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因
浅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害行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浅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害行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获得利益的问题也受到了关注。
本文主要根据控制权产生的历史分析了侵害行为各种表现形式,并重点阐述了这种问题的防范性制度的缺陷及改良措施。
[关键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害行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一、概述随着资本市场和经济的发展。
相对或绝对集中的股权结构已开始成为许多国家上市公司的主要特征。
我国资本市场也在走向成熟,加上国家在公司制企业发展方向上的主导思路,股权集中的上市公司也越来越多。
其中掌握公司经营控制权的股东不仅可以与其他股东一样依股权比例获得收益,还可以利用控制权侵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
研究此类现象的学者指出,在公众性的持股公司中,公司制中最主要的问题已经不再是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冲突,而是控股股东与外部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之争。
这些争夺与冲突可能降低公司的效益,因此如何在公司治理中约束这些控股股东的行为,来保护中小股东及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已成为核心问题。
在我国,因各种因素的制约,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且许多国有企业通过改制进入资本市场后,更是以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
同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未完全建立起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约束大股东行为的机制,使控股股东利用其掌握的控制权实施侵害中小股东及上市公司利益,最突出的方式是关联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大量资金,这种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也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不利于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寻找有效机制防范控股股东侵害行为的发生,应该是当前公司治理理论的首要课题。
二、控制权的产生公司治理理论最初的着眼点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制,因为所有者与委托代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委托代理问题,在进一步研究中。
出现了“控制权”这个公司治理概念,由控制权发现了由此产生的控制权利益,即拥有控制权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往往可以获得超出股权比例的更多收益。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关系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关系分析摘要:首先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表现,进一步分析产生冲突的原因,认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权利不对等,在监督上市公司时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等,以及大股东具有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的动机和可能性导致利益冲突的发生;然后阐明两者利益冲突所产生的后果,最后提出有效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建议。
关键词:大股东;中小股东;利益关系;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许多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并不是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而是居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一、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表现由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权利不对等,导致大股东有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条件和倾向,在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表现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利益的冲突。
首先,表现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时的冲突。
具体而言是表现在股东对董监事职位的角逐上。
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下,控股股东选派的代表很容易占据董监事的多数。
上市公司董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不但基本上被控股股东操纵,而且很多董监事完全就是控股股东的代表。
控股股东一旦控制了董监事成员的选任,实际上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股利的分配,中小股东没有委派代表担任公司董监事等高管职务,基本上被排斥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而沦为一个单纯的出资人。
其次,表现在股利分配上的冲突。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标准,应当遵循股份平等分配原则。
但是,在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中,控股股东往往采取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时机。
由于股东持股份额悬殊,加之中国证券市场IPO阶段同股不同价的特殊背景,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但分配结果却未必公平。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利益侵占问题,表现在控制性大股东热衷于通过派发现金股利的方式对中小股东进行掠夺。
超能力派现或恶性分红事件时有发生。
有的公司在经营状况不尽人意的情形下,将再融资所得现金作为红利分配,甚至借钱分红,无疑是以牺牲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代价来满足控股股东对私利的追求,同时也间接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不公平结果。
法学论文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以及对中小股东权益受损案例的剖析,提出了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却常常受到侵害。
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较小,在公司决策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或侵犯。
因此,研究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一)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公司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给予所有股东平等的待遇。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中小股东往往无法享受到真正的平等。
(二)委托代理理论在上市公司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管理层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权益,中小股东由于监督成本较高,难以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知情权受限中小股东难以获取公司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导致其无法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表决权被削弱大股东往往凭借其控股地位,操纵股东大会的决策,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无法得到有效行使。
(三)分红权得不到保障公司盈利时,大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利润,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得应有的分红。
(四)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一些大股东和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价格,使中小股东遭受损失。
四、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无法对大股东和管理层进行制衡。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还存在不足,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
(三)证券监管力度不够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案例研究
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案例研究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案例研究引言:股东是公司的法人或自然人成员,他们共同拥有公司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在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通常具有优势地位,能够对公司的重要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不少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本文通过案例研究,深入分析了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行为、原因和应对策略,旨在为中小股东保护权益提供启示和借鉴。
案例一:股权稀释陷阱某上市公司A控股股东拥有70%的股权,决定进行增发,募集资金。
然而,在增发过程中,控股股东采取了低价认购和优先认购的方式,使得中小股东无法享受同等机会,被股权稀释,权益大幅缩水。
原因分析:控股股东在增发中保留优先认购权,通过低价认购增发股份,不仅能够降低成本,还能够进一步稀释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加强了其控制权。
应对策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限制控股股东的优先认购权,确保中小股东的平等权益。
同时,加强监管力度,防范股权稀释陷阱的出现。
案例二:私自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某公司B的控股股东在未经中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公司的战略规划。
这些决策对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
原因分析:控股股东利用自身控制力和信息优势,突破公司治理机制,未经相应程序和程序的情况下,作出对中小股东利益不利的决策。
应对策略: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确保其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建立有效的投票权和表决权机制,使中小股东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发挥应有作用。
案例三:剥夺股权转让权某公司C控股股东将股权转让权限全部剥夺,使中小股东无法自由转让股权,进而限制了中小股东的退出机会。
原因分析:控股股东为进一步巩固其控制地位,剥夺中小股东的选择权,通过限制股权转让来阻碍中小股东的退出。
应对策略: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防止其滥用权力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建立健全的股权转让制度,保护中小股东的退出权。
结论: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这对于公司治理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构成了严峻挑战。
关联交易下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
同时由于股市不景气,定增发行压力较大。
上市公司转而寻找新的融资途径,可转债、配股等融资方式增加,近两年配股实施的数量有所上升。
通过WIND 的统计显示,上市公司选择配股方案的数量近年来有所上升。
(2)市场定价灵活。
发行价格定价灵活,定价空间较大,募集资金也有较大空间。
实务中采取的配股定价原则,一般是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同时在参考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基数,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配股价格。
(3)无锁定期。
股东所认购的配股股票无锁定期,流通性较好。
2.缺点(1)发行失败风险。
若原股东认购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配股失败。
如果公司股权分散,散户较多,不可控制的因素较多,会增加发行失败的风险。
配股方案中应该提前考虑各种因素,提高发行的成功率。
(2)股东资金压力。
为保证配股成功,控股股东必须承诺认购,资金压力较大。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购股份的数量,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需要控股股东有充实的资金。
控股股东必须严格履行承诺,承诺认购多少就必须认购多少。
当控股股东没有履行认购股份承诺时,即使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达到或者超过拟配售数量的70%,也会视为发行失败。
(3)摊薄效应。
配股价格折扣大,对每股收益等盈利能力指标摊薄效应较大,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前,ROE、EPS 等盈利能力指标将被快速地摊薄。
实务中配股完成后,股价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跌。
ROE、EPS 等盈利能力指标的摊薄,会进一步对股价造成压力。
本文从五个方面介绍了配股这一方案,并对配股的优缺点进行了总结。
配股是上市公司公开融资的一种方式,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配股在资本市场中正处于逐步发展的阶段,配股方案有望发展为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重要融资工具,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融资方式。
本文是对配股方案基本知识的介绍,本文将继续关注配股方案在资本市场的运用。
参考文献:[1]证监会[2006]证监会令第30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R].[2]证监会[2006]证监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R].[3]证监会[2017]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R].[4]深交所[2018].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R].(作者单位: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关联交易下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郝晓露摘要:本文以CVC 资本通过关联交易对珠海中富的掏空事件为例,分析了关联交易下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利益输送的形式、原因及对策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利益输送的形式、原因及对策浅谈我国上市公司利益输送的形式、原因及对策自从利益输送被提出以来,很多国内外学者都对利益输送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本文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况,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方式和产生原因并针对这一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提出了几个防范对策。
一、上市公司利益输送的方式利益输送(Tunneling)又称隧道挖掘,是指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利用其拥有的绝对股权或控股地位,采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或利润,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
准确来说利益输送包括两个方面:利益输人和利益输出,本文所指利益输送主要指利益输出。
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方式主要有股权再融资、股利政策、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等。
1、股权再融资我国上市公司强烈偏好于股权再融资,并存在从中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融资实现利益输送,从而获得超额回报。
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流行定向增发新股,控股股东从定向增发过程中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黄建欢、尹筑嘉,2008)。
章卫东、李德忠(2008)实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折价水平和大股东认购比例共同决定了大股东是否从上市公司转移财富及其转移财富的多寡。
在定向增发过程中,控股股东主要利用折价率、通过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定价基准日发行新股、定向增发当年就进行分红、通过定向增发新股向上市公司注人资产等方式来进行利益输送。
另外大股东通过增发前的长期停牌、增发前后利润的操纵、增发完成后的高额分红以及注人劣质资产等方法实现了对大股东的利益输送,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现金股利近年来,上市公司对现金股利政策“趋之若鹜”,超过一半的上市公司都实施了派现行为,甚至是巨额派现。
按照Jensne(1986)的“自由现金流量”理论,上市公司将多余的现金返还股东,然后再去资本市场融资,是公司管理层主动接受市场监督、降低代理成本的表现,企业的价值也会因此提高。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这些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往往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权益容易受到大股东、管理层等方面的侵害。
因此,探讨如何有效地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途径。
然而,现实中,大股东和管理层往往掌握着更多的内部信息,中小股东在信息获取上存在明显的劣势。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可能基于不充分或不准确的信息,导致投资失误,权益受损。
(二)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资源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其他企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种关联交易往往在不公正的条件下进行,中小股东难以阻止。
(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一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导致管理层可能滥用职权,做出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决策。
(四)利润分配不公平部分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大股东可能凭借其控制权获得更多的分红,而中小股东的利益被忽视,分配比例不合理。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相对集中,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中小股东分散且持股比例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力量。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漏洞和不足,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三)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等问题,使得一些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制止和惩处。
(四)中小股东自身的局限性中小股东普遍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法律意识,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三、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
浅析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手段以及防范措施
浅析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手段以及防范措施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是一种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控股股东在公司中具有支配地位,可以通过多种手段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例如董事会决策权的滥用、内幕交易、股权转移等。
在实践中,中小股东通常很难取得充分的信息和参与决策,导致他们的利益被控股股东侵占。
一种常见的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手段是滥用董事会决策权。
控股股东通常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可以通过董事会的决议来控制公司的重要事务,如公司业务范围的改变、重组和资产的买卖等。
控股股东可以利用董事会的决策权,通过对公司决策的掌控和影响,从中获得不当的利益,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另一种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手段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控股股东利用其在公司内部的信息垄断地位,通过买卖股票的方式获取非公开信息而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此类行为是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内幕交易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司业绩较好或者处于重大资产重组和财务重组的时候。
此外,控股股东还可以通过股权转移等手段进行侵占中小股东权益。
对于控股股东而言,股权转移是一种非常便捷的方式,可以将自己手中的股份转移给亲密的关系人,从而维护其对公司的控制。
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可能会遭受损失,因为上述交易通常是在内幕消息的基础上进行,往往导致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
针对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公司应采取一些防范措施。
首先,公司应注重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以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一般来说,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向所有股东提供同等的信息内容,避免控股股东的特权。
其次,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
公司应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加强员工对证券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的了解和认识。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对于与控股股东利益有关的交易或决策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把控。
最后,公司还应建立股权激励机制,以吸引和鼓励管理团队和员工的积极性。
通过股权激励,可以提高管理团队和员工的忠诚度,从而增强公司的协作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中国股权集中结构带来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中国股权集中结构带来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现今,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结构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由此引发的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较为突出。
本文就此分析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结构的背景、由此引发的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害问题以及股权集中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股权集中大股东中小股东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是否合理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问题。
在欧美国家中,股权较为分散,传统委托代理问题,即股东与代理人的冲突较为显著。
而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股权集中的情形,随着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基础上的传统委托代理问题已经不再是上市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日趋显著。
股权集中结构对公司价值具有重大的影响,如何解决股权集中带来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股权集中制在中国的背景建国以来,中国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在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对国有股流通问题的回避,导致了后续股权分置的不利局面。
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并存,而非流通股的持股成本较低,造成同股不同价、不同权。
非流通股占公司股份的三分之二左右,因而大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大股东决策的制约。
在这种情形下,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不一致。
大股东更看重公司的净资产的升降,股票价格的升降对其并无影响。
相反地,中小投资者更看重股票市值的升降。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大股东极有可能利用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通过非法交易,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005年,国家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目的就是使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解决大股东掏空公司的问题。
然而,尽管改革后实现了股票的全流通,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局面却没有改变,加之法律环境并不完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行为仍层出不穷,扰乱了市场秩序,问题并没有的到根本的解决。
二、对目前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理论探讨大股东在企业中拥有大量股权,相比其他股东而言,更有动力对企业提供监督服务,从而强迫代理人更好得管理企业,避免代理人滥用职权等行为,因此,这种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价值。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
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目前主要是来自两方面的侵害,一方面是公司管理层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主要表现为1、违反法律或者规章故意拖延或者拒发股利;2、不合理向董事或者控股股东担任的高管支付高额报酬和福利;3、用公司的财产为控股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者高价租其财产;4、对于中小股东隐瞒企业的相关信息等等等等。
另一方面是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主要表现为1、大股东滥用其表决权;2、为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设置不合理的条件;3、任意罢免或者阻挠中小股东担任高管职务;4、任意决策和实施公司的重大事项;5通过关联交易增加大股东的收益减少大股东的风险和损失等等等。
大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拥有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也称为绝对控股股东,随着公司股权的分散化,持股未达到半数以上的相对控股股东也能有效地控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经营行为。
现在市场上所说的大股东也大多都是相对控股股东,即不再单纯强调比例,而是着重看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资本市场上,股东(包括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是公司所有者,所有股东都关心公司的收益。
具体到股东内部来看,大股东投入资本较多,相对其他股东有更强的动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关心公司经营状况和回报。
从股东持股的目的来说,控制权是各股东追求的目标,大股东更是想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
在我国,《公司法》将控制权赋予大股东,并实行一股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第一大股东,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其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选举董事上实质上都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一现象也被实践所证实。
大股东控制并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对中小股东利益来说并非有害,中小股东可以用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收益,得到“搭便车”的好处。
但是,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做出对自己有利而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大股东控制问题。
我这儿啰嗦一点儿。
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利益,是通过侵犯公司的利益。
但是公司也是大股东的公司,为什么他会想自己的财产伸出黑手呢?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股东只有一个,那么他会不会侵犯公司的利益呢。
浅议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浅议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摘要】在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从现状、存在问题和挑战、加强保护措施、监管部门责任和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培养等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目前,中小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面临着信息不对称、风险意识不足等问题,同时监管部门在加强监管力度方面也亟待加强。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中小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从而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努力,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将迎来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股票发行注册制、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监管、措施、法律法规、投资者教育、责任、挑战、社会责任、自我保护意识、完善制度1. 引言1.1 背景介绍股票发行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加强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中小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在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中小投资者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其权益受到公司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信息披露不透明、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的情况下,中小投资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容易受到市场操纵和恶意炒作的影响。
这使得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加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在股票发行注册制下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
中小投资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护,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
1.2 研究意义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是当前金融市场改革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中小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权益保护直接关系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原因及对策分析
几乎 无所 不管 的控 制权 , 控 制权 、 行权 和监督 权 集 执 于一 身 . 有较 大 的权 力 。 具 上市公 司中独立 董事 责权
利不 明确 以及独 立性 不足 的 问题 仍是 现 阶段 独立 董
事制度 的致 命伤 。 尽管 根据 有关 的规定 , 上市 公 司应 赋予 独立 董事特 别职 权 , 由于信息 、 但 时问 等因 素的 约束 . 很多 独立董 事无 法很 好地行 使这 些职权 , 之 加
制 权牟取 私利 , 侵吞 上市公 司 资产 . 同样造 成 中小股 东 利 益受损 。 以上 两种 模 式在 实 践 中又通 常 融合 成
一
种形式 , 即关 键人 控制模 式 : 主要 表现 为公 司 的最
高级管理 人员 或控 股股东 代表 。 大权 独揽 , 一人 具有
独立 董事 与监事会 同时并立 .监督 权 力的分 配和 协
调 问题 如果 二者 之间 出现推 诿 .那 么这 种监督 就会
流于形式
1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被 侵 害 成 因分 析
11 公 司制企 业股 权高 度集 中 .
实 行 累积投 票制 : 股东 对董 事 、 事 、 级 管理 人 员 监 高
梁梦 瑶 . 汝 贤 钟
( . 南 财经 大学 经 济 学 院 , 1 西 四川 成 都 6 0 7 ; . 庆 教 育 学 院 旅游 系 , 庆 4 0 6 ) 1 0 4 2重 重 0 0 7
摘 要 : 过 中小 股 东 权 益 被 侵 害 成 因分 析 得 出主 要 由公 司制 企 业股 权 高 度 集 中 、 构 投 资 者 机 会 主义 倾 向、 通 机 中
利 益 , 害 中小股 东利 益 。 一 股独 大 的公 司 中 , 损 在 董
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分析
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分析中小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但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他们通常没有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力,也无法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
而中小股东的权益往往容易遭受侵害,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所导致的:1.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上市公司的内部信息通常只有少数高管和大股东才能获得,而中小股东通常只能依赖于公司公开发布的信息来进行投资决策。
这意味着,中小股东通常无法获得跟大股东或内部高管同等的信息,导致他们在股东大会上不能做出明智的投票决策。
2.公司治理不健全公司治理不健全也是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之一。
一些上市公司内部存在着腐败、不端行为,有的公司甚至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们的财产受到损失。
3.股东维权渠道不畅目前,我国中小股东的维权渠道相对不畅,一些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小股东难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即使存在维权渠道,中小股东也往往因为个人实力较弱而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4.股权集中度高由于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权分配不均,大股东往往持有绝对的控制权,这就使得中小股东权益受到限制。
大股东通常会通过各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中小股东却难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5.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在法律上相对薄弱,一些规定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不足,使得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
这也是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防范措施针对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我们可以采取一些防范措施来提高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水平,具体如下:1.加强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公开更多的公司内部信息,确保中小股东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监管部门也应当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治理,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内部的决策过程公正透明。
大股东恶意侵犯小股东权益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小股东如何维权?
⼤股东恶意侵犯⼩股东权益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股东如何维权?随着公司注册制的实施,及国家推出“⼤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如⾬后春笋,但围绕股东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股东侵犯⼩股东的情形越来越多,因为公司中⼤股东掌控着公司资源,具有强势地位,⼩股东很难通过协商撼动⼤股东。
如何运⽤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及法律维护⼩股东的权益,结合司法实践,根据现有法律我们认为⼩股东只有运⽤“抽丝剥茧”的⽅式推倒⼤股东,维护⼩股东的权益。
⼀、⼤股东侵犯中⼩股东的权益,虽然⼿段多样,但究其本质,不外乎以下⼏种:(⼀)虚假出资:虚假出资主要指设⽴公司或者增资配股过程中,控制股东名义上向公司投⼊了资本,⽽实际上该资本并未履⾏产权转移⼿续,仍然保留在控制股东原来的名下。
或者⼤股东虽然名义上向公司现⾦转款,但出资后利⽤控制公司的便利,通过各种⼿段将资⾦转移的情形。
也就是说,控制股东通过开具虚假的出资证明,并未真实投⼊资产或现⾦,却拥有了公司的股权。
最典型的事件,莫过于:“港澳实业”原发起⼈海国投集团名义上以⼟地折价⼊股作为出资,成为控制股东。
⽽实际上,对这⽚⼟地,“海国投”未缴纳⼟地出让⾦,并不拥有产权。
在经营过程中,“海国投”挪⽤“港澳实业”资⾦数千万元,对⾃⾝虚假出资⾏为隐瞒不报达7年之久。
(⼆)操纵利润分配:控制股东为了⾃⼰的利益,常常操纵股东⼤会作出不分配或者只⽤股票红利进⾏分配的决议。
⽆疑,控制股东享有从公司的利润分配中获益的股东权。
问题是,这种权利的⾏为如果表现为危害公司长远利益、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为,就应为法律所禁⽌。
(三)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主要是指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所进⾏的购买、销售、租赁、代理等⽅⾯的交易。
禁⽌控制股东与公司间交易的理论基础在于其具有兼任董事的公司交易的⾃我交易性质,如在美国,各州制定法并⽆控制股东与公司交易予以限制的禁⽌性规定,但美国判例法却⼏乎都对这种交易施加限制。
由于绝对禁⽌该种交易⾏为不切实际⽽⽆法执⾏,美国判例法对有控制和从属关系的公司间内部之交易,由早期的绝对禁⽌,演变为⽬前之重视交易⾏为实质之公正,以决定其效⼒。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掠夺行为及原因分析
虽然在 我 国现行 的公 司 治理 中 , 事会 被 赋予 监督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 的职 能 , 监 但 由于监事 会主 要 由大股 东选 出 , 自身利 益与 大股 东密 切相 关 , 乏 必要 的独 其 缺 立性; 另外 由于 目前的上 市 公司对 于 监 事的 激励 约束机 制 不完 善 , 们对 公 司的 他 经 营状 况和 效益 缺乏 关注 。监事 会成 为 受到董 事会 控制 的议 事机 构 。 3独 立董 事制 度的权 力 受到威 胁 . 综合 分析 目前 独立 董 事制 度在 运行 中存在 的 问题 :主要 包括 独立 董 事身 份 独 立性 问题 、 独立 董 事运 行 机制 尚 不健 全 问题 、 立董 事 的任 职 资格 、 独 条件 和权 责规 定 不完善 的 问题 、 独立 董事 制度 与监 事会 制度 的相 冲突 等 问题 。 而造 成独立
财 经 研 究
G r C e c , n Te hi Q S i n e 0 d ch O O  ̄ n l gy R , f 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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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公司 大股 东 的掠 夺行 为及 原 因分析
龙 永保
( 阳市广播 电视 大学 衡
[ 摘
湖南衡阳
4 10 ) 2 0 1
要】 文通 过 对上 市公 司 大股 东对 中小 股 东的 掠夺 行为 界 定 , 本 剖析 了掠 夺 行为 的 具体 手段 , 然后 从公 司 管理 层面 、 管 层面 以及法 制三 个 方面 具体 的分 析 了 监 监管 法 制
尽管 中 国证监 会 一直 出台 不少 的 措施 来 治 理上 市 公司 的各 种违 规 操 作 , 但
同样 由于证 监会 受财 政部 门领 导 , 上市 公 司 中大 多数 为 国有企业 , 而 国有 股 占据
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解决
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解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上市公司作为重要的经济实体,逐渐成为了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冲突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股东利益冲突的现状、原因分析以及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股东利益冲突的现状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普遍存在于股东之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控制权之争在上市公司中,股东通过持有股权来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然而,当股东之间的利益产生冲突时,就容易发生控制权之争。
一方面,大股东往往通过掌握较高比例的股权来主导公司的决策;另一方面,小股东则常常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寻求一定的话语权。
这种控制权之争往往导致公司治理的混乱,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1.2 利益分配不公上市公司的盈利主要通过派息和分红的方式回馈给股东,然而,利益分配不公也是股东利益冲突的一个重要方面。
大股东往往倾向于将利益更多地留给自己,而对小股东则给予较少的回报,这使得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引发了利益冲突。
1.3 资产流失与挪用上市公司的经营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而恶意大股东往往通过虚构交易、违规担保等手段将公司的资金转移至自己的私人账户,导致公司资产流失与挪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也极大地影响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信誉。
二、股东利益冲突的原因分析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的产生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2.1 股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和股东利益之间的关系。
如果股权分散度较高,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就较小;相反,如果股东相对集中,大股东往往拥有较高的控制力,小股东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
2.2 公司治理不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的健全程度直接影响着股东利益冲突的发生和解决。
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就容易导致大股东的过分行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2.3 盈利模式过于注重短期利益许多上市公司在追求盈利的同时,往往忽视了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只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研究》范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这一现象背后潜藏着利益侵占的风险。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分析其成因、影响及防范措施,以期为相关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部分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进行利益侵占,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与秩序。
因此,研究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分析(一)行为定义及表现形式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主要是指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取资金,却将资金用于非正常途径,如挪用、占用或转移公司资产等,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资产转移、内幕交易等。
(二)行为成因分析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成因复杂,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失效、信息披露不透明、监管力度不足等因素。
此外,部分大股东的道德风险和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导致利益侵占行为的重要原因。
四、利益侵占行为的危害及影响(一)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直接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小股东因信息不对称、缺乏话语权等原因,往往成为利益侵占行为的受害者。
这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与秩序。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利益侵占行为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首先,利益侵占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资产流失、债务累积,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其次,利益侵占行为可能引发公司内部矛盾,导致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
最后,这还会降低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影响公司的声誉和股价。
五、防范与治理措施(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是防范大股东股权质押利益侵占行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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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信息在股权高度集中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常出现利益冲突。
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 由于掌握着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加上自利天性,大股东不仅可能没有起到监督管理层的作用, 而且还可能运用其掌握的实际控制权采用各种方式侵占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因主要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以及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
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一)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在相当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是股权高度集中甚至国有股一股独大。
股权结构不合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从理论上说,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最高的权力机关,对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的活动具有制衡作用。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股东(包括中小股东)享有选举权等权利,但实际上即使在发达国家,中小股东行使参与权的比例也很低。
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权成本较高;二是信息障碍。
从表面看,所有股东同股同权,十分公平,但由于事实上信息的不对称,中小股东很难参与到公司的决策中去。
这使得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很容易被大股东操纵,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的作用微不足道。
大股东很容易通过占有上市公司资金、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源,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作用难以发挥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董事会的独立性无法得到充分保证。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可,所以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席位越多,就越有利于其对公司实行全面控制。
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从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来看,无异议的占绝大多数。
3.监事会空壳化我国的公司治理内部机制中,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决策。
监事会作用受限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监事会与董事会来源的同一性,即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中,监事会主要由公司主要领导组成,例如: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财务科长,所以监事会无法独立于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由于受身份和行政关系的制约,在监督过程中很难保持独立性。
(二)经理人市场不健全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经理任命通常是大股东提名的,由于股权大部分掌握在国家和法人手中的,所以实际上是政府和国有控股的集团任命经理的。
因此,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只需要向任命他的集团公司党委和政府部门负责,只要得到上级部门的认可,他们就不担心被撤职或更换,而不必考虑来自经理人市场的压力。
在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经理人市场的竞争是激励和约束经理人员的重要手段之一。
由于经理人市场的存在,经理人员面临着被更换的压力,就促使他们努力工作,减少以经理为主的内部人对公司利益的侵占、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我国经理人市场还处在起步阶段,经理人市场具有的评价和选拔经理人的机制还无法发挥出来,整个经理人市场并不健全。
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是造成大股东代理问题的原因之一。
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就不可能实现切实有效的保护,利益受损的情况就会时常发生。
我国公司法虽然把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但并没有对中小股东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仅有少数条文涉及到中小股东的保护。
我国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尚处于无意识状态。
公司立法的这一缺陷使得中小股东无从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在利益受损时也无从主张救济。
我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股一权的表决制度不科学、民事赔偿机制不完善、缺乏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
(一)一股一权的表决权制度不科学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据此规定,我国坚持的是一股一权的表决权制度,这种表面上看起来具有一定科学性和平等性的表决权制度,实际上存在着严重不足。
因为该制度忽略了到我国“一股独大”、“无股有权”、“少股多权”的现实,简单的行使一股一权,极易造成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操纵整个公司,中小股东的意见起不到任何实质作用,使得股东会流于形式,成为大股东操纵公司的工具。
(二)民事赔偿机制不完善在发达国家,监管机构对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责任人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
我国对于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责任追究,以公司和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忽视恶意大股东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缺位。
《证券法》对内幕交易和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主要是责令改正,多数处罚形式为交易所对违规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则最高可处10年刑期。
对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尽管现有《证券法》在第六十三条提到了“赔偿责任”,但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却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对于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及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只提到:“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对于公司的行政、刑事处罚需全体股东承担,显失公平;而浅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因许华 南昌教育学院 江西南昌 330006聂洁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江西南昌 330038摘要:我国的证券市场股权高度集中且大部分股份不能流通,导致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加剧。
针对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状,我们分析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因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以及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
关键词:股东利益;关联交易;公司治理;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F12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0)11-0230-02金融天地对于责任人的行政、刑事处罚,中小股东并无实际利益;且大股东恶意行为的责任并不能归化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之内。
可见《证券法》只强调对违法者的罚款与刑事处罚,而没有任何有关恶意大股东民事赔偿投资者的条款,对中小股东缺乏实质保护。
(三)缺乏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主体,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制化是我国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水平取信于境内外投资者的关键因素。
可是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管理层和内部控制人诚信责任、赔偿责任的规定比较粗糙,缺乏可操作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欠缺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最为突出的方面是中小股东民事诉讼途径不畅。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察上述规定,首先,赔偿对象为上市公司,而非受损失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却又为赔偿责任人实际控制;其次,只有“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利提起诉讼,对股东诉讼设置较高门槛,漠视中小股东的个体利益,阻塞个别诉求渠道,有违法治理念。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介绍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非常之不规范,突出问题表现在四个方面:信息披露标准不明确、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及时。
(一)信息披露的标准不明确2007年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
披露的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
”但准则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应披露定价政策,并未就实施细则及在交易价格不公允时应如何披露作出明确规定,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有机会利用准则缺陷粉饰业绩或转移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
这是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益行为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信息披露不真实为了实现公司上市、股票高价发行或获得再融资的配股资格,上市公司常会对会计报表进行包装、操纵上市公司的业绩,发布虚假不实的会计信息。
对收益和成绩夸大报导,对损失和风险简单介绍甚至隐瞒不报提供不规范甚至虚假的信息、进行业绩操纵主要是通过会计造假实现。
目前,会计造假现象普遍存在,我国会计造假手法多样,主要有虚增主营业务收入、调整非主营收入、虚减成本和费用、关联交易产生高额投资收益、利用潜亏挂帐,实现利润增值、大股东欠款的“虚假”偿还、巧用计提,亏往盈今。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公开的会计信息在数量上不充分问题比较严重,当涉及公司重大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仅进行简单披露或对相关情况不予披露,使中小股东无法确定该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有时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内容特意遗漏一些重要和关键的信息,而且在年报中故意不披露,过一段时间又对年报进行差错更正,在法律上不用承担什么责任,但中小股东缺乏相应的会计常识,缺乏对差错更正的关注,这样很容易错过重要信息。
(四)信息披露不及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没有遵守及时性原则,延迟披露重要信息的情形相当普遍。
上市公司年报和中期报告信息披露间隔时间偏长,一方面容易给予公司利用充裕的时间进行财务包装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公司内部人利用信息,趁机进行内幕交易获取超额收益。
信息披露时间偏长,延误中小股东依据信息进行投资的决策时间,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由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的信息只能依赖于上市公司对外公开的各种资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程度,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导致中小股东无法准确评价公司的投资机会和投资风险,无法准确区分上市公司的质量。
虚假、缺失、延迟的信息会严重误导中小股东的投资决策,中小股东如果将资金投到质量低下的公司,这一方面会浪费社会的资源,损害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加大中小股东的投资风险,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