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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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权益爱护分析论文
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
中小股东权益爱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受到爱护而囿于爱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爱护的更深层缘由,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一)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
从理论上讲,全部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把握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盼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精彩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全都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公平原则,中小股东应当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把握"格外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行避开的,特殊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差别过于悬殊时。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从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要求全部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行能转变这一事实)。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
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行避开的。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简洁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供应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假如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正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打算原则是股东公平原则的必定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公平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依据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定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④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公司资产,从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例如,大股东利用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通过高价收购或低价销售的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从而导致对其他股东利盖的侵害;⑤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其规模的巨大及股权的分散,公司的把握权往往把握在由大股东把握的董事会手中,公司董事往往基于大股东利益或自身利益长期从事利益输送行为。这些行为使大股东本身或董事本身猎取暴利,但却损害了公司大部分中小
股东的权益。
(二)发挥股份公司的作用要求爱护中小股东权益
股份及股份公司是人类文明长期进展的产物,是人类的宏大制造,假如对中小股东爱护不力使他们的投资难以收到回报而不敢不愿去投资,不仅股份公司作为一种制度文明难以发挥作用,也使公司难以在短时间内融得大量资金,最终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大股东的利益。即使某个或某些大股东会从中获益,但由于整个社会丢失了投资获益的诚信环境,使投资平安受到威逼,这会严峻阻碍社会事业的进行进而不利于社会的进展进步。一方面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不能投入生产环节,另一方面公司进展急需的资金难以获得。这是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之所以爱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缘由。另外,中小股东为猎取股息、红利等收益而投资,使股票市场得以产生、活跃,产生了期货、期权、投资基金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使得现代金融市场得以完善进展;投资收益除供日常生活支出外,还可刺激消费,促进消费市场的进展。因此,中小股东的投资使公司获得了资金促进了生产的进展,投资者将收益用于消费既有利于人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的提高、改善,又促进了消费,还为社会的闲散资金与对资金的需求搭建了沟通的桥梁,推动了社会更快更好的进展。假如有效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和利益,中小股东就很可能乐观参与公司管理,献计献策,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假如一个股份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中小股东,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会影响,是一种无形的宣扬。.
(三)捍卫实质正义要求爱护中小股东
在某种统一的标准或原则下,只能达到形式公正,实现形式正义,而从20世纪以来,透过形式正义,谋求实质正义日益成为人们留意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要求我们在传统法律制度以外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对弱势群体赐予倾斜性的爱护。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弱势群体是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依据有机体各部分功能互补、相互依存的观念来看,假如不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或在社会权利安排中消灭不公,损害或忽视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整个社会的公正也将受到损害①。同样,公司是股东共同利益的有机载体,只有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权益得到了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大股东的利益才能最终得到实现。古典公司法在严格的资本多数打算原则和形式的股东公平原则下,达到了形式正义,却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其控股权和支配地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破坏了实质正义。因此,实质正义要求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爱护。
(四)公司法在公正和效率之间的选择
中小股东权益的确应予爱护,但我们不该忽视问题的另一面。公司主要由大股东设立并依据资本多数打算原则在大股东操纵卞运行,大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往往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大股东一般不会主动追求公司利益受损的结果,进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主要由于大股东而存在,中小股东不对公司产生打算性影响,大股东只有在个别状况下才会为实现某秤目的而损害公司利益,从而对中小股东权益构成侵害。而中小股东自身的特点打算了他们更期望接受‘‘搭便车’’方式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根竭股东购买股票的动机,可以将中
小股东分为投资股东和投机股东两类。对于投资股东来说,他们所关怀的是能否定期从公司安排到固定的红利,只要满足了这个要求,他们便会对出席股东大会、参与、监督公司经营等事项漠不关怀。对于投机股东来说,公司经营的好坏对他们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股票的涨跌,以使他们从中猎取投机利益。另外,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或是行使查阅权、诉讼权,需要支付肯定的交通费、伙食费等各种费用。这些支出明显与中小股东个人实际获得的利益不成比例。因此,对中小股东的爱护仅限于极少数的情形(相对于不对之予以特殊照看的情形),且保证控股股东控股权的实现比中小股东权益更应受到立法者的关注。只不过目前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之爱护相当薄弱而使这一问题突显。
对弱势群体爱护过多将不利于国之昌盛,社会之进展,北欧福利国家的现状可资佐证,故维护了公正正义则必失之于效率。同样,爱护中小股东权益是从公正的角度考虑的,大股东不应当滥用其控股地位影响公司的运作及前景并进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但当我们维护了公正,捍卫了实质正义的时候,效率不得不被牺牲掉了,到底一般状况下大股东更关怀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公司的进展壮大,会为公司殚精竭虑,大股东猎取公司把握权直接把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还可以节省监督费用,削减代理成本,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激励。实证争辩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与股权集中度呈正相关,即股权集中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②。相反,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感情没有大股东深,利益相关性也没有大股东紧密,为了爱护他们的利益使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