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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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杯制作合同

甲方:国家统计局原阳调查队

乙方:新乡市玖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水杯制作数量、单价:

订做数量:只;

单价:元/只;

合计金额:元;

大写金额:

二、质量标准:按甲方要求制作。

三、制作工期:10天内。

四、验收标准:按订做约定的标准验收。

五、订做款项支付:交货后支付全款。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1000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七、不可抗力

1、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2、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

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封锁、政府禁令等;

3、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八、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有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为约定的事项,有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是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鉴定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加以补充,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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