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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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1995.07.01【实施日期】199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所);(三)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八)急救中心(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所);(十一)护理院(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育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领取工商执照的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整形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申请设量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管理。

驻京的各军兵种及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八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所辖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当地的医疗资源。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制定所辖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18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4年6月25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示。

完整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

完整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

完整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来了!2017-09-29 23:56《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总则第1条指导思想(略)第2条主要规划依据(略)第3条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

第4条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16年至2035年,明确到2035年的城市发展基本框架。

近期到20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第一章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明确发展目标、规模和空间布局第一节战略定位第5条北京城市战略定位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第二节发展目标(略)第三节城市规模第14条严格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分布按照以水定人的要求,根据可供水资源量和人均水资源量,确定北京市常住人口规模到2020年控制在2300万人以内,2020年以后长期稳定在这一水平。

1.调整人口空间布局通过疏解非首都功能,实现人随功能走、人随产业走。

降低城六区人口规模,城六区常住人口在2014年基础上每年降低2—3个百分点,争取到2020年下降约15个百分点,控制在1085万人左右,到2035年控制在1085万人以内。

城六区以外平原地区的人口规模有减有增、增减挂钩。

山区保持人口规模基本稳定。

2.优化人口结构形成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功能疏解提升相适应的人口结构。

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政策,发挥公共服务导向对人口结构的调节作用。

加快农村人口城镇化进程。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提升人口整体素质。

采取综合措施,保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提高城市发展活力。

3.改善人口服务管理构建面向城市实际服务人口的服务管理全覆盖体系,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在常住人口2300万人控制规模的基础上,考虑城市实际服务人口的合理需求和安全保障。

4.完善人口调控政策机制健全分区域差异化的人口调控机制,实现城六区人口规模减量与其他区人口规模增量控制相衔接。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2012年北京40家定点医疗机构

2012年北京40家定点医疗机构

序 5 6 7
西城区3家 编码 04100033 02100056 02100057
医疗单位名称 北京市先农坛体育场门诊部 北京市什刹海体育运动学校医务室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党校医务室
邮编 100050 100009 100044
地址 西城区先农坛体育场内 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57号 西城区车公庄大街6号
08162136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街道翔牌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社区卫生服务站 08100137 北京电影学院医务室 08100138 北京工业大学西区医务室
100096 100088 100044
海淀区西三旗东建材城西路12号 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 海淀区三虎桥南路17号院北院
丰台区2家 序 编码 医疗单位名称 21 06111093 北京市木樨园体育运动技术学校门诊部 22 06111094 北京市对外服务办公室机关门诊部
邮编 100042 100041
地址 石景山区石门路368号 石景山区八大处路35号
序 25 26
邮编 102416 102446
地址 房山区河北镇黄土坡村军工路 房山区良乡镇下禅坊村村南
序 27 28 29
医疗单位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汇晨老年公寓医务室 北京市昌平歇甲田园风光养老院医务室
邮编 地址 100076 大兴区西红门镇志远庄村
32 33 34 35 36 37 38
24162065 24162066 24100067 24100068 24100069 24100070 24100071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大兴区虹枫老年护养院医务室 北京市大兴区爱晚老年护养院医务室 北京市大兴区安泰老年护养院医务室 北京市大兴区新秋老年公寓医务室 北京市芦城体育运动技术学校医务室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京政字〔2016〕8号))同意,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和部门、单位情况,认真推进《规划》实施工作。

我委将就《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跟踪、分析和评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15日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发〔2015〕14号)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现状1.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北京作为我国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是京津冀城市群和环渤海地区的核心城市,面积1.64万平方公里,辖16区。

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2170.5万人,地区生产总值22968.6亿元,全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收入4723.9亿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859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69元。

2.医疗卫生资源状况经过长期发展,首都卫生事业已经形成了体系较为健全、功能较为完备、层次较为清晰、可及性比较良好、水平基本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体系。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1.28•【字号】京卫妇社字[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根据《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与建设规划,提出了到2008年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规划目标、设置标准、建设原则、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等具体要求。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京卫妇社字[2006]2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北京市卫生局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现印发你部门,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2.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管理规范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与建设规划工作,建设规模适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城乡、服务方便适宜、居民信任满意的首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现制定本规划。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京卫医字[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42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现将《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质量意识,积极配合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开展工作,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各区县卫生局参照本规定加强辖区内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第一部分总则为加强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质控中心所在的医疗机构称为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

第二条质控中心通过竞争方式或根据工作特殊性通过指定方式产生。

竞争方式产生的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未发生需要变更质控中心主任委员资格条件的,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4年后,该专业质控中心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指定方式产生的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每届任期2年。

2年后,如工作需要,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第三条获得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资格后,应当与市卫生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四条质控中心设立主任一名,该主任应当由主任委员单位相关专业科室现职负责人或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也可由相关院级领导兼任。

非院级领导兼任主任的质控中心,应当指定一名院级领导分管质控中心工作。

2012年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

2012年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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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闵庄路天香颐小区16号楼3SJQZTXYSQZ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小区31号楼3HDJDXNZSQWSFWZ海淀区黄亭子甲2号3HTZSQZ海淀区魏公村路19号楼西侧平房3WGCSQZ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3号院内二层小楼3GYSQWSFZ海淀区志新村小区8号3HDQXYLWSFWZX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二条甲334-1013HDQZGCJDBFSSQWSFWZ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村一区215号3SJQZMTCSQZ海淀区清河三街72号3QHJDQSYSQZ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8号办公楼一层3YADJDCWLSQZ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45号院3GJKJDHJLSQZ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3QNZZXYSQZ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东冉村常青园1区7号楼地下一层3SJQZCQYSQZ北京市海淀区青云北宿舍第二管区21号3ZGCJDQYBQSQZ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小区朗秋园3楼1门1033HYLJDTYSQZ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19号楼1号3MGCSQZ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79号627楼3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街道兰园小区物业白楼3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3YJYSQZ北京市海淀区吴家村10号院3WJCSQZ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溪山嘉园山景轩5号楼3SJQXSSQZ海淀区双榆树南里二区3号平房3BXGJDSASQZ北京市海淀区定慧寺恩济里小区16楼附属办公楼一层3BLZJDNJLSQZ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3ZYCJDXMZB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3HTGYJGMZB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皂君庙东里3ZJMSQWSFWZ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3TIEKEYUANSHEQUZHAN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花园村甲10号3HDQGJKJDHYCSQWSFWZ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展春园小区29号楼南侧平房3HDQXYLJDZCYSQWSFWZ北京市海淀区知春东里9号110号3ZHICHUNDONGLISHEQUZHAN 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一楼3SHDSQZ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烟树园5号楼B113SGJDYSYSQZ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承泽园1号3YYJDCZYSQZ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西冉村西渔厂内3SJQZXRSQZ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西小营集镇3SJTZQSJSQZ海淀区翠微路4号院颐源居小区6号楼1层及5楼1层3YFDJDYYJSQZ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5号楼3WSLJDWSYSQZ北京外文印刷厂宿舍3GJKJDWWSQZ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辛村25号3XSJDXSSQZ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中坞村362号3SJQZYQSQZ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街道一亩园居委会150号3HDQ北京市海淀区骚子营二区67号3HDQ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3QHJDQMSQZ3XBWZXLSQZ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亮甲店村北北京市西六建材有限责任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3号3BTPZJDYSJSZYSQZ北京市海淀区颐东苑3QLQJDAQBSQZ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3ZGQXJ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路42号3SJTZXBTSQZ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4号3XYLJDDHWXDCSQZ马连洼街道菊园小区院内3梅园社区站北京市海淀区温泉路116号3SJTZZJXSQZ海淀区十王坟村四季青乡敬老院内3SJQJLY海淀区曙光花园望塔园综合楼一层3SGJDSGHYSQZ海淀区天秀花园安和园11号楼3TXHYSQ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西裕龙新村3YLSQ北京市海淀区莲花小区2号楼3门设备层耳房3LHSQ海淀区永泰庄甲15号3HDQXSQJDYTSQWSFWZ 海淀区复兴路24号3HDQWSLJDFXLSQWSFWZ 海淀区清河小营阳光北里4号楼旁3HDQQHJDSJSQWSFWZ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街道厢黄旗树村万树园小区3SDJDSCSQZ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3SLSDKXYJYWSS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15号院3XYLJDJXSQZ海淀区翠微南里1号平房3WSLJDCWNLSQZ海淀区安宁里小区吉泽超市路北平房3HDQQHJDANLSQWSFWZ 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81号院四号楼西设备层西侧房屋3TCJDYJLSQZ北京市海淀区马神庙1号3BLZJDHEYSQZ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1号院3WSLJDTLSSSQZ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7号院甲3号3TCJDXMSQZ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路甲1号3DONGYLNGYYWS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铭科苑小区物业楼二层3XIEQSQZ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3HYLJDBYSQZ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52号3HDYXJYZX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南8楼3GJKJDFNSQZ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坡上村12号3GJGX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10号3XSQJDJCCLHSQZ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40号院3TCJDXJYSQZ北京市海淀区厂洼小区紫竹院街道社区中心一层3ZZYJDCWSQWSFWZ北京市海淀区木樨地茂林小区7号楼北一层3YFDJDMLSQZ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翠微西里小区3WSLJDCWXLSQZ海淀区清河街道朱房前街55号3QHJDQSYSQZ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东王庄小区8号楼3ZGCJDDWZSQZ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小区10号楼地下室一层3TYYSQZ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定慧北里27号楼5门1023DHSSQZ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6号1号楼3XXCYBDLYJSSQ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街道八角东路12号锅炉房东侧3JXYSQ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0号楼南侧3HQYSQ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车耳营村3CEYSQ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后沙涧村3HSJSQ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街道龙岗路3号3XSQJDLGSQZ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西路15号3QHJDYMSQZ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街水清木华园1-1073ZGCJDSQMHYSQWSFWZ 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今日家园5号楼地下一层B02、B033SWSQZ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号3YMYGLCYWS12 12 12 12 12 12 13 12 3 12 12 13 12 12 13 12 13 12 12 12 12 12 13 12 11 11 11 13 13 13 13 13 12 3 12 12 3 12 12 11 11 13 13 11 1111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13 3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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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

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

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目录前言第一部分规划背景一、资源现状二、问题分析三、规划需求第二部分设置规划一、指导思想二、规划目标三、规划原则四、配置标准五、资源调整第三部分政策实施和保障前言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是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逐步缩小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服务利用和健康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编制《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合理配置北京医疗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服务公平、可及和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编制的目的是:进一步优化北京市医疗资源配置,为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提供准入依据,为政府确定涉及医疗机构建设的重点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及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规划》编制的范围是:全市除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含军队和武警医疗机构)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中医医疗机构和部队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分别由中医主管部门、军队和武警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划另行制定。

《规划》编制的重点是:明确“十二五”时期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划目标和原则;确定“十二五”时期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标准、分类调整措施和相关政策保障。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卫生发展改革规划》、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相关法规。

“十二五”时期全市医疗机构设置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和管理行为,应符合本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本规划到期后将根据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一部分规划背景一、资源现状截至2011年底,全市拥有医疗机构9537家(包括村卫生室但不包括驻京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床位99246张;卫生技术人员181938人,包括执业(助理)医师69749人,注册护士72812人。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定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为三级综合医院的批复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定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为三级综合医院的批复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定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为三级综合医院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京卫医政字(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定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为三级综合医院的批复京卫医政字(2014)42号朝阳区卫生局:你局《关于将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核定为三级医院的请示》(朝卫字〔2014〕39号)收悉。

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和《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原则,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位于朝阳区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东南部地区。

为满足所在区域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中对我市区域医疗中心的规划建设要求和医疗机构配置标准,结合《朝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朝阳区“十二五”时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同意将北京市垂杨柳医院规划为朝阳区南部的区域医疗中心,医院级别核定为三级。

二、该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三级综合医院标准进行学科、人员等方面的配备、建设和管理;并按照医院评审的相关要求,重新核定级别三年后,向我委提出医院等次的评审申请。

三、该院应根据辖区服务人口规模和医疗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床位资源,加强重点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辖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危急重症和部分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需求;并建立与周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协作转诊机制,推进分级有序就医模式的实施。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3月18日。

国发〔2012〕1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2〕1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实践,是建设现代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贯穿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综合改革。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

为巩固扩大前一阶段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明确2012-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是未来四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一、规划背景自2009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实现了阶段性目标。

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框架初步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人数达到13亿人,筹资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保障范围从大病延伸到门诊小病,城乡医疗救助力度不断加大。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药品安全保障得到明显加强;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同步推进,开始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机制。

民营医院组建营销部的可行性报告

民营医院组建营销部的可行性报告

民营医院组建营销部的可行性报告第一篇:民营医院组建营销部的可行性报告民营医院营销学民营医院营销经验之谈民营医院组建营销部的可行性报告市场前景分析民营医疗营销方法的分析线下营销的具体做法如何组建营销团队营销团队文化理念建设营销团队成功的管理理论费用预算预计效果绩效考核领导关怀一、市场前景分析21世纪影响人类的三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而肿瘤是最直接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疾病,从古至今,肿瘤的治疗一直都是局限于中医、手术、放疗、化疗这些常规治疗方法的身上,随着科学的进步,生物细胞免疫疗法的出现为肿瘤的治疗打开了新的局面。

生物细胞免疫疗法的治疗六大优势1.安全性:利用人体自身细胞杀死肿瘤细胞,无毒副作用;2.针对性:DC细胞识别,直接吞噬肿瘤细胞,CIK细胞非特异性杀伤肿瘤细胞;3.持久性:启动机体免疫系统,恢复机体免疫功能,持久杀伤肿瘤细胞;4.全身性:重建和提高患者全身的机体免疫功能,全面识别、搜索、杀伤肿瘤细胞,有效防止肿瘤的复发和转移;5.彻底性:提高机体免疫能力,彻底清除体内残留肿瘤细胞和微小转移病灶;6.适应症广:有效治疗大多数实体肿瘤,并能消灭对放、化疗不敏感及转移的肿瘤细胞。

因此生物细胞免疫疗法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民营医疗营销方法的分析再好的产品,进入市场,为了达到更快的让市场认可、让患者得到实惠,需要尽最大力度的宣传。

广告,是一种最直接的营销手段。

目前比较流行的说法,线上广告,线下广告,信息时代,一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的,统称为线上广告,一切靠人为传播的,不是通过网络传播的,统称为线下广告。

两者是相互促进,不是相互矛盾,相互补充,不是相互排斥。

线下营销的具体做法。

地面营销包涵:义诊、转诊、会议营销等多种形式。

1、义诊,联系权威单位,比如北京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举行两癌筛查活动,为广告患者免费举行义诊活动。

2、转诊,通过对大型肿瘤医院(北京市肿瘤医院、中国科学院肿瘤医院、307、301、北京振国肿瘤医院、北京伟达肿瘤医院等)中专家的接触认识,通过专家把患者转诊到我们单位;通过对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河北县城、特别是保定肿瘤医院主任医生的联系,把患者转诊到我们单位治疗。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一、政策环境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出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一直以来,中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国有管理,国有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直接管辖,设立民营医院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

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设立,但各地卫生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少批准民营医院的设立申请。

自2001 年起中国开放医疗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后,民营医院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依然面临着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

直到2009 年新医改以来,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民营医院进入的政策壁垒逐渐消除。

历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一)2009 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二)2010年出台《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三)2010 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职能设置与人员配备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发文字号】京卫药械字[2015]3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职能设置与人员配备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15]31号)市医院管理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有关三级医疗机构: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职能设置,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队伍建设,提高医学工程技术保障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和医院评审标准等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职能设置与人员配备指导意见》,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其他医疗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借鉴。

请市医院管理局和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各有关医疗机构,并指导其认真落实。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6月1日北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职能设置与人员配备指导意见医疗机构应设立独立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由医疗机构院级领导直接分管,部门名称为医学工程部或医疗器械部(处、科)。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建立由院级领导、临床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职能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

医疗器械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应包括: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的需要,负责医疗器械配置规划和年度采购计划的组织、制订、实施等工作;负责本院医疗器械购置、验收、质控、维护、修理、计量、应用分析和处置等全程管理并提供技术保障;建立健全医疗器械使用监督和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保障在用医疗器械处于安全可使用状态;对临床使用科室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医疗器械的使用培训,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行为,提高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推进在用医疗器械全周期的信息化管理;开展医学工程学科建设,不断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医疗器械管理能力和技术保障水平。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关于征求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的意见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关于征求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的意见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关于征求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关于征求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的意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安排,将于2015年9月下旬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

为做好草案的修改工作,定于7月29日至8月7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欢迎积极参与发表意见。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2015年7月29日附件《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第三章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第四章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机构(以下简称指挥调度机构)的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诊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包括专门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具有急诊抢救能力,接收、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患者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

院前医疗急救秉持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宗旨,坚持普遍服务原则。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执业范围、服务和收费标准,为居民持续提供服务。

北京市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0年-2035年)

北京市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0年-2035年)

北京市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0年-203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0年-2035年)目录第一章总则一、规划背景二、主要规划依据三、指导思想四、规划原则五、规划对象、范围和期限六、规划目标第二章首都医疗卫生资源总体情况一、现状二、存在问题第三章规划内容一、严格控增量疏存量,分级分类分区统筹规划全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二、持续推进分级诊疗,提升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三、优化调整医疗卫生体系结构,补齐资源短板四、落实首都国际科创中心功能定位,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五、以“新基建”为抓手,加快科技创新应用,推进“智慧医疗”和“互联网+”健康医疗六、突出医防并重,健全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七、纵深推进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八、提升国际医疗服务能力九、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防护设施规划建设第四章组织实施保障一、完善规划实施统筹协调机制二、拓宽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投入渠道三、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四、加强宣传培训第一章总则一、规划背景依据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我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启动编制了北京市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根据市委十二届第十五次全会精神和《关于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市委城工委主任专题会议纪要要求,我们对专项规划进行了优化完善,形成了规划文本。

规划重点是细化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提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设施空间布局,引导医疗卫生设施近期规划实施,做好与各区分区规划的衔接。

二、主要规划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三)《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四)《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五)《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六)《“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七)《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八)《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九)《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1)三、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立足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立足中心城区医疗卫生资源疏解、立足深化供给侧改革、立足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有序推进医疗卫生功能疏解转移,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布局,持续推进我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21
【摘要】<正>京政发[2014]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
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总页数】4页(P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J], ;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在校集体就餐管理的通知 [J],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J],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
务办公室)列入市政府组成部门的通知 [J],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
员会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老城保护房屋修缮技术导则(2019版)》的通知京建法[2020]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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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6•【字号】京政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6〕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符合首都特点的医疗服务体系,现将《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6日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自2012年本市率先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以来,各项改革措施相继落地,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公立医院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4〕3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思路、原则与目标(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并发挥其关键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调整优化医疗服务体系格局,率先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重点推进“两个分开,三个机制,两项制度,三个支撑”体制机制改革,即持续推进医药分开、继续深化管办分开,着力在医保调控机制、价格调节机制、财政投入机制改革上取得突破,持续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发挥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支撑作用。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京卫医字[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83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要求,为做好北京市的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市卫生局医政处齐士明联系电话:83970633传真:83560322电子邮箱:**************二○一二年四月五日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要求,为做好北京市医院评审工作,促进医院健全管理制度和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均应遵照《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参加评审(不含军队和武警部队医院,下同)。

第三条北京市的医院评审工作,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分为医院自我评价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评价两个阶段。

第四条北京市的医院评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评审、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有效提升医院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北京市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在卫生部制订的相应标准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的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进行调整并报卫生部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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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目录前言第一部分规划背景一、资源现状二、问题分析三、规划需求第二部分设置规划一、指导思想二、规划目标三、规划原则四、配置标准五、资源调整第三部分政策实施和保障前言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是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逐步缩小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服务利用和健康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编制《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合理配置北京医疗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服务公平、可及和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编制的目的是:进一步优化北京市医疗资源配置,为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提供准入依据,为政府确定涉及医疗机构建设的重点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及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规划》编制的范围是:全市除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含军队和武警医疗机构)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中医医疗机构和部队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分别由中医主管部门、军队和武警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划另行制定。

《规划》编制的重点是:明确“十二五”时期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划目标和原则;确定“十二五”时期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标准、分类调整措施和相关政策保障。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卫生发展改革规划》、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相关法规。

“十二五”时期全市医疗机构设置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和管理行为,应符合本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本规划到期后将根据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一部分规划背景一、资源现状截至2011年底,全市拥有医疗机构9537家(包括村卫生室但不包括驻京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床位99246张;卫生技术人员181938人,包括执业(助理)医师69749人,注册护士72812人。

按常住人口计算,每千人口拥有编制床位4.92张(实有床位4.69张),执业(助理)医师3.46人,注册护士3.61人。

医疗资源配置高于全国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平均水平。

全市医疗机构按举办类型分:公立医疗机构6286家,均为非营利性,编制床位86356张;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3251家,编制床位12890张,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2573家,编制床位7583张;非营利性医疗机构678家,编制床位5307张。

按医疗机构级别分:三级医疗机构52家,编制床位41146张;二级医疗机构116家,编制床位33222张;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369家,编制床位24878张。

按医疗机构类别分:医院569家,编制床位89420张,其中综合医院323家,编制床位58591张;专科医院121家,编制床位19475张;中医医院(包括中医、中西结合和民族医院)117家,编制床位11129张;康复医院和护理院8家,编制床位225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904家,编制床位6302张;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和疗养院49家,编制床位3524张;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急救中心(站)4184家,均不设置床位。

二、问题分析北京市医疗资源丰富,但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反映在医疗资源分布相对不均衡、结构不合理、整体使用效率不高、分级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尚未形成等方面,群众“看病难”问题依然存在。

(一)医疗资源分布相对不均衡。

由于历史原因,多数面向全国服务、床位规模较大、承担国家级医疗中心职能的大医院均集中在中心城区发展,使中心城区医疗资源相对密集,郊区县和新城医疗资源相对稀少。

考虑中心城区大医院外地患者就诊比例高的现状,面对本市常住人口服务的医疗资源分布仍相对不均衡,既影响了医疗资源利用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也不利于中心城区人口和产业的疏解,更造成中心城区交通、环境和能源压力日益增大。

(二)医疗资源结构不合理。

一是各层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分工不清,导致三级医院等大医院超负荷运转与大量基层医疗服务资源利用不足现象并存。

二是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不均衡,多元化办医格局尚未形成,不能满足群众的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三是康复医院和护理院等中间性医疗机构发展严重不足,无法及时、有效地分流大医院康复期病人和需要长期护理的病人,影响了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

(三)医疗资源整体使用效率不高。

2011年底,全市医疗机构编制床位使用率为76.02%,平均住院日12.9天,整体使用效率不高。

三级医疗机构和郊区二级医疗机构的编制床位使用率已分别达到92.55%和89.65%,平均住院日分别为11.5天和15.3天,仍有潜力可挖。

一级医疗机构和城区二级医疗机构的编制床位使用率仅为45.72%和69.96%,平均住院日分别为13.8天和14.1天,需进行结构调整。

三、规划需求“十二五”时期是北京坚持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

深入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对北京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做好北京市医疗资源的空间布局、结构优化和体系完善等整体规划工作意义重大。

(一)城市发展定位对医疗服务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北京市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国内来往交流更加密切,境内外人口流动规模和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对北京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在技术质量、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北京市城市功能区域的划分、产业空间布局的调整、中心城区人口的疏散和迁移,重点功能区和城市发展新区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作为公共配套服务重要内容的医疗服务设施,其配置相对滞后的矛盾逐步凸显,需要在医疗资源配置中进行统筹规划,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二)人口结构变化和医疗保障水平提高使医疗服务需求快速增长。

截至2011年底,北京市常住人口已达2018.6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常住人口比例为14.5%,老龄人口比例有所增长。

全市有1901万人参加了各类医疗保险,占常住人口的942%,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

人口结构的变化及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使群众潜在就医需求得到进一步释放。

自2007年起,全市医疗服务总量保持持续增长态势,2011年各类医疗机构的总诊疗服务量已达1.62亿人次,住院服务量已达201万人次,总诊疗服务平均年增长9.7%,出院患者平均年增长8.7%,且增长趋势依旧。

(三)经济社会发展进步需要医疗服务供给满足多层次需求。

2011年,北京市地区生产总值已达16000.4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9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4736元,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支付能力有了大幅提高,市民更加关注自身健康。

同时,随着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进程,北京市高端产业和高素质人才的聚集不断增加,不同人群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将日益呈现多层次、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趋势。

北京市医疗资源配置在重视强基层、保基本的基础上,还应体现出多元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以有效满足不同层次的就医需求。

(四)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应符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明确提出要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不同层次医疗服务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和分级有序医疗服务体系。

医疗资源的配置要遵循上述要求,科学规划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功能、规模、布局和服务衔接机制,以实现对医疗需求的有效规划和引导,最大限度地提升医疗服务效率,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缓解“看病难”问题。

第二部分设置规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要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坚持立足北京市情和功能定位,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提高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推动健康公平和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医疗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规划目标(一)构建层次分明、功能互补,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的分级有序医疗服务体系。

建立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分工协作的区域医疗服务体系。

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负责急、危、疑难重症患者的医疗服务;康复医院和护理院负责疾病恢复期患者的康复治疗、慢病终年卧床和临终关怀患者的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提供“六位一体”(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诊治,社区康复和护理等。

通过形成治疗、康复、护理紧密衔接的服务机制,实现“大病小病分开、急病慢病分治”的服务效果。

(二)促进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按照“一视同仁、扶优扶强、促进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在规划设置上给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三、规划原则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城乡统筹,均衡发展;提升水平,注重内涵;公平可及,保障健康”的总体原则,坚持“大北京、大卫生”理念,实现“增加总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

(一)增加总量。

根据人口规模变化情况,按照床位配置标准合理增加医疗资源总量。

1.增量医疗资源主要满足区域医疗中心、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以及供需矛盾突出的薄弱专科发展需要。

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

2.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新建、迁建和扩建医疗机构的单个院区床位规模不得超过1000张。

(二)盘活存量。

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对区域内存量资源进行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

3.积极推进城市资源密集区的优质医疗资源向郊区县、新城和资源薄弱地区转移和发展。

重点向通州新城、顺义新城等优质资源不足的重点新城和规划有外迁人口安置区、大型住宅居住区等区域倾斜。

4.除位于交通不便的山区、半山区镇(乡)卫生院可根据需求保留一定规模床位外,缩减使用效率低下的医疗机构床位规模,缩减的床位指标重点用于满足区域医疗中心、康复医院和护理院发展需求。

(三)提高质量。

严格控制中心城区公立医院规模,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着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5.除已立项和续建项目外,“十二五”时期,城市五环路以内不再新举办和扩建各级公立综合医院,以提高整体使用效率和技术服务水平为主要方向,重点改造陈旧老化的基础设施,将医院“做精、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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