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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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

Never underestimate your power to change yourself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公司法对于保护小股东利益是在公司法中的第20条、64条、107条等都有相关的规定,小股东是享有知情权的,所以是可以查阅会计账簿的,还有索赔权,如果是公司的董事因为违法损害到了小股东利益,是可以要求索赔单额,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一、公司人格否认制法条第20条,第64条(此条体现人格否认制,但不体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人格,公司应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单纯这样会导致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绝对化或推向极致。

有些大股东以其股份优势操纵公司,以非法行为获得利润,最终却使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逃脱个人责任,从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但是公司人格否认却使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取缔,让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二、表决权代理制法条第107条现代股份公司股东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或参加成本太高,为了保护这些股东的权利,实行表决权代理机制。

分散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因此它主要是针对中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三、累积投票制法条106条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它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优势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弥补“一股一票”表决制度的弊端。

它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上得到发言权,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监督权强化
强化监事会权利,要求董事、高管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公司法》第80条
中小股东可提名监事,增强监督力度
-
回购请求权
在特定情况下(如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中小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法》第89条
提案与话语权
降低临时提案权门槛,持股1%以上即可提出临时提案
《公司法》第115条
中小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提案等方式表达意见与建议
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其权益的董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52条等
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
双重代表诉讼
股东可代表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保护全资子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189条(新增)
-
股权转让
放宽股权转让限制,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自由转让股份
《公司法》第160条(修订后)
忠实与勤勉义务
明确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180条(新增)
事实董事(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人)也需承担此义务
-
关联交易限制
关联交易需规范,防止利益输送给大股东
《公司法》第182条至第186条
法律救济途径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措施类别
具体措施
法律依据或说明
知情权保障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第的)
《公司法》第33条,公司有合理根据可拒绝,但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查阅范围扩大至全资子公司
《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27日公布)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27日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

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

中小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

中小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

中⼩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现实⽣活中,很多时候作为企业的股东,不论您是主要投资⼈还是掌握公司少部分股权的中⼩股东。

您的合法权益都是会受到公司法的保护,所以当中⼩股东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正确使⽤法律的武器来进⾏维护⾃⾝的利益,那么,公司法对中⼩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跟随店铺⼩编详细的了解⼀下。

中⼩股东可以采取那些措施保护利益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对中⼩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是做出了明⽂规定的,除了对中⼩股东的知情权、提案的参与权、投票权等进⾏了明确规定,公司法也在慢慢的完善对中⼩股东权益保护的举措,相信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中⼩企业股东的利益定会被更加公平公正的对待。

(⼀)中⼩股东的界定。

中⼩股东,是指在公司注册时,出资额所占⽐例较⼩,或者持有公司较少股份数额,不能参与公司的相关事务决策或者参与但不能有效⾏使权利的股东。

①因此,中⼩股东⼜被称之为少数股东。

保护中⼩股东权益是指在公司中,因持少数股⽽处于劣势地位的中⼩股东相关权益与⼤股东的相关利益发⽣了冲突的情况下,基于不违背公平原则和贯彻公司法股份平等的基本原则前提下,⽽出台的⼀系列相关保护机制和运作机制。

相应措施的出台⼀⽅⾯是为了缓解中⼩股东和⼤股东之间的⽭盾,另⼀⽅⾯也是为了推动我国公司相关法制的完善和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中⼩股东权益的内容。

我国的《公司法》并未对中⼩股东的具体权益进⾏详细的列⽰,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中⼩股东的权益⾄少包括以下六个⽅⾯。

1、知情权中⼩股权有权获取公司的基本信息,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对于任何损害公司权益⾏为以及对经营管理决策存在疑惑时,可要求相关机构给予答复的质询权。

2、股东⼤会召集权和提案权为避免公司⾼级管理⼈员或者董事和⼤股东的不作为⾏为的发⽣,中⼩股东有权召集股东⼤会,且拥有向股东⼤会提出建议的提案权利。

3、投票累积权该权利的赋予是为了增强中⼩股东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在选择上的驾驭能⼒,从⽽有效避免⼤股东对监事和董事对成员选择的独揽现象出现,使⼤股东⽆法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完全垄断。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1. 引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享有权益分配和决策权。

然而,在现实中,大股东常常通过掌握公司控制权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旨在确保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

2. 监管机构及相关法规2.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会是我国最高级别的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证券市场。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发布并实施相关证券法规;•监督并执法执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2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一系列关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规定。

例如:•股东平等原则:公司内部不分大小股东,所有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知情权: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提供相关信息,确保中小股东能够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股东会议制度: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股东会议,让中小股东参与并行使权利。

2.3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一系列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措施。

例如:•内幕交易禁止:禁止任何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投资安全;•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中小股东知情权得到保障;•股票发行和交易制度: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和交易流程,确保公平、透明。

3.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3.1 投资者教育为了提高中小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证监会开展了大量的投资者教育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发布投资者警示信息、开展投资者培训等。

通过这些活动,中小股东能够更好地了解股市风险和投资技巧,提高自身的投资决策能力。

3.2 投资者保护基金我国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赔偿受损的中小股东。

该基金由证监会管理,主要来源于证券交易费用。

当中小股东因为违法行为或其他原因遭受损失时,可以向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赔偿。

要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要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要如何保护中⼩股东权益在股东⼤会采取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股东在公司中总是处于脆弱的地位,其权利时常会受到来⾃⼤股东的侵害,⽽法律则应当建⽴起较为完善的机制,以实现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所认识,并为此建⽴相应的法律机制,以在最⼤程度上防⽌⼤股东对⼩股东的侵害。

那么,要如何保护中⼩股东权益?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怎样保护中⼩股东权益新公司法对中⼩股东权益给予保护,主要做了⼏个⽅⾯的重要的规定:第⼀就是保证中⼩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明确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是股东可⾃由地转让股份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是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四是中⼩股东有席位保障及话语权。

(1)有限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例由"1/4以上"改为"1/10以上";(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累积投票制。

这些规定,实质上都是对⼤股东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分配机制的有效途经。

如何维护公司小股东权益

如何维护公司小股东权益

如何维护公司小股东权益--来自律师快车网我国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益维护作了重大的修订。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没有权利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如果小股东认为公司不提供真实的报表和凭证或者有证据证明财务报告作假时,那么,一定是公司中的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的行为。

此得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市公司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上市公司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上市公司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旨在为上市公司提供关于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详细指导。

通过明确公司责任、加强透明度、改进管理结构和加强沟通,上市公司可确保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一、公司责任1.1 明确股东权益保护的义务及目标上市公司应明确股东权益保护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并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来推动和监督其实施。

此外,公司还应明确股东的权力,确保其能够有效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1.2 加强负责任投资者关系上市公司应主动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及时向他们提供关键信息,并回应他们的合理需求和关切。

公司应设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例如电.化热线、电子或者在线平台,以便中小股东能够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的交流。

二、提升透明度2.1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如财务报表、业绩展望和经营计划等。

同时,公司应确保披露的信息易于理解,避免使用专业术语,以满足中小股东的信息需求。

2.2 报告透明度上市公司应编制完整、准确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并向中小股东提供有关公司管理结构、子公司情况、股东权益结构等的详细信息。

此外,公司还应定期发布内幕交易信息,以避免内部人员利用信息优势伤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改进管理结构3.1 董事会建设上市公司应建立一个独立、专业、高效的董事会,确保董事的独立性和独立决策能力。

公司还应定期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确保他们始终以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导向。

3.2 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应充分尊重中小股东参预决策的权利,鼓励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公司还应确保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公正,并提供给中小股东发言的机会。

四、加强沟通4.1 定期业绩通报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中小股东通报经营业绩,包括收入、利润、现金流量等核心指标。

这些信息应准确、明确地传达,以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前景。

4.2 业务解释与沟通上市公司应积极回应中小股东对业务决策的疑问和批评,并解释公司的战略、政策和决策理由。

小股东具有哪些合法权益

小股东具有哪些合法权益

小股东具有哪些合法权益一、小股东具有哪些合法权益1、知情权。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

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1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4、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二、股份公司的股东权利有哪些1、依法行使知情权。

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权利行使方式没有差别。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稍有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又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里对中小股东的持股时间有个限制,即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

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临时购买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额达到这一比例而作的规定。

3、提案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权利。

4、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5、委托代人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摘要: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存在多方面原因,新《公司法》通过设立和完善累计投票制度、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增设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完善股东诉权等,以期更全面和完善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权益;股东表决权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中国较为普遍,大股东以占用公司资金,担保转移风险以及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等多种方式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

随着中国新《公司法》的颁布,其中新增了多项重要措施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如累积投票制度、知情权、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以及股东诉权等,全面增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法人财产,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在享有股权及有限责任权利的同时,公司获得了以公司名义对法人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于股东是两个平等的主体,这就导致了公司的意思与股东的意思可能不一致,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可能产生冲突。

公司的意思表示依据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形成。

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对于平衡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以及股东利益之间关系十分重要,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1]。

但是资本多数表决也容易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中小股东的意思往往被控股股东压制或淹没,控股股东凭借其表决权优势,能轻而易举地将控股股东的意思转化为公司的意思,或通过控股股东大会进而控制董事会,使公司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甚至可能利用合法形式不正当的形式权利,如通过增资、关联交易、资产置换、溢价出让控制股份等蚕食和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2]。

(二)中小股东自身存在的原因中小股东自身投机性较强,往往注重交易价格,漠视公司整体利益,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往往通过观察股票价格的波动,来适时转让股份,获得股份转让的价差来实现资本的增值或减少损失。

同时小股东的表决权很难实现,只有极小一部分股东愿意出席股东大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发挥其应用的功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2.25•【文号】国办发[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8、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8、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中小企业板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第三条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取得投资收益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投资者上述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上市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者负有忠实诚信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积极要求赔偿,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依法提起诉讼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便利。

第二章注重持续发展保障投资者收益分配权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突出主营业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避免和化解在业务、市场、技术、财务、投资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上市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却面临着诸多问题。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股权结构中的相对弱势群体,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这不仅损害了他们的个人利益,也可能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往往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

大股东和管理层通常能够更早、更全面地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而中小股东则处于信息劣势。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缺乏足够的依据,容易导致投资失误。

(二)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大股东可能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不公平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利润,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例如,大股东以不合理的高价将劣质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者以低价从上市公司购买优质资产。

(三)利润分配不均一些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上倾向于大股东,忽视中小股东的合理回报。

比如,长期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分红比例过低,导致中小股东无法从投资中获得应有的收益。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被大股东所控制,中小股东缺乏有效的参与和监督渠道,难以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

(五)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某些大股东或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通过操纵股价获取非法利益,而中小股东则成为这些不法行为的受害者。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普遍,大股东凭借其绝对的控制权,能够轻易地左右公司的决策和运营,从而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但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

例如,对于大股东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三)监管机制不健全证券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手段有限、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安排类型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安排类型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安排类型1. 引言中小股东是指在一家公司中持有少量股份的股东。

由于其持股比例较低,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大股东的操纵和侵害。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本文将介绍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安排类型,并分析其优缺点。

2. 制度安排类型2.1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包括股东平等原则、信息披露制度、股东会议制度等。

这些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然而,公司法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些公司可能通过法律漏洞或滥用权力来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此外,公司法的执行也需要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和执法力度。

2.2 股东协议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规定了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股东协议可以约定一些保护性条款,如优先购买权、信息共享义务等。

这些条款可以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限制大股东的行为。

然而,股东协议的效力受限于合同法的规定,且只对签订协议的股东具有约束力。

此外,股东协议的执行也需要监督和仲裁机构的支持。

2.3 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不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他们独立于公司的利益关系,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参与公司治理。

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有效地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然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独立董事可能受到大股东的影响,无法真正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独立董事的选任和监督也需要相关监管机构的支持。

2.4 股东诉讼制度股东诉讼制度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公司和大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制约大股东的不当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然而,股东诉讼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中小股东可能由于资金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无法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论我国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作者:王龙摘要:近些年来,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并对公司法进行了新的改动。

在当今社会里,中小股东的人数在公司占绝对多数,甚至可以说是现代公司和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但是由于在“资本多数决”这一制度下,大股东处于实际控制地位,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权利不对等,经常不正当运用自己的权力,直接或者通过董事、监事、高管间接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从而影响中小股东投入资本市场的热情,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更是公司制度公平与效率的前提。

是突出公平的价值理念,还是彰显效率,成为现代法治面临的两难选择。

在现实中大股东为了追求私利,屡屡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事件更是层出不穷。

新《公司法》通过设立和完善累计投票制度、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增设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完善股东诉权等,以期更全面和完善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本文将对新《公司法》中相关信息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股东表决权在当今社会里,中小股东的人数在公司里占绝对多数,可以说是现代公司制度与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但是由于大股东处于实际控制地位,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等。

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中国较为普遍,大股东以占用公司资金,担保转移风险以及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等多种方式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

随着中国新《公司法》的颁布,其中新增了多项重要措施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如累积投票制度、知情权、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以及股东诉权等,全面增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在现代公司里,中小股东的人数在公司里占绝对多数,可以说是现代公司制度与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但是由于大股东处于实际控制地位,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等,尤其随着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的加大, 股份日益分散化, 公司经营趋向复杂化、专门化,各大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逐渐由股东大会转移至董事会乃至经理人员手中,形成董事会中心主义。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整治水平,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本制度订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中小股东,包含但不限于个人股东、机构股东等。

三、定义本制度中,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不超出公司总股本的10%的股东。

四、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构公司将设立特地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该机构由独立的董事构成,具体人员由董事会决议。

五、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1.信息公开和公平披露(1)公司应及时向中小股东公开紧要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重点合同和决策等。

(2)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而且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叙述或重点遗漏。

(3)公司应通过定期发布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电话会议等形式,向中小股东供应平等的参加和表达看法的机会。

2.股东权益平等保护(1)公司应将中小股东的权益同等对待,不得对特定股东供应特殊待遇,如不得为部分股东供应优先购买权、优先派息权等。

(2)公司应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平等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过程,例如选举董事、审议重点事项等。

(3)公司应乐观回应中小股东的合理关切和诉求,对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进行妥当处理。

3.利润调配公正合理(1)公司应依法支出中小股东应得的红利,并依照股份比例进行调配。

调配前应计提合理的税金和其他必需费用。

(2)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利润调配制度,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共享公司的经营成绩。

4.股东权益监督和申诉机制(1)中小股东有权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特别是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重点事项。

(2)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保障中小股东的申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和回复中小股东的申诉。

5.交易行为合规监管(1)公司应确保自身业务活动和交易行为的合规性,不得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交易、掌控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防范,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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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条款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条款是指在公司合同或章程中包含的条款,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这些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投票权保护:确保中小股东在公司事务中拥有合理的投票权,例如,每股股份拥有相等的投票权,或者限制大股东的投票权。

2. 董事会成员选举:确保中小股东有权在董事会中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成员,并避免大股东垄断董事会。

3. 股权转让限制:限制大股东将股份转让给非关联方,以避免中小股东的权益被稀释或削弱。

4.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向所有股东及时披露财务信息,确保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5. 公平交易原则:确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公平合理,避免大股东利用关联方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6. 分红权保护:确保中小股东能够享受公司的分红权益,避免大股东独占分红。

7. 公司决策程序:确保公司决策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大股东单方面做出利益损害中小股东的决策。

这些条款的目的是平衡公司内部股东权益,确保中小股东在公司经
营和决策中得到公平对待,减少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不当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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