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论文
中小股东权益爱护分析论文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受到爱护而囿于爱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爱护的更深层缘由,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从理论上讲,全部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把握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盼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精彩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全都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公平原则,中小股东应当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把握"格外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行避开的,特殊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差别过于悬殊时。
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要求全部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行能转变这一事实)。
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行避开的。
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简洁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供应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假如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正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打算原则是股东公平原则的必定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公平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依据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定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关系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关系分析摘要:首先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表现,进一步分析产生冲突的原因,认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权利不对等,在监督上市公司时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等,以及大股东具有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的动机和可能性导致利益冲突的发生;然后阐明两者利益冲突所产生的后果,最后提出有效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建议。
关键词:大股东;中小股东;利益关系;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许多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并不是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而是居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一、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表现由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权利不对等,导致大股东有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条件和倾向,在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表现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利益的冲突。
首先,表现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时的冲突。
具体而言是表现在股东对董监事职位的角逐上。
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下,控股股东选派的代表很容易占据董监事的多数。
上市公司董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不但基本上被控股股东操纵,而且很多董监事完全就是控股股东的代表。
控股股东一旦控制了董监事成员的选任,实际上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股利的分配,中小股东没有委派代表担任公司董监事等高管职务,基本上被排斥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而沦为一个单纯的出资人。
其次,表现在股利分配上的冲突。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标准,应当遵循股份平等分配原则。
但是,在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中,控股股东往往采取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时机。
由于股东持股份额悬殊,加之中国证券市场IPO阶段同股不同价的特殊背景,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但分配结果却未必公平。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利益侵占问题,表现在控制性大股东热衷于通过派发现金股利的方式对中小股东进行掠夺。
超能力派现或恶性分红事件时有发生。
有的公司在经营状况不尽人意的情形下,将再融资所得现金作为红利分配,甚至借钱分红,无疑是以牺牲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代价来满足控股股东对私利的追求,同时也间接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不公平结果。
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问题与治理对策
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问题与治理对策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整体上市可以解决分拆上市的企业中存在的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冲突问题,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为了消除分拆上市的弊端,众多企业积极进行整体上市。
其中,通过定向增发完成整体上市的企业占大部分。
定向增发即非公开发行,因其过程简单、可使用资产支付对价、节省筹资成本等优点,受到了上市公司的广泛认可与使用。
但是在定向增发整体上市中存在折价发行、注入资产不当以及高额分红等问题,导致了较高的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现有研究大多利用实证方法对整体上市之后的公司绩效进行评价,鲜有关注整体上市过程中、整体上市后是否存在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本文基于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的运作模式,利用案例研究法深入剖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对定向增发整体上市过程中出现的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问题进行分析,
进而提出具体的治理对策。
首先,本文回顾了与整体上市、定向增发和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国内外研究,介绍了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的现状。
其次,本文以A国有企业整体上市为例,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理论从增发过程中的新股定价、资产注入以及增发之后的利润分配等角度分析大股东是否侵占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然后,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以及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常用渠道对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建议。
最后,本文对整篇论文进行了总结并指出本文的不足以及对未来研究方向的展望。
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案例研究
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案例研究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案例研究引言:股东是公司的法人或自然人成员,他们共同拥有公司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在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通常具有优势地位,能够对公司的重要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不少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本文通过案例研究,深入分析了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行为、原因和应对策略,旨在为中小股东保护权益提供启示和借鉴。
案例一:股权稀释陷阱某上市公司A控股股东拥有70%的股权,决定进行增发,募集资金。
然而,在增发过程中,控股股东采取了低价认购和优先认购的方式,使得中小股东无法享受同等机会,被股权稀释,权益大幅缩水。
原因分析:控股股东在增发中保留优先认购权,通过低价认购增发股份,不仅能够降低成本,还能够进一步稀释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加强了其控制权。
应对策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限制控股股东的优先认购权,确保中小股东的平等权益。
同时,加强监管力度,防范股权稀释陷阱的出现。
案例二:私自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某公司B的控股股东在未经中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公司的战略规划。
这些决策对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
原因分析:控股股东利用自身控制力和信息优势,突破公司治理机制,未经相应程序和程序的情况下,作出对中小股东利益不利的决策。
应对策略: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确保其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建立有效的投票权和表决权机制,使中小股东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发挥应有作用。
案例三:剥夺股权转让权某公司C控股股东将股权转让权限全部剥夺,使中小股东无法自由转让股权,进而限制了中小股东的退出机会。
原因分析:控股股东为进一步巩固其控制地位,剥夺中小股东的选择权,通过限制股权转让来阻碍中小股东的退出。
应对策略: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防止其滥用权力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建立健全的股权转让制度,保护中小股东的退出权。
结论: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这对于公司治理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构成了严峻挑战。
关联交易下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
同时由于股市不景气,定增发行压力较大。
上市公司转而寻找新的融资途径,可转债、配股等融资方式增加,近两年配股实施的数量有所上升。
通过WIND 的统计显示,上市公司选择配股方案的数量近年来有所上升。
(2)市场定价灵活。
发行价格定价灵活,定价空间较大,募集资金也有较大空间。
实务中采取的配股定价原则,一般是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同时在参考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基数,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配股价格。
(3)无锁定期。
股东所认购的配股股票无锁定期,流通性较好。
2.缺点(1)发行失败风险。
若原股东认购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配股失败。
如果公司股权分散,散户较多,不可控制的因素较多,会增加发行失败的风险。
配股方案中应该提前考虑各种因素,提高发行的成功率。
(2)股东资金压力。
为保证配股成功,控股股东必须承诺认购,资金压力较大。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购股份的数量,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需要控股股东有充实的资金。
控股股东必须严格履行承诺,承诺认购多少就必须认购多少。
当控股股东没有履行认购股份承诺时,即使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达到或者超过拟配售数量的70%,也会视为发行失败。
(3)摊薄效应。
配股价格折扣大,对每股收益等盈利能力指标摊薄效应较大,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前,ROE、EPS 等盈利能力指标将被快速地摊薄。
实务中配股完成后,股价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跌。
ROE、EPS 等盈利能力指标的摊薄,会进一步对股价造成压力。
本文从五个方面介绍了配股这一方案,并对配股的优缺点进行了总结。
配股是上市公司公开融资的一种方式,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配股在资本市场中正处于逐步发展的阶段,配股方案有望发展为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重要融资工具,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融资方式。
本文是对配股方案基本知识的介绍,本文将继续关注配股方案在资本市场的运用。
参考文献:[1]证监会[2006]证监会令第30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R].[2]证监会[2006]证监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R].[3]证监会[2017]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R].[4]深交所[2018].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R].(作者单位: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关联交易下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郝晓露摘要:本文以CVC 资本通过关联交易对珠海中富的掏空事件为例,分析了关联交易下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
大股东小股东利益制衡问题论文
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制衡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从大股东侵害小东股东利益的主要形式入手,深入探讨新公司法有关保护小股东利益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冲突问题的建议,以期望对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借鉴。
关键词:大股东小股东利益制衡大股东通常是指控股股东,他们持有企业大多数股份,能够左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往往还委派企业的最高管理者,从而掌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又有对公司的控制权。
人数众多但持股比例很少的小股东基本没有机会接触企业的经营管理,尽管他们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企业利润具有索取权,但由于他们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他们的权利很容易被控股股东以各种形式侵害。
一、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主要形式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主要形式有:1、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的利润,如大股东向上市公司高价出售劣质资产或大股东低价购买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2、非法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或以上市公司的名义进行各种担保和恶意融资;3、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价,欺骗中小投资者;4、为大股东派出的高级管理者支付过高的报酬和津贴;5、利用不合理的股利政策,掠夺中小股东的既得利益。
所有这些都危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新公司法中有关保护小股东利益规定存在的问题针对目前中小股东的利益不时遭到大股东侵害的现实,新公司法新增加了“股权回购制度”、“累积投票制”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这些新规定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问题,但是这些规定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1、股权回购制度对盈利能力强的企业的大股东并未构成实质性的威胁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下列决议持反对票的,该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1)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而不分红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因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营业期限存续的。
具有以上三种情形时,当异议股东在90日内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这些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往往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权益容易受到大股东、管理层等方面的侵害。
因此,探讨如何有效地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途径。
然而,现实中,大股东和管理层往往掌握着更多的内部信息,中小股东在信息获取上存在明显的劣势。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可能基于不充分或不准确的信息,导致投资失误,权益受损。
(二)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资源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其他企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种关联交易往往在不公正的条件下进行,中小股东难以阻止。
(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一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导致管理层可能滥用职权,做出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决策。
(四)利润分配不公平部分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大股东可能凭借其控制权获得更多的分红,而中小股东的利益被忽视,分配比例不合理。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相对集中,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中小股东分散且持股比例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力量。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漏洞和不足,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三)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等问题,使得一些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制止和惩处。
(四)中小股东自身的局限性中小股东普遍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法律意识,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三、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
要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要如何保护中⼩股东权益在股东⼤会采取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股东在公司中总是处于脆弱的地位,其权利时常会受到来⾃⼤股东的侵害,⽽法律则应当建⽴起较为完善的机制,以实现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所认识,并为此建⽴相应的法律机制,以在最⼤程度上防⽌⼤股东对⼩股东的侵害。
那么,要如何保护中⼩股东权益?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怎样保护中⼩股东权益新公司法对中⼩股东权益给予保护,主要做了⼏个⽅⾯的重要的规定:第⼀就是保证中⼩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明确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是股东可⾃由地转让股份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是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四是中⼩股东有席位保障及话语权。
(1)有限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例由"1/4以上"改为"1/10以上";(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累积投票制。
这些规定,实质上都是对⼤股东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分配机制的有效途经。
中国股权集中结构带来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中国股权集中结构带来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现今,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结构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由此引发的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较为突出。
本文就此分析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结构的背景、由此引发的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害问题以及股权集中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股权集中大股东中小股东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是否合理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问题。
在欧美国家中,股权较为分散,传统委托代理问题,即股东与代理人的冲突较为显著。
而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股权集中的情形,随着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基础上的传统委托代理问题已经不再是上市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日趋显著。
股权集中结构对公司价值具有重大的影响,如何解决股权集中带来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股权集中制在中国的背景建国以来,中国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在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对国有股流通问题的回避,导致了后续股权分置的不利局面。
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并存,而非流通股的持股成本较低,造成同股不同价、不同权。
非流通股占公司股份的三分之二左右,因而大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大股东决策的制约。
在这种情形下,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不一致。
大股东更看重公司的净资产的升降,股票价格的升降对其并无影响。
相反地,中小投资者更看重股票市值的升降。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大股东极有可能利用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通过非法交易,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005年,国家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目的就是使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解决大股东掏空公司的问题。
然而,尽管改革后实现了股票的全流通,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局面却没有改变,加之法律环境并不完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行为仍层出不穷,扰乱了市场秩序,问题并没有的到根本的解决。
二、对目前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理论探讨大股东在企业中拥有大量股权,相比其他股东而言,更有动力对企业提供监督服务,从而强迫代理人更好得管理企业,避免代理人滥用职权等行为,因此,这种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价值。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
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目前主要是来自两方面的侵害,一方面是公司管理层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主要表现为1、违反法律或者规章故意拖延或者拒发股利;2、不合理向董事或者控股股东担任的高管支付高额报酬和福利;3、用公司的财产为控股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者高价租其财产;4、对于中小股东隐瞒企业的相关信息等等等等。
另一方面是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主要表现为1、大股东滥用其表决权;2、为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设置不合理的条件;3、任意罢免或者阻挠中小股东担任高管职务;4、任意决策和实施公司的重大事项;5通过关联交易增加大股东的收益减少大股东的风险和损失等等等。
大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拥有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也称为绝对控股股东,随着公司股权的分散化,持股未达到半数以上的相对控股股东也能有效地控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经营行为。
现在市场上所说的大股东也大多都是相对控股股东,即不再单纯强调比例,而是着重看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资本市场上,股东(包括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是公司所有者,所有股东都关心公司的收益。
具体到股东内部来看,大股东投入资本较多,相对其他股东有更强的动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关心公司经营状况和回报。
从股东持股的目的来说,控制权是各股东追求的目标,大股东更是想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
在我国,《公司法》将控制权赋予大股东,并实行一股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第一大股东,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其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选举董事上实质上都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一现象也被实践所证实。
大股东控制并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对中小股东利益来说并非有害,中小股东可以用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收益,得到“搭便车”的好处。
但是,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做出对自己有利而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大股东控制问题。
我这儿啰嗦一点儿。
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利益,是通过侵犯公司的利益。
但是公司也是大股东的公司,为什么他会想自己的财产伸出黑手呢?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股东只有一个,那么他会不会侵犯公司的利益呢。
第二讲大股东掠夺小股东的经典案例
男 57 2001.5-2004.5
徐可强 董事、总经理 男 58 2001.5-2004.5
章凌厉 董事
男 60 2001.5-2004.5
郑晚宾 董事
男 51 2001.5-2004.5
陈显煌 董事、副总经理 男 56 2001.5-2004.5
冯光兴 董事
男 49 2003.7-2004.5
张小南 独立董事
-
陈显煌 董事、副总经理 男 54 2001.5-2004.5
持股
唐万裕 董事
男 57 2001.5-2004.5
持股
冯光兴 董事
男 47 2001.5-2004.5
-
注:数据来源于五粮液上市公司2001年年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财务管理
15
表2 五粮液2003年董事会结构
姓名
职务
性年 别龄
任职起止日期
王国春 董事长
5
中国股权结构的特点:流通股过于分散
• 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国家股、法人股、流通股 大约各自占30%左右,机构投资者所占的比重相对较低。
机构投资金融资产占GDP比重
财务管理
6
法律制度—债权人保护
债权人权利比较:中国和LLSV国家
国家
进入重组 有抵押债 后抵押物 权是否最 可否获取 先偿付
债权人 可否限 制重组
0.33
0.33 2.33(83%)
0.41
1.00
0.75
0.00 2.00(75%)
0.16
0.81
0.55
0.45 2.30(68%)
0.15
0
1
1
2
0
大股东恶意侵犯小股东权益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小股东如何维权?
⼤股东恶意侵犯⼩股东权益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股东如何维权?随着公司注册制的实施,及国家推出“⼤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如⾬后春笋,但围绕股东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股东侵犯⼩股东的情形越来越多,因为公司中⼤股东掌控着公司资源,具有强势地位,⼩股东很难通过协商撼动⼤股东。
如何运⽤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及法律维护⼩股东的权益,结合司法实践,根据现有法律我们认为⼩股东只有运⽤“抽丝剥茧”的⽅式推倒⼤股东,维护⼩股东的权益。
⼀、⼤股东侵犯中⼩股东的权益,虽然⼿段多样,但究其本质,不外乎以下⼏种:(⼀)虚假出资:虚假出资主要指设⽴公司或者增资配股过程中,控制股东名义上向公司投⼊了资本,⽽实际上该资本并未履⾏产权转移⼿续,仍然保留在控制股东原来的名下。
或者⼤股东虽然名义上向公司现⾦转款,但出资后利⽤控制公司的便利,通过各种⼿段将资⾦转移的情形。
也就是说,控制股东通过开具虚假的出资证明,并未真实投⼊资产或现⾦,却拥有了公司的股权。
最典型的事件,莫过于:“港澳实业”原发起⼈海国投集团名义上以⼟地折价⼊股作为出资,成为控制股东。
⽽实际上,对这⽚⼟地,“海国投”未缴纳⼟地出让⾦,并不拥有产权。
在经营过程中,“海国投”挪⽤“港澳实业”资⾦数千万元,对⾃⾝虚假出资⾏为隐瞒不报达7年之久。
(⼆)操纵利润分配:控制股东为了⾃⼰的利益,常常操纵股东⼤会作出不分配或者只⽤股票红利进⾏分配的决议。
⽆疑,控制股东享有从公司的利润分配中获益的股东权。
问题是,这种权利的⾏为如果表现为危害公司长远利益、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为,就应为法律所禁⽌。
(三)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主要是指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所进⾏的购买、销售、租赁、代理等⽅⾯的交易。
禁⽌控制股东与公司间交易的理论基础在于其具有兼任董事的公司交易的⾃我交易性质,如在美国,各州制定法并⽆控制股东与公司交易予以限制的禁⽌性规定,但美国判例法却⼏乎都对这种交易施加限制。
由于绝对禁⽌该种交易⾏为不切实际⽽⽆法执⾏,美国判例法对有控制和从属关系的公司间内部之交易,由早期的绝对禁⽌,演变为⽬前之重视交易⾏为实质之公正,以决定其效⼒。
第二讲大股东掠夺小股东的经典案例
0.39 0.05 0.00 0.25 0.18 0
1.00 0.57 0.17 1.00 0.71 0
0.28 0.29 0.33 0.00 0.27 0
0.94 0.29 0.50 0.00 0.53 1
0.44 0.62 0.33 0.75 0.53 1
0.09 0.15 0.05 0.10 0.11 0.1
财务管理
8
法律制度的比较—法律体系的比较
法律体系比较:中国和其他主要新兴市场经济
国 家 司法 体系 的效 率性 N.A 8 5 6 6 5.75 6 法规 腐败 对抗 董事 权 一股 一票 债权人 权利 会计 标准
中国 印度(E) 巴基斯坦(E) 南非(E) 阿根廷(F) 巴西(F) 墨西哥(F)
产购销,五粮液集团公司实际从公司“名正言顺”地拿走
19.72亿元的现金。此外,上市公司每年还向五粮液集团支付 商标使用费、设备租赁费、综合服务费等款项。
财务管理
14
董事会结构
表1 五粮液2001年董事会结构
姓名
王国春 徐可强
职务
董事长 董事、总经理
性 别
男 男
年 龄
任职起止日期
备注
持股 持股
55 2001.5-2004.5 56 2001.5-2004.5
我国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人进 行利益输送的几个经典案例
肖作平
(教授,博导,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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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研究意识到,基于所有权分散的Berle和 Means(1932)范式仅仅适用于英美的大型公司, 而基于所有权集中的La Porta et al.(1999)范式 才是全球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主导形态。的确,在大 多数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通常集中在控制股东手 中(Claessens et al., 2002; Faccio和Lang, 2002)。 终极控制股东能以各种方式掠夺公司财富,如利用 公司政策、为个人享受消费公司资产、以非市场价 格向与私人相关的公司转移资产、甚至欺诈或行窃 等(La porta et al., 2000)。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的权益亟需加强。
因此我国现行《公司法》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一方面是直接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另一方面是对大股东权益进行限制的规定。
一、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如下:(一)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权力的权利1、通过对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特殊情况的规定,弥补召集和主持可能会出现的纰漏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前者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当某些董事会或监事会被大股东控制后,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或者怠于召开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2、赋予股东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让中小股东的声音更能得到关注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两者都希望通过这一政策能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地行使其权利,在必要时联合起来请求召开临时会议,表达自身的意愿,维护自身的利益。
3、表决权代理的确立,有利于中小股东主动行使权利《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论我国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作者:王龙摘要:近些年来,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并对公司法进行了新的改动。
在当今社会里,中小股东的人数在公司占绝对多数,甚至可以说是现代公司和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但是由于在“资本多数决”这一制度下,大股东处于实际控制地位,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权利不对等,经常不正当运用自己的权力,直接或者通过董事、监事、高管间接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从而影响中小股东投入资本市场的热情,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更是公司制度公平与效率的前提。
是突出公平的价值理念,还是彰显效率,成为现代法治面临的两难选择。
在现实中大股东为了追求私利,屡屡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事件更是层出不穷。
新《公司法》通过设立和完善累计投票制度、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增设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完善股东诉权等,以期更全面和完善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本文将对新《公司法》中相关信息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股东表决权在当今社会里,中小股东的人数在公司里占绝对多数,可以说是现代公司制度与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但是由于大股东处于实际控制地位,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等。
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中国较为普遍,大股东以占用公司资金,担保转移风险以及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等多种方式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
随着中国新《公司法》的颁布,其中新增了多项重要措施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如累积投票制度、知情权、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以及股东诉权等,全面增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在现代公司里,中小股东的人数在公司里占绝对多数,可以说是现代公司制度与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但是由于大股东处于实际控制地位,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等,尤其随着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的加大, 股份日益分散化, 公司经营趋向复杂化、专门化,各大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逐渐由股东大会转移至董事会乃至经理人员手中,形成董事会中心主义。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研究》范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这一现象背后潜藏着利益侵占的风险。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分析其成因、影响及防范措施,以期为相关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部分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进行利益侵占,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与秩序。
因此,研究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分析(一)行为定义及表现形式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主要是指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取资金,却将资金用于非正常途径,如挪用、占用或转移公司资产等,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资产转移、内幕交易等。
(二)行为成因分析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成因复杂,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失效、信息披露不透明、监管力度不足等因素。
此外,部分大股东的道德风险和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导致利益侵占行为的重要原因。
四、利益侵占行为的危害及影响(一)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利益侵占行为直接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小股东因信息不对称、缺乏话语权等原因,往往成为利益侵占行为的受害者。
这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与秩序。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利益侵占行为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首先,利益侵占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资产流失、债务累积,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其次,利益侵占行为可能引发公司内部矛盾,导致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
最后,这还会降低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影响公司的声誉和股价。
五、防范与治理措施(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是防范大股东股权质押利益侵占行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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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案例经验
从2008年起,上市公司*ST三 联与前任控股股东三联集团、继 任控股股东国美集团之间的纠纷 不断,*ST三联与三联集团的商标 纠纷案处于胶着状况,国美集团 也无法进驻并重组,*ST三联也处
于退市边缘。这时,便有小股东
发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公开征集。 2009年9月,成功征集占总股本 1.56%的中小股东的授权,并符合 连续持股180天以上的《公司法》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与 繁荣,公司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的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 问题。 大股东通过自身股东 的利益,不断扩大私人收益,最终导 致股权集中趋势明显,大股东与中小 股东之间矛盾愈发激烈。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改 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健全相应法律及 制度,强化审计功能,增强股东的维 权意识,加大监督力度等途径,才能 及时有效的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要件。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 究公司机关及其管理人员责任及实现权利时,符合一 定条件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而依据法定程 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所得诉 讼利益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方式。股东代表诉讼又称 派生诉讼或代位诉讼。 《公司法》修订以来,已见报的涉上市公司股东代表 诉讼极少,仅见此例。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上 市公司整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履 行职责或滥用权力,使公司利益受损之事却频发,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则是数以百计,而股民举报与新闻媒体公开揭露的, 则更多。在证券市场中,不缺符合原告条件的股东, 缺的是合格股东起诉意愿与出头征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