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个案例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现状和诉讼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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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为一家民营企业,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

该公司由多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其中A股东持有该公司60%的股份,B、C、D股东分别持有10%的股份。

该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大量借款和拖欠供应商货款等问题,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

二、案件经过1. 公司债务危机由于该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大量借款和拖欠供应商货款等问题,导致其债务逐渐积累并且无法偿还。

同时,该公司还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2.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在该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A股东决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其它投资者。

此时,该公司的财产已经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

转让完成后,新的投资者也无力承担原有的债务。

3. 债权人维权由于该公司已经无力偿还全部欠款,导致部分债权人开始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其中,一位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全部欠款,并且要求A股东承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

三、案件分析1. 公司债务危机的原因该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大量借款和拖欠供应商货款等问题,导致其债务逐渐积累并且无法偿还。

同时,该公司还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这些问题都是导致公司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

2.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A股东在该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决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其它投资者。

此时,该公司的财产已经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

转让完成后,新的投资者也无力承担原有的债务。

这种行为明显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 股东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对增加注册资本和分配利润进行认购和领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A股东在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其它投资者时,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件结果1. 公司破产清算由于该公司已经无力偿还全部欠款,导致部分债权人开始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解析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解析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解析案由:黎总是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与梁某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却迟迟等不到货款,起诉公司后对方当庭承认欠款事实,轻松胜诉。

然而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以执行,正当我方准备起诉梁某之际,却发现梁某早已将投资额为50万的10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其弟弟。

再度商议“这公司名下没有财产,股权也转让出去了。

王律师,钱还能要回来吗?”历经一年多的诉讼,黎总早已身心俱疲,现梁某的逃避债务行为更是雪上加霜。

原来早在一审判决前,梁某就将其全部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其弟弟,变更了法定代表人。

这是典型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明显是想金蝉脱壳逃避债务。

至此,我立即安慰道,不论将股权转多少手,欠款仍可追回。

另辟蹊径鉴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所负债务,若想追回欠款只能向股东追索。

随后,我决定将梁某及其弟弟一同列为被告,重新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为案由起诉。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一人有限公司仅有一名股东,组织结构较为简单松散,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是一人有限公司的通病,梁某若不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则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博弈质证阶段,对方律师竟提交了一份来源不明的《返修单》,妄图证明因我方售卖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无法付款,在对证据进行研判后,我立即提出反驳:“1、返修单并无我方签字或盖章,其真实性无从考证。

2、原案一审被告答辩‘原告起诉的贷款金额属实’,已经承认了非因质量问题欠款。

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也早应在原案件提出抗辩,而非直到现在才举证。

”被告方代理律师在我方发言时始终面色冷局,丝毫未为我方有理有据的事实陈述所动。

紧接着,我出具《银行账户情况说明》,证明梁某妻子使用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王总的公司转账货款5万元,在婚姻存续期间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足以表明梁某的个人财产未独立于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例郭占友律师网华律网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例郭占友律师网华律网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例—郭占友律师网华律网【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与公司股东身份直接关联,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应及于怠于清算的全体股东。

股东以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的抗辩不能成立。

【案情】原告:上海某贸易公司被告:常州某机械公司被告:房某被告:蒋某被告:王某2007年6月28日,原告上海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被告常州某机械公司(意见简称机械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贸易公司向被告机械公司供应钢材。

合同签订后,原告贸易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

2007年11月15日,被告机械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贸易公司钢材款2,000,000元。

嗣后,原告贸易公司又继续供货至2008年1月11日。

原告贸易公司合计向被告机械公司供货价值7,095,006.60元,被告机械公司已偿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0元。

2008年12月25日,被告机械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未组织进行清算。

而被告机械公司的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情况不明,且该公司已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中止执行。

原告贸易公司遂起诉要求被告机械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并要求被告机械公司的股东,即本案其余三名被告房某、蒋某、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蒋某和被告王某共同辩称:其对于原告与被告机械公司之间的上述业务并不清楚;两被告虽然是股东,但并未实际参与经营,因此不排除是被告房某的个人行为,对于欠款金额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违约金也不予认可,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机械公司、房某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机械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机械公司支付欠款及自2008年4月12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的约定,予以支持。

被告房某、蒋某和王某作为被告机械公司的股东,理应在被告机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然房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解析与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解析与建议

案例一:股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成立时,A先生和B女士共同出资创办,A先生出资占股70%,B女士出资占股30%。

公司经营发展一段时间后,A先生发现公司财务状况存在问题,怀疑B女士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提取了公司资金并进行了个人投资。

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B女士的股份。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出资比例决定了股东的权益比例。

如果某个股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违反了公司章程,在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违法行为股东的股份。

建议: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A先生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B女士的股份。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B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了重大损害。

能够收集到的有关资金流动以及个人投资的相关证据将对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案例二:减持股权争议事实经过:某某公司创办时,A先生和B女士共同出资,A先生占股60%,B女士占股40%。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B女士逐渐失去了对公司的兴趣,并决定减持其持有的股权。

然而,B女士向A先生表示,她准备将股权出售给C先生,而C先生是A先生的竞争对手,可能会对公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A先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B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利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但是,在转让股份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能违反对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利益的约束。

如果B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或者可能对公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A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阻止B女士将股权转让给C先生。

建议: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目前掌握的情况,A先生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阻止B女士将股权转让给C先生。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充分证明B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并可能对公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可以考虑与其他股东进行协商,共同提起诉讼以增加诉讼的成功概率。

股权纠纷案例:股东权益受损引起的法律争议

股权纠纷案例:股东权益受损引起的法律争议

股权纠纷案例:股东权益受损引起的法律争议股权纠纷案例:股东权益受损引起的法律争议引言:股权纠纷是指在股东之间或与公司之间产生的权益争议。

本文将以一起股东权益受损引发的法律争议为例,详细描述事件的发生背景、具体细节,并在文章的最后,给出律师的点评。

本案例所涉及的事件发生在2010年之前。

一、事件背景2010年01月01日,某公司注册成立,由刘先生、张女士和李先生三人共同出资成立。

刘先生出资300万元,占股60%;张女士和李先生各出资100万元,每人占股20%。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具有共同使用权,享有公司收益分配权。

然而,在公司成立后的几年里,公司盈利不佳,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了不满。

二、事件细节1. 2012年02月01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刘先生提议发放股息,但张女士和李先生认为公司毕竟盈利较小,决定将盈利用于公司后续发展。

刘先生对此表示不满。

2. 2014年05月01日,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股东决定将公司出售。

刘先生认为他是公司最大的股东,享有最多的权益,应该参与决策过程,但他在决策过程中被排除在外。

3. 2015年09月01日,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公司的净资产为300万元。

然而,在转让过程中,刘先生发现公司在报告中虚增了50万元的净资产价值。

4. 2016年01月01日,公司完成转让,转让价格为400万元。

刘先生认为这一价格低于公司实际价值,他的股东权益受到了损害。

三、法律争议1.纠纷一:股息分配权纠纷刘先生主张公司应该将盈利发放给股东,而张女士和李先生认为公司应该将盈利用于公司后续发展。

刘先生认为他的股东权益受到了侵害。

2.纠纷二:股东决策排除权纠纷刘先生主张他作为公司最大的股东,应该参与股东决策过程,而他在公司转让决策过程中被排除在外。

刘先生认为这严重损害了他的股东权益。

3.纠纷三:资产虚增纠纷刘先生发现公司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虚增了50万元的净资产价值。

他认为公司故意操纵净资产价值以降低转让价格,从而损害了他的股东权益。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_概述及解释说明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_概述及解释说明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主要探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在商业活动中,股东的行为偶尔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审理此类纠纷十分重要。

通过分析法律规定、审理原则和案例研究,本文旨在为相关法官、律师以及债权人提供指导,确保公正裁决,并维护合法权益。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引言、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裁判要点、解释说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以及结论。

每一部分将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展开阐述。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在讲述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之前,首先概述该问题的背景,并明确文章结构。

通过详细介绍每个部分所涵盖的内容,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整篇文章的脉络和知识框架。

同时,通过引言部分的阐述,读者也能了解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

2.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2.1 审理原则:在审理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件时,需要遵循以下审理原则:公正性原则: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地审理此类案件,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平等主义原则: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坚持对各方当事人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实质公正原则: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法院应注重关注案件的实质问题,并致力于解决实际争议,保证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2 审理标准:为确保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需要依据以下审理标准进行判断:违约认定准则: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否存在股东违反了他们向债权人承诺的义务或产生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因果关系判断:需要确认股东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债权人利益受损。

法院将会评估股东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裁决。

合理性判断: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考虑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否符合经济、商业常规和道德规范。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股东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金融纠纷是指在金融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在金融领域,纠纷类型繁多,解决方式也多种多样。

下面列举了十个典型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案例。

一、股权纠纷:某公司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双方对公司的股权比例存在争议。

通过法律诉讼,通过证据和法律条款的解释,最终法院判决了每个股东的股权比例。

二、债权纠纷:甲公司借贷给乙公司一定金额,但乙公司未按时还款,引发债权纠纷。

通过调解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乙公司同意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逐步偿还借款。

三、担保纠纷: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但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导致担保纠纷。

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甲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需承担相应的债务。

四、金融诈骗纠纷:某个投资公司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进行投资,但最终发现是一场金融诈骗。

该案件由警方介入调查,投资公司负责人被判刑,受害者获得相应的赔偿。

五、保险纠纷:某人购买了人寿保险,但在保险期满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通过法律途径,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相应的保险金。

六、外汇交易纠纷:某人在外汇交易中发生亏损,怀疑交易平台存在操纵市场的行为。

通过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判决交易平台需要赔偿其亏损部分。

七、证券欺诈纠纷:某公司在上市前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

证监会介入调查,最终该公司被罚款并赔偿受损的投资者。

八、信托纠纷:甲公司设立信托基金,乙公司作为受益人,但甲公司未按照约定使用信托资金。

乙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最终获得相应的赔偿。

九、资金挪用纠纷:某公司利用客户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引发资金挪用纠纷。

警方介入调查,该公司负责人被判刑,并追回了一部分受害者的资金。

十、金融产品合同纠纷:某人购买了金融产品,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获得相应的回报。

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金融机构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以上是十个典型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案例,这些案例涉及了股权纠纷、债权纠纷、担保纠纷、金融诈骗纠纷、保险纠纷、外汇交易纠纷、证券欺诈纠纷、信托纠纷、资金挪用纠纷和金融产品合同纠纷等不同类型的纠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引言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享有一定的权益。

然而,有时候股东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引发责任纠纷。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大规模制造业公司,董事会由多名股东组成。

公司内部出现了一起重大财务丑闻,经初步调查发现,公司的董事之一B股东涉嫌通过虚假账目、财务造假等手段,挪用了大量资金并将其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中。

这一行为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巨大损害。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股东如B通过各种手段损害了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主要包括以下行为:1.虚假账目和财务造假:B通过伪造账目、夸大公司利润等手段,掩盖自己的非法行为,迷惑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

2.资金挪用:B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中,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其他项目。

3.高额薪酬和津贴:B以董事的身份获取高额薪酬和津贴,严重超过自己的贡献和职责。

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B 作为公司的董事之一,他的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侵权责任:B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作为公司股东和董事,B与公司和债权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

B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履行合同义务等。

3.法律责任:B的行为涉嫌犯罪,可能构成财务造假、挪用资金等罪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公司债权人的维权途径公司债权人受到股东行为的损害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诉讼途径: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对股东行为进行追究,要求赔偿损失或履行合同义务。

2.协商和调解:债权人可以与公司和其他股东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实现赔偿和恢复损失。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案例解读及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案例解读及建议

案例:股权纠纷案例解读及建议案例一:股东协议违约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成立时,股东A、B、C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约定了各方的股权比例、权益分配等事项。

然而,随着公司经营发展,股权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原本约定的股权比例不再符合实际情况,股东B开始对股东A提出要求,要求重新调整股权比例。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协议虽然是股东之间的约定,但是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

股东协议一旦签订,各方必须履行其中的约定。

根据本案的情况,原本约定的股权比例已经无法满足实际情况,股东B提出重新调整股权比例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因此,股东A应当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进行重新调整,并向股东B支付相应的补偿。

建议:1.及时与股东进行沟通,协商解决股权纠纷;2.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途径,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3.另外,在签订股东协议时应当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变更的方式和条件,以避免类似的纠纷。

案例二:股东资格继承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的股东A因不可抗力原因去世,其继承人申请继承股东A的股权,并要求享受相应的权益。

然而,其他股东对继承人的股权继承申请提出异议,不同意其享受股东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资格一般可以继承。

但是,在继承过程中,需满足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如进行合法程序,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本案的情况,继承人已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故其他股东无理由阻挠继承人享受股东权益。

建议:1.继承人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继承股权的合法性;2.如遇到其他股东的异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诉诸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股东决策权争议事实经过:某某公司股东A、B不停地在重大决策上意见不合,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这其中一次关于新产品研发投入的投票表决上,股东A和股东B分别占有40%的股权,无法达成一致。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规定,重大决策通常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表决,并按照股东的表决权决定事项。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管辖权案例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管辖权案例

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背景下,各类企业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日益复杂。

在众多法律关系中,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为突出。

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引发了管辖权争议。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解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系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被告股份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08年,甲公司与股份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亿元的借款合同,约定股份公司向甲公司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股份公司发放了借款。

然而,由于股份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无法按期偿还债务。

截至2012年,股份公司累计拖欠甲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亿元。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份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股份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乙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等方式,将股份公司的资金大量转移至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导致股份公司资产严重缩水,无法偿还债务。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要求乙公司对股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管辖权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股份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甲公司则认为,本案属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主张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乙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甲公司所在地。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责任主体身份的认定马某原系A公司股东会任命的海外代表处总代表,其职责为负责海外合作项目,但并非A公司章程规定的董监高。

马某从A公司离职后成立B公司,并促成B公司与A公司的前磋商对象达成买卖合同。

A公司起诉认为,马某的行为导致A公司与案外公司合作失败,违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故要求马某赔偿A公司损失。

案例二:涉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张某系C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同时担任D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王某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

C公司与D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协议》,C公司的合同签字人为王某而非张某。

C公司起诉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违反忠实义务,故要求张某赔偿C公司损失。

案例三:涉及损害行为的认定李某系E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其另成立F公司。

F公司与E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且部分客户存在重合。

F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使用E公司办公地址和电话,在宣传册中使用E公司项目作为其业绩进行宣传。

E公司起诉认为,李某及F公司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故要求李某赔偿E公司损失。

案例四:涉及损害范围的认定何某在担任G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期间,同时担任H公司董事及监事。

根据工商登记,G公司与H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一定重合。

G 公司认为H公司的营业收入系何某在G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或谋取G公司商业机会所得,故请求确认何某损害公司利益并赔偿损失,赔偿额为G公司与上一年度相比减少的营业收入。

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一)责任主体认定难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

实践中往往存在公司章程约定不明、公司运营不规范、公司人员职权与职务不相符合等情形。

如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权范围包含多项公司管理职责,但在公司章程未将其列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该类人员能否作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主体,实践中对此尚存分歧。

(二)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界定难实践中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多种多样,且因损害行为人多为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等实际控制人,损害行为可能具有合法形式导致难以识别。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典型案例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典型案例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在商业世界中并不鲜见。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甚至导致公司破产。

下面将介绍一个典型的公司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例,并探讨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应对措施。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创业型企业,由几位股东共同创办。

在公司刚刚成立的时候,几位股东都对公司的发展充满信心,并共同努力将公司打造成一个成功的企业。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一些股东开始滥用自己的权利,以谋求个人利益,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二、滥用行为:1. 虚报公司支出:有的股东为了获得更多的分红,故意虚报公司支出,从而减少公司的利润,致使公司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和采购成本。

2. 恶意挪用资金:还有一些股东将公司的资金挪用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中,并以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3. 不当决策:部分股东在董事会上做出不当决策,制定一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给公司的管理和运营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三、损害后果:以上行为导致了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公司面临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员工的工资得不到保障,一些供应商开始拒绝合作,公司信誉受损。

公司的经营业绩逐渐下滑,客户和投资者的信心也大大受挫。

四、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和《股东权益保护法》,公司股东有责任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一旦股东以违法、违约等方式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五、应对措施:1. 加强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的权利和责任,规范董事会的决策,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2. 严格内部审计: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管,加强内部审计力度,防止发生资金挪用和虚报支出等行为。

3. 持续监督和交流: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建立股东会议制度,及时交流和协商解决分歧。

六、结语:公司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不仅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也会给员工、供应商和客户带来负面影响。

张雷律师案例评析:如何打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张雷律师案例评析:如何打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张雷律师案例评析:如何打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张雷律师按:和公司打官司,赢了官司,公司却没财产,执行不了,怎么办?如果是公司正常经营不善,确实没有资产可以执行,也只能就此作罢,自认倒霉。

但是,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被股东抽逃,则可以向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本案例加以评析。

案例评析2004年03月16日,盛某达公司(化名)成立,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盛某达公司的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吴先生出资240万元,股东狄先生出资60万元。

但全部注册资本金均来源于被告某代理公司。

具体流程为,03月11日,被告某代理公司向某商业银行申请开具收款人分别为股东吴先生和股东狄先生的240万本票和60万元本票。

后该两张本票被背书至盛某达公司,当日300万元款项全部解入盛某达公司的验资账户。

(张雷律师:股东的出资必须真实。

股东的出资一旦进入到公司账户,即成为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当然,如果由其他人代替股东向公司出资,也为法律所允许。

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工商注册登记部门,会要求注册资金必须经股东名义开设的账户汇入公司账户。

本案属于典型的由工商注册代理公司垫资后再抽回垫资的情形。

)盛某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到位后,进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明确载明,截止至03月11日,盛某达公司已经收到了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金合计3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300万元。

验资的第二日,盛某达公司即通过贷记凭证的方式将300万元划回给了某工商注册代理公司。

(张雷律师:通过事先汇款进入公司账户,出具验资报告,划回出资这三个步骤,盛某达公司完成了垫资和工商注册的全部程序。

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将严重损害到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为法律所不允许。

抽逃公司的股东和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工商注册代理公司,将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

)2009年04月23日,本案原告某工程公司和盛某达公司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区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盛某达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欠款108万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案例及解析案例一:XX公司股权纠纷案事实经过:在XX公司注册成立时,A、B和C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其中A出资占股60%,B和C各出资占股20%。

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业务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但B和C认为A没有充分履行股东之间的协议,向法院提起了股权纠纷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注册时的协议,A、B和C三人之间应该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股权,并要求三人共同决策。

根据本案的情况,B和C认为A没有充分履行股东协议,可能是指A在决策过程中没有给予B和C足够的参与权,或是未按照协议进行利润分配。

在此案中,律师需要对公司的章程、出资协议及相关证据进行细致的分析,确定A是否履行了协议,并对公司的决策和利润分配情况进行调查。

如果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律师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公司的股权进行重新分配,并要求A履行协议义务。

建议:•对于公司创始人,在注册公司之初,应该明确规定股权分配及股东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以避免未来的纠纷。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各股东应按照协议要求履行股东义务,保证决策的公平性和利润的公正分配。

•如果遇到股权纠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事实经过: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XX公司的20%股权转让给B公司。

然而,在签订协议后,A公司拒绝履行协议,B公司认为A公司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律师需要检查协议的签署过程,确认协议是否满足签署的合法要求,并分析协议中的转让条件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如果协议的签署和内容符合法律要求,律师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A公司履行协议,并偿还由此产生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

如果协议存在一些不合法或不明确的情况,律师可能建议双方通过协商重新达成一份合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解除原有的协议。

建议:•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该仔细审查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向专业的律师咨询,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解读及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解读及建议

案例一:股权转让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创办人为李某。

此后,李某将自己持有的公司20%的股权以书面形式转让给了张某。

几年后,李某发现张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股权转让手续,并私自将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人。

李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决定委托律师解决该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可以请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就合同范围内的部分权利请求降低或者免除自己的义务。

”根据此规定,李某可以请求张某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即将股份转让给其合法的受让人。

建议:1.律师建议李某首先与张某进行协商,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并威胁采取法律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如果协商不成功,律师建议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并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

3.对于已经转让给其他人的股权,律师建议李某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无效,并要求追回转让给其他人的股权。

案例二:股东在合并重组中的权益保护事实经过:某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计划进行合并重组事项。

在合并重组过程中,公司认为原股东的股权份额过低,决定通过增发股份的方式稀释原股东的股权。

原股东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公司没有尊重其股东权益,委托律师进行咨询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份可以由股东以一定的股份比例增发股票的方式增加。

”但是,增发股份的方式必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通过股东会议或董事会决议进行。

如果公司的股东在合并重组过程中增加股权份额的做法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侵犯了原股东的权益,那么原股东可以要求公司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建议:1.律师建议原股东首先查看公司章程,确定增发股份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如果程序合法,律师建议原股东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在增发股份的同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保护原股东的权益。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总结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总结

案例一:公司股东纠纷事实经过:某公司A由两名股东B和C共同创办,初始股权比例为B持有60%的股份,C持有40%的股份。

公司经营初期,B全权负责公司的运营和决策,C并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

然而,在公司发展过程中,B逐渐产生了独裁做主的倾向,忽视了C的权益,频繁擅自做出重大决策,导致C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方向产生了质疑。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B作为公司A的股东之一,虽然持有较大比例的股权,不得以此压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合同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B不得擅自做出重大决策,应当与C协商一致。

建议:1.C可以首先与B进行沟通,表达自己对公司经营的关切和质疑,并要求B共同商议公司的重大决策。

2.如果沟通不成功,C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要求董事会介入解决纠纷。

3.如果董事会不能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C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股东之间的违约纠纷事实经过:某公司D由三名股东E、F和G共同投资设立,初始股权比例为E持有40%,F持有40%,G持有20%。

当公司刚成立不久,E违约转让了其股权给第三方H,且未经其他股东同意。

F和G对此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并要求E撤销违约行为,并归还原本的股权。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在转让其股权时应当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E未经F和G的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H,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违约责任应当由E承担。

建议:1.F和G可以首先与E进行沟通,要求E撤销违约行为,并归还原本的股权。

可以威胁对方采取法律措施来强迫履行合同。

2.如果E不同意撤销违约行为,F和G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异议,并要求董事会介入解决纠纷。

3.如果董事会无法解决纠纷,F和G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E承担违约责任,并追究赔偿责任。

案例三:股权冻结纠纷事实经过:某公司I的股东J欠公司一笔巨额债务,且拒绝偿还。

公司纠纷常见法律案例(3篇)

公司纠纷常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纠纷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债权人等多方利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些典型的公司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公司纠纷的法律处理原则和常见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股东出资纠纷案例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占股40%,乙占股30%,丙占股30%。

公司成立后,甲未按约定缴纳出资。

乙、丙要求甲缴纳出资,但甲以各种理由拒绝。

乙、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缴纳出资。

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1. 股东出资义务:《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向公司缴纳出资。

甲未按约定缴纳出资,违反了股东出资义务。

2. 追缴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缴纳。

本案中,乙、丙作为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甲缴纳出资。

3. 诉讼时效:《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本案中,乙、丙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三、案例二:公司决议纠纷案例简介: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就一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甲、乙、丙反对,股东丁支持。

根据公司章程,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结果为股东丁一票通过,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处理结果:甲、乙、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议。

法律分析:1. 公司决议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股东,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本案中,公司召开股东会时未通知甲、乙、丙,程序违法。

2. 决议效力:《公司法》规定,公司决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本案中,决议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决议无效。

3. 撤销决议:《公司法》规定,公司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申请撤销。

本案中,甲、乙、丙有权要求撤销该决议。

四、案例三:股权转让纠纷案例简介: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占股50%,乙占股25%,丙占股25%。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光杆”股东成被告自证清白打赢官司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光杆”股东成被告自证清白打赢官司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光杆”股东成被告自证清白打赢官司按语: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修订后《公司法》确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能相互制衡,然而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通常实际控制公司,因此公司财产及其股东个人财产容易发生混同。

某些股东利用了公司有限责任的特性,试图隐藏在公司这一面纱之后来逃脱公司债权人的追究。

为此,《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光杆”股东成被告自证清白打赢官司2013年6月19日 B03-案件写真上海法治报严怡婷陆一婷□法治报通讯员严怡婷陆一婷近期,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因一人公司停业,债权人收不回货款,债权人认为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侵犯债权人利益而将股东个人告上法庭。

法院层层深入,辨法析理,就当事人异议逐条进行了审理和认定,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回顾:一人公司停业债权人诉“光杆”股东2010年5月5日,鑫鑫公司起诉旺宇公司要求支付所欠货款,法院支持鑫鑫公司的诉请,判决旺宇公司支付货款13.8万元及相应利息。

但因旺宇公司停业,没有经营地、去向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10年底作出执行程序终止的裁定。

鑫鑫公司认为王某作为旺宇公司唯一股东,在公司停止经营时并未办理合法手续,亦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将王某告至虹口法院,要求王某承担付款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需要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才可以免除自己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王某提供了旺宇公司所有的财务账册及凭证以证明没有把公司盈利直接作为个人收益,公司账户独立,公司对外独立聘用员工,办公场所和自己居所完全不相干,不存在混同的情况。

原告则从王某提交的公司财务账册中找出了9笔可以认为王某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款项,主要有:王某妻子向公司借款、王某为公司垫付费用、差旅费用报销、公司账册某些记载欠规范等。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管辖权案例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管辖权案例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管辖权案例一、案例背景。

有个公司叫超酷科技有限公司,这公司呢欠了钱。

债主是个小老板,叫老王,老王把钱借给超酷公司是因为超酷公司说要扩大生产规模,那利润肯定刷刷往上涨,到时候连本带利还给他,利息还挺诱人。

超酷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是爱冒险的小李,另一个是有点小狡猾的小张。

公司经营了一段时间后,情况不太妙,开始亏损了。

这时候呢,小李和小张就动起了歪脑筋。

二、股东的“神操作”小李和小张商量了一下,觉得公司要是破产了,他们投入的钱可就打水漂了。

于是,他们悄悄地把超酷公司的一些值钱的设备以超低的价格卖给了小张老婆开的公司。

这设备可都是超酷公司的命根子啊,没了这些设备,公司就更没法经营还钱了。

老王知道这事儿后,气不打一处来。

这明摆着就是小李和小张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害他这个债权人的利益嘛。

他决定要告这两个股东,让他们承担责任。

三、管辖权的纠结。

可是这时候问题来了,管辖权在哪呢?老王想啊,他自己住在A市,超酷公司在B市注册经营,小李住在C市,小张住在D市。

这可有点头疼。

老王先去了A市的法院,A市法院的法官看了看说:“老王啊,虽然你住在我们这儿,但是这个案子主要是和超酷公司以及股东有关的事儿,我们这儿不太合适管。

”老王又想去B市,毕竟超酷公司在那嘛。

B市法院的人说:“我们能管超酷公司的事儿,但是你要告的是股东损害你的利益,这和单纯公司的事儿还不太一样呢。

”老王有点懵圈了,这可咋办?后来啊,老王找了个律师朋友咨询。

律师朋友告诉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子,一般是在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辖。

侵权行为地呢,就是小李和小张把设备偷偷卖出去的地方,那个地方正好在B市的一个郊区。

而且被告住所地,小李在C市,小张在D市,这几个地方都有管辖权。

四、最后的结果。

老王权衡了一下,觉得B市的郊区离超酷公司比较近,很多证据都在那附近,调查起来方便,于是就选择在B市郊区对应的法院起诉了小李和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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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1日9:00,笔者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检索到5132个结果。

按照法院层级、省级地域法院、判决年份、审判程序分类统计数据如下:
备注:仅统计案件数量前20项的地区,广东、浙江、北京位列前三。

在前述检索条件下,归属于“上海市地域”的共有473个结果,对这些数据分类统计如下:
其中,笔者选取了2018年的案件,按照裁判日期倒序排列,去除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撤诉裁定书之后,选取了前10份判决书进行研究,简述如下:
案例一:原告上海胜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伟保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徐汇区法院
案号:(2018)沪0104民初7776号
案情概要:被告为案外人上海灏特实业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原告与案外人的合同纠纷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原告经申请强制执行后未能得到清偿。

原告查询案外人的工商档案后发现案外人在原诉讼程序过程中将注册资本从3000减资至50万,但未按照法律程序通知原告。

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案外人的唯一股东,即被告孙伟对案外人减少注册资本前的债务在减少注册资本2,9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存在程序瑕疵的减资,对已知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则本质上造成同抽逃出资一样的后果,故在立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比照适用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确定股东责任,据此,被告应在其减资范围内向胜鎏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

案例评析:本案实际上是公司恶意减少注册资本企图逃避债务,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原告起诉和理由和法院最终适用的法律都是股东抽逃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二: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连云、陈轶军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大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审理法院:二中院、黄浦区法院
案号:(2018)沪02民终4828号、(2017)沪0101民初13955号
案情概要:上诉人为案外人赛加卡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龙连云40万元、陈轶军60万元,经验资报告确认的实收资本合计20万元。

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已有生效判决确定享有案外人公司欠款本金244,09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481元,保全费1,812元,并已申请强制执行。

因无财产可以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后,原审原告起诉原审被告要求其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案外人未清偿的债务,对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裁判要点: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龙连云、陈轶军是否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二是赛加卡公司是否履行了798号案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与赛加卡公司的欠款纠纷案件)所确定的交付欠款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令两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赛加卡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为补充赔偿责任,而非直接判令龙连云、陈轶军径行向大逸公司付款,故无论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如何,在已经查明龙连云、陈轶军确未完成出资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判决主文中的表述未有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案例评析:本案亦是在债权人因公司无财产可以执行后,对公司股东提起二次诉讼的案件。

本案的起诉和裁判理由均是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依法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三:原告谷臻与被告王磊、丰国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闵行区法院
案号:(2018)沪0112民初12549号
案情概要:原告因与被告为股东设立的源晟公司的投资纠纷,已经法院调解确认源晟公司需支付原告120万元本金及垫付诉讼费等,后源晟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60余万元未支付,因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原执行程序终结。

原告遂起诉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要点:王磊与严某(案外人)在设立源晟公司时,虽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但是公司在资金转入后几日内就将注册资金全额转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资金转出系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应当认定王磊与严某在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行为存在瑕疵,视为没有对公司进行出资。

之后虽经多次股权转让,所有转让与受让股权的股东均未缴纳任何出资。

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对外所负债务,故源晟公司所有股东与发起人均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原告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案例评析:本案中存在验资后抽资、多次0元对价转让股权等行为,被认定为属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这可能会使很多有过类似资金操作行为的公司处于法律风险之中。

当然,另一方面,也是利好债权人的,因为多了一条股权穿透式维权的途径。

案例四: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盛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松江区法院
案号:(2018)沪0117民初5518号
案情概要:被告为案外人上海旻耀实业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告因对案外人到期债权执行不能,原执行程序被裁定终结,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对旻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旻耀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经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旻耀公司未履行清偿义务,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旻耀公司财产,故应对旻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的问题,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形下股东对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承担举证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极易成为摆设,也提醒债权人在做此类诉讼的时候,可以直接在第一次起诉时,即将股东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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