007 年中国住房压力最低的是呼和浩特,指数为29%,而西方学者认为合理的家庭负债比例不超过1/3,中国当前有一半以上的大中城市住房压力指数超过这一标准。

〔3〕作为工作刚起步的青年工作者,收入相对而言比较低,积蓄非常薄弱,住房压力自然更大。

中国结婚形式一直以来还是女性脱离父母,进入男方家庭或重新组建家庭。

在这一过程中,女性对住房的需求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在沉重的住房压力下,女性在择偶过程中把是否拥有住房作为衡量配偶的一大重要甚至第一标准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物质型”婚恋观对当下青年影响愈发严重。

〔4〕《2010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显示,“70.8%的女性认为男性必须有房才能结婚”。

〔5〕另据2010年“首都市民价值观调查模型建设研究”课题调查发现,高达43.7%的青年女性认同“有车有房是当今择偶的基本条件”。

“拜金女”“闪婚族”“房奴”“恐婚族”“大龄未婚女”等群体随之增加,“宝马名言”“房奴”“蜗婚族”等辞藻不仅在网络上频频使用,在现实中也广为流传。

高房价对女大学生的婚恋观影响尤为明显,这一群体流行着“男靠家,女靠嫁”的说法,即将毕业的女大学生们将婚姻视为就业的一条捷径,戏称为“曲线就业”。

〔6〕婚恋观世俗化、物质化现象严重。

尽管关于此问题争论颇多,但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没有真正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运用婚姻经济学的理论对其
展开分析,探讨婚恋观扭曲导致婚恋市场结构性无偶的过程及其影响,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

二、结构性无偶形成过程及其影响分析
婚恋问题的研究广泛存在于社会学、心理学和人类学领域,然而作为婚恋主体的男女双方大部分情况下是具备劳动能力的人,是资源的一种。

从整个社会范围来看,他们之间的匹配和结合,实质是资源配置的一种。

从男女个体来讲,他们的择偶过程,实质是把对方作为一个消费品进行选择购买的过程。

因此,基于经济学的理论来研究婚恋问题,赋予了对此问题的认识较社会学、心理学和人类学更多的理性成份。

(一)婚姻经济学理论基础
学术界最早开始从经济学角度来探讨婚姻是亚当·斯密。

在1776 年出版的《国富论》一书中,亚当·斯密(adam smith)就讨论了在工人阶级中,贫穷如何抑制婚姻这一问题。

运用经济学工具和技巧来探索为何结婚、何时结婚以及与谁结婚是近期的发展。

大卫·戈尔和劳伊德·夏普利( david gale and lloyd shapley 1963)最早发展了一个婚姻匹配模型。

〔7〕英国学者詹姆斯·费雷泽则通过社会交换理论来分析婚姻关系。

〔8〕而国内学者从经济学视角探讨婚姻的典型代表有王宇中的“美满婚姻二维匹配模型”理论,强调男女双方资源的对等性和特质的契合性〔9〕。

李煜、陆新超着重从先赋性和自配性两个角度分析了婚配的变迁。

〔10〕然而对婚姻经济学概括较为系统的还属加里·贝克尔,下面笔者就其婚姻经
济学的部分理论作一个简单的梳理,主要包括两部分:选择结婚的动机和婚姻匹配的对象选择。

贝克尔假设家庭产出对于夫妻双方来讲是单一的同质商品,换言之,男女双方从婚姻中所获的收入是相等的。

那么对于所有结婚者来说则有下列等式:〔11〕
另外贝克尔还对婚姻匹配的对象选择进行了分析,得出结论“高质量的男子和高质量的女子结婚,低质量的男子和低质量的女子结婚”“这样的婚姻市场才会是家庭产出最大化”。

从单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他们往往追求的是比自身等价或者更优者结合。

在已有的婚姻经济学研究成果中,大部分学者在讨论婚姻市场供需平衡问题时,主要考虑的是婚恋市场上的市场因素怎么影响供需平衡的。

诸如个人特质(商品特性)、男女比例(供需数量变化)、择偶偏好(消费者偏好)等。

即在充分自由的婚恋市场上,结婚的双方基本上是对等的质量。

但考虑到区域隔阻、时间等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还是会出现诸多婚配失败的现象,这些都是由于婚恋市场自身缺陷造成的,只是暂时性的供需不平衡,能靠婚恋市场内部进行调节的。

然而,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下或特定时期,非市场因素通过影响市场因素往往会给婚恋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

对于婚恋市场来说,居高不下的房价便是一个影响强烈的非市场因素。

它的出现导致了婚恋市场供需出现结构性失衡,是婚恋市场本身所不能自动调节的。

(二)结构性无偶的形成及其影响
本文主要是从城市女青年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因此笔者把适婚
女性看作是婚恋市场上的需求方d,男性为供给方s,而女性在婚配时的心理预期收入为市场价格p。

为进一步展开分析,明确几个限定条件是很有必要的:1)在新婚姻法出台前后,适婚男女的收入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可以忽略极小部分的暴发户),换言之,他们的绝对支付能力在这一时期是稳定的;2)贝克尔把男性区分为高质量男子和低质量男子,本文则根据有没有住房将其分为“有房适婚男性”和“无房适婚男性”。

前者既包括在城市已经拥有住房,或者已经具备购房的实际支付能力(不管这种实际支付能力是自身具备的还是遗赠得来的),后者则相反。

3)假设“有房适婚男性”和“无房适婚男性”两群体可以看成是能够区分的两个市场。

4)p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地稳定,即女性对于婚配结果的心理预期较为稳定,例如获得和谐的婚姻,美满的家庭等。

假设在房价虚高(以超出平均居民实际支付能力为分界点)的态势前,如图(1)、(2)分别为mh 、mnh市场,p为购买方(即女性)对其能支付的对价,即购买方能从婚配中获得合理的预期收入水平,此时mh 、mnh市场在价格p0水平均达到均衡状态。

即在房价虚高前,婚恋市场正如贝克尔所假设的“高质量的男子和高质量的女子结婚,低质量的男子和低质量的女子结婚”达到较为均衡的状态。

然而随着房价这一非市场因素,导致了需求方(女性)消费的偏好产生了转移。

这一转移过程是这么进行的:在中国传统婚姻模式下,一般是由女性脱离父母,嫁入男方家庭,也就是婚姻剥离了女方的原居住地,此时女方在婚配中必须衡量男方有没有住房,
但随着房价的虚高,大大超出人们实际支付能力时,拥有住房的男性相对在减少,而没有住房的男性相对在增加。

从女性角度来讲,由于价格p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地稳定,即女性对于婚配结果的心理预期较为稳定。

然而房价的虚高大大地增加了继续维持这种心理预期的成本,如果把目光从“无房适婚男性”转移到“有房适婚男性”,就可以消除这增加的成本。

女性在婚配中对住房的需求,这种心理变化投射出来的是对“有房适婚男性”的需求绝对和相对地增加。

相应地,婚恋市场会发生如下变化:在mh市场上,供给曲线减少到s2,需求曲线增加到d2,从而出现需求过热,产生缺口qh2-qh1;而在mnh市场上,供给曲线增加到s2,需求曲线减少到d2。

从而出现供给过剩,产生剩余qh2-qh1。

只要其条件保持稳定,这种缺口和剩余在短时间内是不会消除的,仅靠婚恋市场自身是无法调节的。

在“有房适婚男性”市场上,大比例的无偶女性增加,而在“无房适婚男性”市场上,大比例的无偶那男性增加,形成结构性无偶现象。

结构性无偶带来的社会问题颇多,最为直接的是大量刚毕业的男大学生、进城务工的农村男青年、收入微薄的适婚男性群体求偶难,大龄未婚青年增多,退后了整个社会的结婚年龄,进而影响到我国生育率下降、人口老龄化加速。

另外由于在择偶过程中过于注重经济因素,导致婚姻质量下降,离婚率逐年增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最后,扭曲的婚恋观会给整个社会风气带来长久而且深远的不良影响,对国人的价值取向产生误导,不利于我国精神文明
建设。

三、新婚姻法对结构性无偶的调整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婚姻法)于同年8月13日开始实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其中关注的焦点在新婚姻法的第七条和第十条。

前者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被网友俗称“谁父母出资,房子归谁”。

后者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被网友俗称“谁首付,房子归谁”。

有网友称新婚姻法的出台使“婚姻在拜金路上刹车”,看似调侃,其分析起来不乏几分道理。

新婚姻法的第七条和第十条无疑给广大女性一个申明:法律上不再承认仅仅通过婚姻缔结而获得的房产权(夫妻之间的遗赠除外),通俗讲就是如果房产权当时或将来归男方所有,结婚后女方并不能自动获得部分房产权。

对于婚恋市场而言,新婚姻法属一个非市场因素,它的到来使得“有房适婚男性”弥补房价给女性带来的成本这一功能大打折扣,或者弥补的风险性
大大增加。

相反,与情投意合男性结婚,尽管房价带来的成本依然存在,但对婚后婚姻稳定的预期会提高。

不管嫁给“有房适婚男性”还是情投意合的男性,房价带来的成本都等价存在,但后者的婚姻稳定性更高,这就使得女性的目光从“有房适婚男性”转移到情投意合的男性身上,即贝克尔说的“高质量的男子和高质量的女子结婚,低质量的男子和低质量的女子结婚”的均衡状态。

如图(3)、(4)所示, t0表新婚姻法出台时间, l1 、l1分别反映“有房适婚男性”和“无房适婚男性”需求量的变化,l2、l2分别反映“有房适婚男性”和“无房适婚男性”供给量的变化。

t0时,需求量下降,出现拐点,房价的上升导致供给量缓慢下降,但幅下降幅度比需求量曲线小,因此mh市场缺口逐渐缩小。

由于女性对mh 的需求量减少,则会转移到mnh市场进行挑选,则对“无房适婚男性”的需求量增加,l1出现拐点,这一市场上的剩余逐渐减少。

由上述分析可见,新婚姻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结构性无偶进行了调整。

最新出炉的《2011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写道:“2011年的调查中68.3%的女性认为男性要有房才能结婚,2010 年的调查中 70.8%的女性认为男性要有房才能结婚,比例有微弱下调。

”〔12〕但报告同时表明, 46.8%的人表示对新婚姻法的“具体内容不是太了解”,可见新婚姻法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还是比较小的。

四、结论
婚恋观涉及到我国社会稳定以及未来人口结构发展等社会问
题,扭曲的婚恋观及其带来的结构性无偶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采取一定的措施是必要的。

(一)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

新婚姻法的出台,让已经变形了的婚恋观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扭转,对结构性无偶产生了一定的调整。

然而由于新婚姻法出台的时间较短,知晓度相对较低,因此为进一步加速扭转趋势,有必要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城市女青年了解新规定,逐渐降低房价在婚恋条件中的权重,进而对自身的婚恋行为作出慎重选择。

在基于情感和经济因素的综合考虑上,选择更为稳定的婚配对象,提高整个社会的婚姻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延缓离婚率的上升,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

(二)减轻青年住房压力,弥补婚恋二元市场的鸿沟。

由上述分析可知,婚恋市场出现的结构性无偶主要是由巨大的住房压力带来的。

因此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政府务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减轻青年的住房压力,加大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健全房地产市场机制。

另一方面加大贫富差距调节力度,使低收入青年在绝对和相对意义上增加收入,逐渐弥补婚恋二元市场的鸿沟,提高适婚男女的匹配率,促进婚恋市场有效运行。

(三)积极健康的婚恋观引导。

自然婚恋问题不能仅靠一纸文书就能决定走向的,还应结合“本质上在全社会推动忠贞、责任、和谐、挚爱的家庭情感和婚姻观”双管齐下,引导我国青年形成积极健康的婚恋观,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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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11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eb/ol〕. http:///view/e789c48ed0d233d4b14e6926.html.
【责任编辑:陈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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