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公司董事、高管、员工在业务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在各种组织和机构中,无论是政府部门、企业还是非营利组织,利益冲突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利益冲突可能导致职业道德问题和行为不端,严重时甚至可能破坏组织的声誉和信任。
为了有效管理利益冲突,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公平性,许多机构都制定了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利益冲突是指个人或组织的经济、职业或其他利益与其所担任的角色或职责发生冲突的情况。
常见的利益冲突包括: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揽取他人的业务、接受回扣、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会损害组织的公信力和形象。
为了规范员工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很多组织都建立了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该制度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什么样的利益冲突属于禁止行为。
例如,禁止员工在处理与其本人或其亲属有利益关系的业务时行使职权。
禁止员工以任何形式接受他人的回扣或礼品。
禁止员工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个人交易等。
其次,该制度需要制定明确的程序和流程来管理利益冲突。
这包括利益冲突的申报和审查程序。
员工在发现自己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及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申报,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解释。
组织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审查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审查和决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此外,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还应该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追究责任的制度。
对于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的员工,组织应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情况甚至可追究法律责任。
这样能够形成制度的威慑力,让员工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且向外界传递出组织对利益冲突零容忍的态度。
最后,为了有效执行利益冲突管理制度,需要持续进行培训和宣传。
组织应该定期开展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对利益冲突的认识和意识。
并且通过内部刊物、宣传册和培训材料等方式,提高员工对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了解和遵守程度。
综上所述,利益冲突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对组织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管理利益冲突,组织应该制定和执行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明确禁止行为、建立申报审查程序、规定处罚措施并进行持续培训与宣传。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1. 简介利益冲突是指在组织内部或者合作关系中,因职务、利益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之间存在矛盾,从而可能对决策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
为了确保公正、透明和诚信的原则得到遵守,许多组织都制定了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介绍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细节,包括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程序以及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2. 目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利益相关方在组织内部或合作关系中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对决策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以提高组织的诚信和可信度。
3. 适用范围利益冲突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组织内部的成员(包括职员、董事、高级管理层等)以及与组织有合作关系的外部利益相关方(包括供应商、代理商、顾问等)。
4. 原则•公正:确保利益相关方在组织内部或合作关系中的行为和决策公正、客观,不受个人利益影响。
•透明:公开披露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关系和决策过程,使其透明可查。
•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以诚信的态度对待利益相关方。
•风险管理:预防和管理利益冲突可能带来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风险。
5. 程序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实施包括以下步骤:5.1 利益的申报所有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利益相关方应当就其与组织的利益相关关系及其参与决策和行为的利益冲突情况进行申报。
申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股份、证券或其他金融权益;•与供应商、顾问、代理商等存在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家庭成员与组织或合作伙伴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5.2 利益冲突的评估组织应对申报的利益冲突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利益的重要性、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控制措施等。
根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的利益冲突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3 利益冲突的处理措施针对评估结果中发现的利益冲突情况,组织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优先考虑组织或合作伙伴的利益;•变更岗位或职责,避免利益冲突;•主动披露利益冲突情况,并征得相关方的同意;•寻求独立第三方的咨询或专家意见。
公司矛盾处理与员工调解制度
公司矛盾处理与员工调解制度1. 前言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矛盾处理与员工调解的程序和方法,促进公司内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公司全部员工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2. 定义与范围2.1 公司内部矛盾包含但不限于职务纠纷、劳动关系纠纷、待遇纠纷等。
2.2 员工调解是指通过各种方法与手段解决公司内部矛盾。
3. 矛盾处理的原则在处理公司内部矛盾时,应本着公平、公正、客观、互谅互让的原则,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的权益为启程点。
4. 矛盾处理的程序4.1 发现矛盾:任何员工发现公司内部矛盾,应乐观报告相关负责人。
4.2 矛盾调查:相关部门将对报告的矛盾进行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并可以调查相关证据。
4.3 矛盾解决方案:依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将提出合理的矛盾解决方案。
4.4 协商与调解: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协商与调解,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矛盾。
4.5 矛盾处理结果:经过协商与调解后,相关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将订立处理结果,并向矛盾当事人和相关方通报。
5. 员工调解的适用情况5.1 员工调解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细小矛盾,双方都希望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
5.2 如矛盾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应依照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 员工调解的流程6.1 申请调解:员工调解申请应书面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6.2 调解小组组建:人力资源部门将组建由公司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构成的调解小组,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
6.3 调解会议:调解小组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会议,会议记录将作为调解结果的依据。
6.4 调解结果:调解小组将依据调解的实际情况和会议记录,订立调解结果,并要求双方签字确认。
6.5 调解结果的执行:公司将依据调解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调解结果得以有效执行。
6.6 结果评估与总结:人力资源部门将对调解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
7. 制度遵守与违反的处理方法7.1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利益冲突管理规定
利益冲突管理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X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简称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含分?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
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避免评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确保公司信用评级业务规范发展,维护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回避是指公司和公司员工因为信用评级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而不得从事评级业务的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在公司的评级业务流程设计中,应设置必要的环节,检查、回避利益冲突。
第五条在公司的部门职能划分中,要设定相应的岗位和职能,确保业务流程中有关回避制度的执行。
第三章原则与准则第六条公司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信用评级业务:1、公司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2、同一股东持有本公司、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3、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5、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6、本公司公布或维持受评对象的信用级别,而该受评对象在最近结束的财政年,为本公司提供相当于或超过本公司该财政年度总净收益的10%的净收益。
7、本公司公布或维持与公司关联人员的信用级别,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人以及直接或间接受控于本公司的人员。
8、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限制的情况。
第七条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级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证券发行人股份,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需依赖并担任以下一个或以上职位的人员:(1)会计公司负责审计受评对象财务报表的签字人;(2)为受评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或担任受评对象财务顾问或其他证券服务顾问;4、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受评对象发行的证券或为受评对象的实际控制人,或与受评对象或其实际控制人交易受评对象发行的证券,且累积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
XX股份公司-反舞弊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舞弊,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市场、监管机构的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反舞弊工作的宗旨第三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特别是董事、高级、中级管理层人员的职业行为,树立廉洁自律、勤勉敬业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准则及公司规章制度,防止发生损害公司、股东及员工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舞弊的概念和形式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舞弊行为包括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和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五条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或他人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权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侵占公司资产。
(四)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故意误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或报告。
(七)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八)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机密。
(九)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或未经授权,从事与公司存在商业竞争的经营管理活动。
(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X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簡稱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 (含分⽀机构) 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 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 (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 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 (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一) 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機構的正常借貸除外);(二) 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
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一) 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 (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 ,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员工冲突管理制度
员工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的和谐稳定,促进员工之间的良好合作,建立健全的冲突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各种冲突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将通过本制度为员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冲突的机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鼓励员工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冲突,不得以暴力、恐吓等手段进行冲突解决。
第五条公司将定期进行员工冲突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冲突处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适时修订,并在公司内进行公示。
第二章冲突管理的原则第七条公司员工冲突管理的原则:公平、公正、客观、保护第八条公司将根据冲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处理办法和措施。
第九条公司将严格依法处理员工冲突,不得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
第十条公司将尊重员工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在解决冲突问题时,将对员工的隐私信息进行合理保护。
第十一条公司将倡导沟通和谐,鼓励员工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提倡以理性和务实的态度对待冲突。
第三章冲突管理的程序第十二条员工之间出现冲突时,应首先在内部互相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可以向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接到员工冲突申诉后,应及时召集相关各方到场协商解决,充分听取双方意见,采取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待冲突。
第十四条如无法在公司内部解决冲突,可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申诉,寻求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员工冲突处理的档案,将冲突处理结果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章冲突管理的措施第十六条公司将建立员工心理咨询机制,为员工提供冲突解决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第十七条公司将建立员工争端调解机构,设立专门的争端调解员,对员工之间的冲突进行调解协商。
第十八条公司会根据冲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调岗、停职、辞退等措施。
第五章冲突管理的奖惩机制第十九条公司将对员工积极协商解决冲突,积极配合公司调解处理冲突情况予以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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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簡稱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 (含分⽀机构) 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 (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 (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機構的正常借貸除外);(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
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 (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 ,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处理公司董事、高管、员工在业务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利益冲突交易的一般准则是,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被视为正当:(1)按照公司的程式,内部人向有关公司机关作出了充分的信息披露;(2)由无利害关系的有权决策人做出了批准;(3)交易价格是公平的;(4)股东在得到相关的事实之后以多数决确认交易。
前两个条件是联合关系,将公司中的利益冲突交易进行了一个筛选,将一个合同的双方意志同受一个人控制,变成了正常的两个意思表示一致的交易。
这类似于通过某一种程序或机制,将不清晰的交易变成了可以辨别的情形,也被称为“安全港规则”。
防范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规范:(1)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
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
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2)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包括:关于忠实义务的一般规定,关于处置公司资产的规定,关于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的规定,关于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3)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4)股东的召集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委托表决权和诉权;(5)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管理人员的监督;(6)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对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控制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大致包括:(1)规定了辨认控股股东的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章程中写入控股股东的基本义务;(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会计报表附注等报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3)表决权排除,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和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要求“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4)将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作为批准配股的排除要件;(5)禁止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6)为减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业务和人事上的关联,实行“先改制后发行”的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具有“独立运营能力”,具体标准是: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对公司员工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第一节兼职第一条公司不提倡员工在外兼职。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范本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防止利益冲突,确保公司合法权益和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其个人利益或亲属利益发生冲突,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四条公司应当设立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的利益冲突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识别与申报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自觉识别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申报。
第六条申报利益冲突时,应当提供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涉及利益冲突的具体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七条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收到申报后,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进行审查。
第三章利益冲突的处理第八条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要求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采取回避措施。
第九条回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不得参与相关决策;(二)不得行使表决权;(三)不得泄露公司机密;(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五)其他必要的回避措施。
第十条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就其利益冲突情况作出说明,并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利益冲突的披露与公告第十一条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应当对审查结果进行记录,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将利益冲突审查结果予以公告,以便股东和投资者了解公司治理状况。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三条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履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具体处理措施。
员工冲突调解制度
员工冲突调解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了保障企业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员工的权益,有效解决员工之间的冲突,提高工作效率,我公司订立了本《员工冲突调解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调解冲突的程序和要求,为员工供应一个公正、公平及时的冲突解决机制。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
三、冲突定义1.冲突指员工之间因工作或非工作相关事项产生的分歧、争持、矛盾等形式。
2.冲突可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问题:工作任务调配、资源调配、工作方法、看法分歧、人际关系等。
四、冲突调解原则1.公正:冲突调解应基于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
2.敬重:冲突调解应敬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员工的敬重自己和尊严。
3.自己乐意:冲突调解过程中,调解双方应基于自己乐意原则,不强制执行结果。
4.私密性:冲突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应保密,不得外泄。
5.及时:对于显现冲突的情况,应及时启动调解程序并解决,以避开冲突升级。
五、调解程序1.员工应首先试验通过沟通、协商等非正式方式解决冲突。
2.若无法通过非正式方式解决,则应提请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介入进行调解。
3.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在接到调解恳求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
4.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听取双方看法,并寻求双方的共识和解决方案。
5.调解结果应以协议书形式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若调解未能达成全都看法,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其他调解方式,例如仲裁或法律诉讼。
7.调解的期限原则上不超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六、调解人的要求与选择1.调解人应具备公正、客观、专业的素养和良好的沟通本领。
2.调解人应保持与冲突当事人的独立性,不得以个人喜好、关系等因素影响调解结果。
3.调解人员可以由上级主管、人力资源部门或公司双方协商选任。
七、结果执行1.调解结果应当及时执行,各方应乐观搭配落实调解协议。
2.如调解协议存在无法执行之处,应由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增补调解或其他处理。
八、申诉与监督1.如员工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有权进行申诉。
回避利益冲突制度
回避利益冲突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维护企业管理的公正性、透亮度和道德规范,确保企业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得到妥当保护,避开利益冲突对企业运行和员工关系造成负面影响,订立本《回避利益冲突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无论其在企业内部或外部从事何种工作或职务,都应遵守本制度。
三、定义 1. 利益冲突:指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冲突,可能影响员工在处理企业事务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关联人:指员工的直系亲属(包含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与员工有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公司、组织等。
四、禁止行为为避开利益冲突的发生,以下行为被严格禁止: 1. 员工与本企业签订或与其它任何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利益冲突的合同或协议; 2.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企业的信息、资源或名义为本身或关联人牟取利益; 3. 员工利用职务或影响力,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或接受; 4. 员工利用职务或影响力,在企业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等业务往来中谋取不合理的私利; 5. 员工为亲友、合作伙伴等关联人在企业内部谋取不正当利益; 6. 员工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对与自身或关联人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或影响决策结果。
五、合规咨询与报告 1. 对于涉及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况,员工可以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咨询,寻求合规建议和帮忙; 2. 员工在发现他人存在利益冲突行为时,应乐观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报告,供应相关证据和信息。
六、利益冲突审查 1. 为确保企业运营的透亮性和公正性,企业将对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况进行审查; 2. 员工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应自动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并供应详实的有关情况和证据; 3. 企业将对申报的利益冲突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并订立相关矫正措施。
七、措施与矫正 1. 对于发生利益冲突的员工,企业将依据具体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禁止与关联人有业务往来、降职、暂时停止职务、停止劳动合同等; 2. 若员工因利益冲突行为造成对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企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保存追诉权利。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X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簡稱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 (含分⽀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 (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機構的正常借貸除外);(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
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 (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二)在受聘于公司期间,董监高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竟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竟争的服务。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公司评级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保障评级独立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利益冲突是指可能损害评级独立性并导致投资者或受评主体等评级相关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包括:1.公司的评级行为与公司或人员的利益存在冲突,并可能损害投资者或受评主体合法利益的情形;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外聘专家)在公司的履职行为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并可能损害公司或评级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公平、诚实地对待受评主体或受评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防范利益冲突。
第四条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评级不受委托人、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分公司、离退休人员以及评级业务过程中的外聘专家。
第二章应防范的利益冲突情形第六条公司避免承接与受评对象存在以下利益冲突情形的委托评级项目:1.公司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2.同一股东持有公司、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3.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4.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5.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6.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存在利益冲突情形。
第七条对于承接的评级项目,公司避免发生如下利益冲突情形:1.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级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评级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买卖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行或提供担保及其他支持的证券或衍生品;2.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向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方面的服务或建议;3.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对结构性金融产品进行评级之前或评级过程中,对受评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设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
(完整版)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X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簡稱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 (含分⽀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 (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 (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機構的正常借貸除外);(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
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 ,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X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简称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含分?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
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处理公司董事、高管、员工在业务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
利益冲突交易的一般准则是,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被视为正当:(1)按照公司的程式,内部人向有关公司机关作出了充分的信息披露;(2)由无利害关系的有权决策人做出了批准;(3)交易价格是公平的;(4)股东在得到相关的事实之后以多数决确认交易。
前两个条件是联合关系,将公司中的利益冲突交易进行了一个筛选,将一个合同的双方意志同受一个人控制,变成了正常的两个意思表示一致的交易。
这类似于通过某一种程序或机制,将不清晰的交易变成了可以辨别的情形,也被称为“安全港规则”。
防范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规范:(1)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
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
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2)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包括:关于忠实义务的一般规定,关于处置公司资产的规定,关于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的规定,关于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3)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4)股东的召集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委托表决权和诉权;(5)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管理人员的监督;(6)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对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控制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大致包括:(1)规定了辨认控股股东的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章程中写入控股股东的基本义务;(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会计报表附注等报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3)表决权排除,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和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要求“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4)将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作为批准配股的排除要件;(5)禁止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6)为减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业务和人事上的关联,实行“先改制后发行”的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具有“独立运营能力”,具体标准是: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对公司员工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第一节兼职第一条公司不提倡员工在外兼职。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利益矛盾防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实防备公司评级业务发生利益矛盾,保障评级独立性,特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利益矛盾是指可能伤害评级独立性并致使投资者或受评主体等评级有关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况,包含:(1)公司的评级行为与公司或人员的利益存在矛盾,并可能伤害投资者或受评主体合法利益的情况;(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余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外聘专家)在公司的履职行为与自己利益存在矛盾,并可能伤害公司或评级有关方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诚信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公正、诚实地对待受评主体或受评证券刊行人、投资者及社会民众,防备利益矛盾。
第四条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保持形式和本质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保证评级不受拜托人、刊行人、投资者及其余市场参加者的影响。
第五条本制度合用于本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外聘专家。
第二章应防备的利益矛盾情况第六条公司防止承接存在利益矛盾的拜托评级项目。
以下情况属于公司与受评对象存在利益矛盾:(1)公司与受评对象被同一本质控制人所控制;(2)同一股东拥有公司和受评对象的股份;(3)公司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个人或机构拥有受评对象的股份;(4)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受评对象,或拥有、控制受评证券;( 5)公司或公司本质控制人在评级前 6 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 6)看管机构有关规定限制的状况。
第七条关于承接的评级项目,公司防止发生以下利益矛盾情况:(1)公司及其本质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级项目构成员及其直系家属、评级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家属在展开评级业务时期,买卖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刊行人刊行或供给担保及其余支持的证券或衍生品。
(2)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展开评级业务时期,向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刊行人供给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方面的服务或建议。
(3)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对构造性金融产品进行评级以前或评级过程中,对受评构造性金融产品的设计供给咨询服务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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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交易的一般准则是,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被视为正当:
(1)按照公司的程式,内部人向有关公司机关作出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2)由无利害关系的有权决策人做出了批准;
(3)交易价格是公平的;
(4)股东在得到相关的事实之后以多数决确认交易。
前两个条件是联合关系,将公司中的利益冲突交易进行了一个筛选,将一个合同的双方意志同受一个人控制,变成了正常的两个意思表示一致的交易。
这类似于通过某一种程序或机制,将不清晰的交易变成了可以辨别的情形,也被称为“安全港规则”。
防范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规范:
(1)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
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
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
(2)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包括:关于忠实义务的一般规定,关于处置公司资产的规定,关于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的规定,关于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3)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
(4)股东的召集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委托表决权和诉权;
(5)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管理人员的监督;
(6)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对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控制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大致包括:
(1)规定了辨认控股股东的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章程中写入控股股东的基本义务;
(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会计报表附注等报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3)表决权排除,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和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要求“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
(4)将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作为批准配股的排除要件;
(5)禁止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为减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业务和人事上的关联,实行“先改制后发行”的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具有“独立运营能力”,具体标准是: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对公司员工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
第一节兼职
第一条公司不提倡员工在外兼职。
第二条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包括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1)利用公司资源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合作方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公司的商业竞争或与本职工作有冲突;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第三条公司鼓励员工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但如利用公司资源或可能影响到工作,员工应事先获得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节个人投资
第四条员工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未经公司总裁批准,不得进行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活动:
(1)参与经营管理的;
(2)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合作方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
(3)对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的;
(4)借职务之便向合作方或业务关联单位提供利益,以获得干股、提成等分红权益的;
(5)假借亲属或他人名义从事上述四项投资行为的。
第五条员工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公司股票的买卖,亦不得指使、提示他人进行买卖。
第三节特殊关系的回避
第六条员工向公司内任何单位(包括公司对外投资企业)推荐自己的亲属任职的,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前申明。
第七条公司员工非经总裁特别许可,不得与公司及公司对外投资企业签订经济合同或与公司发生相关的业务关系。
第八条公司不提倡员工与自己的亲属或亲属所在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有正当理由建立业务关系的,要事先主动向公司总裁申报自己的亲属关系,并应在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回避。
第九条员工应避免工作之外与业务关联单位的经营往来,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力在业务关联单位接受劳务、技术服务或获取其他利益。
如确实无法避免,应事先向人力资源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