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损害了公司利益怎么办
股东董事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例
股东董事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例示例文章篇一:《股东董事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例:那些让人深思的故事》我呀,最近听了好多超级有趣又让人深思的事儿,今天就想和大家唠唠股东董事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例。
这事儿听起来可能有点复杂,但其实就像我们生活中的一些小状况一样,听我慢慢说,保证你们能听懂。
就说有这么一家小公司吧,公司里有个股东董事叫李叔叔。
李叔叔在公司里权力可不小呢,大家都觉得他做的决定肯定是对公司好的。
有一次啊,公司打算做一个大项目,这个项目是要生产一种新的玩具。
李叔叔呢,就特别积极地去联系供应商,找各种资源。
可他呀,没有好好调查这个供应商的情况。
他就像一个粗心的小探险家,没有看清楚前方的路就一股脑儿地冲了进去。
结果呢,这个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质量特别差,做出来的玩具根本就卖不出去。
公司可就因为这个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这时候,其他的股东就不乐意了。
他们就像一群被抢走了糖果的小朋友,特别生气地对李叔叔说:“你看看你干的好事儿,你怎么能这么不负责任呢?”李叔叔这时候也很愧疚,就像一个做错事的孩子一样,低着头不说话。
那这种情况怎么办呢?这就是股东董事执行职务造成损害了,按照规定,李叔叔是要赔偿公司损失的呀。
还有一个例子呢。
有一家大公司,里面的股东董事王伯伯。
王伯伯在公司负责市场推广这一块。
他呢,想要让公司的产品一下子变得超级有名,就像那些超级明星一样闪耀。
于是他做了一个很大胆的计划,花了好多好多钱去做广告。
他觉得只要广告打得响,产品肯定能大卖。
可是他没有考虑到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就像一个想要盖高楼大厦却没有打好地基的人。
结果广告虽然做了,但是公司的钱也花得差不多了,产品的销量却没有像他想象中那样增长。
公司面临着很大的财务危机。
其他股东知道了这件事,都跑来质问王伯伯。
一个股东着急地说:“你咋想的呀?这钱可不是你一个人的,你这么乱来,把我们大家都拖下水了。
”王伯伯这时候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他知道自己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害,是要承担责任的。
一把手违反财务制度的处理
一把手违反财务制度的处理近年来,财务违规行为在各行各业中时有发生,其中一把手违反财务制度更是屡见不鲜。
一把手在企业中拥有着最高的权力和资源,他们的行为不仅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严重影响,更容易引发其他员工效仿,破坏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因此,对一把手违反财务制度的处理,不仅仅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更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和复杂性的工作。
一、一把手违反财务制度的表现一把手违反财务制度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挪用公司资金。
一把手可能会将公司的资金用于私人用途,或者通过虚假报销等手段从公司中取得不当利益。
2.徇私舞弊。
一把手可能会通过承接与公司合作的项目,或者与供应商、客户勾结,以获取非法利益。
3.违规投资。
一把手可能会将公司的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或者私下跟风操作,导致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
4.违规财务报告。
一把手可能会在财务报告中造假,隐瞒公司真实的财务情况,误导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5.侵占公司财产。
一把手可能会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自己的名下,或者挪用公司的财产用于私人投资。
以上这些行为都属于一把手违反财务制度的典型表现,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二、对一把手违反财务制度的处理对于一把手违反财务制度,企业和监管部门必须采取严厉而有力的措施,彻底根除这种不正之风,恢复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处理一把手违反财务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内部审计调查。
公司或监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对一把手的财务行为展开深入调查,查明违规的具体情况。
通过审计调查,可以快速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2.停止违规行为。
一旦发现一把手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公司或监管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这种不正之风,防止一把手继续进行违规操作。
3.追究责任。
一把手违反财务制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责任等手段对一把手进行惩处。
如何应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违规行为
如何应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违规行为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违规行为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些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和道德后果,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因此,正确应对并解决这些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讨论如何有效地应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违规行为。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一个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防范和应对职务违规行为的基础。
公司应该建立一套明确的制度、规章和流程,确保所有的决策和行为都在规定的法律和道德框架内进行。
这包括制定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严格的财务控制制度,以及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措施。
此外,公司还应该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职务违规行为。
二、加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领导者,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对整个公司都有重大影响。
因此,公司应该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道德和职业道德意识。
培训应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应用,以及对潜在风险和职务违规行为的警示和防范措施。
此外,在培训过程中,公司还应该注重道德和企业文化的培养,培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
三、建立举报和投诉机制为了迅速发现和解决职务违规行为,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举报和投诉机制,鼓励员工和外部人士主动举报和投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
这个机制应该具备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以及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和调查的能力。
同时,公司还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独立机构或委员会,负责接受和处理职务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四、严肃追究责任和惩罚违规者对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违规行为,公司应该采取严肃的态度,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违规行为可能包括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滥用职权等,这些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伤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公司可以通过内部纪律程序和法律措施对违规者进行惩处,包括开除、罚款、刑事责任等。
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利益冲突处理的决议
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利益冲突处理的决议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董事会成员的利益冲突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了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透明度的增加以及公平竞争的维护,我们需要制定一项决议来处理成员利益冲突的情况。
本文将会详细论述我们在此问题上的决议,以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一、决议内容根据公司价值观的确定,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我们制定以下决议来处理董事会成员的利益冲突:1.董事会成员利益冲突的定义:董事会成员利益冲突是指董事会成员在公司运营中的决策中,个人的利益与公司利益产生潜在的冲突。
2.识别利益冲突的程序:公司将建立一个独立的利益冲突识别委员会,负责审查和确定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该委员会将由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独立董事组成,并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3.利益冲突的报告和披露:董事会成员应当在发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及时向利益冲突识别委员会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同时,董事会成员有责任向公司股东和其他相关利益方充分披露利益冲突的情况。
4.利益冲突的处理方法:一旦利益冲突得到确定,利益冲突识别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处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董事会成员回避决策、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决策、公开拍卖等方式确保决策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5.监督和问责机制: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监督和问责体系,确保董事会成员遵守利益冲突的决议,并定期进行利益冲突的回顾与评估。
二、决议的背景意义1.维护公司声誉和形象:董事会成员利益冲突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影响到公司的声誉和形象,给股东、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利益方造成不良影响。
制定利益冲突处理决议,可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市场对公司的信任。
2.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利益冲突的处理是为了确保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通过识别、报告和披露利益冲突,对于董事会成员的决策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可以有效避免私利干扰,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3.符合法律合规要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董事会成员利益冲突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方向把握
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方 向把握
一、谁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一)原告——公司or股东?
1. 公司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作为直接的权利被侵犯者,其当然有权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主体行使请求权。
2.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按常理而言,公司应当是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的第一顺位主体,但问题在于,公司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其 本身并不具有生命,亦无法如普通自然人一般“能说会道”,特别是当公司内部董事等侵害其利益,而公司又被董事所 操控怠于行使救济时,又应当由谁来为公司声张正义呢?
2. 高级管理人员
实践中,法院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进行认定时,多采用“实质审查标准”,即虽然相关主体并未与公司签订正式 劳动合同,但若能根据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中实际承担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则仍应认定其为 适格被告【见(2019)鲁民再81号案】。具体而言,法院一般按照以下顺序确认高级管理人员身份:
2. 公司是否遭受实际财产损失;
3. 被告行为与公司财产受损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4. 公司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
【特别提示】
原告应提出足够证据证明公司所受损失的具体范围,否则即使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利益受损,亦极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 驳回原告所提出的具体赔偿请求。
(二)不当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1]。基于上述关系的相关交易,即关联交易作为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 《公司法》第21条并未对其明令禁止,而是仅针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制。据此,原告在进行此类 诉讼时,应主要着眼于证明涉诉关联交易确实导致了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其中关键点为:
董监高勤勉尽责的认定
董监高勤勉尽责的认定
董监高勤勉尽责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履行职责:董监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
职责,如制定公司战略、监督管理层、保障股东权益等。
2.决策合理性:董监高在决策时应该具备合理性,即在决策时应该充分考虑
各种因素,并基于公司的利益做出决策。
如果董监高的决策明显不合理,或者存在明显违反公司利益的行为,那么他们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3.知情权和报告义务:董监高应该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
在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管机构报告。
如果董监高未能履行这一义务,也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4.避害原则:董监高在履行职责时应该避免利益冲突和自我交易等行为,以
保障公司的利益。
如果董监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或自我交易行为,那么他们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5.合规性:董监高在履行职责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得违反相关规定。
如果董监高违反相关规定,也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总之,董监高勤勉尽责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在实践中,监管机构和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以确定董监高是否已经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论述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论述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我国公司法中对董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是非常严格和明确的。
董事作为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和决策者,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一旦董事违法行为被查实,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在我国公司法中,对董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方面。
首先,在我国公司法中,对董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处罚措施。
一般情况下,如果董事的违法行为涉及公司的利益,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损失,行为违法性明显,那么这些董事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董事违法行为,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权对董事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罢免等。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惩罚董事的违法行为,并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我国公司法中,对董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还包括民事赔偿。
如果董事的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董事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如果董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这一原则,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损失,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方面可以弥补受损方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惩罚董事和维护公司利益的作用。
此外,在我国公司法中,对董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还包括刑事责任。
如果董事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涉及刑事责任,那么这些董事将会受到法律的刑事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董事的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那么董事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
这些刑事制裁措施旨在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公共利益。
让我们总结一下本文的重点,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公司法中对董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是非常严格和明确的。
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者和决策者,有责任遵守法律,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旦董事违法行为被查实,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方面。
这些法律后果旨在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和社会的法律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论文提要:由于我国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职权配置的不合理以及监事会职权的力度不足,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上往往难以界定股东、公司高管的责任形式及责任大小,因此,本文试图分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成因,适当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对处理此类纠纷提出可以衡量的具体意见。
以下正文: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界定及成因分析(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含义根据最高院xx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被编入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中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与之相近似的案由还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前者与本案由的区别在于被侵犯的权利客体不同,而后者与本案由的区别在于侵权主体有别。
新《公司法》中对涉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简述公司董监高的义务与民事责任
公司董监高的义务与民事责任一、引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权益和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责任。
他们的行为和决策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因此,董监高必须充分了解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并且承担民事责任,以保证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公司董监高的义务公司董监高的义务是指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忠实义务董监高应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以个人利益为重。
他们应当秉持公平、公正、诚实、谨慎和勤勉的原则,全心全意为公司的利益服务。
2. 义务审慎董监高在决策和执行工作时应具备审慎的判断,合理预见和评估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他们需要保证获得充分而准确的信息,并依法依规进行决策。
3. 义务谨慎董监高在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职权为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他们应当妥善处理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事务,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 义务忠告董监高有义务向公司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和意见,并在必要时提出警告和忠告,以保护公司的利益。
他们应当及时报告和解决公司面临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方案。
5. 义务保密董监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股东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他们应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确保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受损害。
三、公司董监高的民事责任公司董监高在履行自己的义务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公司或股东受到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董监高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约责任如果董监高未能履行其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给公司或股东造成实际损失,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能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或者其他法定的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责任董监高的过失行为或者错误决策可能导致公司或股东遭受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监高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也叫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公司应当提起诉讼而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公司的利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是股东为财产的委托人,公司为财产的受托人,公司应当尽职尽责地运营、维护公司的财产和权益,当公司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公司因某种原因不提起诉讼,股东作为财产的委托人享有通过诉讼直接救济公司的财产和权益,间接救济自己的权益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诉讼的一种,是公司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包括:(1)股东对董事、高管因其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2)股东对监事因其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3)股东对其他股东因其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4)股东对其他人因其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5)股东对董监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6)股东对董监高或其他股东利用担保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7)股东对其他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损害公司商业秘密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8)股东对清算组成员损害清算财产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等等。
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特征是: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如下:1. 必须是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比如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其他民事主体损害公司利益等时,在公司不起诉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判断是否应为股东代表诉讼,关键看是不是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
如果是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股东提起的就应当是股东代表诉讼;如果不是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股东就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果是股东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股东提起的诉讼就是股东自益诉讼,比如股东为行使知情权提起的诉讼,股东为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提起的诉讼,等等。
公司法案:公司董事滥用职权导致股东权益损害的案例研究
公司法案:公司董事滥用职权导致股东权益损害的案例研究案例:公司董事滥用职权导致股东权益损害的案例研究1.案发时间及相关背景2010年5月,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公司A)成立。
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成立初期,公司A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
然而,随着公司逐渐扩大规模,一些董事开始滥用职权,导致公司股东的权益受损。
2.滥用职权事件2.1时间:2011年3月公司董事会成员陈先生以恶意的个人动机,利用其职权辅助其亲戚与公司签订高额回扣的外包合同。
这违反了公司A的合同控制政策,导致公司损失数百万人民币。
陈先生故意隐瞒合同细节并利用其职位进行人事调动,以避免对他的审查。
2.2时间:2012年6月公司董事会成员李女士与她的家族成员成立了一家与公司A有商业往来的安全技术公司。
尽管她在董事会上对此事保持沉默,但她利用自己在公司A的地位,为她的安全技术公司争取到大量合同并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A的利益冲突政策,并造成公司损失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3时间:2013年9月在一次股东会议上,公司A的董事会成员王先生宣布了一项新的投资计划,计划将公司的资金投资于其私人经营的企业中。
这项计划没有经过充分的尽职调查并且缺乏合理的风险评估,但董事会仍然通过了这项投资。
然而,这个投资计划失败了,导致公司损失超过800万元人民币,并且王先生从中获得了非法利益。
3.股东权益损害和法律诉讼以上这些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司A的股东权益。
作为受影响的股东,一些投资者意识到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于是寻求法律救济。
2015年1月,一些股东共同起诉公司A及其董事会成员陈先生、李女士、王先生。
在诉讼中,股东指控董事们滥用职权,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且直接导致了公司财产和股东权益的损害。
他们要求法院裁决违约,追讨损失,并要求解除被告的董事职务。
4.律师的点评这个案例涉及的公司董事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董事的法定义务。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责任主体身份的认定马某原系A公司股东会任命的海外代表处总代表,其职责为负责海外合作项目,但并非A公司章程规定的董监高。
马某从A公司离职后成立B公司,并促成B公司与A公司的前磋商对象达成买卖合同。
A公司起诉认为,马某的行为导致A公司与案外公司合作失败,违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故要求马某赔偿A公司损失。
案例二:涉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张某系C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同时担任D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王某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
C公司与D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协议》,C公司的合同签字人为王某而非张某。
C公司起诉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违反忠实义务,故要求张某赔偿C公司损失。
案例三:涉及损害行为的认定李某系E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其另成立F公司。
F公司与E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且部分客户存在重合。
F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使用E公司办公地址和电话,在宣传册中使用E公司项目作为其业绩进行宣传。
E公司起诉认为,李某及F公司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故要求李某赔偿E公司损失。
案例四:涉及损害范围的认定何某在担任G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期间,同时担任H公司董事及监事。
根据工商登记,G公司与H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一定重合。
G 公司认为H公司的营业收入系何某在G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或谋取G公司商业机会所得,故请求确认何某损害公司利益并赔偿损失,赔偿额为G公司与上一年度相比减少的营业收入。
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一)责任主体认定难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
实践中往往存在公司章程约定不明、公司运营不规范、公司人员职权与职务不相符合等情形。
如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权范围包含多项公司管理职责,但在公司章程未将其列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该类人员能否作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主体,实践中对此尚存分歧。
(二)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界定难实践中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多种多样,且因损害行为人多为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等实际控制人,损害行为可能具有合法形式导致难以识别。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典型案例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在商业世界中并不鲜见。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甚至导致公司破产。
下面将介绍一个典型的公司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例,并探讨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应对措施。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创业型企业,由几位股东共同创办。
在公司刚刚成立的时候,几位股东都对公司的发展充满信心,并共同努力将公司打造成一个成功的企业。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一些股东开始滥用自己的权利,以谋求个人利益,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二、滥用行为:1. 虚报公司支出:有的股东为了获得更多的分红,故意虚报公司支出,从而减少公司的利润,致使公司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和采购成本。
2. 恶意挪用资金:还有一些股东将公司的资金挪用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中,并以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3. 不当决策:部分股东在董事会上做出不当决策,制定一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给公司的管理和运营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三、损害后果:以上行为导致了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公司面临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员工的工资得不到保障,一些供应商开始拒绝合作,公司信誉受损。
公司的经营业绩逐渐下滑,客户和投资者的信心也大大受挫。
四、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和《股东权益保护法》,公司股东有责任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一旦股东以违法、违约等方式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五、应对措施:1. 加强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的权利和责任,规范董事会的决策,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2. 严格内部审计: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管,加强内部审计力度,防止发生资金挪用和虚报支出等行为。
3. 持续监督和交流: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建立股东会议制度,及时交流和协商解决分歧。
六、结语:公司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不仅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也会给员工、供应商和客户带来负面影响。
国有企业偷税漏税滞纳金相关人员赔偿案例
国有企业偷税漏税滞纳金相关人员赔偿案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所以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公司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二是损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必须有过错,即过失或者故意。
无锡冶金***有限公司因采取账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公司被处以罚金718694.19元、缴纳滞纳金854475.61元。
作为公司股东的黄某源认为公司高管黄某民在税款缴纳一事存在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要求黄某民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20)苏02民终547号:税收滞纳金的性质不是执行罚。
关于税款滞纳金854495.61元的性质认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未按期缴纳加收的滞纳金,就是纳税人对占用国家税款造成的国家损失作出的补偿,此种情况下,税收滞纳金的性质不是执行罚,而是税款孳息,仍属于税收征收行为,故涉案税款滞纳金854495.61元不应认定为冶金公司的损失,由此冶金公司税务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应为709854.19元。
本案对黄某民承担赔偿责任应从上述构成要件入手综合考量加以认定,一是黄某民系冶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公司未设副总经理,属直接经营决策者,其履职中发生公司违反税法规定,补缴税金,被科以罚款并缴纳滞纳金,给公司造成损失客观存在。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X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簡稱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 (含分⽀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 (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機構的正常借貸除外);(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
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 (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二)在受聘于公司期间,董监高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竟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竟争的服务。
(完整版)利益冲突管理制度_
X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簡稱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 (含分⽀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 (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 (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機構的正常借貸除外);(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
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 ,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权责利与抗辩之道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上市公司的决策者和执行者, 董监高不仅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责任, 还应当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在这一过程中, 董监高的权责利与抗辩之道成为了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关注的热点。
二、董监高的权责利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监高的权责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管理权:董监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着直接责任, 必须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负责。
2.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应当积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确保市场上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3.内幕信息保密义务: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内幕信息的保密规定, 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和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4.利益冲突规避:董监高不得利用自身职权牟取私利, 也不得因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董监高的抗辩之道在面对权责利的同时, 董监高也需要理性对待自身权责,并且合法进行抗辩,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董监高的抗辩之道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合法权益维护:董监高在行使职责过程中受到侵害和损害, 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和维权。
2.合法拒绝不当要求:董监高有权拒绝公司内部或外部的不当要求, 不得违法违规。
四、董监高的权责利与公司治理董监高在履行自身的权责利的过程中, 也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良好治理。
公司的治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发展和发展稳定, 同时也关系到公司员工、股东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 董监高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责利, 并且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 努力将公司治理做得更加规范、透明和有效。
五、董监高的责任追究在行使权责利的过程中, 董监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违法违规。
一旦董监高违反了法律法规, 将面临责任追究的后果。
公司、监管机构、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均有权对董监高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这将会对董监高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损害自身形象。
上市公司董事违法责任与法律后果
上市公司董事违法责任与法律后果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发展迅猛,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董事违法的问题。
作为上市公司的核心管理层,董事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着公司的经营和形象。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董事违法行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
一、董事违法责任的界定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负着重要的决策职责。
他们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然而,一些董事为了谋取私利,违反了法律法规,给公司和股东造成了巨大损失。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依法负责。
如果董事违背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给公司或股东造成了损失,将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二、董事违法的种类与法律后果1. 财务信息造假在上市公司中,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股东和投资者非常重要。
董事通过虚构和篡改财务信息,误导了投资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秩序。
这种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追究以及民事赔偿等法律后果。
2. 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董事或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谋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
内幕交易违法的董事将面临刑事处罚、罚款和停止担任董事等法律后果。
3. 滥用职权董事滥用职权是指董事以公司的名义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公司的利益,也违反了董事的职责。
滥用职权的董事将面临刑事追究、赔偿损失以及停止担任董事等法律后果。
三、预防与处罚措施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良好经营秩序,提高董事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在违法责任和法律后果的威慑下,可以采取以下预防与处罚措施:1. 严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规范董事的权力和职责,明确违法行为的界定,并明确违法责任和法律后果,以提高董事的法律意识。
2. 增加监管力度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董事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投资者的利益。
从最高法院判决看,如何处理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从最高法院判决看,如何处理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日防夜防,家贼难防。
公司常见痛点之一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管违反忠实、勤勉等法定义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这通常被归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由。
截至2018年12月20日,在Alpha系统中,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共9个。
本文以此为研究样本,分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常见败诉风险及裁判趋势。
一、最高院裁判结果分析在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最高法院判决中,二审判决改判率为16.67%,维持原判率为83.33%。
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实体法三、诉讼当事人分析(一)适格原告1.公司公司是适格原告。
根据侵权责任法原理,公司是利益受损一方,有权起诉。
2.法定情形下,股东代表诉讼虽然利益受损的公司有原告资格,但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一方往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配合起诉,导致无法启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
因此,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适格股东在监事、董事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采取不作为态度时,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二)适格被告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若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行为,可作为适格被告。
2.股东实务中,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常是大股东,也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职位,因此该股东常作为被告。
四、管辖法院分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来确定管辖。
即: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中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五、常见败诉风险及裁判趋势(一)难以证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难以证明董事、监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没有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1.缺乏股东滥用权利事实和法律依据。
辨证施治“挂名董监高”
责。
在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挂名董监高”主要有以下三大类:明知约定型。
这类挂名是显性的,常见于外部董事、外部监事,诚如陈章旺所说的“工具人”。
是公司为达到某种商业目的而聘请知名学者、教授等,或是在有法律限制公司内部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职务的情况下,找人来做挂名的董监高。
当事人与公司可以书面或默契约定只是名义上的,并不真正参与公司运营或决策。
当事人可能是无偿的,也可能有约定的报酬。
被动虚拟型。
一种是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于公司注册,当事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挂名为董监高。
公司注册中,对个人信息及签字仅进行形式审查,且公司注册代办现象很普遍,冒用信息常有发生。
另一种是董监高离职,向公司提出变更职务请求,公司不同意或迟迟不履行变更程序导致的长期挂名。
还有一种是集团分支机构的公司制改革中,为符合工商注册登记需要,总部的管理骨干常被指定为子公司的挂名董监高。
实职虚化型。
这类挂名大多为隐性的,常见于文/李南山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壮大发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公司现代化治理的核心资源。
但不少董监高名不副实,产生各类挂名董监高现象,严重影响公司治理的规范性与透明度,成为阻碍公司“阳光治理”的主因之一。
“童装第一股”起步股份因财务造假,2023年12月被罚款5700万元,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被警告,并处罚款300万元。
陈章旺辩称自己仅是“工具人”,即挂名的财务总监,请求证监局减轻处罚。
这引发了对“挂名董监高”现象的热议。
对“挂名董监高”的问题需要辨证施治:产生有何因由?相关法律责任与后果有哪些?该如何有效规治?产生因由所谓“挂名董监高”,即名义上为董监高,在工商登记中是实名登记的董监高,却未担任董监高的实际职务、未履行章程规定的职实职虚化型挂名大多为隐性的,常见于集团化运作的母、子公司治理中。
这类现象不仅是公司治理水平不高的“顽疾”,而且隐伏被“刺破公司面纱”的经营风险集团化运作的母子公司治理中,子公司的董监高由于治理型管控制度设计缺陷,或是董监高履职缺乏基本的支撑条件,或是履职能力与素质问题等不能实际履行职责,当事人沦为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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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损害了公司利益怎么办
一、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表现
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分为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两类。
(一)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列举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上述列举的“其他行为”具有兜底性质,实践中具体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
董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
如果董事和高管
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将自身或第三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都有可能违反忠实义务。
(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
《公司法》没有对董监高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具体行为表现作出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判断董监高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需注意以下两点:
1、同类参照标准
即一般情况下,应当参照其他同类水平的董监高人员,在同类公司、同类职位和近似情形中所应当具备的注意义务,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勤勉。
但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如果董监高人员具有超出一般水平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并且其获得的薪酬待遇也超出其他同类人员时,则应当考察行为人是否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和经验。
2、不以经营决策失误的结果为标准
商业活动纷繁复杂,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达成一项交易、作出一项决策,取决于诸多因素,所有的这一切往往不可复制。
不同的交易情形,即便表面因素近似,但同样的决策,可能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董监高人员是否勤勉,不应以决策的最终结果来判定。
只要行为人根据其掌握的信息决策,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范,也没有其他可能影响其决策正当性的因素,比如行为人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等,则应当认定行为人勤勉诚实地履行了义务,而不管这项决策的最终结果如何。
如果董监高人员遵循了正当的决策程序,只是因为自身能力、经验等因素的局限,最终出现决策失误,这不构成对公司侵权,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但可能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制度规定承担行政管理责任,比如降职、撤职等。
二、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认定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侵权赔偿责任需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是发生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
如果董监高人员的行为不是发生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则不必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责任,而可能直接依据侵权法规承担责任。
2、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董监高人员的行为只是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则可能构成公司内部行政管理责任。
3、给公司造成损失。
这是损害结果的要求。
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并没有导致损失的结果,相关董事高管应停止相关行为,但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从《公司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认定董监高人员的赔偿责任,不需要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但实际上,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本身已暗含过错,即便不是故意,至少也属于重大过失。
三、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救济程序
(一)股东为公司利益代位起诉
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作为权益受害方,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损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人员是被告。
如果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实际掌控公司,此时可能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是如果公司提起诉讼,则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二是公司根本不会采取诉讼行动。
现实中,后一种情况更常见。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规定了股东代位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代位起诉是对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补救,所以股东在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之前,应当“用尽内部救济”程序。
只有在“情况紧急”时,才可以不经前置程序,直接起诉。
“情况紧急”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
(二)股东为自身利益直接起诉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相互独立,不完全一致。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赋予股东为自身利益直接起诉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权利。
此类诉讼只要求具备股东资格,没有持股数量和时间方面的要求。
由此可见,利益受损主体的不同,决定了股东到底是采取代位起诉还是直接起诉。
四、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区别
法律保护股东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但如果股东在行使权利时没有遵守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则可能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等其他主体的利益。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查账权,股东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不应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干扰;股东以其对公司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可滥用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等等。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某些股东特别是自然人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职位,如果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需进一步考察其行为是基于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还是基于董事、高管身份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为。
如果是前者,则涉嫌滥用股东权利;如果是后者,则可能构成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
这两类纠纷行为表现相近,但法律定性差异很大,在实务操作中需仔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