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研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研究
作者:飞子昂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24期
摘要: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各种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济往来,侵占上市公司的资源,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本文,首先阐述了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因,然后分析了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主要手段,最后给出了如何防范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几点建议,以期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关键词:大股东;上市公司;利益;侵占;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6.6;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一、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因分析
(一)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现象严重
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是我国上市公司的重要特征,上市公司中最大五位股东的股权集中度远远高于国际水平,比国际上股权集中度最高的德国还高出18个分点,比美国则高出30个百分点。在公司股权集中的情况下,公司的代理冲突主要表现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个中小股东都没有动机去监督大股东,他们也无法联合起来监督大股东,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中小股还是通过外部市场监督机制运用“用脚投票”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治理。
另外,我国上市公司中大多数“脱胎”于国有企业,由于特殊的发审制度,为了达到上市的条件,往往通过剥离或捆绑优质资产来获得上市资格。国企“脱胎”上市,使得存续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失去竞争能力,而大股东又无法从上市公司获取满意的回报。股改前,大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能流通,因而也就无法获取股价变化所带来的收益;股改后,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能够有限制的流通,但为了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未必大量抛售。加之我国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普遍不高,通过股利分配获得收益也不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股东是理性的经济人,就会从自己利益最大化出发,在现有制度安排框架下,利用控制权,通过各种“掏空”行为获取收益。
(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弊端
公司治理结构是借以处理公司中的各种合约,协调和规范公司中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对大股东的行为起到很好的约束和制衡作用,有助于广大中小股东更好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股东大会走形式,董事会被董事长或总经理控制,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象很普遍,广大中小股东缺乏忠实的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
(三)违法成本过低,惩罚力度不够
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这在银行、证券等证券、金融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但控股股东为什么不顾法律、法规的禁止,不断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而且愈演愈烈呢?笔者认为,控股股东违法成本过低,惩罚力度不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一些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没有受到应有的惩戒,证监会对于各种违法违规活动的处罚,往往只是几十万元的罚款而已。这种轻微的处罚不符合任何人不得因过错而收益原则。在香港,原创维数码董事长黄宏生因涉嫌挪用上市公司4800万元被拘捕,并被指控犯有串谋盗窃及串谋诈骗等四项罪名,最终被判入狱6年。反观内地,上市公司高管因此入狱的则极为少见。深圳某上市公司被其控股股东占用资金高达25亿元,占上市公司净资产的96%,而事后该公司董事长仅被证监会罚款30万元。
二、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主要手段
(一)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一般指和关联方进行的各类交易。当该关联方和大股东有着各种利益联系时,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或利润转移给控股股东的全资或持股比例更高的子公司,如控股股东以低价从上市公司购入产品、以高价向上市公司出售原材料和理由不充分的“资产置换”,使得大股东获取私有收益。关联交易之所以很容易成为大股东侵占的手段,主要原因是这些交易因缺乏透明度和外部监督而有失公允。
(二)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上市公司在设立或增设配股中,大股东名义上向上市公司投入了所认缴的资本或现金,但实际上实物资产或现金的产权并未交割到上市公司户头,而仍然保留在原大股东的企业中。大股东虚假出资后,并没有对上市公司投入资产或现金,但是却通过串通有关部门出具假出资证明,拥有对上司公司的股权。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而且损害了上市公司的信用,侵占了中小股东应有的权益。
(三)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优化上市公司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应该说我国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并购重组是很正常的。然而,一些重组方不把提高上市公司业绩作为首要目标,而是利用资产重组来牟取暴利。这主要是因为,重组股东获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后,熟练地运用自我交易先将利益转移到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在账面上改善资产质量和虚增利润,并获得配股资格或获得贷款,一旦完成配股和获得贷款,利用其控股地位直接将上市公司的资金挪为己用,或利用上市公司的信用进行大量借款担保及股权质押,或通过资产置换套取上市公司资金,或利用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再度进行股权转让获利,从而使上市公司变成一个空壳。
(四)操纵上市公司业绩获得再融资资格
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证监会的配股或者增发要求,存在普遍的盈余管理行为。孙铮和王跃堂(2000)的研究结果表明,其操纵盈亏的动机直接源于监管部门的配股政策、特别处理政策和招牌政策。控股大股东大肆掏空、侵占上市公司资源,使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丧失殆尽。为避免ST或者PT,或欺骗配股资格、进一步掠夺中小股东,控股股东通常会利用其地位,指使、策划、帮助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
三、防范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建议
(一)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优化股权结构,多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是指制止一股独大的现象,由多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形成大股东相互之间制衡、监督,抑制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行为。多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既是一种特殊的股权结构,又是一种具有制衡效用的治理机制,可以起到内部利益牵制的作用,通过相互监督,一定程度上抑制某一个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行为。当多个大股东中任何一个大股东不能完全控制公司决策时,大股东都有保护自身的权益的动机和能力,这就增加了某个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成本。因此,多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可以有效制约单个大股东滥用权力,防止和避免彼此对对方利益的侵害,制约大股东的内部人掠夺行为,特别在中小股东没有动力和能力对大股东进行监督的情况下,大股东间的相互制衡就成为降低大股东的控制权私人收益,缓解大小股东之间代理冲突的治理机制。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吸取了国外经验,其基本特点是双层委员会,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双层监督,独立董事监督和监事会监督。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总体架构应以现有架构为基础进行改进,而不宜提出一个全新的方案,这既有尊重历史、尊重实践的考虑,也是尽量缩短或消除试用时间而尽快投入实际运行、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改进后的治理结构同原有架构比较,新架构应当将监事会的组成由外部监事、职工监事、其他监事调整为外部监事、中小股东监事;二是将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聘任权明确划归监事会。这样可以对董事会的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加重违规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虽然各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谁受到惩罚、惩罚金额是多少?只有当获得利益小于为此而付出的成本时,大股东才会停止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因此,必须加大违规成本,特别是加强相关责任主体的刑法责任。一旦发现即进行严厉处罚,对违规的主体,要让其违规成本远远大于违规收益。
(四)建立补偿与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