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

合集下载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

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的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刑法学家们的视角从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向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转变,因此,犯罪中止成为顺应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

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态,各种形态之间界限分明。

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大多数国家的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特别情形,犯罪未遂包括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两种,但在处罚时对中止有特别规定,如现行《德国刑法典》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是未遂犯”,第24条第1项又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犯罪中止1.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2011/2/54)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

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中止的时间性,既遂之后无中止。

A选项,拐卖儿童罪,以拐的行为完成行为人控制住儿童为既遂,而不以卖出为既遂,本案中行为人已收买控制了儿童,犯罪已既遂。

B选项,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本案乙构成绑架罪既遂。

C选项,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加入为既遂,本案丙已既遂。

D选项,挪用公款罪归个人日常消费之用,数额较大,以挪用超过3个月为既遂,本案丁已挪用4个月,即使归还也是既遂。

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

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

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

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

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2004/2/2)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间接正犯与犯罪形态。

李某利用他人的无过错行为杀人,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其着手实施杀人实行行为后(把砒霜混在药中),没有有效阻止犯罪结果(死亡)的发生,不成立中止;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3.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解析】B。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类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等情况,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所涵盖的犯罪类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62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62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62(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60.00)1.某日,李某发现张某开的汽车好像是自己前一段时间丢的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仍可认出),遂去暗中调查,果然是自己丢的车。

于是前去询问张某,张某却突然将车开走。

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张某的法律责任。

李某的这一行为是( )。

(分数:2.00)A.控告√B.报案C.扭送D.举报解析:解析: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

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B、D两项不是正确选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显然,李某的行为并非扭送,排除C。

故本题应选A。

2.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构成( )。

(分数:2.00)A.非法运输罪B.非法过关罪C.走私物品罪D.走私废物罪√解析:解析:《刑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刑法》对走私废物罪的规定。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备考2023年山东省淄博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考试(含答案)

备考2023年山东省淄博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考试(含答案)

备考2023年山东省淄博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考试(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第34题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以下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正确的理解是()。

2.加强应急管理,是政府履行( )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A.经济调节B.市场监管C.社会管理D.公共服务3.()并称我国“行政法典”三部曲。

A.行政强制法B.行政处罚法C.行政程序法D.行政许可法4.宪法的()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A.根基B.伟力C.权威5.衡量政府行政效率的要素有( )。

A.效益因素B.经济因素C.时间因素D.环境因素6.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7.党的十八大强调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这体现的哲理有( )。

A.自然环境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B.自然环境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C.自然环境对社会劳动生产率有重要影响D.自然环境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是一个可变量8.9.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査过程中知悉的()、()、(),应当保密。

A.国家秘密B.商业秘密C.个人隐私D.舆情信息10.培育健康国民心态的意义在于()。

A.有利于促进个人幸福和全面发展B.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C.有利于为我国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D.国民心态就是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面对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时所普遍出现的认识倾向、心里倾向、情感倾向。

二、单选题(10题)11.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社会理想A.实现共产主义B.消灭阶级、消灭国家C.实现个人的绝对自由D.实现人权1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

全国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刑法1

全国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刑法1

全国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刑法1一、单项选择题1.(2019河南信阳)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与这一规定的精神相似的是()。

A.法益保护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刑法适用平等原则2.(2018江西九江)“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A.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相适应原则C.法律适用一律平等原则D.公平公正原则3.(2018重庆法检)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且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使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的规定。

A.属地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C.保护管辖权D.普遍管辖权4.(2019江苏公安)中国“郑和”号邮轮停靠在W国的H港,M国的汤姆在邮轮上盗取了我国公民栾某的旅行包,包内有5000美元。

我国公安机关对此案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据的原则是()。

A.普遍原则B.属地原则C.属人原则D.保护原则5.(2018河南检察院书记员)在时间效力上,我国刑法采取的原则是()。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6.(2019重庆法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C.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2013江西省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种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A.盗窃某公司财物5万元B.协助他人制造爆炸物C.向学校食堂投毒,但被及时发现,未造成人员伤亡D.拐卖人口,误致他人死亡8.(2018河北省直)2018年5月,村民甲外出归来,在村口被同村精神病人乙用刀砍死。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我国刑法典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的规定,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表述,揭示了犯罪预备行为的主观和客观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这一概念包含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所谓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如为实施故意杀人罪而进行配制含毒食物,制造刀具或者调查被害人的行踪等行为。

根据上述特征,犯罪预备不同于犯罪表示,两者有原则区别。

二是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所谓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这一特征意味着,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

上述两点客观特征,实际上是从客观上为犯罪预备形态限定了一个可以发生的空间范围,起点是行为人必须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终点是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前。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

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

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备考2023年河北省沧州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

备考2023年河北省沧州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

备考2023年河北省沧州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从性质定位看,“四个全面”是()。

A.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B.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方略C.民族复兴的行动纲领D.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集中体现2.在政府间的纵向关系中,我国设计了很多制度。

从地方来讲,这些制度包括()。

A.中央和地方的权力配置制度B.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制度C.中央和地方的纠纷解决制度D.中央和地方各自的法律责任制度3.要从解决“四风”问题延伸开去,努力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努力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加强()工作,使党员、干部不仅不敢沾染歪风邪气,而且不能、不想沾染歪风邪气,使党的作风()起来。

A.治本B.彻底好C.全面纯洁4.第26 题下列属于行政执行主体的是()。

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B.会计师事务所C.省国土资源厅D.审计局5.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许多小型微型企业遭遇“融资难”的困境。

融资难催生并红火了“地下高利贷”,而愈演愈烈的民间借贷危机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金融安全的警钟。

下列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危机的举措有( )。

A.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增强市场流动性,保证企业有充裕的资金来源B.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遏制高利贷,依法打击非法集资C.降低企业上市门槛,使企业能够通过发行股票公开筹集资金D.加大财税及金融政策对企业的支持、扶持力度6.第27题以下属于行政处罚形式的有()。

7.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价值在于()。

A.社会公正是制度安排的基本依据B.维护社会公正是缓解贫富差距的重要杠杆C.社会公正有利于形成良性互动的社会结构D.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8.9.第31题属于行政行为的有()。

10.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______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解析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解析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解析1.彭*因私仇蓄意杀害韩*。

一天在韩*回家途中向其开枪射击,但未击中。

这时枪里面尚有子弹3颗,彭怕罪行暴露,遂停顿开枪射击,彭的行为是(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C.一般**行为 D.意外事件2. **纠集王*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王〞,要王*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大龙会创收。

〞王*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假设干。

上述犯罪行为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一次,对**应如何处理?A.对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承当刑事责任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当刑事责任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当刑事责任D.对其全部犯罪行为承当刑事责任3.周*向朋友杨*借钱,并告诉杨*是去南方购置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分给杨*一笔钱。

杨*便把钱交给周*,对杨*应以( )罪名处分。

A.走私罪 B.行贿罪C.受贿罪 D.走私罪共犯4.被告人李*,出租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撞死5人,撞伤20人。

李*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成心杀人罪5.王*为了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

但火势迅速蔓延无法控制。

王*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万元,自己也被火烧伤,对王*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放火罪 B.危害公共平安罪C.失火罪 D.破坏集体生产罪6.山海关海关负责人陈广天,在负责查处一起案值巨大的走私案件时,本应移送检察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陈广天由于承受行为人贿赂人民币2万元,便大事化小,以行政处分代替了刑事处分,陈广天的行为应定性为( )。

A.已构成受贿罪B.已构成放纵走私罪C、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D.已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7. **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罗京,违反国家规定,在*重要水源河流的源头擅自批准进展个体采金活动,导致炼金过程中有毒废物CO进入水中,使下游村房人群发生明显的中毒病症,并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开始实行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234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

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

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2)制造条件:a调查犯罪现场; b调查被害人行踪;c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守候被害人到来;e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排除犯罪障碍;g商议犯罪计划;h勾引同伙.(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及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及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及处罚原则
项目
内容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 自动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犯罪的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
2.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
注意事项
1. 犯罪中止形态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
2. 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而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
3. 犯罪中止形态要求行为人彻底放弃实施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行为。
犯罪中止形态的处罚原则
1. 从宽处罚原则:对中止犯予以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的基本处罚原则。这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停止犯罪,充分发挥犯罪中止制度的作用。
2. 减轻或免除处罚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对中止犯,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3. 必减主义:对于中止犯,审判人员必须予以从宽处罚,没有予以从宽或不予以从宽的自由裁量的余地。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之刑法要点总结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之刑法要点总结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刑法要点总结半月谈网校公考研究院王鹏在公务员考试的常识判断模块中,法律题是令很多非法学专业考生最为头疼的问题。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总结了宪法和民法的考试要点,本文的内容则是最严厉的法——刑法,希望对广大考生的备考能有所帮助。

要点一: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包括: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要点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1.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里态度。

要点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新公务员常识判断必背法律知识点

最新公务员常识判断必背法律知识点

公务员常识判断必背法律知识点
一、法律的溯及力
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

各国通行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

但有例外,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适用于颁布以前发生的行为,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认为罪轻的,应适用新法。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

实体法(接名词)确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带动词)是指保证法律实施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三、中国的法律渊源
四、国家制度
五、民事行为能力
六、法定继承。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犯罪中止量刑规定如下: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减轻处罚;行为人中止犯罪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犯罪分子主动采取措施,成功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也认定为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应如何量刑根据《刑法》有关犯罪中止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实际上是指构成另一轻罪的既遂犯,所以,对“造成损害”的中止犯量刑时,既要受刑法第63条规定的制约,也要与轻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实践相协调,即不应超过轻罪的法定刑裁量刑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公共基础知识真题演练第8期(有详细解析)

公共基础知识真题演练第8期(有详细解析)

公共基础知识真题演练第8期第1题夏天,打开冰箱冷冻室的门,常常看到冷冻室中冒出一股白雾,这是()。

A. 冰箱里原有的水蒸气凝结成小水滴B. 冰箱里的冰升华后又凝结成小水滴C. 冰箱里的水变成水蒸气D. 冰箱外部空气中的水蒸气遇冷凝结成小水滴【正确答案】:D第2题豆浆是一种老少皆宜的营养食品,下列对于豆浆的饮用方法,正确的是()。

A. 喝豆浆时,为了增加营养,可以在煮豆浆时打人鸡蛋B. 豆浆喝不完时,可以装进保温瓶里,等到下次再喝C. 生豆浆买回来后要进行加热煮熟,加热时看到泡沫上涌即可D. 不应在空腹时饮用豆浆【正确答案】:D忌在豆浆里打鸡蛋,原因在于热豆浆的温度不足以对鸡蛋充分加热。

鸡蛋中很容易含有一些致病细菌,还有一些过敏原。

忌装保温瓶,豆浆中有能除掉保温瓶内水垢的物质,在温度适宜的条件下,以豆浆作为养料,瓶内细菌会大量繁殖,经过3~4个小时就能使豆浆酸败变质。

豆浆加热时看到泡沫上涌就误以为已经煮沸,其实这是豆浆的有机物质受热膨胀形成气泡造成的上冒现象,并非沸腾,是没有熟的。

忌空腹饮豆浆忌冲蜂蜜忌冲红糖第3题被蜜蜂蜇伤后下列不可取的做法是?()A. 可以在伤口部位,先把硬刺取出B. 用浓肥皂水或碱水涂抹伤口,或是用氨水、小苏打水清洗伤口C. 直接按压蛰入点,使毒液排出D. 一旦被毒蜂蜇了,在做紧急处理后,应尽量到医院诊治【正确答案】:C蜜蜂的尾巴有一根硬刺,这根刺连接着它身体里的内脏,这个会产生毒素的内脏,叫做毒液腺。

当我们被蜜蜂蜇咬后,毒液就会顺着这根刺,流进我们的身体里,造成蜇伤的部位红肿、热痛,有时还会产生中毒现象.,引起头晕、发烧、气喘和恶心等症状。

被蜜蜂蜇时,为了减轻疼痛、避免发生中毒现象,可以在伤口部位,先把硬刺取出。

如果伤口是在四肢,可以用绳子在伤口上方绑紧,防止毒液顺着血流流到别处,然后再用手或其他器具,将毒液从伤口挤出,等流出部分血水后,松开绳子,用浓肥皂水或碱水涂抹伤口,或是用氨水、小苏打水清洗伤口也可以,让酸性的毒液,被碱性液体所中和,这样伤口的症状就能稍微减轻了。

犯罪中止名词解释

犯罪中止名词解释

犯罪中止名词解释犯罪中止是指法律或相关机构通过某种方式对犯罪行为进行干预,使得犯罪活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被阻止的情况。

犯罪中止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永久的,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措施。

犯罪中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例如:1. 法律制裁:犯罪行为被发现后,相关法律机构会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逮捕、调查和处罚,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将犯罪行为中止,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惩罚性措施: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后,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惩罚措施,这种方式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或生命,使犯罪活动无法继续进行。

3. 侦查活动:侦查机构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从而中止犯罪活动的进行。

侦查活动通常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和努力,从而使犯罪活动暂时或永久地停止。

4. 预防措施:为了中止犯罪活动的进行,社会可以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

例如,加强社会安全监控系统、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加强社会教育和心理辅导等,从而防止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犯罪中止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同时,犯罪中止也有助于提高社会的治安水平,增强人民对法律、制度和公共安全的信任和依赖。

然而,犯罪中止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限制。

一方面,犯罪分子可能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追究,从而使犯罪中止难以实现。

另一方面,法律和相关机构在中止犯罪活动时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和法律程序的要求,导致效果不理想。

因此,为了实现更有效的犯罪中止,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和相关机构的力量和手段,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社会对犯罪的预警机制和防范意识,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同时加强对犯罪分子的再教育和社会融入,为犯罪中止提供更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形态问题解析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形态问题解析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形态问题解析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形态问题解析,吧!请大家及时复习法律基础知识!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形态问题解析先言“犯罪形态”其实是一个不太精准的称呼方式,更进一步的讲,应该称之为:“故意犯罪的形态”。

从名字上我们就可以直接的得知,所谓犯罪形态只在故意犯罪中进行考虑!——这是学习犯罪形态问题,最先需要我们明确的知识点。

那么问题来了,为何我们只在故意犯罪中来考虑形态问题呢?要解释这个问题,你需要明白,影响我国的刑法所惩罚的程度的东西,到底是什么?是一个犯罪的事实,还是干了坏事的人呢?其实,都不是!影响我们国家的刑法所惩罚的程度的东西是: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程度,换而言之如果你的主观恶性不大,我们往往不会过于严重的惩罚你,但反之则不然。

只要你对犯罪形态有所了解,你就知道我们所讨论的犯罪形态包括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从这几个形态中我们就可以得知犯罪形态问题讨论的一个过程中包含了:矛盾产生,犯意产生,犯罪预备,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实施后阶段以及犯罪结果发生,这样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

要想构成这样的一个过程,就只有故意犯罪中才能实现。

因为在过失犯中,不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他们往往都不存在:“矛盾产生,犯意产生,犯罪预备”这几个过程。

所以犯罪形态的问题,只能在故意犯罪中进行考虑。

不是犯罪在矛盾产生阶段以及犯意形成阶段大多表现为:思维上的构想、言语的表达、日记中的表述等等,没有实质性行为的行为。

正是因为没有实质性的行为出现,所以我们不认为在这个过程中构成犯罪。

因为我国法律调整的是法律主体的“行为”,而不调整主体的思想。

在该阶段当事主体并没有任何的行为,这就意味着当事主体的主观恶性还没有显现,所以在矛盾产生阶段以及犯意形成阶段,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犯罪既遂所谓犯罪既遂,其实就是完成了整个从矛盾产生到最终实现结果的一个完整过程。

司考疑难考点讲解——犯罪未完成形态

司考疑难考点讲解——犯罪未完成形态

知识点及实例 (⼀)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与类型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相对于完成形态⽽⾔的,具体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以及犯罪未遂。

我们可以以犯罪未遂为中⼼,着重点在三者之间的区别。

1.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条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1)⾏为⼈已经着⼿实⾏犯罪(即已经有了实⾏⾏为),这⼀点正好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停⽌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3)犯罪停⽌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相区别。

【例】赌徒甲⼀深夜输光了钱财,回家路经正在维修的⼀楼房,楼房周围搭着⼀些脚⼿架,随即产⽣偷盗财物的意图,于是顺着脚⼿架爬上三楼,从窗⼊室。

见房间内桌上有⼀正充电的⼿机,随⼿装⼊⼝袋。

⼜见床上睡有⼀⼥⼦,于是持⼑相胁,欲⾏*污。

⼥⼦惊慌中急中⽣智,告之“我有性病”,并说其男朋友就不敢接触她。

某甲闻后放弃该⼥离开。

【分析】此案中某甲⾸先成⽴盗窃罪既遂应该说没问题;其次,某甲的强*⾏为已经着⼿(已经针对明确具体的被害对象开始实施了暴⼒胁迫⾏为),未得逞是由于认为被害⼈有性病⽽不敢实施**⾏为,可以视为意志以外原因所致,故应该属于强*罪未遂。

2.着⼿实⾏⾏为的认识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已经“着⼿实⾏犯罪”。

所谓已经着⼿实⾏犯罪,是指⾏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的具体⾏为,如《刑法》第236条强*罪的着⼿实⾏⾏为就是对被害妇⼥实施暴⼒、威胁等⼿段,以达到强⾏**的⽬的。

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为的实⾏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犯罪实⾏⾏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常见的犯罪预备⾏为包括为犯罪实⾏着⼿⽽进⾏准备⼯具和创造条件的⾏为,如练习犯罪⼿段、犯罪前调查、排除障碍、勾引共犯等。

犯罪未完成形态法律后果(3篇)

犯罪未完成形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既遂状态,但已经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未完成形态主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

本文将围绕这三种未完成形态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犯罪预备的法律后果1. 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而进行的准备活动。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 犯罪预备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犯罪预备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预备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犯罪未遂的法律后果1. 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2. 犯罪未遂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罚种类:根据犯罪未遂的具体情况,可以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1. 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2. 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刑罚种类:根据犯罪中止的具体情况,可以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结语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法律后果,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处理犯罪未完成形态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
罪中止
在每一年的事业单位笔试中,法律都是必考的科目,这其中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几乎每年都会有题目出现,是刑法科目学习的重点内容,其中犯罪中止是个易混淆知识点,所以接下来我们一起细细探讨一下犯罪中止的相关知识。

【真题再现】甲与乙有仇,于是携带匕首去乙家杀乙,路上因心存不忍放弃了杀人念头,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答案】B。

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三个特征:①自动性,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②及时性,行为人要在犯罪既遂之前放弃犯罪,可以是在犯罪准备阶段,也可以是在犯罪着手之后;③有效性,行为人需要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该题中乙是在去杀人的路上心存不忍,自愿放弃了犯罪,行为停止在准备阶段,构成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为B。

【真题再现】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
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
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答案】B。

解析:该题考察故意犯罪的三种未完成形态,犯罪
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包含犯罪预备、犯罪未
遂和犯罪中止,三种状态的犯罪结果均未发生。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
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
区别在于犯罪是否着手,二者和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是否为自动放
弃犯罪。

A选项无法判断属于未遂还是中止,B选项属于犯罪中止,
C选项属于犯罪未遂,D选项属于犯罪预备。

故本题答案为B。

点评: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做该类题目的关键在于把握好犯罪中止的特征,就能很好的找出该类题
目的正确答案。

众所周知,在历年省直事业单位以及各地市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故意犯罪的形态都是每年的必考点,对于故意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考试往往直接考察法律规定,熟记即可得分;然而,对于故意犯罪形
态中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既遂这四者的区别,
在考试中往往以小案例的形式考察,就历次考试反馈来看,考生在
类似题目的失分率较高,因此,该考点既是考试的重点,又是考试
的难点,需要我们总结做题方法,带大家破解难点,轻松上分。

对于故意犯罪形态中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既遂的区别,我们的做题思路可以总结为三步走。

第一步看犯罪结果,如果犯罪结果发生了,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结果没有发生,便可能是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三者中之一。

第二步找犯罪结果没
有的原因,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行为人主观上想放弃犯罪,想回头),便是犯罪中止;如果是因为行
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欲达目的而不能或者行为人放弃犯罪是被迫的),便是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

第三步,看犯罪有没有着手(着
手的标准看具体罪名中的动词所指示的特定动作有没有出现,例如
放火罪中点火的动作出现,把火点着才算着手),如果犯罪已着手,
构成犯罪未遂;如果犯罪没有着手,构成犯罪预备。

接下来,我们结
合2018年省直真题以及地市市直真题一起破解这个考点吧!
【真题再现】甲与邻居乙之间因宅基地问题产生矛盾,甲决定教训一下乙,遂决定趁乙不在家的时候在乙院内放火,在甲准备放火工
具的过程中乙突然回家,怕乙发现,立刻将放火工具销毁。

甲的行
为构成: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形态中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未遂的区别。

第一步,我们看犯罪结果,显然犯罪结
果没有发生,排除犯罪既遂。

第二步,我们找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原因,结合题干,甲是因为乙突然回家害怕乙发现而被迫放弃犯罪,
而不是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因此排除犯罪中止。

第三步,看犯罪
有没有着手,我们说放火罪着手的标准是“点火动作的出现”,结
合题干,甲并没有把火点着,而是在点火之前就将放火工具销毁,
因此,放火罪没有着手,构成犯罪预备,排除犯罪未遂。

综上所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真题再现】一小偷准备在一小区偷窃,观察了几天准备下手,在准备行窃的当天发现小区内安装了红外线的装置,遂决定放弃了。

不料被保安发现神情可疑,被保安讯问后道出了事情经过,请问小
偷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A、犯罪既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形态中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既遂的区别。

第一步,我们看犯罪结果,显
然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排除犯罪既遂。

第二步,我们找犯罪结果没有
发生的原因,结合题干,虽然小偷发现红外线装置而放弃犯罪,有
的考生会认为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放弃犯罪,误选犯罪未遂,但即使有红外线装置的情况下,小偷客观上仍然可以继续偷窃,只
是该小偷基于主观上想主动把犯罪停下来,具有主动性,因此构成
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交通肇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到的事故,也是我们省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在历年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常考点,此类问题只
要掌握交通肇事罪的几个要点,就可以顺利找到正确答案,接下来
由中公教育专家给大家带来交通肇事罪的知识点讲解。

【真题再现】甲深夜驾车撞倒了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见四周无人便驾车逃逸,导致被撞人未及时获救而死亡,后发现被撞之人是甲
的父亲。

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交通肇事罪
C.构成故意杀人罪
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

解析:《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
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题中甲属于交
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因此正确答案选B。

【真题再现】李某在封闭的小区内醉酒驾驶,拐弯时将在小区散步的两个居民撞成重伤。

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A.危险驾驶罪
B.交通肇事罪
C.故意伤害罪
D.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
的范围内,如公共道路(公路)、桥梁、广场等地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
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
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规定定罪处罚。

该题中李某是在封闭的小区过失致人重伤,属于司法解释中公共交
通管理的范围外,故李某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罪。

因此正确答案选D。

点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因为违反法规的行为致人伤亡或者致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交通肇事罪
是典型的过失犯,只有结果发生才构成犯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