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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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调解中法院调解
摘要:司法的存在是为了社会生活的更好地进行,十八大以来法治社会的建成越来越吸引广大人民的关注,法官调解是民事调解中重要的一种方法。在真正的诉讼调解的过程中,法官中立主持调解,那么这要遵守什么程序、原则,以及运用什么样的方式调解是值得探讨的。法官调解工作对于解决纠纷起着重要作用,也是法律作用和社会作用的统一。
关键词:法官;调解;法院调解;法官调解;调解方法
引言:调解是法律与情理的一种融合,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并且按照《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一种解决矛盾纠纷的艺术。调解,词源出处指由第三方居于矛盾双方中间居间调处,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调解是我国目前处理民事案件、行政侵权赔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现阶段形势任务得出的科学结论,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创新,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有注释)现阶段中国主要的调解方式是法院调解,法院每年调解的案件都在百万件以上,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2,第225页。他以法律和道德为评判标准,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以调解的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达成协议。
一、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及特征
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言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法院调解死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法院调解由三个显著特征:首先,他是一种诉讼活动。其次,他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职能活动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其三,它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但达成协议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吴明童。第15 章法院调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修订版,第236页。
法院调解的特征有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广,囊括了所有纠纷,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形式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不像人民调解仅限于民间纠纷,而行政调解限于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之内(2)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即调解书,具有完全强制执行力,若发现调解协议有错误的,需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撤销,否则,原来的调解仍需要继续执行。
(二)法院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中国现行法院桃姐制度的依据。1.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9条把调解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第八章(第89-91条)是专门规定调解内容的,规定了调解的原则、调解方式、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书的效力和制作以及调解中介的条件等。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86 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
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的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0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不可以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此外,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应当及时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15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挥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妮儿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126条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部分“调解”(第91-97条)对调解制度进行了细化。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的,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咱家调解的,初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以外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第94条规定:“吴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第95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96条规定:“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节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第97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此外,第84 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第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183 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