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报案例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报案例案例情况。
有个公司叫甲公司,这里面有个股东兼高管叫老张。
老张呢,在公司里那可是手握不少权力的人物。
甲公司主要是做那种高科技电子产品的研发和销售的。
损害行为的发生。
老张啊,看到公司的一个供应商乙公司有个特别好的项目,但是这个项目呢,和甲公司的业务有点擦边,不过又不完全一样。
老张动了歪心思,他就偷偷地自己和乙公司合作搞这个项目了,完全没有跟甲公司这边打招呼。
他利用自己在甲公司积累的一些人脉资源和技术信息(当然这些都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啦),就这么私下里和乙公司把项目做起来了。
公司发现后的处理。
甲公司呢,一开始也没察觉,但是后来发现自己公司的一些客户莫名其妙地被一个新的竞争对手抢走了不少业务,一调查才发现原来是老张搞的鬼。
这甲公司可就不干了啊,这老张的行为明摆着损害公司利益嘛。
于是甲公司就把老张告上法庭了,要求老张赔偿公司因为他这种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客户流失带来的利润损失,还有他利用公司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潜在损失。
法庭审理和判决。
法庭上呢,老张还想狡辩,说这个项目和甲公司业务不完全一样,自己有权去做。
但是法官可不吃这一套。
法官就指出,老张作为股东兼高管,对甲公司有忠实义务。
他这种利用公司资源和商业秘密去谋取私利的行为,不管项目和公司业务是否完全相同,都是违背忠实义务的。
最后法院判决老张要赔偿甲公司一大笔钱,这个钱数就是根据甲公司计算出来的损失,再加上一些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毕竟老张这种行为是很不道德也违反法律规定的。
这个案例就告诉咱啊,在公司里不管你是股东还是高管,可不能干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儿,不然法律可不会放过你呢。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上诉状(标准版)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上诉状(标准版)
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2023)粤01民初1234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现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
一、上诉请求
1. 撤销原审判决;
2. 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上诉人损失人民币____元;
3. 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 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 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
三、证据
1. 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
四、上诉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上诉人特此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审理本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敬请审慎处理。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审理报告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审理报告篇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审理报告》作为一名小学生,我可能不太懂那些特别复杂的法律术语,但我可以讲讲我从大人们的讨论里听到的,还有自己思考出来的关于这个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事情。
咱们先来说说啥是公司吧。
公司就像是一个超级大的拼图,一块一块的小部分组合起来才是完整的。
这个拼图里有股东、有债权人,还有很多别的角色呢。
股东就像是拼图里特别重要的几块,他们把钱或者其他东西投入到公司里,就盼着公司能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赚钱。
债权人呢,就像是借给这个拼图一些特别的小零件的人,他们想着等公司赚了钱,就能把自己的小零件拿回来,还能有点额外的收获,就像借东西给别人,别人还回来的时候还带点小礼物一样。
可是啊,有时候股东做了一些不太好的事情,就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比如说,我听隔壁叔叔讲过一个事儿。
有个公司,股东们偷偷地把公司的钱都拿走了,就好像从那个拼图里偷走了好多重要的小碎片。
公司突然就没钱了,那些债权人本来等着公司赚钱了把自己的东西还回来呢,这下可傻眼了。
这就好比我和小伙伴一起搭积木,说好一起把这个超级大的城堡搭起来,结果有个小伙伴趁大家不注意,把好多重要的积木都拿走了,那我们还怎么搭城堡呀?那些等着城堡搭好能得到好处的人肯定会特别生气。
我还听说过另外一种情况呢。
有的股东在公司快不行的时候,把好的东西都给自己留下来了,那些不好的、欠着债的部分就留给公司。
这多不公平呀!这就像是一群人在分苹果,有个贪心的人把又大又红的苹果都挑走了,只留下那些烂苹果给大家分。
债权人就像是那些只能分到烂苹果的人,心里得多委屈啊。
那在审理这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时候,肯定得弄清楚好多事情。
法官叔叔阿姨们就像特别厉害的侦探一样。
他们得先找出那些股东到底做了什么坏事。
这可不容易呢,就像在一个特别大的迷宫里找东西,得一点点地找线索。
比如说,要查看公司的账本,看看钱都去哪儿了。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_概述及解释说明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主要探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在商业活动中,股东的行为偶尔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审理此类纠纷十分重要。
通过分析法律规定、审理原则和案例研究,本文旨在为相关法官、律师以及债权人提供指导,确保公正裁决,并维护合法权益。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引言、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裁判要点、解释说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以及结论。
每一部分将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展开阐述。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在讲述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之前,首先概述该问题的背景,并明确文章结构。
通过详细介绍每个部分所涵盖的内容,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整篇文章的脉络和知识框架。
同时,通过引言部分的阐述,读者也能了解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
2.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2.1 审理原则:在审理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件时,需要遵循以下审理原则:公正性原则: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地审理此类案件,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平等主义原则: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坚持对各方当事人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实质公正原则: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法院应注重关注案件的实质问题,并致力于解决实际争议,保证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2 审理标准:为确保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需要依据以下审理标准进行判断:违约认定准则: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否存在股东违反了他们向债权人承诺的义务或产生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因果关系判断:需要确认股东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债权人利益受损。
法院将会评估股东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裁决。
合理性判断: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考虑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否符合经济、商业常规和道德规范。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股东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股东损害责任的起诉状范本
关于股东损害责任的起诉状范本起诉状原告(个人/公司名称):被告(个人/公司名称):案号:尊敬的法院:原告x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xx(以下简称“被告”)之间存在一宗与股东损害责任相关的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原告特诉至法院,希望得到合理的法律保护和维权。
一、案由及事实背景原告为公司(或个人)的股东,被告在担任公司(或个人)的相关职位期间,以不当行为或不当利用职权的方式,导致原告和其他股东受到损害。
具体事实如下:1. 被告在担任公司(或个人)的职位期间,未尽到维护原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法定义务,违反股东权益保护法规定。
2. 被告以欺诈、虚假陈述、滥用职权等不当手段,导致原告和其他股东在投资和利益分配等方面遭受损失。
3. 被告未按照股东损害责任承担的法定义务履行,对于公司(或个人)的不当行为未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导致原告和其他股东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股东损害责任,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诉讼请求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承担股东损害责任,赔偿原告和其他受害股东因被告不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2.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当行为,维护原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及证据辅助原告拟提供以下证据和证据辅助:1. 合同、协议、相关文件等。
2. 账目、报表、照片、视频等。
3. 目击证人证言、证据鉴定意见书、专家评估报告等。
四、法律依据1. 公司法、合同法、股东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公司股东损害责任案件的指导意见。
五、代理人及联系方式原告特委托如下律师代理本案:代理律师:(律师姓名)执业证号:(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电话/邮箱)六、财产状况原告无固定财产,暂无固定住所。
七、送达地址原告委托上述代理律师接收法院的任何书面通知、裁决等文件。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案例一:涉及损害行为的认定
李某系E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其另成立F公司。
F公司与E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且部分客户存在重合。
F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使用E公司办公地址和电话,在宣传册中使用E公司项目作为其业绩进行宣传。
E公司起诉认为,李某及F公司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故要求李某赔偿E公司损失。
■案例二:涉及损害范围的认定
何某在担任G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期间,同时担任H公司董事及监事。
根据工商登记,G公司与H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一定重合。
G公司认为H公司的营业收入系何某在G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或谋取G公司商业机会所得,故请求确认何某损害公司利益并赔偿损失,赔偿额为G公司与上一年度相比减少的营业收入。
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利益责任纠纷案例1999年3⽉11⽇,XX爱公司成⽴,注册资本10万元,其中孙某出资38000元、占注册资本38%,赵某出资24000元、占注册资本24%,汪某出资24000元、占注册资本24%,娴某出资14000元、占注册资本14%,汪某担任执⾏董事和法定代表⼈,赵某担任监事;2008年5⽉14⽇,孙某将持有的XX爱公司38%股权转让给汪某,同⽇,娴某将持有的XX爱公司14%股权转让给汪某;2008年8⽉17⽇,汪某召集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修改章程,同意增加新股东34⼈并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1090万元,新增1090万元注册资本由股东于2008年8⽉25⽇前⼀次性缴⾜,并由两部分组成,⼀部分以XX爱公司2007年度未分配利润200万元转增资,另⼀部分以现⾦890万元出资。
XX爱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10万元增加⾄1100万元;随后,⽆锡中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截⾄2008年8⽉25⽇⽌,XX爱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09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出资200万元,现⾦出资890万元;增资以后,汪某继续担任XX爱公司的执⾏董事和法定代表⼈,赵某继续担任监事;2019年1⽉15⽇,冯某因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以XX爱公司和⽆锡当家易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家易公司)为被告,向新吴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2⽉18⽇,新吴法院作出(2019)苏0214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XX爱公司⽀付冯某股权转让款35万元;2、如XX爱公司未按约履⾏,则需另⾏⽀付冯某违约⾦5万元;3、当家易公司对XX爱公司上述第⼀、⼆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5545元,由XX爱公司负担,于2019年3⽉31⽇前直接⽀付给冯某;因XX爱公司、当家易公司未履⾏该民事调解书,冯某向新吴法院申请强制执⾏;执⾏过程中,冯某申请新吴法院向银⾏调取XX爱公司的验资账户的银⾏流⽔信息;2019年6⽉13⽇,中国建设银⾏股份有限公司⽆锡城中⽀⾏(以下简称建⾏城中⽀⾏)出具的银⾏流⽔显⽰:2008年6⽉25⽇,XX爱公司的股东将890万元现⾦增资打⼊上述验资账户,2008年6⽉26⽇,XX爱公司将4591000元打⼊赵某12×××25账户,将43090000元打⼊汪某12×××33账户;2019年7⽉15⽇,经冯某代理⼈申请,新吴法院开具执⾏调查令,授权代理⼈去建⾏城中⽀⾏收集、调查赵某和汪某的上述银⾏流⽔明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3.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3.1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
通知
全市法院立案庭:
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能否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11条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特殊案件外,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应视为在同一地点。
不能仅因受害人起诉主张其受到经济损失,就直接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故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能直接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理由如下:一是如果承认债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如公司对外经营业务较多,任何债权人的住所地都可
以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连接点过多,管辖法院随意性较大,也让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架空。
二是如果承认债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可能为争夺有利管辖法院而人为制造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连接点,造成管辖任意化趋势,使管辖连接点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从十个案例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现状和诉讼思路
2018年9月21日9:00,笔者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检索到5132个结果。
按照法院层级、省级地域法院、判决年份、审判程序分类统计数据如下:备注:仅统计案件数量前20项的地区,广东、浙江、北京位列前三。
在前述检索条件下,归属于“上海市地域”的共有473个结果,对这些数据分类统计如下:其中,笔者选取了2018年的案件,按照裁判日期倒序排列,去除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撤诉裁定书之后,选取了前10份判决书进行研究,简述如下:案例一:原告上海胜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伟保证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徐汇区法院案号:(2018)沪0104民初7776号案情概要:被告为案外人上海灏特实业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原告与案外人的合同纠纷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原告经申请强制执行后未能得到清偿。
原告查询案外人的工商档案后发现案外人在原诉讼程序过程中将注册资本从3000减资至50万,但未按照法律程序通知原告。
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案外人的唯一股东,即被告孙伟对案外人减少注册资本前的债务在减少注册资本2,9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存在程序瑕疵的减资,对已知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则本质上造成同抽逃出资一样的后果,故在立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比照适用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确定股东责任,据此,被告应在其减资范围内向胜鎏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
案例评析:本案实际上是公司恶意减少注册资本企图逃避债务,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原告起诉和理由和法院最终适用的法律都是股东抽逃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二: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连云、陈轶军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大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法院:二中院、黄浦区法院案号:(2018)沪02民终4828号、(2017)沪0101民初13955号案情概要:上诉人为案外人赛加卡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龙连云40万元、陈轶军60万元,经验资报告确认的实收资本合计20万元。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股东是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方之一,他们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状况都有着重要的权益。
然而,有些公司的管理层为了谋取私利,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探讨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法律责任问题。
某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管理层为了个人私利,故意隐瞒了资产重组的风险和不良资产信息,导致股东在重组后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股东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损害股东利益的法律责任。
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定,公司管理层故意隐瞒资产重组的风险和不良资产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股东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司管理层对股东利益的损害行为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责任,任何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因此,各个公司的管理层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其对股东的义务,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股东们也应当保持警惕,发现公司管理层有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以后的企业经营中,我们相信这样的案例也会增多,同时也希望企业可以在诚信经营的基础上,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发条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发条一、引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一种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
在公司内部治理中,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由于股东行为的限制性较弱,某些股东可能会滥用其权力,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旨在探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纠纷,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法律途径。
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的基本法律规定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纠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2.1 公司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和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1.遵守公司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的利益;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不得将其属于公司的财产转为自己的个人财产;4.不得侵占公司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公司财产;5.不得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6.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的经营活动。
2.2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当股东以违法、滥用权力等方式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规定如下:1.股东应当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2.股东的违法行为包括滥用权力、违反合同约定、侵害公司利益等;3.股东的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衡量,赔偿金额应当足以弥补公司债权人的损失。
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原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3.1 股东虚假陈述在股权转让或者公司发行股票时,股东可能会做出虚假陈述,使得公司债权人在投资决策上产生误判,进而导致经济损失。
3.2 股东滥用优先权股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让权时,可能会滥用其权力,排除债权人的权益,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3.3 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某些股东可能会利用公司内部制度的漏洞,将公司的资产转为自己的个人财产,或者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引言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享有一定的权益。
然而,有时候股东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引发责任纠纷。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大规模制造业公司,董事会由多名股东组成。
公司内部出现了一起重大财务丑闻,经初步调查发现,公司的董事之一B股东涉嫌通过虚假账目、财务造假等手段,挪用了大量资金并将其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中。
这一行为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巨大损害。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股东如B通过各种手段损害了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主要包括以下行为:1.虚假账目和财务造假:B通过伪造账目、夸大公司利润等手段,掩盖自己的非法行为,迷惑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
2.资金挪用:B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中,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其他项目。
3.高额薪酬和津贴:B以董事的身份获取高额薪酬和津贴,严重超过自己的贡献和职责。
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B 作为公司的董事之一,他的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侵权责任:B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作为公司股东和董事,B与公司和债权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
B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履行合同义务等。
3.法律责任:B的行为涉嫌犯罪,可能构成财务造假、挪用资金等罪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公司债权人的维权途径公司债权人受到股东行为的损害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诉讼途径: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对股东行为进行追究,要求赔偿损失或履行合同义务。
2.协商和调解:债权人可以与公司和其他股东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实现赔偿和恢复损失。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代理词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庭及各位评委:我代表公司作为股权纠纷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谨以此次辩论之机会,就我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情况进行陈述,并就被告进行相应的指控和辩解。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一、原告基本情况:我方公司为一家具有较长历史和良好信誉的企业,长期致力于产业发展和公司经营,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企业形象。
在近期,由于被告一系列行为,公司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害。
在此,我代表公司,向法庭诉诸诉讼,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恳请法庭给予公正公平的审理。
二、被告行为及损害情况:被告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其行为已经导致了公司经营的严重混乱和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
被告长期以来未遵守公司章程和经营规定,擅自干预公司经营决策,导致公司经营失序,财务状况不佳。
被告利用其股东身份,滥用职权,越权行使公司权利,大肆挪用公司资金,使得公司业务受到了严重影响,公司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害。
被告采取不当手段,散布虚假信息和恶意抹黑公司,导致公司形象以及市场声誉受损,给公司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三、我方诉讼请求及依据:我方在此次诉讼中主张,对于被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将根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归还挪用的公司资金,并进行相应的损失赔偿;2. 要求被告作出公开道歉,消除对公司声誉的影响;3. 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离开公司管理层,并限制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的影响力。
我们将依据《公司法》《民法通则》《股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进行相应的法律分析和依据引用。
四、被告辩解及反驳:我们预计被告可能在此次诉讼中提出一系列的辩论和辩护意见,以试图减轻其责任和损害对我方的指控。
一般常见的辩护意见可能包括:公司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公司经营环境复杂、被告行为合理合法等等。
我们将对被告所提出的各种辩护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并作出相应的反驳和辩解,以证明我方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和正当的。
股权纠纷中,股东权益受损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股权纠纷是指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因股权关系产生的争议。
在股权纠纷中,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况较为常见,那么股东权益受损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一、股东权益受损的赔偿原则1. 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指股东权益受损时,应当赔偿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股东因股权纠纷所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如投资收益损失、股权转让损失等;间接损失是指股东因股权纠纷所导致的潜在利益损失,如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股价下跌等。
2.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股东受损的程度、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等因素。
3. 依法赔偿原则依法赔偿原则是指赔偿金额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股权纠纷中,赔偿金额的计算和支付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二、股东权益受损的赔偿标准1. 直接损失的赔偿(1)投资收益损失投资收益损失是指股东因股权纠纷导致的公司利润分配减少或投资收益降低。
赔偿金额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投资收益损失赔偿金额= (纠纷发生前公司净利润-纠纷发生后公司净利润)×股东持股比例(2)股权转让损失股权转让损失是指股东因股权纠纷导致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值。
赔偿金额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股权转让损失赔偿金额= (市场价值-实际转让价格)×股东持股比例2. 间接损失的赔偿(1)股价下跌损失股价下跌损失是指股东因股权纠纷导致的公司股价下跌。
赔偿金额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股价下跌损失赔偿金额= (纠纷发生前公司股票价格-纠纷发生后公司股票价格)×股东持股数量(2)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损失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损失是指股东因股权纠纷导致的公司经营状况恶化。
赔偿金额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损失赔偿金额= (纠纷发生前公司净利润-纠纷发生后公司净利润)×股东持股比例3. 特殊情况下的赔偿(1)欺诈发行股票如果公司欺诈发行股票,导致股东权益受损,赔偿金额应当包括以下两部分:-股东购买股票的金额;-股东因欺诈发行股票所导致的损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答辩状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答辩状本人代表被告公司,就原告提起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提交以下答辩状: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被告应对其进行赔偿,承担违约责任。
本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成立。
二、关于本案的事实经过
被告公司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公司,成立时股东签订了合同并按照约定进行股份投资。
在公司运营期间,股东方出现了分歧,部分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公司资源从事个人经营和私人交易,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运作和发展。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采取了措施并积极解决,公司的经营状况得到了改善。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据此,本人认为,股东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同约定,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本案的辩护意见
被告公司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公司,其股东的行为独立于公司的行
为,公司不应当为股东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同时,本案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对股东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和纠正,公司的经营状况得到了改善。
因此,本人认为,被告公司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未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应当被免除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成功范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原告:CGM,男,汉族,身份证号: XXX,户籍地: XXX,联系电话:被告一:HJG,男,汉族,身份证号: XXX,户籍地: XXX,联系电话:被告二:HYQ,男,汉族,身份证号: XXX,户籍地: XXX,联系电话: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服务费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违约金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以上第一、二项请求金额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20 年月日,原告与广州HN发展有限公司(下称“HN公司”)签订《ZH合同书》,并支付合作费元。
随后不到四个月即年月日,HN公司便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申请清算备案,并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但实际上年,HN 公司并没有停止经营活动,HN公司仍一直指派WL、Y老师、X技术员与原告“跟进”项目进展。
后HN公司于年月日被核准注销,HN公司注销时的清算报告显示资产为元、债务为0元、剩余财产为元,剩余财产由唯一股东即被告一HJG取得。
公司被核准注销后、年春节前,HN公司仍然指派Y老师、X技术员于年月日到原告ZH场地处指导交流,原告直到春节后即2016年2月下旬联系不上所有HN公司的工作人员,后通过查询工商档案才知道HN公司早已注销。
综上,HN公司与原告签订《ZH合同书》后,收到了原告的全部合作费,在HN公司未完全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情况下,被告一就将HN 公司违法注销,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一依法应当对HN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二是HN公司的前任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是HN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在HN公司申请注销备案后仍然故意提供银行账户给HN公司作经营活动使用,导致原告认为HN公司一直正常经营,被告二依法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此致广州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范文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范文
原告:XX,地址:XX,法定代表人:XX。
被告:XX,地址:XX,法定代表人:XX。
尊敬的XX法院:
原告[债权人全称]与被告[股东全称]之间存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下:
一、被告[股东全称]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债权人全称]利益的行为;
二、被告[股东全称]赔偿原告[债权人全称]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具体金额]元;
三、被告[股东全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详细叙述案件事实,包括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具体行为、时间、地点、方式、结果等,以及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情况。
]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债权人全称]认为被告[股东全称]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法院名称
附:证据材料清单
原告:债权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1。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常见情形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常见情形一、企业董事违反职责现象大企业董事是企业的管理者,负责企业的决策和日常管理。
其肩负着最重要的责任,必须认真履行。
若董事违反自身职责,不正当处理股东权益问题,给股东造成实质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常见的董事违反职责行为包括:(1)违反章程管理企业的董事对企业的章程规定有义务遵守。
若董事违反章程管理企业,则违反其职责,应当承担责任;(2)违反取得企业实际控制权的董事上述董事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他们也有责任维护企业实际控制权,因此应确保实际控制权属于有关股东。
但若董事违反此项职责,以谋取私利,或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往往向他们提起诉讼;(3)违反税收法律董事应当尽力遵守各项税收法律,如企业所得税法等,否则违反了其职责,有可能造成股东损失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董事承担相应责任。
二、董事财产侵占董事受雇于股东,其关系也是本质上的劳动关系,董事尽忠尽职的职责是由股东雇佣付出的报酬。
有时,董事会利用自己特殊的职务,侵占股东财产或以不正当的手段占有公司财产,此时股东有权提起侵权责任诉讼。
三、董事擅自实施行政行为董事有义务尊重公司规定,按规定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实施行政行为。
若董事实施的行政行为违反规定,不符合正当目的,或损害股东权益,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四、董事变相控制企业董事是企业管理者,有义务正确处理股东及企业权益,不得违反规定,不得变相控制企业,并扰乱其正常经营状况,变相控制企业通常指董事将企业运作指派给自己或其他人,成为企业实际控制者。
若董事变相控制企业,可能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冲击,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责任。
五、董事非法收受贿赂董事有义务严格执行公司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损害企业利益。
若董事非法收受贿赂,违反责任义务,除了受制裁,还有可能招致刑事责任,同时股东也有权向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民事起诉状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民事起诉状(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要
公司或公司其它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等损害股东的利益,股东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司、股东、董事、监事或管高等损害股东利益方)承担赔偿责任等
民事起诉
原告姓,性日出生,
址
小号单
联系电话
被告一单位名,住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日出生,性被告二姓
址
小号单室身份证
码
联系电话
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股金、分红及相应经济损失共元
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成立日,原股东情况为
日原告前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调取涉案公相应的工商登记信息,方才知日,有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原所有的股权转让给了被告二。
但原告对此毫不知情,其中的签字手印均系伪造
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违反法律规定,伪造签字、文件等,损害了原告股东利益
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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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自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公司法以来, ___受理的“公司诉讼” ___件的类型也日渐多样化。
特别是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的陆续出台,公司法中多数“商事法律关系的争议”均有了相应的“裁判依据”与其对应,大大地提升了“公司诉讼”案件在“立案受理”及“审理”方面的可操作性。
这其中,“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即是较常见的一类___件,如果操作,具有较多疑难。
请看原最高法民二庭资深审判长王宪森结合案件剖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重点实务问题。
—本文长约6000字——阅读需时10分钟———————————————————案例基本事实:A公司与B公司注册成立了C 公司,A公司出资比例40%;B公司出资60%。
一年后,C公司增资扩股,A公司持股比例降为30%,B公司持股降为49%;另有D公司持股9%,E公司、F公司各持股6%。
C公司设立时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议事规则”规定:“股东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其决议,修改章程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增资扩股后,C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但公司章程未修改。
在此后的经营中,C公司董事会就C公司与H公司的合作开发事项,致函各股东,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五个法人股东均提交了表决意见,其中:B公司、D公司、E公司投了赞成票,三股东共持股64%;A公司、F公司合计持股36%,投了反对票。
据此,形成了《C 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了C公司和H公司的合作开发方案。
此后,双方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但在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产生了纠纷,H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C公司将xx亩土地使用权过户H公司名下,并向其支付违约金xxx万元。
一、二审判决支持了H 公司的诉讼请求。
A公司认为,由于大股东B公司不顾其他股东的反对意见,决定C公司与H公司合作,导致C公司数亿元的损失,造成A公司相应损失了x亿元。
遂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将B公司诉至某高级法院,请求判令:1、认定B公司在通过《C公司股东会决议》过程中滥用股东权利;2、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x亿元;3、B公司赔偿因C公司支付H公司xxx万元违约金,使A公司产生的xxx万元损失;4、B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二审摘要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C公司和H公司土地开发合作事宜的表决,持有64%股份的股东投赞成票,另36%股份的股东投了反对票,赞成票未达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
股东B公司利用其董事长同时为C公司董事长的条件和掌管C公司公章的权力,自行制作《C公司股东会决议》,系滥用股东权利,并由此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A公司请求赔偿的损失分为两部分:一是在C公司过户给H公司的xx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中A公司所占的相应份额,具体损失按持股比例计算为xxx万元;二是,关于C公司应支付给H公司的xxx万元违约金所造成A公司的损失部分,由于该违约金C公司尚未支付,损失未实际发生,故对A公司请求该部分的损失在本案中尚不能支持。
三、A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损失,有法律依据。
该院遂判决:一、B公司在通过《C公司股东会决议》过程中滥用股东权利;二、B公司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xx万元;三、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A公司、B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支持了B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本案系比较常见的股东诉股东的“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也是典型的由“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而引发的争议。
通过对案中相关争议问题的解读和分析,在类似案件的实务操作中,至少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一、准确把握公司诉讼中“法律关系”的性质公司法作为一部商事组织法,其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从“空间上”看,可大致分为“内部法律关系”和“内外部法律关系”,后者通常也简称“外部法律关系”。
显然,“内部法律关系”对应于在公司内部各个民商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如: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董事、高管、监事之间,股东与清算组之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监事之间等等。
而对于“外部法律关系”,从公司法角度,主要是“公司”外部的“他人”、债权人等,与公司内部各主体之间因受公司法的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如:公司与“他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间,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债权人与董事、高管、清算组之间的法律关系等等。
实践中,如上述不同的“公司法律关系”中出现了争议,一方商事主体诉至法院,就形成了某一特定类型的“公司诉讼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与其他商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一般性的商事合同关系,如买卖、租赁、装饰装修等,因其产生的纠纷,多数情况下属于合同法调整、解决的范畴,而并不属于这里谈到的适用公司法的“公司诉讼”。
这其中,只有极少一部分合同交易,因形成于“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着“设立中的公司”这一的特殊主体,为了避免出现交易秩序的混乱,才在“合同相对性原则”基础上,制定了一些确认“发起人与公司之间如何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则,以确保“交易公平”和“交易安全”。
对此,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包括判例法)均有相应的规则。
最高 ___xx年发布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三条中,即对这类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因此,对处理这类商事合同纠纷时,在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同时,还应关注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同理,相关的商事侵权纠纷中,如侵权事实发生在“公司设立”期间,也会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承继问题。
目前国内的商事立法还未见明确规定,如出现民事权利行使之障碍时,相关权利人之间可以通过具体的“协议授权”方式,协商解决。
此外,从行政法律关系看,公安、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在其履行其管理职责时,也会与“公司内部主体”之间形成“外部”法律关系。
但这已不属于公司法“商事法律关系框架”中的外部法律关系,而属于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尽管两者性质不同,但行政管理的措施及结果(如行政罚款、关闭公司)却经常对“公司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直接的影响,进而引发相应的赔偿之诉、公司解散、清算诉讼等。
本案中,股东A公司起诉股东B公司,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争议而引发的诉讼案件。
依据最高 ___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的“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从程序上看,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
当然,对于本案应否受理的问题,实务中也是存在争议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表面看是“股东直接诉讼”,但原告主张的“损失”实际是“目标公司”C公司对外投资的损失的一部分。
原告认为,“C公司的损失”就是其行使请求权的依据。
然而,如果原告为了维护“C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则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属于“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利益应直接归C公司。
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程序规则上一直存在两种建议模式,就本案而言,一是C公司为原告,股东A公司为诉讼代表人,B公司为被告;另一模式是,股东A公司为原告,被告为B公司(或C公司董事、高管),C 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关于“ ___受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后,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看,采纳了第二种模式。
本案股东A公司起诉股东B公司,即使没有列第三人,法院如认为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可以“通知”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本案“受理”也不存在争议。
但如果按照第一种模式安排,则原告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显然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这也是B公司答辩称应“驳回起诉”的依据。
关于本案“应否受理或驳回起诉”的第二种观点认为, A公司自己是本案诉讼的受益方,对应的利害关系人是B公司,符合股东直接诉讼的程序特征。
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的商事诉讼程序法,有关商事侵权案件的受理,仍统一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的实体规定,亦同时含有诉讼程序规则之意。
至于A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实体法上的依据,应由法院实体审理后作出判断。
鉴于此,本案不宜从程序上直接驳回A公司的起诉。
从一、二审判决结果看,两级法院也均采用了这样的做法。
在司法实务中,某些“公司诉讼”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准确地把握每一具体争议中“法律关系”的性质,这对于确定“诉讼案由”、“诉讼主体”、“请求权及内容”等,明确争议解决思路,至关重要。
二、“公司决策机制运行”与“股东滥用权利”之间的关系股东权利,包括知情权、表决权、收益分配权、清算请求权等多项权益。
其中,股东正当行使“表决权”,是保证“公司决策机制”正当运行的前提,也是判断公司决策是否“正当”的依据。
所谓“正当”,是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时,基于公司之“资合”的本质,“表决权的分配”直接“股东出资的比例及构成”。
尽管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各类决策事项有一些具体的限制规定,但“资本多数决法则”始终是“公司决策机制”从设计到运行的法定“内核”,不可动摇。
本案中,A公司主张B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理由主要有:“B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其不顾其他股东的反对,对与H公司的合作事宜投了赞成票”,“属于滥用股东权”,“该投资项目给C公司造成了损失,也意味着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
前两点属于公司决策权行使问题,是否属于滥用股东权;后两点属于通常判断“商事侵权”是否成立的一项基本构成要件,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从C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投票的过程及投票结果等事实看,B公司行使其表决权的行为,是基于自身的商业判断,且最终有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决策事项,并未违反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规定。
A公司主张B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并没有其他的事实依据。
A公司的另一理由是:C公司投资失败,B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对合作方案表决通过起了决定作用,B公司应承担责任。
对此观点的反驳,涉及到公司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的运用,即“商业判断原则”。
法官不是商人,应尊重公司按照正常决策程序做出的商业判断,尽量减少对商业经营决策活动的介入。
从另一角度讲,因商业风险的不确定而造成的决策失误及损失,与商业决策行为本身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仅仅依据市场经营决策失误,产生了经营损失,而追究决策股东“判断失误”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这样的“请求”,各国商事法院均“予以驳回”,法理上并无争议。
之所以维护这样的决策规则,也是基于市场经济社会的一个基本判断,即“资本”是代表“财富和商业成功”的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