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如何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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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如何判案的
近日,在民商法学院的“卓越法律人才”系列的讲座中,邀请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孙法官给法学院的同学作报告。报告既使我们加深了对国内司法实践的认识,又引起了作为法学院的学生不得不思考思考的一些问题。
在转型期中的中国,法官的判案独具中国特色。这就不得不涉及国内法官这一职业的特点。第一是法律人的身份。这就决定了法官要独立办案,根据法律的条文规定进行严谨的思考,尤其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第二是社会人的身份,法官判案的同时要考虑到社会效果,而这一点是很难把握住标准的。尤其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很多利益的权衡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第三是作为行政人员的身份,内地法院的管理体制依旧是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因而法官判案的时候要经常请示上级法院或相关领导,这是作为一名合格公务员的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官判案又要追求政治效果。
从法官的判案逻辑思维上看,第一则是演绎的逻辑思维。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判案以规则(司法解释)为依据,目标就是为了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又包括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但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这要求法官要努力在两者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然而在必须取舍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同时还要强调三段论的内部证成和外部
证成,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判案的一大特色。而中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在这方面表现得十分突出。第二是从法律人的角度上看,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法官判案时往往将程序是否合法作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得不面对一些现实的问题,即法院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职能。所以在一些问题上,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因而存在忽视程序问题的现象。这一现象往往被法学界所诟病。第三是思考的维度既有司法中心主义的因素也有立法中心主义的因素相综合。从立法目的来解释判案的结果是国内法官判案的通用手段,例如在工伤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基于立法者保护弱势群体的(即劳动者)立场,法院一般都会对当事人的请求用人单位的赔偿予以支持。司法中心主义是针对大陆法系立法上的不足作为补充作用引出来的。因为任何的法律条文不可能完美地契合个案,因此必须在实践中积累判案的经验。同时最高院会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以适用对具体案件的裁判。这也是我们在法学院学习时很难理解的地方,因为老师讲解的法律知识往往从立法者的角度解读,并且诠释蕴含在背后的合理性(法学原理)。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则与此不大相符,要求对个案做出具体实际的判断,因而更适用司法中心主义的思考维度。
就像著名法理学家冯象在其代表作《政法笔记》里所描述的一样“在具体的案子里,成败只取决于当事人背后角力这的社会势力一时的强弱、政策和策略的一时倾斜,以及裁判者一时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