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统考)-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归纳22-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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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保护
第四节学生的权利与保护
一、学生的基本法律权利
(一)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学生的权利
1.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1)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

”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2)隐私权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与生俱来,是一种典型的私权,学生同样依法享有维护自身合法隐私权,不能因为缺乏某种权利意识,成人就有剥夺他此项权利的理由。

(3)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4)人格尊严权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它是人格权的一种。

(6)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7)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利益维护权。

【例2016年下-真题单选】中学生王某的脸上有一块疤痕,同学李某便给王某起了外号“王疤”,并在同学中广而告之。

李某侵犯王某的权利是()。

A.隐私权
B.姓名权
C.荣誉权
D.人格权
网校答案:D
2.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

一般而言,学生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学生年龄虽小,但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侵犯其权利。

(2)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3)受赠权,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例2017年下-真题单选】中学生邹某上课时玩手机游戏,班主任王老师发现后,当场删除了邹某的游戏账号和他购买的游戏装备,并告诚邹某不要在上课时玩游戏。

课后,王老师将手机返还给了邹某。

王老师的做法()。

A.合法,教师有权批评和管教学生
B.不合法,侵犯了邹某的财产权
C.合法,教师无权没收学生的手机
D.不合法,侵犯了邹某的隐私权
网校答案:B
【例2016年下-真题单选】中学生王某上课玩手机,被班主任李某当场没收。

王某课后向李某承认错误并要求归还其手机,被李某以王某违反校规为由拒绝。

李某的做法()。

A.正确,学校规章应该人人遵守
B.正确,教师有惩成学生的权利
C.不正确,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D.不正确,应上交学校销毁
网校答案:C
3.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方面。

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学生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学生进入学校以后,学校应该保障每个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各种教学设备、设施,每个学生都是平等的。

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

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

【例2017年上-真题单选】某初中教师李某上课前发现部分学生未完成家庭作业,要求这部分学生完成作业后再进教室听课。

李某的做法()。

A.合法,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
B.合法,教师有教育学生的职责
C.不合法,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
D.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
网校答案:C
(一)学生保护的基本原则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二)学生保护的主体及内容
1.家庭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二、学生的基本法律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学校保护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3.社会保护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例2016年下-真题单选】某中学在资助贫困生的公示中,将拟资助学生的家庭住址、父母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信息予以公布。

该校的做法()。

A.符合校务公开的办事原则
B.体现了学校自主管理权利
C.侵犯了学生的个人隐私权
D.违背公平待生的教育理念
网校答案:C
4.司法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职责,在司法活动中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色和健康成长的需求,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未成年人违法案子和触及未成年人权益维护案子,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色,尊敬他们的人格尊严,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依据需求建立专门组织或者指定专人处理。

对拘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拘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结义务教学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学。

免除拘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工作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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