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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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书中的利益冲突解决

股东协议书中的利益冲突解决

股东协议书中的利益冲突解决股东协议书是股东之间就公司治理、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等方面所达成的一份正式协议文件。

其中,解决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协议书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理解利益冲突的本质、解决冲突的原则和方式等方面来探讨股东协议书中的利益冲突解决。

一、利益冲突的本质利益冲突是指在股东之间因利益追求的不一致而产生的冲突。

在股东协议书中,利益冲突主要包括权益分配、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的争夺等方面。

例如,在利润分配中,股东之间可能存在对利润份额的不同理解和诉求;在决策权上,股东可能因持股比例的不同而导致权力对等的问题;在经营管理上,股东可能因对公司经营方针的不同意见而发生利益冲突。

二、解决利益冲突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解决利益冲突的关键是确保协议中的条款可以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

协议的每一条款都应该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考虑到各方的利益诉求和贡献。

2. 合法合规原则解决利益冲突时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协议中的条款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冲突解决机制,以保障各方权益。

3. 自由意愿原则解决利益冲突应基于各方的自由意愿,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议应提供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机制,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满足。

三、解决利益冲突的方式1. 股东投票股东投票是解决利益冲突中常用的方式。

通过股东会议或其他形式的投票,各方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利益诉求。

协议书可以约定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进行股东投票,并规定投票的具体事项和程序。

2. 引入独立第三方引入独立第三方是一种中立的方式来解决利益冲突。

独立第三方可以是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或仲裁机构等。

协议书中可以约定当双方出现利益冲突时,可以寻求独立第三方的帮助来进行调解、仲裁或裁决。

3. 制定具体规程协议书可以制定具体的规程来解决利益冲突。

这些规程可以涵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机制、股权转让方式等。

通过明确的规程,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利益冲突,为股东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

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主要股东是公司最重要的决策者和权力持有者,他们对公司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

然而,由于主要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来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首先,识别主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管理机制的第一步。

利益冲突可能源自多个方面,如利益集团、不同股东的不同目标和利益、依赖于特定股东的融资需求等。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识别利益冲突:监督股东行为、考察股东间的交易、审查公司决策与股东关系、分析主要股东的权力结构等。

其次,审查主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管理机制的重要环节。

审查机制可以确保主要股东行为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这包括审查股东间的交易、审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和协议、核查与股东间交易有关的潜在违规和不当行为等。

公司可以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来开展审查活动,确保其公正和独立性。

最后,管理机制旨在控制主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这包括建立有效的决策制度、规范主要股东的行为、制定有效的董事会结构和机制等。

例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来代表小股东利益,确保他们在公司决策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此外,公司还可以建立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增加信息透明度,减少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总之,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是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解决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关键步骤。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决策机制,确保主要股东行为的合规性和公正性,维护公司的声誉和长期利益。

此外,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主要股东行为的监管和监督,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公司治理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作者:岳娇娇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2期摘要:公司作为一种营利组织,如何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是公司治理核心问题。

然而,在不同经济实力的公司中都会存在所谓相对的大股东和中小股东。

因此,如何处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害关系便成为治理好公司的关键所在。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不够,我国应当根据国情,采取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等多种措施,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13.9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17-02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虽然学术界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颇多,并且成果丰富,但是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原因论述上一般多是从感情层次上论述,其认为公司的中小股东作为弱势群体应当受到关注和保护,但是并未从深层次尤其是理论层次上究其理论渊源,因此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者是以偏概全。

然而,只有究其理论基础才能使得更好地指导实践,进而具备对其深入研究的价值。

(一)中小股东权益受侵犯是建立其权益保护的现实基础公司作为一个盈利组织,其存在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最大化地赢取利益。

然而,公司中的股东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应当具有共同一致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基本的一股一权、股东平等的原则,中小股东应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获得相同的利益。

事实上,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存在差别,如果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便难以避免。

而且这种利益冲突最具突出的意义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例如,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时,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所以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

大股东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上市公司利益冲突法律解析

上市公司利益冲突法律解析

上市公司利益冲突法律解析在现代经济体系中,上市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之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方利益的多元性,上市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常常面临利益冲突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对上市公司利益冲突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解析。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利益冲突,并探讨其相关法律解析。

一、利益冲突的现象分析上市公司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冲突、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冲突、公司内部各级管理者之间的冲突等。

首先,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冲突包括股东之间的竞争关系和股东之间的异议冲突。

在上市公司中,不同股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范围可能不一致,导致他们之间产生冲突。

此外,股东在公司运营方针、分红政策等方面也可能存在分歧,引发异议冲突。

其次,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代理问题上。

上市公司的股东往往将自己的利益委托给经营者代理,而经营者往往只追求自己的利益,容易产生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利益冲突可能导致经营者在行使职权时违背了股东的利益。

最后,公司内部各级管理者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职权分配以及资源分配上的冲突。

在上市公司中,高级管理者往往掌握着重要的资源和职权,这使得他们之间产生了竞争关系。

从而引发决策的难以达成以及决策的有效执行等问题。

二、法律对上市公司利益冲突的规制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冲突的公平性、公正性,法律对上市公司利益冲突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

这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等。

首先,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利益冲突进行了基本规定,强调了公司治理的原则和规范,明确了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框架。

在公司法中,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机构,旨在实现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其次,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利益冲突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制。

证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内幕交易禁止规定,旨在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最后,监管机构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上市公司利益冲突进行监督和管理。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利益冲突解决决议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利益冲突解决决议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利益冲突解决决议在公司运营和管理过程中,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

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并就利益冲突进行讨论和决策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利益冲突解决决议进行论述。

一、背景介绍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其中包括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利益冲突是指公司股东个体或者群体之间在利益追求方面存在矛盾和冲突的情况。

这可能包括股东之间的利益争夺、利益分配不公平等问题。

为了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公司股东大会需要针对利益冲突进行解决决议。

二、利益冲突解决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司股东大会在解决利益冲突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意味着任何决策都应该基于对各方利益的平衡考量,不偏袒任何一方。

通过公平公正的决策,可以有效避免不公平分配和利益争夺导致的冲突。

2. 司法法律原则在决策过程中,公司股东大会需要尊重和遵守司法法律原则。

这意味着任何决策都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发生严重的利益冲突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争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 长远利益原则公司股东大会在解决利益冲突时,需要考虑长远利益原则。

这意味着决策应顾及公司的长期发展,并兼顾各方的利益。

短期的利益冲突解决决议可能会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需要在决策时进行充分的思考和权衡。

三、利益冲突解决的方式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解决利益冲突的一种常见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组织各方进行协商,通过平等、公正的对话,找到解决利益冲突的最佳方案。

协商解决的优势在于可以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并且有利于建立积极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2. 案例裁决在某些情况下,利益冲突可能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这时,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案例裁决。

案例裁决可以通过客观、中立的方式,解决利益冲突,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诉讼如果利益冲突问题较为复杂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选择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争议。

股权分配中的股东利益冲突解决机制

股权分配中的股东利益冲突解决机制

股权分配中的股东利益冲突解决机制股权分配是指将一家公司的所有权划分给不同的股东或股东群体的过程。

在股权分配过程中,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无法避免的。

解决这些冲突对于维护公司的稳定经营和股东之间的良好关系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而有效的股东利益冲突解决机制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股东利益冲突的类型和原因股东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控制权和收益权之间的冲突,二是股东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

1. 控制权和收益权之间的冲突在公司中,控制权和收益权被分配给不同的股东。

控制权是指决策权和管理权,而收益权则是指公司盈利所带来的现金流。

控制权和收益权的分离导致了利益冲突的产生。

控制权的持有者通常会利用自己的地位来损害其他股东的收益权,以谋取自身的利益。

2. 股东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股东个体利益是指每个股东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权益,而整体利益则是指公司经营和发展的综合效果。

在一些情况下,个别股东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可能会影响到公司整体的利益。

这种冲突可能会导致公司的长远发展受到损害。

二、股东利益冲突解决机制的原则为了解决股东利益冲突,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解决机制。

这套机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对待所有股东应当公平公正,没有任何歧视和偏袒。

2. 透明原则:确保股东能够获得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并能够对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进行监督。

3. 独立原则:冲突解决机制应独立于公司管理层,确保其公正性和客观性。

4. 法律合规原则:冲突解决机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股东利益冲突解决机制的方法为了有效解决股权分配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 股东协议: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与其他股东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股东协议可以规定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以及利益分配等内容。

2. 董事会监督: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股东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根源与治理机制设计

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根源与治理机制设计
张荣武 常青青 : 股东之间利益冲 突根源与治理机制设计
股东之间利益冲 突根源与治理机 制设计 术
张荣武 常青青
( 广东商学院会计学院 广东 广州 5 0 2 ) 13 0 摘要 : 大股 东与 中小股 东之 间的利益 冲突是我 国近年来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中最为突出的 问题。本文
通过考察大股 东与 中小股 东之 间利益冲突的根 源, 探视其非对称信息动 态博弈过程, 逻辑地推 演出由法律机
股 比例低 , 没有能力去左右公司决 策 , 也没有足够资本去获取公司重要信息 。 通常 , 中小股东的决策依据是公 司发 布的信息 , 而在现 行股票市场上 , 公司发布虚假信息粉饰财务报表的现象屡屡发生 , 这样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信息就是不对称的。 在期望上 , 股东 之间 由于持股比例不 同, 以各 自的期 望诉求也不同。 所 对大股东来说 , 长期 收益更能满足其需要 , 而中小股东则对短期股票红利和股票价
贫乏 , 或者 由于 诉讼 费 用 巨大难 以承受 , 能维 护 自己 的利益 , 些都 为大 股东 侵 占中小股 东利 益 大开方 便 之 门。 不 这
( 大股 东和中小股 东关于监督 经营者的博弈均衡分析 股东之 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非常普遍 的现象 , 二) 对大股东而言, 由于拥有 公 司控制权 , 以提名董事会人选 , 自己满意的人人主董事会 , 可 让 因而公司信息对于执行董事而言是完全透 明的。 中小股东由于持 但
( 一)大股 东与 中小股 东利益冲突根 源 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是资本市场中的一种非正常的现象 ,其利益冲突根源主要有 :
() 1监督成本补偿。 大股东出资比例很大 , 拥有公 司大部分最终剩余索取权, 同时大股东通常追求长期收益 , 因此有监督委托人 的激励 。 而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问题探析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问题探析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问题探析近些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例屡见不鲜,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很多公司股权相当集中且在多数上市公司以股权融资为优先选择的情况下,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显得更加的明显和重要。

现代公司制企业通常面临的两类代理问题是: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Berle、Means,1932;Jesen、Meckling,1976),即传统代理问题;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Shleifer,Vishny,1997)。

从国内外众多的资本市场实践可知,多数公司的控股股东在监督管理者方面(解决传统代理问题)并未产生较大作为,反而常常侵占小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治理的效果不但没有得到好转甚至有恶化的趋势。

正如LaPorta(1999)等学者所说,在世界大多数大企业中,主要的代理问题已经转变为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大股东的出现虽然可以解决由股东分散带来的“搭便车”问题,减少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但同时大股东的出现又带来了另一个代理问题: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张光荣、曾勇、邓建平,2007)。

一、控股股东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大股东控制的股权结构在世界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即使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也有股权集中的趋势。

在控股股东代理问题的研究中,宋小保(2007)将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分为两类进行了研究,即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和控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两类代理问题。

目前更多的集中于对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进行研究。

那么又是什么让控股股东代理问题成为公司治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和回顾,笔者发现,较多的学者针对这一问题的产生均从制度因素的角度找到了相关的解释,但从我国的实际来看,主要是“一股独大”问题和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较为落后等原因。

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获利方式是有差异的:普通股东的获利方式除了股票增值和股利,一般不存在其他方式和手段;但对控股股东来说,还可以凭借其控制权获取控制权私下收益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目标。

大股东小股东利益制衡问题论文

大股东小股东利益制衡问题论文

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制衡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从大股东侵害小东股东利益的主要形式入手,深入探讨新公司法有关保护小股东利益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冲突问题的建议,以期望对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借鉴。

关键词:大股东小股东利益制衡大股东通常是指控股股东,他们持有企业大多数股份,能够左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往往还委派企业的最高管理者,从而掌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又有对公司的控制权。

人数众多但持股比例很少的小股东基本没有机会接触企业的经营管理,尽管他们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企业利润具有索取权,但由于他们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他们的权利很容易被控股股东以各种形式侵害。

一、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主要形式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主要形式有:1、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的利润,如大股东向上市公司高价出售劣质资产或大股东低价购买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2、非法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或以上市公司的名义进行各种担保和恶意融资;3、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价,欺骗中小投资者;4、为大股东派出的高级管理者支付过高的报酬和津贴;5、利用不合理的股利政策,掠夺中小股东的既得利益。

所有这些都危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新公司法中有关保护小股东利益规定存在的问题针对目前中小股东的利益不时遭到大股东侵害的现实,新公司法新增加了“股权回购制度”、“累积投票制”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这些新规定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问题,但是这些规定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1、股权回购制度对盈利能力强的企业的大股东并未构成实质性的威胁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下列决议持反对票的,该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1)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而不分红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因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营业期限存续的。

具有以上三种情形时,当异议股东在90日内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实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股东利益冲突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管理,同时,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股东利益冲突的监管力度。

然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仍然存在,并且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本文将从识别、审查和管理三个方面,深入探讨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解决。

首先,要识别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取有关股东关系的信息。

在公司注册登记资料中,应明确股东的持股比例、代表权力和利益分配情况,并及时更新股东的信息。

同时,上市公司应定期公布股东名单和股东变动情况,便于股东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形成监督机制。

此外,在重大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等事项中,应披露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利益,以便于其他股东和投资者评估交易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其次,审查是解决股东利益冲突问题的重要环节。

公司董事会及其独立董事应对重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交易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在进行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根据事项的性质和规模,邀请专业机构进行独立的评估并及时披露。

此外,审计委员会也应对股东之间利益冲突问题进行审查,确保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失。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重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的审核力度,并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利益冲突的交易。

最后,管理是解决股东利益冲突问题的关键。

公司治理结构应健全,确保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平衡。

董事会应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重大决策中要坚持以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

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设立行为准则,要求其遵守职业操守,明确禁止其利用职权为自己及其关联方谋取私利。

此外,股东会也应发挥监督作用,要求董事会充分披露与股东冲突的利益关系,及时调查和纠正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综上所述,识别、审查和管理是解决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步骤。

只有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审查和监管,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管理机制,才能有效解决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维护公司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股东权益保护少数股东与控股股东的利益冲突

股东权益保护少数股东与控股股东的利益冲突

股东权益保护少数股东与控股股东的利益冲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股份制成为现代企业的主流形式之一。

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是企业中最重要的利益相关方之一。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的权益差异,少数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突出。

本文将探讨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及解决少数股东与控股股东利益冲突的方法。

首先,股东权益保护是确保公司运作正常、增强公司长期发展的重要保障。

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对公司的发展和盈利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因此,保护股东权益可以激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推动公司实现良好的业绩。

此外,股东权益保护也有助于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

然而,在现实中,少数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常常导致公司治理的问题。

作为控股股东,他们拥有更大的控制权和话语权,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损害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例如,他们可能会在公司分配利润时偏袒自己,或者在公司决策中忽视少数股东的意见。

这种利益冲突不仅影响公司运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还可能对公司整体利益产生严重的影响。

为解决少数股东与控股股东的利益冲突,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关键。

公司应该完善股东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此外,应该建立独立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加强对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督,减少滥用控制权的可能性。

其次,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通过及时公开公司财务报表、决策依据等信息,可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少数股东的不利影响。

此外,建立独立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独立审计,确保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另外,增加少数股东的参与度也是解决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司可以设立少数股东代表、设立少数股东委员会等机构,让少数股东更多地参与公司决策和管理,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此外,加强法律保护也是必要的。

相关部门应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引言在股权结构复杂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通常拥有相对较大的控制权,而小股东往往处于控制地位的弱势。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权力悬殊的存在,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控制权来侵占小股东的利益。

本文将对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情况进行研究,探讨其原因和影响,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表现形式1. 资产侵占一些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公司或个人名下,从而侵占了公司的财产,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

2. 利润侵占以高额管理费用或其他手段将公司利润转移给自己,削弱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影响了小股东的收益。

3. 控制地位侵占通过股东大会决策和其他手段加强自己的控制地位,削弱了小股东的话语权和决策权,进而影响了小股东的利益。

以上几种情况都是大股东对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的具体表现,这些行为可能会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1. 控制权优势大股东通常通过持有公司股份的多数权来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控制权的优势使他们更容易地操纵公司内部的资源和决策,从而实现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

2. 利益冲突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大股东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公司整体利益和小股东的利益。

3. 道德风险在缺乏有效监管和制衡的情况下,大股东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出于私利进行利益侵占。

以上原因导致了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行为。

这些原因既包括了大股东个人的利益需求,也包括了公司治理结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

1. 影响公司稳定性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占可能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不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最终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

2. 影响股东权益小股东的利益被侵占会导致他们对公司的投资信心降低,最终影响到公司的股东权益。

3. 影响经济发展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可能会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到整个国家乃至全球经济的稳定。

以上影响不仅仅是对公司内部的影响,更是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因此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占不容忽视。

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最新年精选文档

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最新年精选文档

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产生现代企业是从古典企业逐渐演化而来的,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投资者人数不断增加、企业资本金不断递增的过程。

现代社会由于高度社会化,分工日趋细致,单靠少数人的投资难以满足企业经营对巨额资金的需求,而股份制这一企业制度创新则能够为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

但是,资金提供者即公司股东是一个人数庞大的队伍,彼此之间互不认识,更谈不上相互信任,公司只是他们的一个纯粹的资本联合体,他们之所以向公司提供股权资本,其主要目的在于希望能从这一投资行为中获取较高的回报。

股东一旦将其财产用于公司出资,即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所谓的股东权。

股东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按照有关法律的分类,股东权被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1] 其核心在于股东从公司中获取经济利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围绕股东权的行使,持有不同比例股份的股东具有不同的利益取向。

一般而言,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更倾向于行使共益权,以便从参与经营管理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而对于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更倾向于自益权的行使,因为行使共益权将付出一定的成本,个理性的小股东是不会为此行使共益权的。

由此可见,股东利益并非一致,而是存在一定的冲突的,尤其在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冲突更为激烈。

“利益冲突无所不在,公司也不例外。

股东利益的冲突是公司中最为普遍,也最为引人注目的问题之。

” [2] 在独资企业中,投资者是唯一的,在利润分配与经营决策上无人与之相争。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利益冲突虽有但并不明显,原因在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大于资合性。

而在公司中,利益之所以突出,是因为股东基于出资而联合在一起,资本是股东之间联系的纽带。

对于高额投资回报的追求是股东们的共同愿望。

股东之间存在利益的共同性,就是希望公司兴旺发达,每位股东都能领取较高的股息和红利。

从表明上看,股东利益的冲突,主要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

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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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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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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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股东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加强对大股 东的监督是治理大股东侵占行为,减少两者利益冲 突的根本措施。从内部来看,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 与约束机制、实施大股东表决回避制度。从外部 来看,加大对大股东的市场监管力度,尤其是对控 股股东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从法律上加强对中 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建立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体系, 加大对大股东滥用权力的惩罚力度,从而促进上市 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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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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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不对称
在完全信息情况下,利益相关者之间是不存在 利益冲突的。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大股东利 用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使公司 在合约规定的模糊地带从事经济活动,实现有 利于自身,有损于中小股东或其他契约方的利 益的活动。也就是说,公司经营过程中风险的 存在使得中小股东不能对大股东的外部侵害行 为作出完全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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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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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一个后果,表 现在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可能导致公司 价值下降。由于控股大股东拥有公司的控制 权,所以在利润分配给所有股东之前,控股股 东能够将企业利润的一部分转移给自己。这 种转移企业利润常常并不违法,但对企业来 说成本却很高,直接后果将导致公司价值的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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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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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冲突的另一个后 果,是导致企业规模非效率。在不考虑资金 利息情况下,公司是将利润分配给股东还是 进行再投资,这取决于新的投资项目是否能 产生更多的利润。但是如果公司存在控股大 股东,则公司的投资决策很可能因其为了攫 取私人收益而发生严重扭曲。

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解决

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解决

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解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上市公司作为重要的经济实体,逐渐成为了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冲突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股东利益冲突的现状、原因分析以及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股东利益冲突的现状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普遍存在于股东之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控制权之争在上市公司中,股东通过持有股权来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然而,当股东之间的利益产生冲突时,就容易发生控制权之争。

一方面,大股东往往通过掌握较高比例的股权来主导公司的决策;另一方面,小股东则常常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寻求一定的话语权。

这种控制权之争往往导致公司治理的混乱,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1.2 利益分配不公上市公司的盈利主要通过派息和分红的方式回馈给股东,然而,利益分配不公也是股东利益冲突的一个重要方面。

大股东往往倾向于将利益更多地留给自己,而对小股东则给予较少的回报,这使得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引发了利益冲突。

1.3 资产流失与挪用上市公司的经营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而恶意大股东往往通过虚构交易、违规担保等手段将公司的资金转移至自己的私人账户,导致公司资产流失与挪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也极大地影响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信誉。

二、股东利益冲突的原因分析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的产生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2.1 股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和股东利益之间的关系。

如果股权分散度较高,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就较小;相反,如果股东相对集中,大股东往往拥有较高的控制力,小股东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

2.2 公司治理不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的健全程度直接影响着股东利益冲突的发生和解决。

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就容易导致大股东的过分行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2.3 盈利模式过于注重短期利益许多上市公司在追求盈利的同时,往往忽视了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只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

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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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伦理基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该受到保护而囿于保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保护的更深层原因,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从理论上讲,所有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控制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待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出色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平等原则,中小股东应该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控制"十分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差别过于悬殊时。

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求所有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可能改变这一事实)。

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容易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如果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平等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按照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然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问题探析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问题探析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问题探析近些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例屡见不鲜,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很多公司股权相当集中且在多数上市公司以股权融资为优先选择的情况下,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显得更加的明显和重要。

现代公司制企业通常面临的两类代理问题是: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Berle、Means,1932;Jesen、Meckling,1976),即传统代理问题;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Shleifer,Vishny,1997)。

从国内外众多的资本市场实践可知,多数公司的控股股东在监督管理者方面(解决传统代理问题)并未产生较大作为,反而常常侵占小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治理的效果不但没有得到好转甚至有恶化的趋势。

正如LaPorta(1999)等学者所说,在世界大多数大企业中,主要的代理问题已经转变为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大股东的出现虽然可以解决由股东分散带来的“搭便车”问题,减少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但同时大股东的出现又带来了另一个代理问题: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张光荣、曾勇、邓建平,2007)。

一、控股股东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大股东控制的股权结构在世界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即使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也有股权集中的趋势。

在控股股东代理问题的研究中,宋小保(2007)将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分为两类进行了研究,即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和控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两类代理问题。

目前更多的集中于对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进行研究。

那么又是什么让控股股东代理问题成为公司治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和回顾,笔者发现,较多的学者针对这一问题的产生均从制度因素的角度找到了相关的解释,但从我国的实际来看,主要是“一股独大”问题和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较为落后等原因。

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获利方式是有差异的:普通股东的获利方式除了股票增值和股利,一般不存在其他方式和手段;但对控股股东来说,还可以凭借其控制权获取控制权私下收益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目标。

相互制约型股权结构

相互制约型股权结构

相互制约型股权结构相互制约型股权结构是指企业股权结构中不同股东之间存在相互制约、平衡的关系,以达到有效控制公司决策和防范潜在风险的目的。

相互制约型股权结构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在维护股东权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相互制约型股权结构的定义及特点相互制约型股权结构是指企业股权结构中不同股东之间存在相互制约、平衡的关系。

相互制约型股权结构的核心是不同股东之间的权力制衡和利益平衡,实现了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和互相监督。

相互制约型股权结构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有效控制公司决策。

相互制约型股权结构可以有效地控制公司决策,避免单一股东或股东集团对公司的决策产生支配作用,从而防止公司决策出现偏差。

2. 保护股东权益。

相互制约型股权结构可以保护小股东的权益,避免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犯。

相互制约型股权结构能够平衡不同股东之间的权益,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

3. 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相互制约型股权结构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促进公司管理层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

4. 防范潜在风险。

相互制约型股权结构可以防范潜在风险,使公司不易受到外部干扰和内部矛盾,避免公司陷入危机。

二、相互制约型股权结构的实现方式相互制约型股权结构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股权分散制。

股权分散制是指企业股权分散在多个股东手中,不存在股权集中的情况。

在股权分散制下,不同股东之间的权力和利益相对平衡,可以避免单一股东或股东集团对公司的决策产生支配作用,从而有效控制公司决策。

2. 股权集中制。

股权集中制是指企业股权集中在一个或少数几个股东手中的情况。

在股权集中制下,大股东可以对公司的决策产生支配作用,从而容易导致公司决策出现偏差,不利于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因此,要实现相互制约型股权结构,需要在股权集中制下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引入独立董事、设立监事会等。

3. 股权合作制。

股权合作制是指企业股东之间通过合作协议或股东协议等方式,实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和互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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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张光荣摘要:在股权集中的公司中,通常存在至少一个相对突出的大股东,甚至控制性股东。

控制性股东的存在使得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由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转变为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大股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常常通过隧道行为侵占小股东利益。

传统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在这种股权结构中难以发挥作用,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有赖于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股权制衡和法律制度。

关键词:公司治理;代理问题;隧道行为;股权制衡一、引言自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于1932年发表著名的《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以来,股权分散被认为是现代公司的一个基本特点。

在分散的股权结构下,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代理成本,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内容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应运而生,其目的是降低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研究者逐渐发现,在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股权结构都表现为相当程度的集中,伯利和米恩斯所描述的股权分散的状况实际上是仅适用于英美等少数普通法系发达国家的一个特例。

La Porta等(1999)首次对公司所有权结构进行了大范围的国别比较研究,他们从全球 27 个富裕国家中分别选取市值最大的 20 家上市公司,追溯公司的最终控制股东,并以单个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是否超过20%作为公司是否有最终控制股东的分界线,他们发现样本公司中约64%的公司有最终控制股东。

其中,占样本30%的公司被家族最终控制。

Claessens等(2000)对9个东亚国家(地区)2980家上市公司的研究及Faccio和Lang(2002)对13个西欧国家5232家公司的研究都发现,约60%的公司拥有一个最终控制股东,Berglof和Pajuste(2002)更发现在10个中东欧转轨经济国家的公司中,第一大股东的投票权平均高达51.2%。

在股权集中尤其是存在控制性股东的状态下,公司的控股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成本由此产生。

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掏空公司资源、损害小股东利益已成为此类公司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如何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解决这一问题,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的利益,已成为近年来公司治理研究领域所关注的一个重点。

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一)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根据契约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而由于未来世界的不确定性,构成企业的契约是不完备的。

在不完备的契约中,要使企业的所有参与者都得到固定的收入是不可能的。

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股东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得到的收入是在企业按照固定的合同支付其他参与各方(如雇员、债权人等)之后的剩余,即股东是公司的剩余索取者,拥有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

在存在多个股东的情况下,一个股东仅有剩余索取权还不能保证公平地获得剩余,由于剩余的多少在事先的契约中无法确定,因此谁有权决定企业资源的使用变得尤为重要。

事实上,控股大股东除了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获得剩余收益外,还能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能力,消耗公司资源或享受公司利益而不分给少数股东,获得控制权的私人利益((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

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存在,是由于二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通常情况下,控股股东会直接委派人员管理公司,因此公司的管理者代表了大股东的利益,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转化为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即使控股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直接管理,由于对管理者的监督是有成本的,小股东没有动力去实施监督,这一任务只有大股东去执行,大股东持股份额大,只要实施监督增加的收益超过其监督成本,大股东就有动力对公司治理进行监督,这样,小股东实际上自动的将监督管理者的任务委托给了大股东,虽然没有正式的契约,但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形成。

由于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必然会产生。

(二)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方式大股东通常采用隐蔽的手段转移公司资源,实现私人利益。

大股东的这种行为被称为“隧道行为(Tunneling)”。

隧道行为主要有两类方式。

一类是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源或将自身的风险转嫁到公司。

如以有利于控股股东的价格进行的资产买卖、为代表大股东的管理层支付过高的报酬、以公司名义为大股东提供贷款担保、大股东无偿占用公司资金等。

另一类是采用特殊的财务安排,实现公司利益向大股东转移。

如通过不公平的二次发行稀释其他股东权益,实施有利于大股东的股利政策等。

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源的事件是证券市场上经常发生的,而由于其难以观察,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小股东利益的研究并不多见。

叶银华等(2002)用台湾地区上市公司数据对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控制性股东利用其投票权影响公司的关联交易,并可能利用关联交易实施了利益转移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非公平的关联交易剥夺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当严重。

除了通过货物购销和资产买卖的不公平定价进行侵占,中国上市公司更经常使用掠夺式的侵占方式——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利用上市公司担保,这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顽疾。

国内学者有大量的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刘峰、贺建刚(2004),李增泉等(2004),陈晓、王琨(2005),刘峰等(2004)等)。

通过特殊的财务安排实施侵占主要包括实施有利于大股东的股利政策、通过不公平的股份发行等手段。

Lee和Xiao(2003)认为中国上市公司体现为过度的现金分红,分红的动机主要是为了回报大股东,缓解其对资金的渴求,这种非理性的现金分红是非流通大股东对流通股东的侵占。

马曙光等(2005)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与资金侵占同是大股东实现其股权价值最大化的手段, 二者具有可替代性。

他们的研究发现,随着监管加强,非流通股控股股东减少了对上市公司资金的直接侵占, 但现金股利形式却变得越来越普遍。

通过不公平的股份发行进行侵占方面,Atanasov(2005)用保加利亚市场数据研究发现,1999年至2001年期间,保加利亚股票交易所60%公司的大股东以折价方式向自己增发股份后转为下市,小股东利益受到严重侵占。

我国还缺少类似的案例,但随道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以及定向增发等发行方式的采用,控股股东也可能会使用类似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三、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在大股东控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如何降低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是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内容。

在大股东控制的公司中,由于大股东的超强控制能力以及大股东与管理层利益的一致性,经理人市场、经理薪酬等用于调和股东与管理层利益的治理机制并不适用,而其他的内部治理机制也难以发挥作用。

从我国证券市场看,在存在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董事会通常受到控股股东的控制,难以保持独立性,虽然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实施了独立董事制度,但实践表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仍有待加强。

而监事会在多数公司中都基本上是形同虚设。

因此,在股权集中的公司中,可能对大股东行为产生制约的治理机制主要来自于外部治理机制:法律保护和股权制衡。

(一)法律制度很多研究注意到加强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La porta等(1998)认为一个国家法律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程度是这个国家公司融资市场和公司治理水平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他们发现,在法律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程度低的国家,公司通常股权集中度更高。

股权集中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法律不能保护投资者不受控制者的侵占,投资者只有谋求自己成为控制者。

从经济的角度分析,投资者必须在分散投资的利益和成为大股东所取得的控制权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在市场化条件下,公司特定股权结构的出现,是一种自然的选择过程,是利益权衡的必然结果。

控制权利益超过分散投资的利益是投资者选择成为大股东的经济上的根本动力。

Dyck和Zingales(2002)以投资者权利、信息披露和执法强度这三个指标来度量投资者保护程度,发现控制权的私人利益与投资者保护程度负相关,说明较强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有助于降低控制权的私人利益。

Doidge等(2005)对31个国家超过4000家公司的研究发现,存在控制性股东的公司,通常不愿意在监管严厉、信息披露要求更高的美国上市,因为更高的透明度限制了大股东获取私人利益。

由此证实了控制性股东私人利益的存在,以及法律制度对大股东私人利益的遏制作用。

谢碧琴和蒋义宏(2005)发现与中国大陆相比,香港法律体系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更强,以香港法律体系为制度背景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制度约束更强。

作者比较了同时在香港和大陆上市的H 股公司与仅在大陆上市的A 股公司之关联交易水平,发现前者的关联交易尤其是侵占型关联交易的水平显著低于后者。

法律制度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通过法律、制度和准则等来规范公司行为;二是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司披露信息及时、真实、准确;三是通过行政执法或赋予投资者诉讼权,以事后的惩罚给当事人施加威慑。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不长,相关制度处于逐步完善之中,对大股东侵占行为的惩治力度正在逐步加强,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大股东占用资金和利用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担保等严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这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迈出的一大步,对于解决大股东侵吞公司资源、侵占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将发挥重大的作用。

(二)股权制衡尽管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是降低大股东与小股东代理成本的根本途径,但完善的法律规则和高效的执行效率需要长期的建设。

这种情况下,发挥股权的制衡作用也是可行的选择。

股权制衡是指在股权安排中,由两个以上的大股东分享控制权,通过各大股东之间互相牵制、互相监督,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企业的决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占。

Pagano和Roel(1998)认为多个大股东的存在可以减少一个特别大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形成对管理者最佳的监督强度,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

Maury和Pajuste(2005)对芬兰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表明,多个大股东的存在与公司价值正相关。

这一相关性在家族控制公司尤为显著,表明在没有其他大股东监督的情况下,家族控制者更倾向于攫取私人利益。

国内研究方面,黄渝祥等(2003)发现我国存在股权制衡的公司中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显著少于不存在股权制衡的公司。

同济大学、上海证券(联合)课题组(2002)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限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及利润、为关联企业担保、高派现等方面,股权制衡能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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