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损害了公司利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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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损害了公司利益怎么办

一、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表现

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分为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两类。

(一)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列举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上述列举的“其他行为”具有兜底性质,实践中具体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董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如果董事和高管

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将自身或第三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都有可能违反忠实义务。

(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

《公司法》没有对董监高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具体行为表现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判断董监高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需注意以下两点:

1、同类参照标准

即一般情况下,应当参照其他同类水平的董监高人员,在同类公司、同类职位和近似情形中所应当具备的注意义务,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勤勉。但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如果董监高人员具有超出一般水平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并且其获得的薪酬待遇也超出其他同类人员时,则应当考察行为人是否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和经验。

2、不以经营决策失误的结果为标准

商业活动纷繁复杂,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达成一项交易、作出一项决策,取决于诸多因素,所有的这一切往往不可复制。不同的交易情形,即便表面因素近似,但同样的决策,可能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董监高人员是否勤勉,不应以决策的最终结果来判定。只要行为人根据其掌握的信息决策,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范,也没有其他可能影响其决策正当性的因素,比如行为人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等,则应当认定行为人勤勉诚实地履行了义务,而不管这项决策的最终结果如何。

如果董监高人员遵循了正当的决策程序,只是因为自身能力、经验等因素的局限,最终出现决策失误,这不构成对公司侵权,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但可能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制度规定承担行政管理责任,比如降职、撤职等。

二、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前述规定,认定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侵权赔偿责任需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是发生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如果董监高人员的行为不是发生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则不必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责任,而可能直接依据侵权法规承担责任。

2、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董监高人员的行为只是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则可能构成公司内部行政管理责任。

3、给公司造成损失。这是损害结果的要求。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并没有导致损失的结果,相关董事高管应停止相关行为,但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从《公司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认定董监高人员的赔偿责任,不需要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但实际上,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本身已暗含过错,即便不是故意,至少也属于重大过失。

三、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救济程序

(一)股东为公司利益代位起诉

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作为权益受害方,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损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人员是被告。如果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实际掌控公司,此时可能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是如果公司提起诉讼,则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二是公司根本不会采取诉讼行动。现实中,后一种情况更常见。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规定了股东代位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股东代位起诉是对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补救,所以股东在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之前,应当“用尽内部救济”程序。只有在“情况紧急”时,才可以不经前置程序,直接起诉。“情况紧急”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

(二)股东为自身利益直接起诉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相互独立,不完全一致。《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赋予股东为自身利益直接起诉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权利。此类诉讼只要求具备股东资格,没有持股数量和时间方面的要求。

由此可见,利益受损主体的不同,决定了股东到底是采取代位起诉还是直接起诉。

四、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区别

法律保护股东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但如果股东在行使权利时没有遵守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则可能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等其他主体的利益。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查账权,股东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不应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干扰;股东以其对公司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可滥用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等等。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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