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认证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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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技术规范
CQC XXXX-2013
视觉作业台灯CQC认证产品
技术规范
(申请备案稿)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Criteria for table lamps for
visual task
2013-0X-XX发布2013-0X-XX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
前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我国台灯生产和使用的现状制定。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松、杨樾、王晔、陈超中、於立成、倪伟、刘磊、黄孙港、施晓红
视觉作业台灯CQC认证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使用电光源的视觉作业台灯(以下简称“台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000.1 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4 灯具第2-4部分:特殊要求可移式通用灯具
GB/T 9473 读写作业台灯性能要求
GB 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29293 LED筒灯性能测量方法
IEC 60598-1 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IEC 62493 照明设备对人体电磁辐射的评价
IEC/PAS 62722-2-1 灯具性能第2-1部分:LED灯具特殊要求
IEC/TR 62778 应用IEC 62471评估光源和灯具的蓝光危害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00.204和GB/T 947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视觉显示终端(VDT) Visual Display Terminal
指现代人机系统中进行人机对话的装置,由输入信息的设备(如:键盘)和输出信息的阴极射线管或液晶显示器组成。
3.2 视觉作业台灯 table lamp for visual task
为读写视觉作业或VDT(视觉显示终端)视觉作业提供照明的台灯。
3.3 波动深度
波动深度为光输出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差异占光输出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和的比例,以百分比表示。
4 分类
4.1 根据使用类型,视觉作业台灯分为读写视觉作业台灯和VDT视觉作业台灯。
5 一般要求与试验方法
台灯使用的光源和控制装置应符合其相关的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
5.1 安全
5.1.1 台灯产品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7000.204和GB 7000.1的规定。
5.1.2 光生物安全
台灯的蓝光危害应符合IEC/TR 62778的要求。
台灯的紫外辐射安全应符合IEC 60598-1第4.24条要求。
5.2 性能
5.2.1 光度学要求
灯具在其正常工作位置应符合5.2.1.1、5.2.1.2、5.2.1.3的要求。
5.2.1.1 照度及其均匀度
照度应符合GB/T 9473第5.8.2条中AA级照度要求,测量方法按照GB/T 9473第6.8.2条。
均匀度应符合GB/T 9473第5.8.2条要求,测量方法按照GB/T 9473第6.8.2条。
5.2.1.2 遮光性
符合GB/T 9473第5.8.1条要求,测量方法按照GB/T 9473第6.8.1条。
对于使用LED作为光源的台灯,在距读写桌面的高度400mm,离光源中心的水平距离600mm,向灯看去,应看不到2000cd/m2以上的光源及反射器内壁或透光结构。
5.2.1.3 灯罩边发光亮度
VDT视觉作业台灯在正常工作位置的出光口面高度低于750mm时,人采用坐姿从任何正常使用的位置上看,有上射光线的VDT视觉作业台灯其灯罩侧面的透亮面积应不小于10cm2,透亮表面的亮度应在170cd/m2和510cd/m2之间。亮度计距水平高度400mm,距离光源中心水平距离600mm处测量灯罩侧面的表面亮度。
5.2.2 相关色温
相关色温应不高于4000K。
相关色温(CCT)应是表1中给出的一个值。
表1 相关色温的要求
注1:T的选择以100K为步幅(2800, 2900, …., 4000K),表1中列出的CCT除外。
注2:ΔT 由ΔT = 0.0000108×T2 +0.0262×T +8给出。
5.2.3 显色指数应不低于82。
5.3 电磁兼容
5.3.1 无线电骚扰特性
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 17743的要求。
5.3.2 谐波电流限值
谐波电流应符合GB 17625.1的要求。
5.3.3 人体的电磁辐射
对人体的电磁辐射应符合IEC 62493的要求。
5.4 电特性
5.4.1 输入功率
实测输入功率与标称输入功率偏差应不超过10%,试验方法按照GB/T 29293第5.1条。
5.4.2 功率因数
- 功率大于25W的台灯,功率因数应不小于0.9;
- 功率小于等于25W的台灯,功率因数应不小于0.5。
试验方法按照GB/T 29293第5.1条。
5.4.3 频闪
台灯在其额定电压下工作时,其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不大于以下限值:- 光输出波形频率≤9Hz, 0.288%;
- 9Hz<光输出波形频率≤3125 Hz,光输出波形频率×0.08/2.5(%);
光输出波形频率>3125 Hz,免除考核。
注:本技术规范的频闪要求考虑了无影响区域的限值。
6 标记
6.1 应标记灯具类别。
6.2 可更换光源的台灯,应标明光源的制造商或品牌、型号和功率。
6.3 在说明书或类似位置说明台灯的相关色温和显色指数。
6.4 灯具正常工作位置
制造商应在说明书中标明灯具的正常工作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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