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小股东利益制衡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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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博弈

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博弈

( 1 )当 1 一 / f <C时 ,有 ‘ ( P—V / s )+ V—C V< f l P和 ( P—v / s ) +v—C v—C 。 v< f l P同时成立 ,则有 ( 持有,不侵占)唯一的纳什均衡。 ( 2 )当 c< I 一‘ / f <C+C o ,有 P< f l( P—V / S ) +V—C V ,则存 在 ( 持有, 侵害) ,( 抛售,不侵害)的混合策略 , 没有唯一的纳什均衡。 ( 3 ) 当 C+c 0 <1一f 1 / f,有 f l P<f 1( P—v / s ) +V—C V—C 0 V 和 f l P< f l( P — V / S ) + V—C V 同时成立 ,则 此时 市场 中的纳 什均 衡为 ( 抛售 ,侵 害) 。这种情况就是大股 东侵 占小股东利益 ,小股东通过抛售 逃离现场 , 会 导致股市价格大跌 ,市场动荡。 2 .3 大股 东 、 小股 东博 弈 的 混合 策略 纳 什 均 衡 在上文讨论的三种情况 中,第二种情形 1 一 / f 时模 型没有 唯一的纳 什均衡 , 现在来求混合策略 的纳什均衡。
提高 了公司价值 。这部分价值按持股 比例分 配给所有股东 ,就形 成了大 股东和小股东 的共享收益。另一方面 ,大股东也有动机利 用控制权 ,通
过关联交易 、股利政 策 、利润操 纵和 定 向增 发等 方式来 侵害 小股 东利 益 ,以此获得私人收益。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分析 ,不难得 出 ,大股东和 小股东之间可 以看成委托代理的关 系 ,小股东委托大股东对公 司经营者 进行监督从而使全体股东获得更多的共享 收益 。但大股东这个代 理人存 在着道德风险 ,也即通过多种渠道侵占小股东 的利益 。 2 .大股东和 小股东的利益博弈分析 2 .1监督公 司经营者的智猪博弈 参 与人 :假设股市中只有两个利益主体 ,即大股 东 L ( L a r g e S t o c k — h o l d e r s ) 和小 股 东 M ( Mi n o r i t y S t o c k h o l d e s) r 。 策略集合 :S . = S = { 监督 ,不监 督 } ,若大股东 选择监督 公司 的 经理人 ,则小股东的最优选 择是不监督 ,反之亦然 。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状与对策-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状与对策-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状与对策-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公司也在不断地涌现,给公司治理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新公司法作为促进和保障公司合法有序经营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司相关股东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由于中小股东在公司决议中的天然弱势地位,需要加以针对性的分析,合理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1.知情权保护不足知情权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知情权也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权利。

在公司法中对股权的知情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等多项权利,此外在经过相关申请之后,股东还有权利查阅公司的财务明细等。

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大股东在投票和公司决议中有明确的否决权,导致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

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在查阅公司各种文件和信息的过程中设置了种种限制,影响了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发挥〔1〕. 例如大股东以各种理由阻止中小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等文件,导致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存在明显的不足,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大股东表决权的滥用影响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在公司法中对公司表决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客观上为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提供了可能。

由于股东会议中的表决权是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的,所以大股东往往具有最终表决权,这种现象相对比较普遍。

大股东由于具有资本上的优势,所以在股东会议的过程中具有比较多的表决权,往往容易将个人的意志转化为公司的意志,基本控制了公司经营管理。

大股东由于具有比较大的表决权,所以也更加容易维护自己的利益,导致个人利益极大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产生了挤压作用〔2〕. 大股东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往往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来影响公司经营的决策,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股权回购难以实现公司法中对股权回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只要中小股东公司决议,并且满足相关的条件,就可以发出股权回购的请求。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论文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论文

中小股东权益爱护分析论文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受到爱护而囿于爱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爱护的更深层缘由,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从理论上讲,全部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把握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盼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精彩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全都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公平原则,中小股东应当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把握"格外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行避开的,特殊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差别过于悬殊时。

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要求全部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行能转变这一事实)。

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行避开的。

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简洁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供应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假如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正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打算原则是股东公平原则的必定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公平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依据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定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关系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关系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关系分析摘要:首先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表现,进一步分析产生冲突的原因,认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权利不对等,在监督上市公司时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等,以及大股东具有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的动机和可能性导致利益冲突的发生;然后阐明两者利益冲突所产生的后果,最后提出有效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建议。

关键词:大股东;中小股东;利益关系;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许多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并不是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而是居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一、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表现由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权利不对等,导致大股东有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条件和倾向,在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表现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利益的冲突。

首先,表现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时的冲突。

具体而言是表现在股东对董监事职位的角逐上。

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下,控股股东选派的代表很容易占据董监事的多数。

上市公司董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不但基本上被控股股东操纵,而且很多董监事完全就是控股股东的代表。

控股股东一旦控制了董监事成员的选任,实际上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股利的分配,中小股东没有委派代表担任公司董监事等高管职务,基本上被排斥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而沦为一个单纯的出资人。

其次,表现在股利分配上的冲突。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标准,应当遵循股份平等分配原则。

但是,在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中,控股股东往往采取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时机。

由于股东持股份额悬殊,加之中国证券市场IPO阶段同股不同价的特殊背景,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但分配结果却未必公平。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利益侵占问题,表现在控制性大股东热衷于通过派发现金股利的方式对中小股东进行掠夺。

超能力派现或恶性分红事件时有发生。

有的公司在经营状况不尽人意的情形下,将再融资所得现金作为红利分配,甚至借钱分红,无疑是以牺牲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代价来满足控股股东对私利的追求,同时也间接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不公平结果。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随着股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大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其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探讨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指的是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通过操纵公司财务、控制公司董事会或委员会等手段,侵占小股东的利益。

这种侵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公司资产、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滥用股东权利等。

1.控制权争夺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控制权的争夺所致。

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不仅可以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还能够实现对公司财务和管理的直接掌控。

2.利益冲突在公司治理中,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存在着冲突。

大股东往往会优先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忽视小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实际控制权上,大股东利用其强大的地位,有可能对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3.信息不对称由于大股东对公司内部的信息非常了解,而小股东却无法获得完整的信息,因此大股东可以利用信息优势对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

比如,大股东可以通过隐瞒财务信息为手段,从而达到侵占小股东的利益。

1.降低小股东权益大股东侵占小股东的利益,会导致小股东的股权价值降低。

这不仅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也会对公司的股价和市场信誉造成严重影响。

2.影响公司治理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占,会导致公司治理的混乱和不稳定。

如果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会导致公司内部矛盾激化,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3.损害投资者信心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占,会对投资者信心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导致股市的疲软和不稳定。

1.完善公司股东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股东治理结构,加强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增加小股东的参与度,可以让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2.加强公司监管强化对公司的监管,可以防止大股东利用特权影响小股东的利益。

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公司内部管理的审核,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3.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让小股东能够获得完整的公司信息,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问题与治理对策

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问题与治理对策

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问题与治理对策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整体上市可以解决分拆上市的企业中存在的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冲突问题,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为了消除分拆上市的弊端,众多企业积极进行整体上市。

其中,通过定向增发完成整体上市的企业占大部分。

定向增发即非公开发行,因其过程简单、可使用资产支付对价、节省筹资成本等优点,受到了上市公司的广泛认可与使用。

但是在定向增发整体上市中存在折价发行、注入资产不当以及高额分红等问题,导致了较高的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现有研究大多利用实证方法对整体上市之后的公司绩效进行评价,鲜有关注整体上市过程中、整体上市后是否存在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本文基于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的运作模式,利用案例研究法深入剖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对定向增发整体上市过程中出现的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问题进行分析,
进而提出具体的治理对策。

首先,本文回顾了与整体上市、定向增发和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国内外研究,介绍了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的现状。

其次,本文以A国有企业整体上市为例,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理论从增发过程中的新股定价、资产注入以及增发之后的利润分配等角度分析大股东是否侵占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然后,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以及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常用渠道对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建议。

最后,本文对整篇论文进行了总结并指出本文的不足以及对未来研究方向的展望。

全流通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博弈分析

全流通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博弈分析
后大股 东与中小股 东新的利益博弈格局进行分析 , 并提 出相应 的监 管建议。
【 关键词 】 全流通; 大股 东; 中小股 东; 利益博弈
前 言
企业之间的担保 , 主要包括 : 上市公 司为大股东担保 、 为子公
股权分置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一直是困扰我国证券 司担保 、 非关联公 司间接互保 以及连 环担保等 ; 4虚假 陈述 , 市场健 康 、 高效发展 的“ 顽疾 ” 。由于股权分置 的“ 同股不 同 也称不实陈述 , 泛指证券发行交易过程 中不正确或不正 当披 权”导致大小股东获利机制也迥然不同 , 中表现为大股东 露信 息和陈述事 实的行 为。主要包括 : , 集 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 对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漠不关心 , 却挖空心思 “ 掏空” 公司, 严 述 、 重大遗漏 以及不 当披露 , 而大股东 则可以利用这种信息
害中小股东利益( 唐宗明、 蒋位 ,0 2 。而在全流通后 , 20 ) 大股东 据绝对的信息优势 , 而且手 中拥有大量的流通股 , 信息优势和
利益跟股价挂钩 , 所以其侵害行为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 ) ~ 全流通前大股东侵害行为
股权分置改革前 ,大股东持有大量非流通股对上市公司
筹码优势合二为一。这样大股东就可 以直接坐庄 ,利用其对
金 占用 , 是指大股东通过其掌握的控制权直接占用公司资源 , 有动因通过操纵股价侵害 中小股东利益 ; 另一方面 , 由于大小
包括无偿或 以较低成本使用公司资金 、 直接借款 、 拖欠往来款 股东的利益在 二级市场 获得联动 , 中小股东 “ 用脚投票” 的威
以及委托贷款等 ;. 3 关联担保 , 指发生于有关联的或间接关联 力大增 , 为约束大股东的重要手段 。 并成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问题探析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问题探析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问题探析近些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例屡见不鲜,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很多公司股权相当集中且在多数上市公司以股权融资为优先选择的情况下,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显得更加的明显和重要。

现代公司制企业通常面临的两类代理问题是: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Berle、Means,1932;Jesen、Meckling,1976),即传统代理问题;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Shleifer,Vishny,1997)。

从国内外众多的资本市场实践可知,多数公司的控股股东在监督管理者方面(解决传统代理问题)并未产生较大作为,反而常常侵占小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治理的效果不但没有得到好转甚至有恶化的趋势。

正如LaPorta(1999)等学者所说,在世界大多数大企业中,主要的代理问题已经转变为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大股东的出现虽然可以解决由股东分散带来的“搭便车”问题,减少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但同时大股东的出现又带来了另一个代理问题: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张光荣、曾勇、邓建平,2007)。

一、控股股东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大股东控制的股权结构在世界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即使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也有股权集中的趋势。

在控股股东代理问题的研究中,宋小保(2007)将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分为两类进行了研究,即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和控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两类代理问题。

目前更多的集中于对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进行研究。

那么又是什么让控股股东代理问题成为公司治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和回顾,笔者发现,较多的学者针对这一问题的产生均从制度因素的角度找到了相关的解释,但从我国的实际来看,主要是“一股独大”问题和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较为落后等原因。

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获利方式是有差异的:普通股东的获利方式除了股票增值和股利,一般不存在其他方式和手段;但对控股股东来说,还可以凭借其控制权获取控制权私下收益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目标。

《股权制衡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范文

《股权制衡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范文

《股权制衡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篇一一、引言随着企业治理结构逐渐完善,股权制衡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股权制衡能够通过分散股权、形成制衡关系,来增强企业治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从而对企业的财务绩效产生积极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股权制衡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以期为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提供参考。

二、股权制衡的概念及特点股权制衡是指在企业中,不同股东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系,使企业能够更好地抵御大股东的独断专行行为,从而保障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股权制衡的特点包括分散的股权结构、多方的股东参与和制衡的治理机制等。

三、股权制衡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一)提高决策效率股权制衡能够使企业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在股权制衡的企业中,不同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能够避免单一股东独断专行,从而减少决策失误。

同时,多个股东的参与使得决策过程更加透明、公正,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和效果。

(二)降低代理成本股权制衡能够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

在股权分散的企业中,股东之间相互制约,能够减少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和自利行为,从而降低监督成本。

此外,股权制衡还能够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降低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

(三)增强企业竞争力股权制衡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在股权制衡的企业中,不同股东之间的制衡关系能够促使企业更加注重长期发展,避免短期行为。

同时,多个股东的参与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整合资源、优化配置,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这些因素都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绩效。

四、实证研究为验证股权制衡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选取了一家在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案例分析。

通过对该企业的财务数据、治理结构等进行深入分析,发现该企业实行股权制衡后,其财务绩效得到了显著提升。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2. 资产周转率提高,资产运用效率提升;3. 股价表现稳定,市值增长迅速。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股票等证券投资来获取收益,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

在股份公司中,大股东往往有着较高的控制权和决策权,这也给小股东带来了受损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1. 控制权侵占大股东往往拥有公司的掌控权和决策权,这也让他们可以通过掌控公司的许多决策,将公司的利益转化为自己的利益。

例如,通过发放高额津贴、抽取巨额管理费用以及在不透明的关联交易中获取额外收益等手段将公司利益转移给自己,大股东能够有效地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2. 利益占用大股东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占用,例如把公司的资金和财产用于推广自己其他业务或进行自己的投资,而不是用于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这种情况下,小股东的利益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3. 提高股价而增加了风险大股东可以利用公司的政策、业务决策等掌控公司的力量,提高公司股价,但是这样的股价上涨,并不一定代表公司实际价值的提高,因为股价的上涨可能是暂时的或受市场波动影响,而这样会增加小股东损失的风险。

1. 权力稳定性大股东通常依靠多数投票权来获得股东控制权,这种权力稳定性强,一旦获得了控制权,大股东就可以随意操作公司的资源,把公司的利益转化为自己的利益,与其他股东和投资者的收益无关,这种无为而治的行为容易导致小股东的损失。

2. 寡头竞争在大股东举行股东大会和其他决策性事件中的投票比例优势,通常导致其他股东不能有效争取自己的利益,为了减少竞争和收益风险,更多的小股东会被迫或者选择退出市场,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小股东的利益也会受到侵害。

3. 缺乏信息透明和合规性大股东在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中往往能够掌控公司的内部信息,并且会采取诸如股份转让、关联交易等手段来规避法律和监管的限制,从而更容易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1. 强化监管制度在制度和法律的层面上,有必要发展出尽可能多的监管机制,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可能违规的措施的监管和制约,从而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制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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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制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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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 文 从 大 股 东侵 害小 东股 东利 益 的 主要 形 式入 手 ,深入 探 讨 新公 司 法有 关保 护 小股 东利 益 法律 规 定存 在 的 问题 ,提 出了一 些 完善 大股 东 与 小股 东利 益 冲 突 问题 的建 议 , 以期 望对 小股 东利 益保 护 制度 的 完 善 有 所借 鉴 。 关 键 词 :大股 东 小 股 东 利 益 制衡
大股东通常是指控股股东 ,他们持有企业大多数股份 ,能够 表 己方 利 益 的 董事 或 监 事 参与 公 司经 营决 策 ,这 在一 定 程度 上 保 左 右 股 东 大 会 和 董 事会 的 决议 ,往 往 还 委 派 企 业 的最 高 管 理 者 , 护 小 股 东利 益 ,遏 制 大股 东 专 权 。 从 而 掌握 企 业 的 重 大经 营 决 策 ,又有 对公 司 的控 制 权 。人 数 众 多 但对 于 大上 市 公 司来讲 ,在 大 股东 较多 且持 股 均衡 的情 况下 , 但 持 股 比例 很 少 的 小股 东 基 本 没有 机 会 接 触企 业 的经 营管 理 ,尽 由于 小 股东 多 且 及居 住 位 置分 散 ,平 时相互 联 系甚 少 ,加上 对 股 管 他们 按 照 各 自的 持股 比例 企 业利 润 具 有 索取 权 ,但 由于 他 们 与 东 大 会 和公 司 生 产经 营 的 漠不 关 心 。他 们甚 至 公 司 召开 股 东大 会 控股股东之问存在严重 的信息不对称 ,使得他们的权利很容易被 时 不 参 与 , 即使 参 与 股东 大会 ,手 中的选 票 很 难集 中投 给某 一 或 几 个 能代 表他 们利 益 的 大股 东 ,因而 在实 施 累积投 票制 的情 况下 , 控 股 股 东 以 各 种 形 式侵 害 。 他 们 的 利益 保 护 难 以得 到 保 护 ;同 时对 有 一大 股 东 持股 比例达 到 5 % 以上 的有 限责 任公 司 ,采 用 累积 投票 制来 保 护 小股 东 利益 就 0 大股 东侵 害 小 股 东 利 益 的 主 要形 式 大 股 东侵 害 中 小股 东 的 主要 形 式 有 : 完全失效作用。 1 、利 用关 联 交 易转 移 上市 公 司 的利润 ,如大 股 东 向上 市公 司 3 、股 东代 表诉 讼制 对上 市公 司保护 小股 东利 益 而言 形 同虚设 我 国上 市公 司 因 资金 被 大 股 东 占用 而 蒙受 损 失 ,甚 至造 成 经 高价 出售 劣 质 资 产 或 大股 东 低 价 购 买 上 市 公 司 的优 质资 产 ; 2 、非 法 占用 上 市公 司 巨额 资金 ,或 以上市 公 司 的名 义进 行 各 营困 难 的事 例 时 有发 生 。上 市 公 司 因发 布 虚假 信息 而被 罚 款遭 受 直接经 济损 失 的更 是屡 见不 鲜 。而且在 当今 “ 事会 中心 主义” 的 董 种 担保 和恶 意 融 资 ; 体 制 下 ,董 事 会 的权 力 日益膨 胀 ,加 强 对 公 司经 营 管理 层 的监 督 3 、发 布 虚假 信 息 ,操 纵股 价 ,欺 骗 中小 投 资 者 ; 4 、为 大股 东派 出的 高级 管 理 者 支付 过 高 的报 酬 和 津贴 ; 与制约就显得十分必要 。为了避免因公司怠于行使诉权而使股东 5 、利 用 不合 理 的股 利 政策 ,掠 夺 中小 股东 的既 得利 益 。所有 利益受损,新 《 公司法 》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赋予股东代表公 这 些都 危 害 了 中小 股 东 的 利益 。 司提 起 诉讼 的权 利 。其 中第一 百 五 十 二条 规定 ,董 事 、监 事与 高 级 管 理 人员 执 行 公 司职 务 时 违 法或 违 反公 司章程 的 规定 ,或他 人 侵 犯 公 司权 益 ,给公 司造 成损 失 的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股东 、股份 有 二 、新公 司 法 中有 关 保 护小 股 东 利益 规 定 存 在 的 问题 针 对 目前 中 小 股东 的 利 益不 时 遭 到 大 股 东侵 害 的现 实 ,新 公 限公 司 连续 一 百 八 十 日以上单 独 或 合计 持 有公 司百 分 之一 以 上股 司 法新 增 加 了 “ 权 回 购制 度 ” “ 股 、 累积 投 票 制 ”与 “ 东代 表 诉 份 的股 东 可 以先 向监 事会 或 董 事会 请 求诉 讼 ,前 述 两会 不 行使 权 股 讼 ”制 度 等 ,这 些 新 规 定一 定 程 度上 缓 和 了大 股东 与 中小 股东 利 利 的 ,股 东在 一 定期 限 内可 以 自己的 名义 提起 诉 讼 。 同时 第一 百 五十三 条规 定 ,董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违法 或违 反公 司章程 规定 ,损 益 冲 突 问题 ,但 是这 些 规 定 在 某 些 方 面也 存 在 一 些 问题 。 1 、股 权 回购 制度 对 盈 利能 力 强的企 业 的 大股 东并未 构成 实质 害股 东利 益 的 ,股东 可 直 接 向 人 民法 院 提起 诉 讼 。 性 的威 胁 这 一制 度表 面上 看来对 小 股东利 益具 有一定 的保 护作用 。实际 新 《 司法 》第七 十 五条 的规定 ,若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股 东对 股 上对 于 一 家 大 的上 市公 司而 言 ,小 股 东往 往居 住 地 理位 置 及 其分 公 东大会作 出的下 列决议持 反对票 的 , 股东可 以请求 公司 回购 股权 : 散 ,本身 对公 司事 务漠 不关 心 。当董事 、监事与 高级管 理人 员执行 该 公司 职务 时违法 或违 反公 司章 程的规 定 ,公 司为 了顾及 自身荣 誉及 ( )当公 司连 续 五 年 盈 利 而不 分 红 的 ; 1 ( 2)公 司合 并 、分 立 、转 让 主 要 财产 的 ; 利益 ,往往 不会及 时 向公众 及 时披露 ,公司外 部的 小股东 更是无 从 知晓 ,那就 更谈不 上先 集合 百分 之一 的股东再 选代 表来行 使 自己 的 ( 3)因 修 改公 司章 程 而使 公 司营 业期 限存 续 的 。 具 有 以上 三 种情 形 时 ,当异议 股 东在 9 l 不能 与公 司达 成 诉 讼权 。小 股东 及时知 道 自己 的利益被 侵害 ,他们通 常选 择抛售 自 0 E内 股 权 回购 协议 的 ,可 通 过诉 讼途 径 解 决 。 身的 股票来 退 出该公 司 ,而无 心劳神 费力地 行使 自己的诉讼权 。所 由 于 股 票 回 购 导 致 现 金 流 出公 司 ,这 一 规 定 对 盈 利 能 力 差 、 以股 东 代表 诉讼 制对 于上 市公 司 股东 而言 形 同虚设 。 偿 债 能力 弱 的 企 业确 实 有 一 定 的威 慑 力 ;而 对 于盈 利 能 力 强 、发 展 前 景 乐观 且 现 金 充裕 的 企 业 来讲 ,尽 管导 致 现 金 流 出企 业 ,企 三 、解 决 大 股 东 与小 股东 利 益 制衡 问题 的 建议 1 、通 过 内部 职 工持 股 来对公 司 大股 东行 为 进行 监 督 业 并 不 在乎 股 票 回购 ,相 反 地股 票 回购 还会 会 带 来 公 司净 资 产 及 方面 ,公 司员 工 作 为公 司人力 资产 的所 有 者 ,在 现 代公 司 总资 产减 少 ,导 致总 资 产 收 益率 和净 资产 收益 率增 加 。如 果 公 司 在 股 票 回购 后 因 经 营需 要 融 资 时 ,在 公 司借 款 利 率 低于 总 资 产 收 中的地 位 和 作 用越 来 越重 要 ,他们 工 作质 量 的 好坏 ,直接 影 响公 益率的情况下 。借款可以为股东带来更多的财务杠杆效应 ,公司 司的 业绩 。员 工通 过 持股 将 个 人 的命 运 与公 司 的命 运 紧 密联 系 起 会 考 虑采 用 债 权 方式 筹 资 。因 而股 权 回购 制度 对 盈 利 能力 强 的 大 来 ,他 们 与 公 司共 荣 辱 ,具 有 强 烈 的责 任感 和 参与 意识 ,提 高 他 们 的工 作 积 极 性 和主 人公 意识 ;另 一 方 面公 司 内 部持 股 职工 代 表 股 东 并 未 构 成威 胁 。 2 、采 用 累积 投 票静 来 保 护 小股 东利 益 效果 极 为 有 限 】 的 是 小股 东 的 利 益 ,他们 参 与公 司生 产经 营活 动 ,对公 司 内部 事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7-078-02摘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公司法民主性质的必然要求和逻辑延伸。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经常受到大股东、董事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侵犯。

新《公司法》的实施给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在某些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本文结合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目前中小股东保护的现状,从中小股东保护的相关制度,中小股东的权利救济等方面对公司法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这一论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股东利益平衡一、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从理论上讲,所有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控制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

公司股东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

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平等原则,中小股东应该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但是在公司中,总有一些股东能够控制和操纵另一部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他们拥有更多的机会;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他们的意志能够成为公司的意志;公司的日常事务由他们选出的董事把持,影响着公司的决策和运营。

而中小股东没有机会选出自己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往往受到压迫,排挤,欺诈以及不公正歧视。

近年来,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

从前几年的苏三山到近几年的市场反响强烈的猴王、三九、济南轻骑等,这些公司的共同特点都是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把上市公司作为赚钱、融资的工具,套取上市公司的现金,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基于法律的公平原则,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作了大量的规定,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成为新《公司法》的重中之重。

二、小股东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一)累计投票制我国新《公司法》在第106条对累积投票制度作了如下规定:“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引言在股权结构复杂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通常拥有相对较大的控制权,而小股东往往处于控制地位的弱势。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权力悬殊的存在,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控制权来侵占小股东的利益。

本文将对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情况进行研究,探讨其原因和影响,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表现形式1. 资产侵占一些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公司或个人名下,从而侵占了公司的财产,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

2. 利润侵占以高额管理费用或其他手段将公司利润转移给自己,削弱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影响了小股东的收益。

3. 控制地位侵占通过股东大会决策和其他手段加强自己的控制地位,削弱了小股东的话语权和决策权,进而影响了小股东的利益。

以上几种情况都是大股东对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的具体表现,这些行为可能会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1. 控制权优势大股东通常通过持有公司股份的多数权来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控制权的优势使他们更容易地操纵公司内部的资源和决策,从而实现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

2. 利益冲突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大股东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公司整体利益和小股东的利益。

3. 道德风险在缺乏有效监管和制衡的情况下,大股东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出于私利进行利益侵占。

以上原因导致了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行为。

这些原因既包括了大股东个人的利益需求,也包括了公司治理结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

1. 影响公司稳定性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占可能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不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最终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

2. 影响股东权益小股东的利益被侵占会导致他们对公司的投资信心降低,最终影响到公司的股东权益。

3. 影响经济发展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可能会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到整个国家乃至全球经济的稳定。

以上影响不仅仅是对公司内部的影响,更是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因此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占不容忽视。

大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表象透析及研究

大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表象透析及研究

大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表象透析及研究众所周知,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同时由于大股东和小股东对于企业长、短期利益的取舍不同,导致经常发生大股东作出的决策和小股东权益发生冲突的事件,甚至出现大股东刻意侵害小股东权益以满足自身利益的情况。

对此,证券监管部门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而推行了诸多措施,例如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但是,在独立董事履职的过程中,对于大股东提议的一些发展战略议案持怀疑和反对态度,因此对公司的战略选择和长远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阻碍作用。

本文就是从这一现实问题出发,研究分析这个公司运营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实现大小股东利益的双赢。

标签:公司长期利益公司短期利益小股东权益公司长远发展一、大、小股东在公司长、短期利益上偏好不同的理由大股东和小股东在企业长、短期利益上的不同取舍,是由他们的特点所决定的。

通过研究大、小股东投资的特点,我们可以很容易得出大股东倾向于企业的长期利益,而小股东不怎么关心企业的长期利益,而更关心短期利益的原因。

1.大股东选择追求企业长期利益的原因大股东不看中企业的短期利益,更关注企业的长期利益,他们甚至愿意采取一些牺牲短期利益的行为,只要他们认为这是对企业长期发展有利的。

这完全是由大股东的投资特点所决定的。

(1)大股东的投资较为集中,投资在某一家公司的资本占大股东资产份额较大,在公司的投资收益是大股东的根本和长远利益,所以,大股东更关心公司的长远利益。

(2)大股东持有在公司中所占股份比例大,公司的长远发展、未来增值能给大股东带来更多的收益。

相对小股东来说,大股东一般在公司股本结构中占有较大比例,甚至绝对地位,,一旦这个企业成为了该行业中具有巨大影响力的领军企业,那么大股东从中获得的利益,就不单纯是体现在股票价格和股利上了。

(3)大股东投资的流动性很差,撤出和转移投资难度大。

一旦企业面临亏损,大股东要想摆脱困境,挽回损失,相对于小股东就更加困难了,这促使大股东更加迫切关注公司长远利益和希望公司健康发展。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是指在公司治理中,大股东利用自身的权力和优势地位,将公司资源和利益转移、侵占给自己而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现象在许多公司中普遍存在,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产生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原因主要包括财产安排偏向、信息不对称、内幕交易等。

大股东作为公司的控制者,往往可以通过对财产安排的控制来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通过将公司利润转移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获取私利,或者将公司的资产抵债给自己的其他企业以获取资金优势。

大股东掌握了公司的重要信息,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侵占小股东的利益。

通过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数据等信息的掌握,大股东可以提前获取相关信息并进行投资决策,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

大股东还可以利用内幕交易来侵占小股东的利益。

通过操纵股价或购买、出售公司的股票等方式,大股东可以获取利益并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大股东的行为导致小股东的财产损失。

由于大股东通过各种手段侵占公司的资源和利润,小股东无法分享到应有的利益,甚至面临财富缩水的风险。

大股东的行为还会给小股东带来信心缺失。

当小股东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对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监管机构产生怀疑,丧失投资的信心,进而降低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影响公司的股东结构和潜在的融资渠道。

为了应对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

建立透明、公正、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权力分配和利益分配的原则,增强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第二,加大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管力度。

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增加对大股东行为的调查和惩处力度,减少大股东的违法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审计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提高公司信息的透明度和监管的有效性。

加强小股东的保护。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设立投资者救济机构等措施,为小股东提供诉讼救济途径,保障其权益合法性和维权机会。

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最新年精选文档

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最新年精选文档

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产生现代企业是从古典企业逐渐演化而来的,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投资者人数不断增加、企业资本金不断递增的过程。

现代社会由于高度社会化,分工日趋细致,单靠少数人的投资难以满足企业经营对巨额资金的需求,而股份制这一企业制度创新则能够为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

但是,资金提供者即公司股东是一个人数庞大的队伍,彼此之间互不认识,更谈不上相互信任,公司只是他们的一个纯粹的资本联合体,他们之所以向公司提供股权资本,其主要目的在于希望能从这一投资行为中获取较高的回报。

股东一旦将其财产用于公司出资,即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所谓的股东权。

股东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按照有关法律的分类,股东权被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1] 其核心在于股东从公司中获取经济利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围绕股东权的行使,持有不同比例股份的股东具有不同的利益取向。

一般而言,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更倾向于行使共益权,以便从参与经营管理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而对于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更倾向于自益权的行使,因为行使共益权将付出一定的成本,个理性的小股东是不会为此行使共益权的。

由此可见,股东利益并非一致,而是存在一定的冲突的,尤其在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冲突更为激烈。

“利益冲突无所不在,公司也不例外。

股东利益的冲突是公司中最为普遍,也最为引人注目的问题之。

” [2] 在独资企业中,投资者是唯一的,在利润分配与经营决策上无人与之相争。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利益冲突虽有但并不明显,原因在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大于资合性。

而在公司中,利益之所以突出,是因为股东基于出资而联合在一起,资本是股东之间联系的纽带。

对于高额投资回报的追求是股东们的共同愿望。

股东之间存在利益的共同性,就是希望公司兴旺发达,每位股东都能领取较高的股息和红利。

从表明上看,股东利益的冲突,主要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解决

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解决

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解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上市公司作为重要的经济实体,逐渐成为了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冲突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股东利益冲突的现状、原因分析以及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股东利益冲突的现状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普遍存在于股东之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控制权之争在上市公司中,股东通过持有股权来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然而,当股东之间的利益产生冲突时,就容易发生控制权之争。

一方面,大股东往往通过掌握较高比例的股权来主导公司的决策;另一方面,小股东则常常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寻求一定的话语权。

这种控制权之争往往导致公司治理的混乱,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1.2 利益分配不公上市公司的盈利主要通过派息和分红的方式回馈给股东,然而,利益分配不公也是股东利益冲突的一个重要方面。

大股东往往倾向于将利益更多地留给自己,而对小股东则给予较少的回报,这使得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引发了利益冲突。

1.3 资产流失与挪用上市公司的经营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而恶意大股东往往通过虚构交易、违规担保等手段将公司的资金转移至自己的私人账户,导致公司资产流失与挪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也极大地影响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信誉。

二、股东利益冲突的原因分析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的产生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2.1 股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和股东利益之间的关系。

如果股权分散度较高,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就较小;相反,如果股东相对集中,大股东往往拥有较高的控制力,小股东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

2.2 公司治理不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的健全程度直接影响着股东利益冲突的发生和解决。

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就容易导致大股东的过分行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2.3 盈利模式过于注重短期利益许多上市公司在追求盈利的同时,往往忽视了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只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

权衡大股东持股的利弊

权衡大股东持股的利弊

Investor投资圆桌本刊特约 陈 欣权衡大股东持股的利弊“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治理缺乏平衡,或引发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或债权人利益、甚至是财务造假等乱象。

但是,大幅降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又可能引发严重的内部人代理问题。

研究表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较高持股比例有助于缓解代理问题,新增非控制大股东进行监督和制衡有益于提升公司价值。

近期A股市场表现不佳,部分原因在于:不少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一股独大”,容易产生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或债权人利益、甚至是财务造假等乱象。

截至2022年末,A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超过32%,实际控制人的平均持股约为36%。

其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的有接近700家,大于70%的有80余家。

大股东在持股比例较高时,可决定董事会多数成员的选聘,进而任命管理层,因此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

根据证监会规定,实际支配超过30%的表决权就可以被认定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有观点认为,要把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控制在30%,才能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股市。

然而,A股较高的大股东持股比例是上市公司利益相关方基于中国制度背景博弈的结果,较低的大股东持股比例虽然意味着中小股东投票权的增加,但同时也会突显内部人与外部股东的利益冲突,并放大上市公司利益隐性流出的“隧道效应”。

将大股东持股控制在30%是否合适,值得斟酌!因此,讨论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低背后的利弊权衡,有助于市场和监管层更清晰地认识A股公司治理机制改善的方向。

多数国家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首先,公司股权集中度需要与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控制权市场乃至于声誉等外部治理机制相适应。

一国出现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大股东控制的普遍情况并非罕见,而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常现象。

即使是在发达的西欧国家,没有10%以上大股东、股权较为分散的上市公司也仅占不到1/5的比重。

有研究发现,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国家较投资者保护较强的国家具有更为集中的公司控制权,因此法律渊源对一国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往往具有重要影响。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问题探析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问题探析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问题探析近些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例屡见不鲜,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很多公司股权相当集中且在多数上市公司以股权融资为优先选择的情况下,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显得更加的明显和重要。

现代公司制企业通常面临的两类代理问题是: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Berle、Means,1932;Jesen、Meckling,1976),即传统代理问题;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Shleifer,Vishny,1997)。

从国内外众多的资本市场实践可知,多数公司的控股股东在监督管理者方面(解决传统代理问题)并未产生较大作为,反而常常侵占小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治理的效果不但没有得到好转甚至有恶化的趋势。

正如LaPorta(1999)等学者所说,在世界大多数大企业中,主要的代理问题已经转变为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大股东的出现虽然可以解决由股东分散带来的“搭便车”问题,减少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但同时大股东的出现又带来了另一个代理问题: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张光荣、曾勇、邓建平,2007)。

一、控股股东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大股东控制的股权结构在世界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即使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也有股权集中的趋势。

在控股股东代理问题的研究中,宋小保(2007)将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分为两类进行了研究,即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和控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两类代理问题。

目前更多的集中于对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进行研究。

那么又是什么让控股股东代理问题成为公司治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和回顾,笔者发现,较多的学者针对这一问题的产生均从制度因素的角度找到了相关的解释,但从我国的实际来看,主要是“一股独大”问题和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较为落后等原因。

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获利方式是有差异的:普通股东的获利方式除了股票增值和股利,一般不存在其他方式和手段;但对控股股东来说,还可以凭借其控制权获取控制权私下收益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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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制衡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从大股东侵害小东股东利益的主要形式入手,深入探讨新公司法有关保护小股东利益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冲突问题的建议,以期望对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借鉴。

关键词:大股东小股东利益制衡
大股东通常是指控股股东,他们持有企业大多数股份,能够左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往往还委派企业的最高管理者,从而掌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又有对公司的控制权。

人数众多但持股比例很少的小股东基本没有机会接触企业的经营管理,尽管他们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企业利润具有索取权,但由于他们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他们的权利很容易被控股股东以各种形式侵害。

一、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主要形式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主要形式有:
1、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的利润,如大股东向上市公司高价出售劣质资产或大股东低价购买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
2、非法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或以上市公司的名义进行各种担保和恶意融资;
3、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价,欺骗中小投资者;
4、为大股东派出的高级管理者支付过高的报酬和津贴;
5、利用不合理的股利政策,掠夺中小股东的既得利益。

所有这
些都危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新公司法中有关保护小股东利益规定存在的问题
针对目前中小股东的利益不时遭到大股东侵害的现实,新公司
法新增加了“股权回购制度”、“累积投票制”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这些新规定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问题,但是这些规定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1、股权回购制度对盈利能力强的企业的大股东并未构成实质性的威胁
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下列决议持反对票的,该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1)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而不分红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因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营业期限存续的。

具有以上三种情形时,当异议股东在90日内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由于股票回购导致现金流出公司,这一规定对盈利能力差、偿债能力弱的企业确实有一定的威慑力;而对于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乐观且现金充裕的企业来讲,尽管导致现金流出企业,企业并不在
乎股票回购,相反地股票回购还会会带来公司净资产及总资产减少,导致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增加。

如果公司在股票回购后因经营需要融资时,在公司借款利率低于总资产收益率的情况下,借
款可以为股东带来更多的财务杠杆效应,公司会考虑采用债权方式
筹资。

因而股权回购制度对盈利能力强的大股东并未构成威胁。

2、采用累积投票制来保护小股东利益效果极为有限
累积投票制是《公司法》新增的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新《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现代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很大程度上便是通过代表其利益的董事来实现的。

因此,在董事与监事的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可以利用手中的选票,累积起来集中投给一个或数个股东,从而选出代表己方利益的董事或监事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小股东利益,遏制大股东专权。

但对于大上市公司来讲,在大股东较多且持股均衡的情况下,由于小股东多且及居住位置分散,平时相互联系甚少,加上对股东大会和公司生产经营的漠不关心。

他们甚至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参与,即使参与股东大会,手中的选票很难集中投给某一或几个能代表他们利益的大股东,因而在实施累积投票制的情况下,他们的利益保护难以得到保护;同时对有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来保护小股东利益就完全失效作用。

3、股东代表诉讼制对上市公司保护小股东利益而言形同虚设
我国上市公司因资金被大股东占用而蒙受损失,甚至造成经营
困难的事例时有发生。

上市公司因发布虚假信息而被罚款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更是屡见不鲜。

而且在当今“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体制下,董事会的权力日益膨胀,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监督与制约
就显得十分必要。

为了避免因公司怠于行使诉权而使股东利益受损,新《公司法》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其中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先向监
事会或董事会请求诉讼,前述两会不行使权利的,股东在一定期限
内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同时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制度表面上看来对小股东利益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实际上对于一家大的上市公司而言,小股东往往居住地理位置及其分散,本身对公司事务漠不关心。

当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了顾及自身荣誉及利益,往往不会及时向公众及时披露,公司外部的小股东更是无从知晓,
那就更谈不上先集合百分之一的股东再选代表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

小股东及时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侵害,他们通常选择抛售自身的股票来退出该公司,而无心劳神费力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

所以股东代表诉讼制对于上市公司股东而言形同虚设。

三、解决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制衡问题的建议
1、通过内部职工持股来对公司大股东行为进行监督
一方面,公司员工作为公司人力资产的所有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他们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公司的业绩。

员工通过持股将个人的命运与公司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他们与公司共荣辱,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人公意识;另一方面公司内部持股职工代表的是小股东的利益,他们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内部事务最为了解,能够对代表大股东利益的企业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监督。

2、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聘任制
健全的公司治理必须调动公司利益各方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公司利益各方除股东外还包括债权人、职工等。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都是在股东大会上选出来的,直接或间接代表大股东的利益,对于小股东和和其他利益多方的利益予以忽略,如果在公司的董事会机构中设置代表债权人和职工等利益多方的独立董事,那就会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从侧面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外部独立董事要精通法律、财务、金融等方面知识,懂得维权,要确实能够代表和善于维护职工和债权人利益。

独立董事的相关资料应在证监会有备案,且经过全国独立董事资格考试合格并具有相关的实际经验的人员才能从事独立董事工作,他们的工作是一项专职工作,独立董事人员的选聘应由上市公司内部的职工和债权人等外部相关利益者
来决定,每年要由其工作所在单位的债权人和职工等外部利益各方对他们工作的满意度评分来决定其任免,并将其工作情况公布在有关媒体上,以使得独立董事工作更加勤勉。

3、加大经理层股票期权比例
在股票增值的利益驱动下,加大经理层股票期权比例,这将激励经理们追求卓越的经营和管理,提高企业市场价值;同时也增加了经理们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成本,因为一旦他们声誉变差,其自身价值将会降低,且极易在经理市场上被淘汰,这样经营者将更注重公司运营,从而减少了小股东权益被损害的机率。

4、充分发挥银行的作用
现阶段,各银行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其提供服务除其主营业务外还可以包括投资咨询方面的业务,企业往往会有一个为自己提供贷款和关系密切的主要银行,该银行比小股东对公司经营动向及相关情况甚为了解,可以为公众(包括小股东)提供一些关于该公司的有关投资方面的咨询业务,银行同时凭此可以来吸引公众存款,达到双赢目的。

因而,大股东为了能获取银行贷款和向公众融资,会注意自己的行为。

这样通过银行对企业的外表监督,从而间接地保护了小股东的利益。

当然,政府要制定法规来保护各公司主要银行获得的利益,并对其主银行进行调整和监督。

基金项目:本论文来自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资助项目《制度环境与上市公司治理研究》(编号:2009q047)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移植效应的分析——从制度互补性的角度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5).
[2]公司治理新阶段:合规、创新与发展.南开管理评
论,2007,(05).
[3]公司治理评价与指数研究.南开管理评论,2007,(05).
[4]从企业内部控制的角度优化公司治理.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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