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联合客户损害公司利益股东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股东权益保护案例分析:滥用股东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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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保护案例分析:滥用股东权力滥用股东权力案例分析:扬子江药业重组事件事件时间:2006年- 2010年事件背景:扬子江药业(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股份制企业。
公司在2006年经历了一次重大资本重组,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进一步扩大业务。
然而,此次重组却成为一起滥用股东权力的案例。
具体事件经过:2006年,公司决定进行资本重组,引入新的投资者。
收到公司通知后,一位名叫张明的股东,拥有公司总股本的30%的股份,开始滥用其股东权益。
以下是他的行为:1. 2006年-2008年:张明利用其拥有的股东权益,持续干涉公司运营和管理。
他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任命自己的亲信为公司高管,无视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
2. 2007年:在公司举行的股东大会上,张明以其所占股份的绝对多数票,通过了一项完全不符合公司利益的决策。
他要求公司与一家虚构的合作伙伴签订一份巨额代理协议,该合作伙伴正是他个人控制的公司。
这项协议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3. 2008年:张明趁公司货币流动性紧张之际,将公司部分资产以低价卖给了自己的另一家公司。
此举不仅使公司蒙受了巨额损失,还使公司无法按时履行对外债务。
4. 2009年-2010年:由于张明滥用权益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严重后果,其他股东积极行动起来,要求纠正这一不正当行为。
他们将案件提交给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张明滥用股东权益,赔偿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损失。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涉及了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种种不当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张明以自己拥有公司股份多的优势,滥用股东权力,不仅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还给公司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应当行使权益时需遵守相应的程序和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于张明的滥用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纠正:1.法院应判决张明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滥用自己的股东权益,并要求其赔偿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损失。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状与对策-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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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状与对策-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公司也在不断地涌现,给公司治理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新公司法作为促进和保障公司合法有序经营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司相关股东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由于中小股东在公司决议中的天然弱势地位,需要加以针对性的分析,合理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1.知情权保护不足知情权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知情权也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权利。
在公司法中对股权的知情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等多项权利,此外在经过相关申请之后,股东还有权利查阅公司的财务明细等。
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大股东在投票和公司决议中有明确的否决权,导致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
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在查阅公司各种文件和信息的过程中设置了种种限制,影响了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发挥〔1〕. 例如大股东以各种理由阻止中小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等文件,导致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存在明显的不足,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大股东表决权的滥用影响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在公司法中对公司表决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客观上为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提供了可能。
由于股东会议中的表决权是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的,所以大股东往往具有最终表决权,这种现象相对比较普遍。
大股东由于具有资本上的优势,所以在股东会议的过程中具有比较多的表决权,往往容易将个人的意志转化为公司的意志,基本控制了公司经营管理。
大股东由于具有比较大的表决权,所以也更加容易维护自己的利益,导致个人利益极大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产生了挤压作用〔2〕. 大股东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往往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来影响公司经营的决策,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股权回购难以实现公司法中对股权回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只要中小股东公司决议,并且满足相关的条件,就可以发出股权回购的请求。
论他人侵犯公司权益情形下的股东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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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他人侵犯公司权益情形下的股东派生诉讼王长华【摘要】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派生诉讼.但关于如何理解"他人",前置程序如何进行以及是否适用专属管辖,人们对此争议很大.我国相关部门应尽快做出相应规定明晰这些问题,以减少实务中的纷争.【期刊名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29)002【总页数】3页(P126-128)【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他人;前置程序;公司法【作者】王长华【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学院,河南,郑州,45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1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第3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派生诉讼。
然而,如何理解该条中的“他人”,前置程序如何进行以及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对此,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很大。
此外,关于他人侵犯公司权益情形下的派生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笔者拟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视角谈谈对上述问题的看法。
一、股东派生诉讼中“他人”的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式立法模式,即被告的范围不受限制,股东可以对任何侵害公司权益的人提起诉讼。
在美国,凡是侵害公司权益的人,不管是公司内部人,还是外部人,只要是公司有权提起诉讼之人,都可成为派生诉讼的被告。
另一种是限制式立法模式,将被告的范围仅限于董事、监事等内部人,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公司法采取自由式立法模式,派生诉讼的被告不仅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人,还包括“他人”。
而关于“他人”的范围,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大。
有人认为,应当对“他人”做限缩解释,其范围限于发起人、清算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担任公司审计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包括公司债务人、侵犯公司利益的行政机关等外部人。
论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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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8年第 4期
法 治 研 究
论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吕思 源 吕 健
摘 要: 随着我 国公 司 实践 的不 断发 展 , 大股 东侵 害 中, 股 东利 益的 问题 日益 突现 出来 。笔 者从 J 、 保 护 中小股 东合 法权 益 的理 论 基础 、 必要 性 , 大股 东侵犯 中 小股 东合 法权 益 的 主要表 现 形 式和保 护 中小股 东合 法权 益 的具体 途径 等方 面进行 了探 讨 , 以期 对保 护 中小股 东的合 法权 益有 所帮 助 。
关 键词 : 司法 中小股 东 合 法权 益 公 保 护
我 国对 公 司法 的研究 . 兴起 于上世 纪 9 O年代 由
于我 国在公 司治 理方 面 的实 践较 少 . 因此 . 公 司控 对
方面 起 到 了巨大 的作 用 。 也符 合高 投 资 、 风 险 、 回 高 高
报 的规律 但是 。 的缺点 正像 它 的优 点一样 明显 。 它 那 就是 : 以形式 的平 等掩 盖 了实质 的不平 等 。 它 因为 。 按 照股 权 平 等原 则 . 大股 东 持有 的股 份较 多 . 他完 全有 能力 将 自己的意 志上升 为公 司意 志 . 中小股 东虽 表 而
作 者 简介 : 吕思 源 , ,9 2年 出生 , 江 金 华 人 , 江 思 源 昆仑 律 师事 务 所 主任 高 级 律 师 ; 男 14 浙 浙 吕健 , ,9 8年 出生 , 江 金华 女 I7 浙 人 , 江思 源 昆仑 律 师 事 务 所 副 主 任 , 学 硕 士 。 浙 法
保护 中小 股东 合法 权益 的 理论基 础 主要 有 两个 .
一
个 是股 东平 等原则 , 另一个 是 大股东 诚信 原则 ( ) 东平等 原则 一 股
公司法人损害股东利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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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not difficult to make a decision, but the hard part is to put it into action and stick to it to the en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公司法人损害股东利益怎么办?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需要代表公司管理公司的经营的,同时也可代表公司对外进行合同的签订,关于公司法人损害股东利益怎么办很多人有疑问,股东在发现公司的法人损害自己的利益是可以起诉的,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知识。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需要代表公司管理公司的经营的,同时也可代表公司对外进行合同的签订,关于公司法人损害股东利益怎么办很多人有疑问,股东在发现公司的法人损害自己的利益是可以起诉的,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知识。
一、公司法人损害股东利益怎么办?1、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为派生诉讼(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
2、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原告股东需符合法律规定要件。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作限制,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
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有类似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只有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何认定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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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何认定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释义关联交易及其法律控制是现代各国公司法正在形成和发展的制度,也是公司法学正在发展和不断创新的理论。
在我国,关联交易⼴泛地存在于公司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常经营活动之中。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法律诉讼也已成为审判⼯作⽆法回避的问题。
《公司法》规范了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之间的交易。
⽽关联关系,按照《公司法》第216条第(4)项的定义,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具有关联关系。
作为新的合同类型,关联交易合同给传统民法奉⾏的平等原则、⾃愿原则及公平原则带来了严重挑战,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为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遏制不公平关联交易⾏为,《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利⽤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间产⽣的纠纷,即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管辖因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21条、第216条第(4)项的规定。
案例:符少纯与冯⽂建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案 号:(2016)京0108民初28066号案 由: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裁判⽇期:2019年04⽉24⽇基本案情中智公司成⽴于2012年9⽉18⽇,股东及持股⽐例分别为:宋卫萍60%;符少纯32%;郭瑞双8%。
郭瑞双系执⾏董事,任法定代表⼈,宋卫萍任监事。
泰融公司成⽴于2004年8⽉5⽇,宋卫萍于2012年5⽉23⽇⾄2017年2⽉23⽇期间任监事,宋卫萍于泰融公司成⽴时⾄2012年5⽉23⽇持股⽐例为50%,2012年5⽉23⽇⾄今持股⽐例为99%。
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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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李冠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在一个公司中股东会对一个公司的决策、董事会人员任免、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都有着决定权。
而股东会的决议按照章程一般都是多数表决权通过,同时,在公司内部一般采取的是资本多数决择原则,因此,那些持有多数股份的大股东就会对公司进行实际的操控和管理,出现了“一股独大”的局面,从而间接地忽略甚至侵害到了小股东的利益,对于前述情况,小股东如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呢?为此本文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总结了小股东的各项法律权利,可以与大股东抗衡。
并且如果这些权利的行使遇到障碍,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救济,也分别列出了相应的案由以及适格被告,以此也可以确定管辖法院。
关键词小股东公司法股东大会公司作者简介:李冠仪,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85-02一、小股东拥有的权利和现行状况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主要享有以下几种权利:(一)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那么在现实中,此项权利被侵害的程度比较严重,由于其持股比例比较小,因此,在一般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受关注程度小,所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很难被采纳,一般只能被动的接受大股东的提案,而自己的心声无法表达出来,因此,可能会导致小股东参与度不高,热情和积极性被严重打击。
这种现象非常不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权利。
(二)股东对主要管理人员任免的选择权此项权利表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之间休戚与共的关系,在选任高级管理人员上股东有很大的权力,尤其是大股东的选择权要更强,而高级管理人员又是实际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那么就很有可能出现大股东和公司高管互相勾结维护私人利益有损公司利益,从而间接有损小股东利益。
(三)股东的表决权由于前述两项小股东权利的架空,导致表决权也是无法得到充分实现,对于有违小股东利益的决策,小股东肯定是怠于行使表决权,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没有通知到位每个小股东进行表决,很多小股东甚至根本不知晓表决一事,他们的表决权被公司的大股东严重侵犯和侵占。
公司法中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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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诉讼制度一、公司法诉讼制度的背景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公司遇到麻烦,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发生争执,或者公司和外部人发生了纠纷,大家该怎么解决呢?这个问题其实就涉及到公司法中的诉讼制度。
说白了,就是公司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有人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公司做了一些违法的事情,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讨公道”呢?这可不简单。
公司法诉讼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公司在法律框架下“公正”运作,避免“谁强谁说了算”的情况。
毕竟,公司可不是一个人单打独斗的事,它是一个庞大的集合体,里面有股东、有管理层、也有外部的供应商、客户等,所以,大家的利益要怎么平衡,就得通过法律手段来厘清责任和权利。
二、股东诉讼权想象一下,如果你是一个公司的小股东,出钱出了力,却发现公司管理层做了一些不利于公司、甚至违反公司章程的事情,你能忍吗?当然不能!这时候,你就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诉讼权,就是指股东在公司遭遇管理层失职或不当行为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或纠正不当行为。
可能有人会觉得,“我只是个小股东,能有什么力量?”但是,放心,法律给你撑腰。
尤其是像董事会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决定时,你作为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来挑战,要求恢复公司的正常秩序。
所以,股东的诉讼权不仅仅是一个口号,它真的是公司法中的一个“护身符”。
说到这里,大家可以放心了,作为股东,你不是公司大老板面前的“弱者”,你有一条明确的法律通道,可以通过诉讼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想想是不是感觉很有底气?三、董事与高管的责任董事和公司高层在公司出现问题时该怎么负责呢?哦,别以为董事和管理层可以高高在上、无所畏惧,做了错事就能“躲过一劫”。
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和高管在公司经营中的职责是“不能偷懒的”,一旦他们做出决策或者操作不当,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股东就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追责。
这就是所谓的董事和高管责任。
如果他们有违法行为,或者失职、渎职,比如把公司的钱当成自己口袋里的钱,那就不是“做错了事”,而是“犯了错”,这时候股东就可以“告”他们了。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股东权益与公司经营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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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案例分析:股东权益与公司经营的法律界定案例分析:股东权益与公司经营的法律界定事件一:股东权益受限引起的争议(时间:2005年)2005年,某私人公司在成立初期,两位股东合资创办了该公司。
根据合作协议,股东之间约定了各自的股权比例和权益分配。
公司运营初期,因为一些未预料到的困难,公司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和经营亏损。
1.股东权益受限由于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公司需要进一步融资以维持运营,但由于股东之间约定的股权比例和权益分配,一位股东不同意增资,因此公司资金无法取得。
该股东基于协议中约定,主张其合法拒绝增资,并坚持只能按照约定的权益分配模式享受公司收益。
2.公司经营困境公司由于无法获得进一步资金支持,导致无法扩大经营规模,产品无法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进一步恶化了公司的经营状况。
此外,其他股东对管理团队的不满也导致了公司内部紧张局势的加剧。
3.股东权益纠纷引发诉讼由于公司经营陷入危机,股东之间的争议逐渐升级为纠纷。
不同的股东在法庭上互相指责对方损害了各自的权益,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协议。
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虑,并判决一位股东有义务按比例增资,以维持公司正常运营。
事件二:CEO职权滥用引发的争议(时间:2008年)2008年,一家上市公司的CEO利用其职权地位,滥用公司资产进行了个人投资,引发了股东权益保护的争议。
1. CEO个人投资行为该公司的CEO在利用公司资源进行私人投资,购买了一些股票和不动产等资产。
此举引起了其他股东的不满,认为CEO在未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侵占了公司的财务资源,损害了股东权益。
2.股东要求CEO赔偿部分股东对CEO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其归还公司损失,并对其行为进行惩处。
股东主张CEO必须以公司经营为首要目标,禁止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产生冲突。
3.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公司的CEO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保护公司利益的义务。
滥用公司资源进行个人投资,并未经股东同意,违反了公司治理原则,损害了股东权益。
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哪些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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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的保护有哪些具体措施⼩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作为上市公司中处于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地位,要保护这些⼩股东的权益,从这些⼩股东的权利⾓度进⾏考虑,明确扩⼤这些⼩股东的权利内容,限制控制股东的某些权利,完善相关法律机制以增加⼩股东⾏使权利的效果和效⼩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作为上市公司中处于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地位,要保护这些⼩股东的权益,从这些⼩股东的权利⾓度进⾏考虑,明确扩⼤这些⼩股东的权利内容,限制控制股东的某些权利,完善相关法律机制以增加⼩股东⾏使权利的效果和效⼒,有利于确保⼩股东能够主动和积极⾏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实⾏其⾃我权利的保护与⾏使,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和公司的良性化运作。
1、实⾏代理投票制度在公司股东⼤会召开期间,⼩股东因各种原因有可能很难亲⾃来参加股东⼤会,为了不放弃⾃⼰本来就应该有的权益和对⾃⼰的利益进⾏维护,法律有必要赋予⼩股东以书⾯⽅式,并在书⾯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与被委托⼈各⾃的权益,委托的具体权限,条件,要求等事项。
由被委托⼈代为⼩股东在股东⼤会上对股东会议案和相应决议做出与委托⼈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
这样,⼩股东既完整表达了⾃⼰的意思,维护了⾃⼰的权益,同时⼜节约了成本费⽤。
⽽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的议案的通过和具体执⾏。
2、对股东会表决实⾏累计投票制所谓累计投票制,即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按照这种⽅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所选的董事或者监事⼈数。
股东即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权集中选举⼀⼈,也可以分散选举数⼈。
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员。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选⼊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在⼀定程度上平衡了⼤⼩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关系。
对实现股东平等起到最切实的保障作⽤。
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公司利益厘清——以非股东利益群体的保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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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21年第2期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公司利益厘清—以非股东利益群体的保护为中心—王金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股东派生诉讼是对公司整体利益受到管理层或第三人侵害的事后救济,而绝非股东至上主义认为的用于维护股东最佳利益的制度安排。
股东至上主义对派生诉讼的误解所产生的后果是公司利益被单一化,即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相混同。
事实上,派生诉讼与股东至上主义之间并无关联,提起派生诉讼的预设前提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非股东利益群体的利益被包含在公司整体利益中,这是出于非股东利益群体在公司法中无法自我保护以及容易被公司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考虑。
具体到管理层的勤勉义务,基于派生诉讼威慑与惩戒的双重作用,管理层在行为时会将非股东利益群体的利益纳入其考虑范围内,一味强调短期股东利益所产生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反而无法被派生诉讼所豁免。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公司整体利益;股东至上主义;股东利益;勤勉义务一、问题的提出: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混同“公司利益是一个非常哲学化的问题”,其并未被公司法赋予明确的定义,这也就导致公司利益的内涵具有模糊性。
B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同样回避对“何为公司利益”疑问的回答。
法官在审理涉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时“习惯性地将股东利益等同于公司利益”,此外,法官在把公司利益理解为公司财产权后,有时会进一步将公司利益视为一个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在内的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⑵如在“苏振等诉荣春明公司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并未独占公司收益,而是将其分配给了公司股东,公司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
⑶除将公司利益等同于股东利益外,公司利益更侧重于被表达为现有的公司利益。
⑷在甘培忠教授收集的127件“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例样本所进行的实证研究中,涉及预期的公司利益案件仅为18例,而其中只有5例案件的公司预期利益被法院支持。
⑷对公司现有利益的强调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之间的混同并不相冲突,前者应是对后者的限制,即公司利益是同股东现有利益的混同,因为长期的股东利益并不局限于有形的、短期的经济利益,其同样包括未来可以使股东直接或间接获益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此与后文所要论述的公司整体利益并无二致。
浅析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权利义务的法律界定
![浅析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权利义务的法律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e24850ca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24.png)
浅析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权利义务的法律界定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少数股东代表公司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起诉,捍卫公司权益。
由于股东派生诉讼涉及到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需要深入探讨和界定。
原告权利的法律界定1. 权利基础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基础在于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作为公司的股权持有者,也享有公司的权益。
因此,当公司遭受违法行为侵害时,股东有权代表公司行使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权利。
同时,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而不是股东的个人权益。
2. 诉讼权利根据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原告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有权代表公司行使以下权利:(1)请求返还公司财产或者支付公司应得的赔偿金,消除损害,排除妨碍;(2)请求追偿公司因违法行为受到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请求修复有关公司的声誉;(4)请求公司获得不当得利的归还。
原告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有权代表公司行使上述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保护公司的利益。
3. 客观责任原告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行使维护公司利益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客观责任。
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同时,原告在行使诉讼权利时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利益。
原告义务的法律界定1. 义务基础股东派生诉讼的义务基础在于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为公司利益负责。
原告在行使维护公司权益的权利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利益。
2. 诉讼义务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有义务遵守以下诉讼义务:(1)确保起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2)确保起诉行为符合公司的合法权益;(3)确保起诉行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确保起诉行为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原告在行使维护公司利益的权利时,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诉讼义务,保证公司的合法利益。
3. 代理义务原告在股东派生诉讼中代表公司行使维护公司利益的权利,应当承担代理义务。
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救济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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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救济与思考控股股东在企业中拥有重要的话语权和决策权,但有些控股股东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而利用其话语权和决策权对公司和小股东造成了损害。
这时,公司和小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围绕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救济与思考展开,并探讨如何让企业治理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
一、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救济方式1. 控股股东违反合同、章程、法律或法规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对控股股东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的损失。
在民事诉讼中,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控股股东的错误行为已经导致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如果控股股东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公司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到法院起诉。
2. 公司可以向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投诉,举报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会对此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对控股股东进行罚款、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等。
3. 公司可以找一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提起反垄断诉讼,控股股东知道这样官司打起来会亏本,就不敢轻举妄动了。
二、控股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救济方式小股东在企业中拥有相对较低的股权,其利益往往容易受到控股股东的损害。
下面介绍控股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救济方式。
1. 小股东可以向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投诉,举报控股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会对此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对控股股东进行罚款、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等。
2. 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救济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控告,要求控股股东返还非法获取的利益或者赔偿受损失的小股东的损失。
三、如何提高企业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1.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从而强化企业决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 加强信息披露。
企业应该及时地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关键决策。
这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所需的信息,让他们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情况。
侵害股东权益时股东如何起诉
![侵害股东权益时股东如何起诉](https://img.taocdn.com/s3/m/41119833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8f.png)
侵害股东权益时股东如何起诉侵害股东权益时股东如何起诉在实践中,侵害中⼩股东权益的现象,时常发⽣,如何维护中⼩股东的权益?下⾯跟着店铺⼩编来了解⼀下吧。
侵害股东权益时股东如何起诉在实践中,侵害中⼩股东权益的现象,时常发⽣,如何维护中⼩股东的权益?我国公司法确⽴了中⼩股东权益保护的救济机制。
对中⼩股东权益保护的机制有两种途径:⼀是直接诉讼;⼀是派⽣诉讼。
所谓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的利益,以⾃已的名义对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提起的诉讼。
这类诉讼包括: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式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等2)决议⽆效之诉3)损害赔偿之诉:董事、⾼级管理⼈员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股东派⽣之诉,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
由于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是相⼀致的,因此股东为公司利益⽽起诉,实质上也是为了⾃⼰的利益,只是不那么直接罢了。
我国公司法151条:公司董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起30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的名义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股东诉权的确⽴,可以从⽴法上保障中⼩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为完善公司治理起到良好的作⽤。
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公司法中的经营者责任与义务
![公司法中的经营者责任与义务](https://img.taocdn.com/s3/m/d3bd2472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b1.png)
公司法中的经营者责任与义务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法规,它明确了经营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经营者既是公司的管理者,也是公司利益的代理人,他们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企业发展。
因此,经营者责任与义务的明确与履行,对于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股东权益以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经营者在公司法中具有明确的责任。
作为公司的经营者,他们承担着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履行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等责任。
例如,在公司财产安全方面,经营者应当确保公司的资金、财产安全,不得挪用、私分公司财产;同时,他们也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履行否则可能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义务。
其次,经营者还有义务保障公司的经营与发展。
公司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履行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做出努力。
他们应当制定科学的经营决策,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并与其他股东共同分享经营风险。
同时,经营者还需要注重公司与社会的良好关系,维护公司形象,遵守社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
在公司资金管理方面,经营者有义务合理利用资金,确保公司正常运转。
他们应当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公司的资金,防止出现挤占资金、滥发股利等行为,保证公司的经济运作和健康发展。
此外,经营者还有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
在执行公司经营活动时,他们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
同时,经营者也应该尊重劳动者权益,推动企业员工福利改善,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然而,经营者责任与义务的履行也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和限制。
经营者可能面临各种不确定性和压力,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他们可能需要作出一些艰难的决策。
如何在不同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确保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的同时,也需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合规性。
总之,公司法中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这是维护公司利益、保障股东权益以及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利益冲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47c354c77232f60ddcca136.png)
上海启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2016年8月3日第一条为了保护上海启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客户(指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利益,公平对待全体客户,实现在公司、股东和员工个人的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客户的利益,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平对待不同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上海启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全面和公正的披露会影响公司决策独立性和客观性的事项。
公司的员工必须确保他们的个人利益和其在公司所履行的职责之间不存在实际或明显的利益冲突。
第三条利益冲突可能会在如下情况中出现:(一)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二)员工为了个人或者与公司利益不一致的第三方的直接或间接利益而做出的行为;(三)员工和/或其亲属利用其在公司的职位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四)公司、公司关联方或公司员工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四条利益冲突的管理流程:公司将按照如下规定的步骤管理利益冲突:(一)识别冲突;(二)报告冲突;(三)评估冲突;(四)解决冲突。
第五条识别冲突识别冲突是每个部门及公司员工的责任,所有部门及员工都应意识到自己有责任根据公司的利益冲突政策识别引起冲突或可能引起冲突的情况。
如部门或员工不确定某种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或没有冲突,必须向主管领导及公司领导提出。
第六条报告冲突一旦识别确认任何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相关部门或员工必须报告主管领导及公司领导,引起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注意,从而评估和监控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七条利益冲突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层应首先评估接到报告的利益冲突情况。
这种评估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一)这种情况是否代表着一个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二)利益冲突的实质及影响;(三)利益冲突怎样才能得到妥善的回避或管理;(四)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五)是否有需要立即通知高层管理人员作进一步评估及应对决策;(六)是否需要向存在利益冲突风险的客户进行披露或报告,以就此行为和客户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采取另外的解决方案;(七)是否需要向股东及执行董事报告。
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如何处理
![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如何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ecd694f0998fcc22bdd10d0b.png)
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如何处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享有相应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果公司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是可以提起诉讼的,但是有的公司可能不作为,那么,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该怎么办?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可行行如下权利1、依法行使知情权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
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股东查阅到这些资料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股东如果认为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有此必要的话,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当公司侵犯股东的知情权时,该股东即可以原告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或者在中小股东认为有召开临时股东会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当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应当根据《公司法》第41条的规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4年个人股东权益保护协议
![2024年个人股东权益保护协议](https://img.taocdn.com/s3/m/3a27990a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cc.png)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个人股东权益保护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主体1.1 甲方(个人股东)1.2 乙方(公司)第二条股权结构2.1 甲方持有的股权比例2.2 股权的种类与数量第三条股东权益3.1 股东大会参与权3.2 决策权3.3 利润分配权3.4 股权转让权3.5 优先购买权3.6 查阅公司文件权第四条股权质押4.1 质押的条件与程序4.2 质押的解除条件与程序第五条股东责任5.1 甲方应承担的义务5.2 甲方不得从事的行为第六条公司治理结构6.1 董事会成员的选举与更换6.2 监事的选举与更换第七条股东大会决议7.1 决议的类型7.2 决议的通过条件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8.1 激励计划的制定与实施8.2 激励计划的调整与终止第九条信息披露9.1 甲方应遵守的信息披露规定9.2 信息披露的途径与时间第十条股东权益的保障10.1 甲方权益受损的解决途径10.2 赔偿责任的承担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 变更与解除的条件11.2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 争议的解决方式12.2 仲裁地点与机构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延长13.1 合同的生效条件13.2 合同的终止条件13.3 合同的延长条件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主体1.1 甲方(个人股东):本合同甲方为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的个人股东,甲方姓名、联系方式、股权比例等详细信息详见附件一。
1.2 乙方(公司):本合同乙方为甲方所持有的股权所在的公司,乙方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股权结构2.1 甲方持有的股权比例:甲方持有的股权比例为____%,具体股权结构详见附件三。
2.2 股权的种类与数量:甲方持有的股权种类为____股,数量为____股,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三。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条款解析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条款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0091a8a8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0b.png)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条款解析在公司章程中,股东权益保护条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约束,旨在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条款进行详细解析。
一、股东权益的定义与保护范围股东权益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所享有的各种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优先购买权、分红权、收益权等。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条款旨在确保股东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并对权益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1.投票权公司章程通常会规定股东享有根据持股比例参与公司决策的投票权。
这一条款保护了股东的表决权,确保股东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发挥应有的影响力。
2.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保护了股东在公司增资扩股或其他股权转让事项中的利益。
根据该条款,其他股东在出售股份时,必须首先向现有股东提供购买的机会,以确保现有股东的权益不会被稀释。
3.分红权分红权是股东的重要权益之一,公司章程中的分红权条款确保了股东在公司盈利时能够按照持股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
这一条款对于保护股东的投资回报至关重要。
4.收益权公司章程中的收益权条款保护了股东在公司股权出售或公司解散清算时享有的收益权益。
根据该条款,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照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剩余资产。
二、股东权益保护条款的执行机制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条款执行机制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股东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执行机制:1.强制执行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条款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使公司未履行义务,股东也可以依据此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种机制有效地保护了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司不能将其置之不理。
2.仲裁机制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条款可以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仲裁,通过仲裁来解决股权纠纷。
这种机制能够有效减少司法程序的时间和成本,为股东提供了一种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3.管理层责任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条款还可以规定公司管理层对于保护股东权益承担的责任。
法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合同7篇
![法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合同7篇](https://img.taocdn.com/s3/m/879db0b5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4275f4f.png)
法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合同7篇篇1甲方(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的利益分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为明确法人和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确保公司利益合理分配,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甲乙双方根据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本利益分配合同。
二、公司概况甲方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家依法注册并合法经营的公司。
三、利益分配原则1. 利润分配:公司年度净利润,在扣除公司发展的必要资金(如扩大再生产、研发等)后,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分配时间:每年度结算后,公司应当在次年的XX月XX日前完成上一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3. 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以现金或股份形式进行,具体方式由股东会决议决定。
四、股东权益1. 乙方作为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
2. 乙方有权参与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发表意见和表决。
3. 乙方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经营状况。
4. 乙方持有的股份,可按规定转让、继承。
五、法人职责1. 甲方作为公司法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2. 甲方必须依法经营,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3. 甲方应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4. 甲方在分配利润时,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及股东会决议执行。
六、风险共担1. 公司经营过程中,如发生经营风险,法人和股东应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2. 若因甲方经营失误导致公司亏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损失,法人和股东应共同面对,依法协商解决。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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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联合客户损害公司利益股东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2008年6月,张某、贾某与王某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董事会,张某任董事长。
2009年8月,该公司与某贸易中心进行交易,将一批布料卖给该贸易中心。
收到布料后,该贸易中心支付了部分货款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再也不支付剩余货款。
王某多次向董事会提议,要求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却未予理会。
后王某调查发现,该贸易中心的总经理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张某的表弟。
2010年10月,王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贸易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该公司得知诉讼情况后要求参加本案审理。
法院受理此案后,将该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
[分歧]
关于该公司在本案中的地位,产生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法院通知该公司参诉作为共同原告。
该观点认为,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公司之所以不提起诉讼并不是其不想提起诉讼,而是因为其不能提起诉讼,因为公司的控制权是掌控在该公司董事长张某的手里。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该观点认为,公司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实际上是一种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其间接地对股东利益进行了侵害。
因此,公司与股东是对立的,代表诉讼中公司是站在原告股东王某的对立面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观点认为,公司与股东代表诉讼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但公司因为不愿起诉而丧失了对代表诉讼标的的独立请求权,丧失了独立的诉权。
王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直接起源于公司利益遭受的损害,而不是由于其自身的利益遭受的损害,诉讼权利并不源于其王某自身而源于公司,王某并不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诉讼结果归属于公司而不归属于王某本人。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主张将该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要理由如下:1.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不可能作为原告。
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是因为公司怠于或无法
行使属于自己的诉讼权利,公司若主动提起诉讼,将排除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可能。
因此如果公司和原告股东就同一诉讼标的提起诉讼就与其在诉讼之前的行为相违背,从逻辑上来说,公司和原告股东是不可能同时成为代表诉讼的原告的。
在本案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拒绝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诉讼关系中的原告作为诉讼活动发动者的主观意愿的要求,因此公司不可能和王某成为共同的原告。
2.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也不可能成为被告。
公司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代表机关进行意思表示的,其意志在公司的董事、大股东控制下,公司之所以不提起诉讼是因为公司的董事、大股东不愿意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股东王某的利益受损表面上是公司造成的,实质上是由公司的董事长张某造成的,其实公司也是受害者。
法律设置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救陷于困境中的公司,将公司置于被告的地位,一方面无形中剥夺了公司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原告股东胜诉的情况下,将会出现一被告(不法行为人)被判决向另一被告(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情形,即被告某贸易中心向另一被告公司支付赔偿款。
原告胜诉而被告获益的情况,这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3.在本案中,将该公司作为无对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该公司拒绝行使对被告某贸易中心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此情况下,维护公司的利益也就是体现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因此由原告股东王某代位行使其诉讼权利,那么可以认为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的诉讼权利;第二,由于原告股东王某的胜诉权益最终还是归属于该公司,公司参加诉讼可以防止诉讼产生对其不利的后果,所以公司对代表诉讼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该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促使其向法院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利于法官进一步分清是非责任,查明案件事实。
故此,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法院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妥当的。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