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
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畜禽投入品的使用管理,提高畜禽养殖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农产品生产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基地等单位和个体养殖户。
第三条对于使用畜禽投入品管理进行批准、监督、检验、报告和记录的事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畜禽投入品的安全、合法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畜禽投入品,是指用于畜禽养殖的饲料、兽药、消毒剂、保健品等各类生物制剂和化学制剂。
第五条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应遵循安全、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畜禽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二章畜禽投入品购进及进货验收管理第六条购进畜禽投入品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和购买途径,确保投入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畜禽投入品进货前应进行验收,按照投入品的不同性质,核查其标签、包装、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验收合格的畜禽投入品,应及时入库,并按规定标识分类存放。
第九条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畜禽投入品,应立即退货或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要求其解决问题。
第十条畜禽投入品的库存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使用计划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畜禽投入品使用前,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畜禽投入品应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进行使用,确保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的正确性。
第十三条对于使用的畜禽投入品,应配备专人进行管理,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规范。
第十四条使用畜禽投入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剂量和使用频次进行使用,不得随意增加剂量或频次。
第十五条畜禽投入品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使用工具和设备,并妥善保管剩余的投入品。
第十六条使用畜禽投入品可能产生的废弃物和残留物,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标准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
第四章畜禽投入品使用记录和报告管理第十七条对于畜禽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投入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批号、购进日期、用量、使用日期等。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为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生产与管理;推行标准化养殖模式;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控制养殖业对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凡xx县境内畜禽养殖场建设、生产、管理;均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年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奶牛、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养殖场..1、建设规范1.1 选址条件1.1.1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应当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控制和限定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1.1.1.1 禁养区是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1.1.1.2 限养区是指:集镇规划区;学校、村庄边缘周边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县道两侧200米以内区域;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密度大的区域.1.1.2 场所位置远离饮水源地、动物屠宰场、动物及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道路等主要干道的距离符合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1.1.3 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疫情的地方..1.1.4 养殖场公共设施方面实现“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道路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养殖要求..1.2 规划布局1.2.1 养殖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养殖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三部分..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1.2.2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1.2.3 场区入口处与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饿消毒池;场区入口处设置消毒室;并安装喷雾消毒和紫外线消毒设施..1.2.4 生产区、生活区与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分开;并隔离设施..1.2.5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场栋舍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消毒垫..1.2.6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1.2.7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1.2.9 配备疫苗冷冻冷库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2、生产管理2.1 管理制度..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畜禽出入场管理制度、兽药购进使用管理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监测报告制度..2.2 品种引进..2.2.1 跨地、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引进..2.2.2 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应当附具有引种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对方的种畜禽生产许可证证明;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2.2.3 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乳用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到达目的地后;饲养者或货主应在24小时内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2.2.4 省内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乳用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2.3 投入品使用管理..2.3.1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他产品..2.3.2 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饲料..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并在有效保质期内..2.3.3 使用的兽药应当具有GMP认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购买兽药应当从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使用兽药时应严格按照说明书的使用;不得随意加大用药量..有休药期规定的;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不得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得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2.4 消毒及无害化处理2.4.1 规模养殖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外来人员、车辆及其他物品..进入场区应严格消毒..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更衣、消毒..2.4.2 场区周围、场区内以及用具器械应定期消毒..饮用水应每月消毒一次;同时定期带畜禽消毒..2.4.3 应根据疫病流行情况调整消毒方法..2.4.4 场地消毒和消毒室、消毒池应定期更换消毒药品;并保证正常使用..2.4.5 病死畜禽严禁出售、食用或随意乱丢病死畜禽;应按规定进行焚烧、深埋、消毒等无害化处理..2.5 建立养殖档案..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2.5.1 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5.2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2.5.3 检疫、免疫、消毒情况;2.5.4 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2.5.5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3、疫病防治3.1 防疫条件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3.1.1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3.1.2 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1.3 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3.1.4 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3.2 免疫接种:3.2.1 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养殖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羊痘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群体应免密度应保证在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3.2.2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3.2.3 免疫疫苗的采购、使用、保存、处置应当遵守兽用生物制品有关管理规定..强制免疫疫苗实行政府采购..非强制免疫生物制品应向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进行免疫;做好疫苗的保存、使用及其废弃物的处置..3.3 检疫与疫病监测: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检疫;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检疫与疫病监测工作..3.3.1 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表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调出前应提前15天申报检疫;出售、运出的动物产品和供屠宰或继续饲养的动物;应提前3天申报检疫..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禁止流动、出售、食用..3.3.2 调入的种用或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报告并在隔离舍内进行隔离;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3.3.3 规模养殖场应当按动物防疫法规定做好本场的疫病净化工作;并不得拒绝和妨碍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的疫病监测工作..3.4 疫情处置:3.4.1 当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应及时隔离病畜禽;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严禁迟报、瞒报、谎报疫情..3.4.2 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应配合当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治疗、免疫预防、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控制、扑灭疫情..3.4.3 确诊为一般动物疫病时;应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下;采取隔离、紧急免疫预防、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3.4.4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和重大动物疫情的通报公布应遵守动物防疫法的规定..4、污染防治4.1 畜禽污染防治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原则..做到达标排放和实现资源化综合利用..4.2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有养殖规模、类别相适应的畜禽粪便、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新建、改进、扩建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具有固定猪、鸡、鸭粪便储存、堆放设施和场所;并有防雨、防渗漏、防温流措施..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废水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4.3 实行清洁养殖..采用生物发酵床零排放养殖模式..推广干清粪、粪水固液分离等无水或少水养殖技术..4.4 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4.4.1 实行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利用养殖场周边的农场、水面、山林、果园、消化经过处理的粪便有效还田利用..4.4.2 大型规模养场和集中式废弃物处理工厂宜于采用“厌氧发酵——发酵后固体物好氧推肥工艺”和“高温好氧堆肥工艺”回收沼气能源或生产高肥效、高附加值复合有机肥..磊小型规模养殖场宜于采用“高温好氧堆肥工艺”或“生物发酵工艺”生产有机肥;或采用“厌氧发酵工艺”生产沼气..5、备案审批5.1 养殖备案新、改扩建养殖场应当办理养殖备案、用地备案、环保审批、防疫条件审核等..5.1.1 达到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应当实行备案管理;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5.1.2 养殖业主在养殖场投入使用30日内;向畜牧兽医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登记表、身份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养殖场区位图、平面布局图、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生产管理及防疫制度和其他有关验收文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达到条件要求后给予备案..5.2 用地备案申请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组织和个人;需向当地村集体组织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畜牧部门实地勘查;经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5.3 环评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畜牧其饲养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向环保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5.4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兴办动物饲养场应当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养殖场建设竣工后;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平面布局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贵政办〔2014〕49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贵政办〔2014〕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8日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转变畜牧业增长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
国家和自治区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符合养殖备案登记的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
具体规模为:(一)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以上;(二)肉禽养殖场:年出栏50000只以上;(三)蛋禽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四)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五)肉牛养殖场:年出栏100头以上;(六)肉羊养殖场:年出栏500只以上;(七)其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选址规划、养殖场的设置、建设规范以及所有畜禽养殖的饲养管理、疫病防治、调运、养殖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不符合养殖备案登记的畜禽养殖户,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4篇)
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禽投入物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畜禽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畜禽养殖场的畜禽投入物的使用和管理,包括饲料、药品、疫苗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畜禽投入物的购进、存储、使用、记录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养殖场管理部门。
第五条养殖场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定期培训畜禽养殖人员,提高其畜禽投入物使用和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畜禽投入物的购进第六条畜禽投入物的购进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采购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七条畜禽投入物的购进应当提供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养殖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投入物供应商的档案,并评估其供应能力和信誉度。
第九条养殖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投入物的采购清单,并按照需求计划进行采购。
第十条畜禽投入物的购进应当按需购买,并且严格进行验收,不得超量购买和超期使用。
第十一条畜禽投入物的购进应当有专人负责,核对产品信息和数量。
第十二条购进的畜禽投入物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畜禽投入物的存储第十三条畜禽投入物的存储应当设立专门的仓库,仓库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畜禽投入物仓库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定期清理、整理投入物,确保无污染。
第十五条畜禽投入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存储,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第十六条不同种类的畜禽投入物应当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感染和受到污染。
第十七条畜禽投入物的存储期限应当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并进行标识和记录。
第十八条存储的畜禽投入物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淘汰。
第四章畜禽投入物的使用第十九条畜禽投入物的使用应当按照标签和说明书上的使用方法和用量进行。
第二十条使用畜禽投入物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知识,确保正确使用。
第二十一条使用畜禽投入物的人员应当随时注意投入物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使用畜禽投入物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周期进行使用,不得超量使用。
养殖管理制度(6篇)
养殖管理制度(6篇)养殖管理制度(精选6篇)养殖管理制度篇1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经20__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20__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全文共六章三十五条。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__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20__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标识管理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规定精选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规定精选8篇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规定(精选篇1)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工程布局设计图纸,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报经原批准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一)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用电方便的地方,距铁路,公路交通干线不少于1千米;距一般道路不少于500米;距其他动物饲养场(小区)、屠宰场(厂、点)、牲畜交易市场、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等不少于2千米以上;距居民区,工厂、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少于3千米,并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
(二)场(小区)内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饲养区),隔离区应用围墙、林带、栅栏或弱电网等相互隔离分开,布局合理,生活管理区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处或侧风处,且应在紧邻场区大门内侧集中布置.隔离区主要布置兽医室,隔离舍和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设施,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和场区地势最低处,且与生产区有专有通道相通,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
场(小区)内道路、运动场应平坦、坚硬,无积水,便于清洗,消毒。
(三)生产区内根据功能不同,将生产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或小区,单元之间应有防疫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内的饲养房(舍)应选择坐北朝南方向,坚固耐用,宽敞明亮,采光、通风、排气良好,供水,排水畅通,每栋饲养房(舍)间距10米以上。
(五)场区、生产区大门口均要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的宽同大门、长6米、深0.5米的水泥结构消毒池,同时要设置供出入人员更衣淋浴,消毒的更衣消毒室和值班室,每个单元门口、每栋饲养房(舍)门口、兽医室及病畜(禽)隔离区门口、挤奶站门口等均要设置宽同门口、长1.5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畜禽生产投入品使用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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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动物性食品允许使用, 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药物
药物名称
Acetylsalicylic acid 乙酰水杨酸
附件: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序号 类别
名称/组方
2 抗病毒 金刚烷胺、金刚乙胺、阿昔洛韦、 药物 吗啉(双)胍(病毒灵)、利巴韦 林等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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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法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的确认
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的确认: ✓ 工商营业执照 ✓ 兽药生产许可证 ✓ 兽药GMP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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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素)
n
Abamectin
B1a
ADI:0-2
牛(泌乳 期禁用)
羊(泌乳 期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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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 肝 肾
肌肉 脂肪 肝 肾
100 100 50
25 50 2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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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肯定列表制度”
2006年6月1日,正式实施“肯定列表制度”。
禁止含有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s)且含 量超过一定水平(一律标准)的农用化学品的食品 生产、进口、加工、使用、制备、销售或者为销售 而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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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确立 a)、最大无毒性作用剂量( NOEL ) b)、每日允许摄入量( ADI )
NOEL ADI=—————
安全因子 其中,安全因子,如果为短期试验,1000
如果为长期试验,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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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标准(MRL) ADI 60mg/天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5篇)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一)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主要责任人,认真____抓好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由场方兽医负责完成。
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的合格产品。
要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____%。
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养殖场(小区)自定的免疫病种,要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病畜要及时隔离、治疗,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____等。
四、报告程序。
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附件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种用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农户自养自用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畜禽。
第三条发展畜禽养殖应当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调节、稳定数量和提高质量、扩大规模和因地制宜、加强监管和业主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农民和其他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畜禽养殖。
第四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关联的扶持、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发展的需要,扶持畜牧兽医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畜牧兽医信息服务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培训。
支持畜禽养殖者、畜产品加工企业和关联服务单位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提高畜禽养殖组织化程度和自我服务能力。
第二章养殖布局和标准第七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畜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立足本行政区域优势,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主导畜禽生产。
畜禽养殖要和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统筹布局,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八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明确畜禽养殖的布局要求和实施措施,避免养殖密度过高和选址布局混乱。
第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发布规模畜禽养殖场(区)选址布局和场(区)内功能分区布局标准。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六、猪、牛、羊等实行标识管理。
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规模养殖场检疫申报畜禽在出栏销售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外运的动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取得运输检疫证明,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取得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运输。
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发生疫情应及时对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和公布有新要求。
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模版
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畜禽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畜禽养殖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涉及畜禽投入品采购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并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畜禽养殖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定义1. 畜禽投入品:指用于畜禽养殖过程中的药品、饲料和其他辅助材料。
2. 采购:指以购买方式获取畜禽投入品。
3. 使用:指将采购的畜禽投入品应用于畜禽养殖过程中。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采购程序1. 采购计划:本单位应根据畜禽养殖计划,制定畜禽投入品采购计划,并提前向上级部门报备。
2. 采购方式:本单位可以通过招投标、询价等方式进行畜禽投入品的采购。
3. 采购合同:本单位与供应商达成采购协议后,应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并明确畜禽投入品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等详细内容。
第五条供应商管理1. 供应商评估:本单位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商的信誉、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
2. 供应商选择:本单位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质量管理能力良好的供应商作为畜禽投入品的唯一供应商。
3. 供应商考核:本单位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绩效考核,评估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交货及时性等指标。
第六条畜禽投入品质量检验1. 质量要求:本单位应制定畜禽投入品的质量标准,并将其列入采购合同中。
2. 检验标准:本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对畜禽投入品进行检验。
3. 检验程序:畜禽投入品的采购人员应按照质量检验程序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七条使用前准备1. 数据记录:本单位应建立畜禽投入品使用记录,包括投入品的品种、采购日期、使用日期、使用量等关键信息。
2. 储存条件:本单位应为畜禽投入品提供适宜的储存条件,确保其质量不受影响。
3. 使用标准:本单位应明确畜禽投入品的使用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使用。
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规定
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节:概述农业投入品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化肥、农药、饲料、种子等物质和设备。
合理、安全地使用农业投入品对于保证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农业投入品的选择、使用和监管等方面进行论述。
第二节:农业投入品的选择农业投入品的选择应根据不同的作物和地域特点进行。
首先,农民应了解所种植作物的需求,包括土壤养分情况和病虫害防治需求等。
其次,要选择具有良好质量的农业投入品,购买时应注意查看包装上的合格证明和标签,选择有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此外,要注意杜绝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产品的购买和使用,杜绝违法生产和销售行为。
第三节:农业投入品的使用1. 农药使用管理合理使用农药可以防治病虫害,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
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应根据病虫害的种类、程度和生态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行调整。
同时,使用农药应遵循以下原则: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避免雨后使用、注意选择适宜的施药时期、不滥用农药等。
2. 化肥使用管理化肥是提高土壤肥力和作物产量的重要手段。
农民在使用化肥时应根据土壤肥力状况、作物需求和环境因素等因素进行科学施肥。
合理使用化肥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同时,要注意正确储存和包装使用过的化肥,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 饲料使用管理饲料是畜禽养殖的重要补给品,对于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在选择饲料时应根据动物品种、生长阶段和营养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配比。
同时,要注意饲料的质量安全,杜绝使用过期饲料和不合格饲料。
4. 种子使用管理良种是高产、优质农作物的基础。
农民在选择种子时应选择高产、抗病虫害、适应性强的优质种子。
种子的保存和使用应按照规定进行,不得使用已过期或者不合格的种子。
第四节: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措施。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对农业投入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为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生产与管理,推行标准化养殖模式,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控制养殖业对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凡四方台区境内畜禽养殖场建设、生产、管理,均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年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奶牛、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养殖场。
1、建设规范1.1 选址条件1.1.1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应当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
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控制和限定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1.1.1.1 禁养区是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1.1.1.2 限养区是指:集镇规划区;学校、村庄边缘周边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县道两侧200米以内区域;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密度大的区域.1.1.2 场所位置远离饮水源地、动物屠宰场、动物及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道路等主要干道的距离符合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
1.1.3 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疫情的地方。
1.1.4 养殖场公共设施方面实现“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道路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无公害畜产品生产,鼓励生产者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并安排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技术服务,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健康养殖,提高畜产品质量。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饲养畜禽。
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逐步实行标准化饲养。
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或者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记录,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以及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买、使用和疫病防治等情况。
养殖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七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规定用药; (五)将原料药直接或者添加到饲料、饮用水中饲喂畜禽;(六)将人用药用于畜禽。
2024年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2024年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文一、为强化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推动种畜禽的培育与生产经营管理,提升种畜禽品质,进而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此制度。
二、本制度所定义的种畜禽,专指用于繁殖的家畜禽,包括但不限于家养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等及其遗传材料,如卵、精液、胚胎等。
三、凡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种畜禽培育、生产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但农户自繁自用的种畜禽除外。
四、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由____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五、种畜禽场的建立应依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进行合理布局。
地方种畜禽场的建立,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凭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七、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所使用的种畜禽需合格、优良,且来源符合技术要求,数量达到一定标准;(二)配备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相应的防疫设施;(四)拥有完整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八、对于以下行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进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三)推广未经本制度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四)销售种畜禽时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及种畜系谱的。
九、对于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以及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为,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2024年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文(二)饲料与兽药作为畜禽养殖的核心投入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畜产品的安全与质量,是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
为确保我县畜牧业持续稳健发展,保障畜产品安全,让人民群众安心享用畜禽产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已全面加强对畜禽养殖所需饲料、兽药在经营与使用两大环节的全程监管。
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5篇)
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日常监管内容,为了进一步规范养殖行为,确保畜禽投入品的可追溯性,从而保障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建立健全养殖场投入品台账,制定本制度。
1、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物制品、生化制品的采购、使用,在兽医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2、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非疫区,无腐烂变质,未受农药或某些病原体污染,符合gb13078新版《饲料卫生标准》。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严禁采购,使用未经兽药药政部门批准的或过期、失效的产品。
4、实施处方用药,处方内容包括。
要用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处方需经过监管的职业兽医签字审核,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和不明成分的药物,领药者凭用药处方领药使用,并接受动物防疫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5、加强对生产环境、水质、饲料、用药等生产环节有害物质残留的管理和监控,通过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抽检、送检或有条件的自检等方式,严格控制或杜绝违禁物品、有毒有害物质和药物残留。
6、投入品仓库专仓专用、专人专管。
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药品按剂量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
地面必须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库内禁止放置任何药品和有害物质。
7、采购的药品及疫苗必须是有“gmp”批文,符号国家认证厂家生产的药品、疫苗;不向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不购进禁用药、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
采购时要严格质量检查,查验相关证明,防止购入劣质投入品。
8、建立完善的投入品购进、使用记录,购进记录包括。
名称、规格(剂型)、数量、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日期。
出库时要详细填写品种、规格(剂型)、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使用去向。
拌料用的药品或添加剂,需在执业兽医的指导使用,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停药期。
药品的使用应做到先进先出,后进后出,防止人为造成的过期失效。
注。
投入品购进、使用记录必须真实有效,并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模版
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畜禽投入品的使用,确保畜禽养殖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保障养殖生产的顺利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畜禽投入品的场所和人员。
二、词语定义1. 畜禽投入品:指用于畜禽养殖过程中的饲料、药物、器具和设备等。
2. 畜禽管理人员:指负责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人员。
3. 饲养人员:指负责畜禽日常饲养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投入品采购管理1. 所有畜禽投入品的采购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进行。
2. 采购人员要及时了解市场行情,选择正规渠道采购畜禽投入品。
3. 采购人员要落实畜禽投入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4. 采购人员要及时记录畜禽投入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等信息,并妥善保存。
5. 所有畜禽投入品的采购发票和相关资料要按照规定归档,备查。
四、投入品入库管理1. 畜禽投入品入库前要进行验收,确保产品与采购信息一致且质量安全。
2. 入库人员要仔细检查畜禽投入品的包装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并记录。
3. 入库人员要按照规定的存放要求,将畜禽投入品储存到指定的库房或仓库。
4. 入库人员要按照畜禽投入品的有效期,及时进行库存盘点和更新,确保使用的投入品不过期。
五、投入品使用管理1. 饲养人员要按照投入品的使用说明和剂量要求进行使用,严禁滥用和超量使用。
2. 使用饲料时要遵守饲养计划,确保食草的安全、营养均衡。
3. 使用药物时要按照兽医的指导和处方进行使用,记录使用的时间、剂量和方式等信息。
4. 使用器具和设备时要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和消毒,确保无细菌和寄生虫污染。
5. 当发现畜禽投入品存在质量问题时,饲养人员要及时上报,并停止使用该批次的投入品。
六、投入品记录和报表1. 所有畜禽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要及时记录到指定的表格中,并妥善保存。
2. 饲养人员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畜禽投入品使用情况的报表。
3.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畜禽投入品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种畜禽管理制度(三篇)
种畜禽管理制度一、引言种畜禽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养殖行为,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而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种畜禽管理制度逐渐成为重要的农业政策和法规之一。
本文将对种畜禽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
二、建立健全的登记注册制度为了加强对种畜禽养殖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登记注册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登记注册,可以对畜禽养殖场的数量、种类、规模、生产能力等进行准确记录和统计,有利于科学规划和管理。
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对养殖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畜禽养殖设施的管理畜禽养殖设施是养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其管理至关重要。
首先,要确保畜禽养殖设施符合环保要求,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和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要加强对畜禽饮水设备、饲料设备、疫苗装备等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还要加强对畜禽养殖设施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畜禽饲养管理畜禽饲养管理是保障畜禽养殖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规范,合理安排饲养密度和饲喂量,避免过度饲养导致环境污染和动物疾病的传播。
其次,要加强饲料质量的管理,确保饲料的营养成分比例合理、无污染物和有害物质。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动物健康监测和疫病防控制度,定期进行动物体检和疫苗接种,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防止疫病的蔓延。
五、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畜禽养殖对环境和资源的影响较大,因此,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是种畜禽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首先,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排放,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理措施,如生物发酵、生物气化等,提高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率。
其次,要合理安排养殖场的布局和建设,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此外,还要加强对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和开发农田水利设施,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六、强化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种畜禽管理制度的执行离不开监管执法队伍的支持和配合。
因此,要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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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
是指对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进行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畜禽投入品包括饲料、兽药、疫苗、消毒剂等。
下面是一个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
1. 采购管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严格选择供应商,确保投入品质量符合标准。
建立采购记录,包括投入品的名称、批号、数量、供应商等信息。
2. 存储管理:投入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库房或仓库中,保持干燥、通风、阴凉的环境。
按照不同的投入品进行分类存放,定期检查库存情况,防止过期使用。
3. 使用管理:按照投入品的使用说明书或兽医指导,正确使用投入品,确保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正确。
定期进行投入品的清点和盘点,了解使用情况。
4. 记录管理:建立畜禽投入品使用记录,包括投入品的使用日期、使用数量、使用对象等信息。
记录应进行签名确认,以便于追溯和核实。
5. 废弃物处理:废弃的投入品包装物应分类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废弃的兽药及其包装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6. 检测和监测:定期抽样检测畜禽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指标,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定期进行兽药残留监测,对超标产品进行处理。
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督和指导,提高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