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
法官调解经验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在法官调解工作中的几点经验。
法官调解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下是我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总结出的几点经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充分认识法官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法官调解工作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新时代背景下,法官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我们要充分认识法官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二、把握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1. 尊重当事人意愿。
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工作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2. 维护法律尊严。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法律原则,依法调解,确保调解结果合法、公正。
3. 注重调解效果。
调解工作的目的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要注重调解效果,力求做到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社会和谐。
4. 强调沟通协调。
调解工作需要法官与当事人、其他调解人员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协调各方利益,达成共识。
三、提高调解工作的技巧1. 主动了解案情。
在调解前,法官要全面了解案情,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矛盾焦点、争议事实等,为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2. 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
调解过程中,法官要注重营造和谐、轻松的调解氛围,使当事人能够放下心理负担,积极参与调解。
3. 把握调解时机。
调解时机把握得当,能够有效提高调解成功率。
法官要根据案件特点,把握调解的最佳时机,争取在第一时间化解矛盾。
4. 运用多种调解方法。
调解工作没有固定的模式,法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如:说服教育、换位思考、利益平衡等。
5. 善于运用心理学知识。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善于运用心理学知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官在日常工作中 调解经验
法官在日常工作中调解经验以法官在日常工作中调解经验为标题,我们来探讨一下法官在调解案件中应该具备的经验和技巧。
作为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调解是指法官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纠纷。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法官在调解中应该具备的经验。
法官在调解中应具备专业知识。
法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有深入的了解。
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才能在调解中正确引导当事人,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官在调解中应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
沟通是调解的核心。
法官需要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理解他们的需求和利益诉求,同时也要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在沟通过程中,法官要注重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逻辑性,避免产生误解或歧义。
法官在调解中应具备公正、中立的态度。
法官是公正的第三方,应当在调解中保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客观公正地评估双方的主张,并根据法律法规做出判断和决定。
只有在公正中立的基础上,调解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法官在调解中应具备耐心和细心。
调解过程中,法官需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仔细研究案件材料,深入了解纠纷的背景和原因。
法官需要将双方的意见和诉求进行整合,并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需要法官具备细致入微的观察力和思考能力。
法官在调解中应具备灵活性。
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和特点,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套用。
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和方法。
有时候,法官需要运用心理学知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和情绪,以便更好地引导他们走向和解的方向。
法官在调解中应具备决断力。
调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可能存在分歧和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果断地做出决策,并给出明确的调解结果。
法官应当充分权衡各方的利益,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做出决策,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在日常工作中的调解经验是非常重要的。
法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良好的沟通技巧、公正中立的态度、耐心细心的工作态度、灵活性和决断力。
法院调解典型案例
法院调解典型案例在一个宁静的小镇上,有两位邻居,张大爷和李大爷。
这两位大爷平时就有点小摩擦,这不,因为一棵长在两家院子边界上的老槐树,矛盾彻底爆发了。
张大爷觉得这棵树是他爷爷那辈儿种下的,理应归他家。
李大爷却认为,树虽然种在边界上,但这么多年都是他家在照顾,树就该是他家的。
双方各执一词,争得面红耳赤,最后闹到了法院。
法院的王法官接手了这个案子。
王法官那可是调解的高手,一见到两位大爷气呼呼的样子,就笑着说:“两位大爷呀,咱先消消气。
这树又不会跑,咱总能商量出个办法来。
”王法官先仔细地查看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发现这棵树的归属确实很难说清楚。
于是,他决定从邻里情的角度入手来调解。
王法官把两位大爷拉到一旁,开始跟他们唠家常:“大爷啊,你们在这小镇上住了大半辈子了吧?这老邻居的感情多珍贵呀。
就为了这一棵树,伤了这么多年的和气,多不值得啊。
”两位大爷听了,虽然脸上还是气鼓鼓的,但神色稍微缓和了一些。
然后,王法官提出了一个主意:“我看啊,这树呢,咱也别争是谁家的了。
它长在这边界上,就当是两家共同的财产。
以后呢,树的养护就两家一起负责,结的槐花啊,两家也都能分享。
这样既不伤感情,还能让这棵老槐树继续见证你们两家的情谊,多好呀。
”张大爷哼了一声说:“这树本来就是我家的,我凭啥要跟他一起养。
”李大爷也不示弱:“你说是你家的就是你家的啊,这么多年我照顾的时候你咋不说。
”眼看又要吵起来,王法官赶紧打圆场:“两位大爷呀,咱们退一步海阔天空。
你们看,现在这树在这,不管它归谁,要是因为打官司伤了感情,以后这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多别扭啊。
咱们就按照我这个办法试试,要是不行,咱们再想别的辙。
”王法官又给两位大爷讲了几个邻里因为小事打官司最后反目成仇的例子,听得两位大爷心里直发毛。
两位大爷勉强同意了王法官的提议。
在王法官的见证下,两位大爷握了握手,算是达成了和解。
这起看似棘手的邻里纠纷,就这么在王法官的巧妙调解下圆满解决了。
这事儿在小镇上也传开了,大家都对王法官竖起了大拇指,说他真是有办法,既保住了老槐树,又修复了邻里情。
法官调解室工作制度
法官调解室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法官调解室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调解民事纠纷的机构。
第二条法官调解室工作应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法官调解室工作由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法官担任调解员,负责调解民事纠纷。
第四条法官调解室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调解范围第五条法官调解室受理的民事纠纷范围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第六条下列民事纠纷不适用法官调解室调解:(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纠纷;(二)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四)其他不适合调解的民事纠纷。
三、调解程序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向法官调解室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 referral。
第八条法官调解室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程序、调解效力、权利义务等事项,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第十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明确争议焦点。
第十一条调解员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愿和案件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调解员签字,加盖法官调解室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四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官调解室应当及时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调解效力第十五条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及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调解的技巧和方法
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调解的技巧和方法引言在法律领域,案件调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相比于诉讼程序,调解可以更快速、更经济地解决争议,并且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关系。
然而,案件调解并非易事,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技巧和方法。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
一、倾听和理解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首先要做到的是倾听和理解。
他们应该耐心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他们的诉求和关切。
只有真正理解了当事人的立场和需求,才能更好地进行调解。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应该善于观察和分析,从言语和非言语的细节中获取更多信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案件。
二、中立和公正作为调解的中介人,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他们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而应该客观地处理案件。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摆脱个人偏见和情感因素,以公正的眼光看待案件。
只有在中立和公正的基础上,调解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沟通和引导沟通和引导是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调解中必备的技巧。
他们需要善于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帮助他们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引导当事人探讨解决方案,并协助他们找到共同的利益点。
在沟通和引导的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注重语言的选择和表达方式,以避免引起误解或激化矛盾。
四、灵活和创新案件调解并非一成不变的过程,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灵活和创新的能力。
他们应该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灵活地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和技巧。
有时候,一些非传统的方法可能会产生出乎意料的效果。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应该不断学习和探索,以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
五、耐心和坚持案件调解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具备耐心和坚持的品质。
他们应该耐心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不断地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有时候,案件调解可能会遇到困难和阻力,但法院工作人员不能轻易放弃,而应该坚持下去,直到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结论案件调解是法院工作人员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工作之一。
法官在诉讼调解中的角色定位
法官在诉讼调解中的角色定位法官在诉讼调解中的角色定位法官是司法机关的核心,他们的职责是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要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
今天我想从“法官在诉讼调解中的角色定位”这个话题来探讨一下法官的作用以及其司法职责在调解中的重要性。
在诉讼调解中,法官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他们不仅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还要通过他们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案件进行分析,提出适当的建议和方案,并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促进民事纠纷的解决。
在诉讼调解中,法官的角色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在诉讼调解中需要担任调解的第三方,扮演公正中立的角色。
法官不能辅助其中一方,也不能倾向其中一方,他们需要对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进行监督和引导,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公平、合法。
其次,法官在诉讼调解中需要起到决策者的角色。
虽然调解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但这个协议必须通过法院的审查和审批,法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裁决,以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法官在诉讼调解中需要起到促进协议达成的角色。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能只是袖手旁观,他们需要积极参与诉讼调解过程,通过提供案件分析、法律解释、协调利益等方式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实现法院既能保护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尽量减少司法成本和精神损失。
下面我为大家列举三个具体案例,来进一步探讨法官在诉讼调解中的角色定位。
案例一: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对财产分配问题进行调解。
李某和张某是夫妻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夫妻生活后,他们的感情矛盾越来越大。
最终,他们决定离婚,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夫妻双方在财产分配上产生了分歧。
法官在庭审中发现,夫妻之间的财产是由一方占主导地位所得的,而另一方贡献较少。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建议将财产分配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并带领他们达成了妥善的协议,从而解决了离婚纠纷。
案例二:在房屋纠纷中,法官对道德赔偿问题进行协调。
民事二审法官调解意见反馈
民事二审法官调解意见反馈《X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征求意见稿)为审判活动提供统一审理标准,希望早日定稿出台。
但未具体涉及如下问题:1、一般担保责任中,债务人逃债不知去向,又无财产,债权人之起诉担保人是,是否必须追加债务人为被告。
本人意见:不必追加债务人为被告,这样可以节省时间,保护债权人利益。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一)项和《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2、借贷纠纷中,只起诉担保人,未起诉债务人的,如何确定担保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本人认为担保纠纷案件管辖权确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多名担保人,部分担保人逃避担保责任不知去向,债权人为了便捷保护自身权益,只起诉部分保人,没有起诉不知去向担保人,如何处理?本人认为: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被告应由原告确定,告谁是原告的权利,法院不应以职权追加被告。
约定按份担保的,放弃追究部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其他担保人只承担自己的担保份额责任。
没有约定按份担保的,因部分担保人下落不明而放弃追究担保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应当对全部担保承担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或被放弃追究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份额进行追偿;故意放弃部分担保人担保责任而导致加重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的,对被放弃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其他担保人不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部分担保人与债务人就担保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后,债务人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担保人进行撤诉,法院应当准予,但因撤诉而导致加重其他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对加重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其他担保人不承担。
上述浅薄意见,仅供参考。
法官调解案例
法官调解案例《法官调解案例》嘿,大家知道吗?法官调解可真是一门大学问啊!让我给你们讲一个超精彩的案例。
有一次,法庭上来了一对夫妻,他们吵得那叫一个凶啊!“这日子没法过了!”妻子怒气冲冲地喊着。
丈夫也不甘示弱,“不过就不过!”他们就这样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个不停。
当时啊,整个法庭都充满了火药味。
法官大人一看,这可不行啊,得赶紧调解调解。
法官就和颜悦色地对他们说:“你们俩都先别急,听我说几句。
你们想想啊,夫妻就像同坐一条船,在生活这条大河里航行,遇到点风浪就想弃船逃生,那怎么行呢?”夫妻二人听了,都沉默了一会儿。
接着法官又耐心地询问他们矛盾的根源。
原来啊,是因为一些生活中的琐事积累起来的不满。
法官语重心长地说:“哎呀,这些小事儿算什么呀!你们想想那些一起度过的美好时光,那时候多甜蜜呀!难道就为了这点小事儿要分开?”妻子有点动容了,小声说:“其实我也不想离婚,就是他总是不理解我。
”丈夫赶紧说:“我以后改,一定多理解你!”法官笑着说:“这不就对了嘛!生活哪能没点磕磕绊绊,关键是要学会互相包容。
你们说是不是?”夫妻两人都点了点头,就这样,一场婚姻危机被法官巧妙地化解了。
你们说,法官的调解是不是特别神奇?就像医生治病救人一样,法官用智慧和耐心调和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而且啊,难道大家不觉得法官就像是一个大家长,努力让大家和睦相处吗?这个案例也让我们明白,在生活中遇到问题并不可怕,只要我们愿意静下心来好好沟通,总能找到解决的办法,不是吗?千万别说没办法呀,办法总比困难多!总之,法官调解的案例还有很多很多,每一个都有着独特的故事和意义。
这些案例都告诉我们,和谐的社会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
人民法庭 调解经验
人民法庭调解经验人民法庭调解经验人民法庭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它通过法官的调解和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在实践中,人民法庭调解经验丰富且有效,本文将从准备工作、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等方面探讨人民法庭调解的经验。
一、准备工作在进行人民法庭调解之前,法官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法官需要了解案件的背景情况和争议焦点,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调解提供依据。
其次,法官需要掌握调解技巧和沟通技巧,具备公正、中立的态度,以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和理解。
最后,法官还需制定详细的调解计划和时间安排,确保调解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调解过程人民法庭调解的过程通常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开场、矛盾解释和协议达成。
在开场阶段,法官需要向双方当事人介绍调解的目的和原则,明确调解的程序和方式。
法官还需激发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主动参与调解,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矛盾解释阶段,法官需要开展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理解双方的主张和诉求。
法官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自由表达和互相倾听,以增进双方的沟通和理解。
此外,法官还可以运用问题导向的方式,帮助双方当事人深入分析问题的本质和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可能路径。
在协议达成阶段,法官需要促进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协商和妥协,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
法官可以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并在法律框架内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终,法官需要确保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双方当事人一起签署协议书。
三、调解结果人民法庭调解的目标是实现纠纷的解决和双方当事人的满意。
因此,在调解结果方面,人民法庭需要做到公正、合法和可执行。
首先,法官需要在调解过程中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官需要确保调解的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法官还需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制定具体的履行方案,确保调解的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法院调解流程
法院调解流程法院调解程序一般是调解的开始,调节的进行,最后是调节结束这三个程序。
具体流程如下:一、法院调解的开始1、开始的时间(1)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2)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在答辩期满前进行。
2、开始的方式(1)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2)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开始。
二、调解的进行1、调解的主持人:审判人员一人或合议庭共同主持。
2、调解的参加人(1)当事人相关法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一般案件可经其特别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离婚案件确实不能参加应出具书面意见;◆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诉讼代理人参加。
(2)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相关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3、具体的调解工作内容(1)审判人员查明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清是非与责任;(2)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宣传教育,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3)将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经过授权的代理人签名;(4)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三、调解结束1、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而结束;2、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又不愿意继续调解而结束。
对方要求太高法官调解不了
对方要求太高法官调解不了
众所周知,在民事纠纷中,涉案人士可以尝试通过法官调解解决纠纷。
然而,当一方提出要求过高时,法官调解就会困难重重。
近日,深圳一家法院对一宗民事纠纷案件进行了法官调解。
双方的主张不一,双方的损失或利益悬殊。
一方要求对方赔偿损失50万元,而另一方却只愿意赔偿10万元,这差距太大,法官调解难以取得成功。
法官调解的意义在于,双方协商一致后,能够建立一个良性的社会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一方要求高于另一方可支付负担的范围,就会让调解失败。
这是因为,作为调解者,法官有责任保护双方的权益,不能牺牲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能最终令法律失效。
因此,在一宗民事纠纷案件中,务必保持合理的要求,不能要求另一方支付负担超过自己可以承担的负担,更不要有任何“夹带”行为,以免破坏调解和正常的社会关系。
此外,双方也要注意把握时机,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解决纠纷,如果拖延时间过长,就会加重双方经济上的负担,也不利于调解成功。
调解是民事纠纷案件中常用的一种解决方式,双方提出的要求要求过高,法官调解就会困难重重,影响调解的有效性。
在此,无论是作为调解双方的法官,还是作为被调解双方的当事人,都要保持合理的要求,并及时抓住时机,及时解决纠纷,维护正常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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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调解流程
01法院调解的流程有哪几个步骤?调解的开始法院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1、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2、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
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做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法院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
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
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调解的结束就是整个调解过程中的最后一个步骤。
无论调解的结果是怎样的,法院调解人员都不能私自干涉。
这里要说明的是,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1、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2、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
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02诉前调解的期限很多当事人会问律师:我的案子什么时候才能转正式立案呢?啥时候开庭?律师面对这些问题往往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也许以下法条可以给你一些帮助。
根据山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诉前调解的期限为三十日,起算日为调解员接收立案庭移交材料之日。
法官在日常工作中 调解经验
法官在日常工作中调解经验以法官在日常工作中调解经验为标题,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法官在实践中积累的调解经验。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法官的工作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法官在调解中的经验。
法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法官在调解中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了解各种纠纷案件的常见类型和特点。
只有掌握了专业知识,法官才能更好地判断案件的性质和纠纷的焦点,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
此外,法官还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商能力,能够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对话,了解他们的意愿和需求,并将双方的诉求进行平衡和调和。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需要耐心倾听双方的陈述和解释,运用适当的语言和方式进行引导,使双方能够理解对方的观点,找到共同的利益点,达成和解。
法官需要保持中立和公正的原则。
作为调解人,法官应当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在调解中不应对当事人的身份、背景或地位进行偏见判断,应当将重心放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上。
法官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应当全面客观地审视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对纠纷的本质进行准确的把握。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需要引导双方以理性和平等的态度对待彼此,避免情绪化的争吵和冲突。
同时,法官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的公平和合理。
法官需要注重沟通和协调的技巧。
在调解中,法官可以运用一些技巧和方法来促进双方的沟通和协商。
例如,法官可以运用开放性问题引导双方表达意见和观点,倾听双方的需求和诉求,帮助他们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此外,法官还可以运用舆论引导、利益诱导等手段,通过外部压力或利益调动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妥协。
当然,法官在运用这些技巧和方法时需要慎重,确保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还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确保案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法官在日常工作中的调解经验主要包括熟悉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中立和公正的原则,以及注重沟通和协调的技巧。
这些经验对于法官有效地进行调解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判决后法官主持调解的感谢信
判决后法官主持调解的感谢信
尊敬的法官,
我是本案的当事人,在此写信向您表达我最诚挚的感谢。
您的公正无私、耐心细致以及您对法律的严谨理解,使我在这个艰难的
时刻得到了极大的安慰和帮助。
首先,我要感谢您在判决后主持调解的过程。
您不仅耐心倾听我们的诉求,还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我们双方,使我们在紧张的气氛
中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途径。
您的调解工作不仅使我们双方都感到满意,也使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其次,我要感谢您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对公正的坚守。
您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为我们树立了榜样,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
威严。
您的工作不仅解决了我们之间的纠纷,也让我们对法律有了
更深的理解和尊重。
最后,我要再次表达对您工作的感激之情。
您的公正无私、耐心细致和敬业精神,使我们深受感动和鼓舞。
您的帮助和支持使我
们在这个困难的时刻得到了帮助和支持。
我们也将铭记您的恩情,
时刻准备着为您和我们的社区做出贡献。
再次感谢您的工作和无私奉献,期待未来有机会再次与您合作。
祝好!
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法官诉前调解实施方案
法官诉前调解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法官诉前调解是指在起诉前,由法院组织进行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旨在通过调解达成当事人和解协议,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法官诉前调解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和推动法官诉前调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标。
1. 促进纠纷及时解决。
通过法官诉前调解,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减少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2. 提高司法公正性。
通过法官的中立调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纠纷解决。
3.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
三、实施步骤。
1. 纠纷登记。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后,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诉前调解,鼓励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
同时,法院应当将纠纷登记信息录入系统,安排专门的法官进行调解。
2. 调解程序。
法官应当在受理纠纷登记后,及时约谈当事人,了解纠纷情况,明确当事人诉求,分析纠纷性质,确定调解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引导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解决纠纷。
3. 协议达成。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官应当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同时,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协议履行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履行协议义务。
四、实施要求。
1. 法官应当具备专业的调解能力和中立的司法精神,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的诉前调解机制,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提供必要的调解设施和条件。
3.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效果性。
五、实施效果。
1. 促进纠纷及时解决,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2. 提高司法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纠纷解决。
3.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
六、总结。
法官诉前调解实施方案的制定,是法院推动诉前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纠纷及时解决,提高司法公正性,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调解有什么套路
法官调解有什么套路一、调解一般发生在什么阶段1、诉前调解就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立案法官在征得原告的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收下立案材料,但并不给予正式立案,而是给原告一个诉前调解号,将纠纷交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进行调解,若双方同意调解,则法院正式受理,然后出具正式的受理案号,出具相关的调解书。
2、诉中调解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在受理案件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的调解,并在双方达成和解后出具调解书。
二、调解中可能涉及的问题1、诉讼费承担及减免问题?(1)调解中由哪一方承担诉讼费完全由调解双方自行决定,法院会在调解书中写明承担主体。
(2)调解后是否可以减免诉讼费,从实践来说是可以的。
在这里教大家一个方法。
但这个方法的前提是法院同意。
方法就是调解前先变更诉讼请求,将起诉的金额降低。
这样相当于法院多收了诉讼费,对于多余部分法院进行退还。
但是这个方法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同意这么做。
因为退还诉讼费是需要法院内部部门进行审批的。
2、调解内容是否必须和起诉内容一致?这个不是绝对的,举例:起诉的时候只主张了返还合同款,而调解时还想要主张违约金可以吗?答案是可以的。
调解内容可以和起诉内容不一致,但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对调解书不服怎么办?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所以对调解书不服的只能申请再审。
4、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是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是法院或仲裁委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5、调解书约定分期执行,部分履行期限未届满的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如果调解书中没有约定加速到期条款,那么只能在每一笔期限届满时分别申请执行,或全部到期后再去申请执行。
法官单方调解流程
法官单方调解流程The judge's unilateral mediation process refers to a mediation procedure where the judge takes an active role in facilitating settlement negotiations between parties in a legal dispute without the presence of external mediators. This approach is typically employed in courts or legal proceedings where the judge acts as both a mediator and an adjudicator.During unilateral mediation, the judge may meet separately with each party or convene joint sessions to discuss the issues in dispute, explore potential settlement options, and encourage parties to reach a mutually agreeable resolution. The judge may also provide guidance, clarification on legal matters, and facilitate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to help them understand each other's perspectives and interests.One of the key advantages of unilateral mediation is its efficiency and convenience, as it allows parties to engage in settlement discussions within the same legal framework where their dispute is being adjudicated. Additionally, the judge's expertise in legal matters can help parties evaluate the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of their respective positions, leading to more informed decision-making.However, there are also potential drawbacks to unilateral mediation, such as concerns regarding impartiality and the perception of coercion, especially if parties feel pressured to settle due to the judge'sinvolvement. To mitigate these concerns, judges must maintain neutrality, ensure that parties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freely express their views, and respect their autonomy in reaching a settlement agreement.Overall, the judge's unilateral mediation process can be an effective means of resolving legal disputes efficiently and promoting access to justice, provided that it is conducted with fairness, transparency, and respect for parties' rights.Chinese Explanation:法官单方面调解过程是指法官在没有外部调解人的情况下,积极参与促进法律纠纷各方之间的和解谈判的调解程序。
法院法官调解工作经验做法
法院法官调解工作经验做法法院法官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调解纠纷。
通过调解,可以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为当事人带来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就法院法官调解工作经验做法进行探讨和总结。
一、认真进行双向了解在调解过程中,法院法官首先需要认真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和要求,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
在此基础上,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帮助他们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同时,法院法官也要在调解中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义务,促进他们达成和解。
此外,法院法官还需要认真研究案件材料,了解双方利弊,还需和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了解其立场和方案,确保双方意见全面、真实,尊重当事人的主张和意愿,寻求建设性方案。
二、采用妥善的调解方式不同的案件需要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
法院法官可以根据案情特点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灵活选择适当的调解方式。
有些案件可以通过单独调解达成协议,有些需要与其他案件一起调解;有些可以采用电子调解的方式,有些则需要面对面调解。
在调解的过程中,法院法官需要具备满足当事人需求的灵活性,同时又要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权威性文件进行权衡,合理地运用调解技巧,创造性地提出方案,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更优的解决方案。
比如,可以通过在调解协议中设定各种约束性条款的形式,“惩罚”不诚信、不守信的违约方,从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达到强制执行的效果。
三、注重案件的实效性调解成功后,协议的真正实施是关系到调解成果能否切实发挥效能的关键。
法院法官需要重视协议达成后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在协议中设置有效的条款,引导双方义务的具体化和落实的目标。
还可以采用持续监督、定期追踪等方式,确保协议得以切实执行。
在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法院法官要注重实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遵循法律原则和司法规律,在推进案件审理与矛盾调解中,坚决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公正。
四、建立良好的调解机制法院法官在当前的司法工作中,需要通过建立良好的调解机制,加强司法调解平台建设,推广司法调解作为一种弥补诉讼不足的重要方式,为当事人解决争端提供高效便利的解决途径。
法庭调解的原理和方法
法庭调解的原理和方法引言:在法律领域,法庭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它通过法官的中立性和专业性,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本文将探讨法庭调解的原理和方法,以及其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性。
一、法庭调解的原理法庭调解的原理基于以下几个方面:1. 中立性:法庭调解的核心原则是法官的中立性。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而是秉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以确保调解的结果对双方都是公正的。
2. 自愿性:法庭调解是自愿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调解。
如果双方同意参与调解,他们将有机会主动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而不是被动接受法庭的判决。
3. 保密性:法庭调解的过程是保密的。
这意味着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自由地交流和讨论,而不用担心自己的言论会被用来损害自己的利益。
二、法庭调解的方法法庭调解采用多种方法来解决纠纷,以下是其中几种常见的方法:1. 双方对话:法庭调解的第一步是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话。
法官会引导双方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利益,并帮助他们理解对方的立场。
通过对话,双方可以更好地了解彼此的需求和关切。
2. 利益分析:法庭调解强调的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归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会帮助双方分析彼此的利益,找到双赢的解决方案。
通过这种方法,双方可以更好地理解对方的需求,从而达成共同的利益。
3. 问题解决:法庭调解的目的是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会帮助双方确定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通过这种方法,双方可以一起制定解决方案,并达成共识。
4. 协议达成:法庭调解的最终目标是达成协议。
一旦双方达成协议,法官会将其记录下来,并要求双方签署。
通过达成协议,双方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并为双方提供一个可执行的解决方案。
三、法庭调解的重要性法庭调解在解决纠纷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节省时间和金钱: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法庭调解通常需要更少的时间和金钱。
通过调解,双方可以更快速地解决纠纷,并减少法律费用和时间成本。
2. 维护关系:法庭调解注重的是双方的合作和沟通。
法官调解协议书范本
法官调解协议书范本
甲方(原告):[甲方全名],性别[甲方性别],出生日期[甲方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甲方住址]。
乙方(被告):[乙方全名],性别[乙方性别],出生日期[乙方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住址]。
鉴于甲乙双方因[纠纷简要描述]产生纠纷,经[法院名称]调解,双方
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甲方因[纠纷具体内容]向乙方提出[具体诉求]。
二、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具体金额]元作为[赔偿/补偿],该款项应于[支付日期]前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三、甲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并确认双方因[纠纷简要描述]产生的纠纷已解决。
四、双方同意,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再就[纠纷简要描述]向对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要求。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
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双方确认,本调解协议是在法官[法官姓名]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不存在任何胁迫或欺诈行为。
七、双方同意,如本调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
向[法院名称]申请执行。
甲方签字:[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乙方签字]
调解法官签字:[法官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注:本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在签订正式协议前,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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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调解中法院调解摘要:司法的存在是为了社会生活的更好地进行,十八大以来法治社会的建成越来越吸引广大人民的关注,法官调解是民事调解中重要的一种方法。
在真正的诉讼调解的过程中,法官中立主持调解,那么这要遵守什么程序、原则,以及运用什么样的方式调解是值得探讨的。
法官调解工作对于解决纠纷起着重要作用,也是法律作用和社会作用的统一。
关键词:法官;调解;法院调解;法官调解;调解方法引言:调解是法律与情理的一种融合,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并且按照《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一种解决矛盾纠纷的艺术。
调解,词源出处指由第三方居于矛盾双方中间居间调处,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调解是我国目前处理民事案件、行政侵权赔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现阶段形势任务得出的科学结论,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创新,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有注释)现阶段中国主要的调解方式是法院调解,法院每年调解的案件都在百万件以上,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2,第225页。
他以法律和道德为评判标准,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以调解的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达成协议。
一、法院调解(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及特征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言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死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
法院调解由三个显著特征:首先,他是一种诉讼活动。
其次,他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职能活动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
其三,它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但达成协议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
吴明童。
第15 章法院调解。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修订版,第236页。
法院调解的特征有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广,囊括了所有纠纷,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形式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不像人民调解仅限于民间纠纷,而行政调解限于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之内(2)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即调解书,具有完全强制执行力,若发现调解协议有错误的,需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撤销,否则,原来的调解仍需要继续执行。
(二)法院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中国现行法院桃姐制度的依据。
1.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9条把调解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第八章(第89-91条)是专门规定调解内容的,规定了调解的原则、调解方式、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书的效力和制作以及调解中介的条件等。
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86 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的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90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不可以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此外,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应当及时做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15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挥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妮儿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126条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部分“调解”(第91-97条)对调解制度进行了细化。
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的,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咱家调解的,初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以外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94条规定:“吴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第95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96条规定:“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节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97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同时送达第三人。
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此外,第84 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第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183 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第184 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185 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003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15、16、17、25条规定了调解的内容。
第14 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第15 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按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按印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之阿鲁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第16 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第17 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愿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第25 条规定:“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规定》。
此外,很多地方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都召开了有关调解的研讨会或工作会议,并制订了喜多内部规定。
同时。
在调解程序改革上不少法院做出了常识性的探索,如扩大了审前调解的范围,不再简单化的理解和恪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要求,将调解作为繁简分流的方式与简易程序的适用相结合;将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各个阶段;促进调解协议的当庭生效等等。
2008年2009年先后明确提出和重申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随后的一年,更是这一原则更加明确化、具体化、规范化,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回顾调解运用的历史可分为五个阶段“调解为主(1982年以前)—着重调解(1982年)一自愿和合法原则(1991年)一调判结合(2003年)一调解优先(2005年),在长期审判实践中形成了调解主导型的‘调审合一’的纠纷解决模式。
(胡道才:《调审适度分离:“调解归调解,审判归审判”的另一路径-京两级法院改革试点工作为研究对象》,载《当代法学》20丨4年第2期。
转引自张浩然,基层法官调解的实证研究,硕士论文,2015年3月),,由以上俩方面来看,现行法院调解制度有以下特点:第一,调解的提出和进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第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第四,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其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法官调解(一)法官本身需要的素养调解能否成功,与调解法官的素质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