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管 理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 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 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 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 以下简称专项债券 )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 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 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 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 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 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 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 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
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 的50%。 第六条 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 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 体为地方政府。 第七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 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 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 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九条 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 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 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 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
管 理
募集原则等。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制定招 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 确保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 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 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 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 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 第十九条 各地应当在专项债券发行定价结束 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 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处加强对专项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专项债券的发 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当将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安 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 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专项债券发行兑付 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项 债券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 债券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报告;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 20 个 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财基字[1998]61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8.09.22【实施日期】1998.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1998年9月22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债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为了解和掌握国债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国务院各有在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列《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国债项目管理规定
国债项目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
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8]614号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8】61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完善国债转贷资金管理,现将《大连市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大连市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国债转贷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竞争性企业的国债转贷资金,具体包括技术改造贴息、老工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电子商务等类别。
第三条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定,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由市财政统借统还。
第四条按照国家的政策,技术改造贴息项目的国债转贷资金作为地方配套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还本付息。
第五条对市本级企业其他类国债转贷资金,由大连市财政局委托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进行管理。
融达公司负责监督国债转贷资金专款专用,同时确保本息的及时偿还。
还款期限为五年(含宽限期两年)、后三年均匀还本,利率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定执行。
还款期限、利息自市财政拨付国债转贷资金之日后的第十日开始计算。
第六条对区市县和先导区企业其他类国债转贷资金,由大连市财政局与各区市县财政局及区市县政府签署协议,各区市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国债转贷资金专款专用,同时确保本息的及时偿还。
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2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人民银行分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重大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使财政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现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发展进口替代产品,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确定,必须坚决防止重复建设,不变相扩大生产能力,不乱铺摊子,不搞填平补齐,按照“质量、品种、效益”和替代进口的要求选择企业和项目;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取得标志性的效果;以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为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对所选择企业进行系统的改造,提高工艺装备水平;重点选择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续建项目和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当年可以开工的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5年4月2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
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确保国债资金安全;(二)科学合理,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分工负责,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章国债工程项目使用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二)社会事业发展;(三)生态环境保护;(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五)其他符合国债政策支持的领域。
第五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三)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资金来源明确;(四)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具备可行性;(五)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三章国债工程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国债工程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三)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同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国债工程项目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确保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三)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
第四章国债工程项目实施和监督第八条国债工程项目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三)加强工程变更管理,防止擅自变更;(四)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第九条国债工程项目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二)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三)加强项目质量、进度和安全监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四)加强项目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国债工程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第十条国债工程项目验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三)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9.16•【文号】财基字[1999]457号•【施行日期】1999.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解决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前期准备不足、配套资金不落实和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置换等问题,保证各项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防止出现“钓鱼工程”、“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银行、同比例直接拨付”的拨款管理方式。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必须按照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向财政部提交建设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提交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
财政部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提交的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配套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包括拨款和转贷资金,下同)。
各有关部门、贷款银行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二、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
开户银行应按旬向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各级财政和建设项目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
国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
国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篇一:国债资金管理国债资金管理一、国债资金概念 :是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实施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通过增发筹措长期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国债资金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偿使用的,需企业归还一种扩大内需国债资金。
二、国债资金的申请条件:初步设三、国债申请的渠道:例:1)环保2)发改委 3)建设进行逐级申报四、国债资金相关法规:《国债资金使用办法》等五、国债资金的管理:1.国债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基础建设需开立基建账户。
2.国债资金严格执行五制:既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其中重点是公开的招投标制。
3.国债资金的支付程度案例:、本制度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省)的各府资金)。
安排、合理配置,)、专项资金的支付必须遵循国家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每笔支付都必须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由监理单位、业主代表、项目管理单位签证,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领导会签审批后方可支付。
支付程序如下:1)每笔款项支付前,经办人员必需与用款单位办理完成合同的审签工作,并将合同提前交回财务及相关部门。
2)支付款项时,应严格按照相应合同规定执行,并附有经办人、主管人员及领导签署的用款审批单,其中应注明支付的合同名称、已付金额、本次支付金额。
3支付。
4验收清单,领导审批方可支付。
5保证专项资金用于正阳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等,并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公司应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工程能顺利完工。
六、国债资金检查1.投资计划和资金下达情况①发展改革部门是否迅速分解下达了中央投资计划。
②财政部门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时、足额拔付了中央投资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项目前期审批情况①项目的规划、投向。
.是否存在可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使用审批等手续。
国债项目管理规定
国债项目管理规定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
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债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债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8•【字号】川府函[2003]90号•【施行日期】200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债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3]90号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为管好用好国债资金,确保工程质量,促使国债项目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强化国债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国债资金和国债项目监管的具体措施。
全省国债资金使用进一步规范,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大批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骨干项目陆续竣工投入使用,不仅办成了我省多年想办而未办成的大事,从根本上改变了四川面貌,增强了全省长远发展的后劲。
但目前全省相当一部分国债项目管理存在程度不同的问题,有的问题还十分严重,不仅影响到国债项目的顺利实施,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我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良好声誉,必须引起全省上下的高度重视。
为加强国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做到令行禁止,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现通知如下。
一、必须进一步提高加强国债项目全过程监管的认识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发行长期建设国债,既是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总揽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
国债资金是人民群众的“血汗钱”,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必须站在讲政治和实现“三个转变”的高度,不断加强国债项目全过程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坚决克服“重资金争取、轻项目管理”的错误认识,严肃查处国债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省政府重申,国债资金是“高压线”,是“地雷区”,同时也是检验全省党员干部先进性的“标尺”。
必须令行禁止。
二、切实加强国债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合理确定国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严禁为了争取国债资金有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总投资。
国债项目使用实施方案
国债项目使用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国债是国家债务的一种形式,是国家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是国家债务的主要形式之一。
国债项目的实施对于国家财政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实施国债项目使用实施方案,对于国家债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目标。
1. 提高国债项目的使用效率,确保国债资金得到合理利用;2. 加强国债项目的风险管理,确保国债项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3. 优化国债项目的管理流程,提高国债项目的管理效率;4. 加强国债项目的信息披露,提高国债项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三、实施方案。
1. 加强项目管理团队建设,建立专业化、高效化的国债项目管理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高效性;2. 完善国债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国债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监督等各个环节,确保国债项目的规范管理;3. 加强国债项目的风险管理,建立国债项目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的风险问题,确保国债项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4. 加强国债项目的信息披露,建立健全的国债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国债项目的相关信息,提高国债项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5. 优化国债项目的管理流程,简化国债项目的管理流程,提高国债项目的管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管理环节,提高国债项目的使用效率。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国债项目使用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目标、实施方案、实施步骤等内容;2. 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高效性;3. 完善国债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国债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国债项目的规范管理;4. 加强国债项目的风险管理,建立国债项目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确保国债项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5. 加强国债项目的信息披露,建立健全的国债项目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国债项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6. 优化国债项目的管理流程,简化国债项目的管理流程,提高国债项目的管理效率。
国债项目使用实施方案
国债项目使用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国债作为国家债务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国家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
国债项目的使用实施方案,是指在国债发行后,如何有效地利用国债资金,实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具体方案。
本文将就国债项目使用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二、项目目标。
国债项目使用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合理、高效地利用国债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确保国债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改善国民生活水平,推动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项目内容。
1. 国债资金的使用范围,国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教育医疗、扶贫济困等领域,确保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2. 国债资金的使用方式,国债资金的使用方式应该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进行合理安排,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政府引导基金、项目贷款等方式,确保国债资金的有效利用。
3. 国债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债资金的使用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国债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国债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问题。
四、项目实施步骤。
1. 制定国债项目使用计划,在国债发行后,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需求,制定国债项目使用计划,明确国债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领域。
2. 完善国债项目使用政策,相关部门应该完善国债项目使用政策,明确国债资金的使用标准和程序,建立国债项目使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3. 加强国债项目使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国债项目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国债项目使用的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
五、项目效果评估。
国债项目使用实施方案的最终效果应该通过效果评估来进行检验。
主要包括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率、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社会事业的进步情况等方面。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国债项目使用方案,不断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
六、项目总结。
国债项目使用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4国债项目进度和建设整治方案
2024国债项目进度和建设整治方案一、项目进度介绍2024年国债项目是中国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社会基础设施而发行的债券项目。
本文将介绍2024年国债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建设整治方案。
1.1 项目规模2024年国债项目的规模较大,总金额为5000亿元人民币。
这些资金将主要用于改善交通基础设施、加强环境保护、提升教育水平、发展新兴产业等方面。
1.2 项目安排项目计划于2024年1月开始,预计将分为三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是前期准备阶段,包括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等工作;第二阶段是实施阶段,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第三阶段是验收和运营阶段,包括项目验收、投运和日常运营管理。
1.3 项目进展截至目前,项目已经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等。
在实施阶段,许多项目已经开始了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
例如,在交通基础设施方面,已经着手修建了一些高速公路和铁路线路;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开始了一些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项目;在教育水平方面,已经启动了一些学校建设和师资培训项目;在新兴产业方面,已经开始了一些科技研发和创业支持项目。
二、建设整治方案为了确保2024年国债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有效整治,我们制定了以下建设整治方案:2.1 加强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此,我们将设立一个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协调。
项目管理团队将包括工程师、财务人员、法律专家等相关人员,他们将负责项目的计划、执行、监控和评估。
此外,项目管理团队还将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2.2 提高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我们将严格审核和监督工程施工进程,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其次,我们将加强对施工方的管理,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技术和经验。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和采购,确保它们符合质量标准,并进行必要的检测和检查。
2.3 加强环保措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我们将注重环境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制度)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壹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关联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壹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关联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壹定数额经
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
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
壹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
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
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壹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
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于的问题。
各县发展计划部门必须于每月3 日前向上级计划部门上报本县上月国债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随时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十四条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可
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建成后管理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于项目建设中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和责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责任约束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国债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联规定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进行自行招标的要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 年国家计委第5 号令)执行。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县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第279 号令),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八条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建
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国债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制度。
地区财政和已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均必须于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国债资金专户,实行国债资金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未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于国库或财政部门设立国债资金专户,项目建设单位也要设立国债资金专户。
财政国债专户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二十壹条加强和完善国债资金的监管,建立国债资金财务专管员制度。
每个国债项目均要确定财务专管员,财务专管员由财政、发展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关联人员担任。
具体负责对项目单位日常财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先由财务专管员审核签字,再由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国债专户拨付。
财政部门要逐壹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帐务处理、款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各级审计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也要经常介入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强化对国债资金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核管理。
国债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壹个月内,项目单位应申请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概预算做为项目工程招投标及资金结算的依据。
项目完工后壹个月内,项目单位申请财政、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审计,审定确认的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工程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国债项目配套资金的管理。
属地县财政配套的资金,先拨入国债资金
专户,统壹拨付。
属于项目单位自筹配套的,项目单位要按工程进度、按比例落实到位,转入国债项目专户统壹拨付。
属于群众投工投劳配套的,要确定详细的考核定额、计量标准,健全考核记录体系,且定期汇总反映到项目执行情况中去。
第二十四条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于考察论证、上报有地、县配套资金的国债项目时,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以便统筹安排配套资金预算。
财政部门分解划转国债资金预算指标,必须以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为依据。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内容全部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国债项目的验收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组织验收。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壹)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竣工验收申请方案;(三)工程决算方案;
(四)工程质量检查方案;
(五)工程质量评估方案;
(六)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八)工程竣工审计意见书;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移交手续,接管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成运行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的实际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
重视项目后期的管理,确保国家投资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均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且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三十条建立责任书考核制度。
对建设项目从计划执行、建设程序、资金到位、工程质量、统计工作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签订责任书,进行奖惩。
第三十壹条对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得力,配套资金落实,按期完成计划,国债资金及时到位,工程建设质量好,按时报送各项报表的县,于安排下年度投资建设计划时,予以倾斜奖励。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将暂停国债项目的申报。
(壹)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国债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
(三)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项目的;(四)擅自调整建设计划或变更项目设计的;(五)不能及时报送各类工作报表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行署发展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