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之债包括哪些
最新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
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王文军上篇债法总论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权法一、债的概念(《民通》84th):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作为+不作为=给付注: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有权请求的特定行为。
(包括行为和结果两部分,不以财产价值为限)(1)包含给付的行为和给付的结果。
(2)某些情况下不要求结果的发生。
(3)标的≠标的物(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除了个别的给付关系(如合同),还包括危险的告知等。
(结构复杂,随时间不断变化)注:合同履行后,可以说广义债的关系消灭,但它仍作为当事人保有各自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2、狭义: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相应的债务。
二、债权的性质(一)债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行为和给付标的物的支配。
(二)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三、债权的法律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1)债权是目的(实质性权利),请求权是手段。
(2)请求权不仅仅会因为债权产生,也可由其他权利(物权、人格权等请求权)产生。
(二)债权是相对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涉他合同、预告登记等。
(三)债权具有相容性(相对于物权排他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例:甲同时将某物卖给5个人,并签订买卖合同,则5个合同均成立并生效,甲同时对5个人负有债务。
例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9th——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四)债权具有平等性:请求不分先后。
1、数个债权同时对一个标的物发生时,无论债权关系成立的先后,其地位一律平等。
2、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根据职工工资>国家利益>普通债权的原则按比例受偿。
3、未破产时,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自由。
(五)债权具有期限性:罗马法把债权称作“法锁”,若永久存在,会限制债务人交易的自由,债权具有死亡的因素,目的达到了债权就消灭。
债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债权法练习题债与债法概述一、考核要点一债的概念与特征1.债的概念;2.债的特征;3.债的要素;4.债权的特征;二债法的概念和特征1.债法的特征;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三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6.主债与从债;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二、自测试题及题解一单项选择题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B ;A.法定之债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D.多数人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D 为划分标准的;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D.债的标的物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D ;A.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B.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C.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4.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D ;A.侵权损害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D.合同之债5.下列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C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物D.债的标的6.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A.民法上的债就是指民间所称的债B.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C.所有的债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D.债的客体不一定是实物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D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8.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D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D.双方都是特定的9.合伙关系中,合伙对第三人负有债务时,A ;A.各合伙人对外负连带之债,对内是按份之债B.各合伙人对外是按份之债,对内是连带之债C.对外、对内承担何种责任由合伙章程规定D.对外、对内均承担连带之债10.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以分为D ;A.按份之债和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C.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二多项选择题1.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的具体方式包括:ABCDE ;A.支付金钱B;交付财物C.提供劳务D.提交成果E.不作为2.甲、乙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丙的一辆汽车;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丙将其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 A ;BDEA.单一之债B.简单之债C.按份之债D.连带之债E.多数人之债3.下列关于债权的描述正确的是C ;ABCA.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权所负载的权利B.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C.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主张权利D.所有债权都可以任意设定E.债权一般具有期限性,但也可以设定无期限的债权4.北京甲厂和北京乙厂都需要柴油,两厂与锦州丙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锦州燃料公司在1个月内供给9号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600元;在柴油运到后,甲厂与乙厂再按4:6分配;该合同之债属于D ;ABD A.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C.选择之债D.种类之债E.连带之债5.下列哪些分类是债的分类ACDE ;ACA.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B.附条件之债与无条件之债C.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D.物质之债与行为之债E.简单之债与复杂之债6.债权是债权人享受的权利,包括ABCD 等项权利;BDA.相对权B.请求权C.支配权D.受领权E.形成权7.A BC 的债务人或债权人肯定都为二人以上的多数人;A.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C.连带之债D.简单之债E.选择之债8.选择之债因下列BCD ,变为简单之债;ACDA.可供选择的标的只余下一种可以履行B.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C.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了选择权D.没有选择权的一方只同意以数种标的中的一种履行,有选择权的一方同意E.一方当事人变成单数9.可以作为债的主体的有AB C DE ;A.公民B.法人C.国家D.合伙组织E.农村承包经营户10.甲向乙借了100元钱,双方约定乙可以还钱,也可以120斤大米折抵,但应在30日内还清;这一债的关系属A C ; A.单一之债B.多数人之债C.选择之债D.简单之债E.连带之债三简答题1.简述债的要素;2.简述债权的特征;3.简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4.试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5.简述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6.简述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四论述题1.试述债的概念和特征;2.试述债法的特征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五案例分析题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选择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 2.D 3.D 4.D 5.C6.A 7.D 8.D 9.A 10.D二多项选择题1.ABCDE 2.BDE 3.ABC4.ABD 5.AC 6.BD7.ABC 8.ACD 9.ABCDE10.AC三简答题1.简述债的要素;答: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2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的总和,即债权和债务;债权和债务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统一地构成债的内容;没有无债权的债务,也没有无债务的债权;3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给付须合法、确定、适格;债的客体或标的不同于债的标的物;2.简述债权的特征;答:债权是债的内容的核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具有如下特征:1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权所负载的利益,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其利益;2债权是相对权;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主张权利,债的效力仅及于特定的相对人即债务人,其他人均不对债权人负有义务,所以,债权是只对特定相对人发生效力的权利,具有相对性;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债权的任意性是指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设定债权;当然,债权的任意设定仅就合同之债而言,法定之债的债权设定不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存在,而不能永久存续,清偿、免除、提存、混同、抵销、破产清算等行为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均可导致债的关系的消灭,进而消灭债权;3.简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答: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双方均不得变更;若标的物灭失,则发生债的履行不能;种类物之债通常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除非债务人所有的种类物全部灭失,此种情况下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灭失的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4.简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答:多数人之债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其二,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5.简述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答: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如为简单之债,债务人仅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所确定的内容为给付,即具有给付内容的确定性和不可选择性;如为选择之债,则当事人可享有选择权,给付内容须待选择后才能确定;其二,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一经行使选择权,该债便成为确定内容的简单之债;6.简述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答: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主债与从债;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从债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主债是从债的存在依据,没有主债就不会存在从债;其二,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其三,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四论述题1.试述债的概念和特征;答: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2债的特征;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征可表述为如下几个方面:①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类,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换言之,债是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同时,债反映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②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的当事人即债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前者享有权利,后者承担义务,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务;换言之,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所以民法理论上将债称为相对的法律关系,将债权称为对人权和相对权;③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债的标的;因为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所以债的客体就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实施的行为,行为就是债权债务的载体;作为债的客体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称为“给付”;2.试述债法的特征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答:1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形式意义的债法和实质意义的债法之分;债法的特征如下:①债法是财产法;债法是关于财产关系的法,是民事主体处理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债法的调整对象为债权债务关系,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财产领域的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②债法是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归属与支配关系和表现为动态的财产交换关系与流转关系,债法是调整动态的财产交换与流转关系的法;③债法具有任意性;民事主体之间财产的交换与流转,主要涉及私法主体本身的利益,即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故债法上的规定多为任意性规定,少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对任意性规定可依约定而排除其适用;④债法具有统一性;由于财产的交易与流转规律主要取决于社会财富本身的特性,并不必然与一国的政治形态、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文化等有直接的关系,其共性远多于特性,所以财产交易规则在国际上较早地开始了统一化的进程,而许多重大民商事国际条约与公约的制定,又强化了这一国际统一化;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包括人身权法和财产权法,而财产权法包括物权法和债权法,所以债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财产法上,物权法主要调整物的归属与支配关系,建立物的得丧变更规则,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债法则主要调整物的流通与交易关系,建立物的交换规则,旨在维护物的“动的安全”;没有交易规则,没有债法,财产便无法流通,社会财富便无法发挥其应有之价值,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处于无序状态,经济关系与生产力便会停滞不前,民法就形同虚设;故债法在民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五案例分析题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贰、债的发生一、考核要点一债的发生概述1.债的发生的概念;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广义上的债的发生,既包括在原本无任何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设定一项新的债,也包括一项已设定的债在新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移转,即由新的债的当事人替代原来的当事人承受已经存在的债;狭义上的债的发生,仅指前一种情形;通常所称债的发生,系采狭义的概念;2.债的发生的原因;债发生的原因也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5缔约过失;二无因管理1.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2.无因管理与合同的区别;3.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而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2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而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2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而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在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侵权行为;5.无因管理与代理;6.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7.无因管理的效力;三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其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因为不当得利本质是一种客观发生的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即受益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主观状态如何,并不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2.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区别;3.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4.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以利益的取得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将不当得利分为:1基于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包括给付的目的白始不存在、给付目t的未达到、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等情形;2基于给付以外的原因产生的不当得利,包括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等情形;5.不当得利的效力;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二、自测试题及题解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事实中,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是D ;A.债务人清偿还未到期的债务B.给付因赌博而欠的钱C.养子女给其生父母的赡养费D.顾客多付售货员的货款2.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C ;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D.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管理3.甲拾得乙遗失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元,甲欲交给公安失物招领部门,但在前往失物招领部门的公共汽车上,甲自己钱包和拾得钱包一起被盗,则甲 A ;A.对拾得钱包被盗不承担责任B.对拾得钱包被盗承担全部责任C.对拾得钱包被盗承担部分责任D.依公平原则,对乙给予适当补偿4.甲厂与乙厂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甲厂向乙厂购买水泥10吨,双方约定在乙厂所在地交货;在乙厂装货时,乙厂工作人员装了12吨,甲厂提货员也未发觉;在返回甲厂途中;汽车翻入河中,水泥全部灭失,甲厂应向乙厂支付B 吨水泥的价款;A.12吨B.10吨C.6吨D.甲厂无须支付价款,标的物风险尚未转移5.下列行为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D ;A.甲将其子乙交丙收养,后甲年迈,乙向甲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B.甲对乙负有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甲不知而为清偿C.甲明知对乙没有债务而为清偿’D.某银行业务员因失误多支付给客户1万元6.甲将对乙的10万债权转让给丙,在乙获得让与通知前,乙将10万元清偿于甲,甲接受,则丙得A ;A.向甲请求返还10万元B.向乙请求给付10万元C.请求甲、乙连带负责D.请求甲通知乙给付7.以下行为中,不构成无因管理的是D ;A.甲错把乙的事务当成丙的事务而为管理B.甲的邻居乙家中失火,甲恐殃及自己,买一灭火器救火C.甲14岁将昏倒于路旁的老人送回家中D.甲不知其父的自行车系借自丙,其父病故后,将该车拿去修理8.甲将走失山羊一只带回家中饲养;两月后以40元卖给乙;在回家路上,羊主人丙认出,向乙索还,二人争执不下,告到法院;根据法律规定,A ;A.山羊归丙,甲退乙40元钱;丙付给甲两月饲养山羊费用B.山羊归丙,丙付40"元钱给乙C.乙将山羊退还甲,并索还40元D.乙将山羊退还甲,并索还40元,甲给丙40元9.陈宅不慎失火,幼子被困于室内,其父陈某从院内铁丝上揭取邻家晾晒的毛毯浸湿后冲入屋内救出孩子,毛毯被烧坏;邻居要求赔偿损失100元,陈某以紧急避险为由拒赔;邻居起诉,法院应A ;A;判决陈某赔偿100元B.驳回邻居请求C.判决陈某和邻居各承担50元D.判决陈某赔偿50元10.甲捡到一条金项链并戴着出门,被失主乙认出,甲否认,拒不返还;乙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B 处理;A.合同之诉B.侵权之诉C.不当得利之诉D.无因管理之诉11.甲、乙是邻居,一天,甲起床后发现天气很好,便将新收的谷子在院子里晾晒,后进城购物;午后下雨,乙怕甲家谷子被淋湿,便找人帮忙将谷子收起来并用塑料布盖好;雨后天又放晴;甲进城后当晚住在亲戚家,忘记了谷子晾晒一事;第二天甲回家打开塑料布发现谷子已经发霉,就找到乙,要求乙赔偿,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双方发生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乙的行为是无因管理,甲不能要求乙赔偿B.甲应当支付乙帮助其收谷子的费用,无权要求乙赔偿损失C.乙可以要求甲支付收谷子的费用,但乙也应赔偿甲的损失D.甲的损失应由甲自己承担,因是不可抗力造成的12.甲和乙两个法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然使用该房并照原合同如数交纳租金,出租人甲照收不误;此案中,原租赁合同期满后,D ;A.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B.甲乙双方存在不当得利关系C.默示行为不构成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原因D.甲乙双方都以积极的默示表示原租赁合同除租期外的约定继续有效13.无因管理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付D ;A.报酬B.支出的一切费用C.收益中的合理份额D.支出的必要费用14.公民甲捡到了一头走失的母猪饲养起来,并花钱配种生了一窝小猪,后失主找到公民甲要猪,则C ;A.失主无权要回他的猪B.母猪还给失主,小猪甲留下C.母猪、小猪全还给失主,失主付给甲饲养费和配种费D.母猪、小猪全都归失主,失主付给甲饲养费,但不付配种费15.无因管理的事务C ;A.应该是有财产内容的事务B.应是没有财产内容的事务C.可以是有财产内容的事务,也可以是没有财产内容的事务D.以上都不对16.下列哪种情况下,无因管理人的管理是适当的B ;A.以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方法管理B.主观上认为其管理方法有利于本人。
法学概论自考题-18
法学概论自考题-18(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45,分数:100.00)1.民法的核心原则是______(分数:2.00)A.公平B.自愿C.平等√D.诚实信用解析:[解析]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简称为“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2.依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引起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因素不包括______(分数:2.00)A.法律事实B.法律事件C.法律行为D.法律后果√解析:[解析] 法律事实是那些依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引起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的统称。
它又可区分为“事件”和“行为”。
故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均可引起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3.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______(分数:2.00)A.公民出生√B.公民年满10周岁C.公民年满16周岁D.公民年满18周岁解析:[解析] 公民一出生即具有权利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公民下落不明的满______,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他失踪。
(分数:2.00)A.1年B.2年√C.3年D.4年解析:[解析] 依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5.宣告失踪过程中人民法院应进行公告,公告期为______(分数:2.00)A.3个月√B.4个月C.6个月D.1年解析:[解析]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6.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规定,通常情况下宣告死亡的条件之一是公民下落不明满______(分数:2.00)A.1年B.2年C.3年D.4年√解析:[解析] 相关法律规定,经利害关系人中请,可以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情形包括:(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的。
民法期末考名词解释及简答
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债权: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务:债务为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依据。
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券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简单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特定之债: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财物之债: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
劳务之债:债务人须以提供一定劳务履行债务的债。
债的履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适当履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全部债务,也就是履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都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不适当履行: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债法总论
区分单一与多数人的意义
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并可以强制履 行; 劳务之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不得让第三人代替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不得请求强制履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主债与从债
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 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 提的债。 从债指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 的债。
普通债权应当具备的要素
可诉请履行性; 可执行性; 可自力实现性:
对于自力救济的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债务人必须自 行作出判断。 如果债权人非因过失而错误判断了事实情况,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处分权能:免除、让与、抵销、设质等 保有给付的法律原因
可执行性
强调的是原给付的可执行性 可以据此发现债务与责任之间的关系:
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从债是对主债的担保,主债的效力决定着从债 的效力,从债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 终止而终止。
连带之债的法律效果
外部效力 内部求偿问题
债权设立具有任意性。区别于物权 债权具有平等性。
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 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区别于
物权
债权的相对性
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债权人 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 权为相对权。 债务关系的相对性可能被打破;
债的物权化 债的保全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人寿保险 其他弱化的情形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债权法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 (如法院判决) 。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或存在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害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为社会公众)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利益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包括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处分等,以及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
必须不是专属于本人处理的事务 2.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不妨碍有为自己谋一定利益的意思和结果 3.无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无法定的义务和无约定的义务法律效果:管理人的权利: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管理人的义务 (1) 适当管理义务。
(2) 通知义务。
(3) 报告与计算义务.本人的义务(1) 偿还必要费用及利息。
(2) 清偿债务。
3)赔偿损害。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不享有管理报酬请求权。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构成要件 1 、一方获得利益。
这种利益仅指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等不能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
2 他方受有损失。
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3 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没有合法根据。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合同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类型:根据不当得利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基本类型。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债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
合同之债为其典型。
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类型、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债务不履行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后者,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其二,前者由合同法加以调整,后者则由侵权责任法等债法来调整。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债叮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物之债,如以齐白石的一幅字画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特定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在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具有可替代性。
区分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约束程度不同。
特定物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物来履行义务,而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给付;而种类物之债的债务人给付同种类物即可。
其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后果不同。
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即可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而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因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所以不能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标准,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因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上无选择余地,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债的分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关系。
债的分类对于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对债的分类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债的分类、法律规定及其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根据债的主体不同,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1)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
在单一之债中,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债。
多数人之债又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2. 根据债的内容不同,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缔约过失之债。
(1)合同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之债是最常见的债,其产生主要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2)侵权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之债主要涉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无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4)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5)缔约过失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因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3. 根据债的履行方式不同,债可以分为金钱之债和实物之债。
(1)金钱之债:是指以货币为履行标的的债。
金钱之债是最常见的债,如工资、租金、贷款等。
(2)实物之债:是指以物品为履行标的的债。
实物之债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货物、房屋、土地等。
三、债的法律规定1. 债的发生债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合同: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的概述(1)
彭奕菲 pengyifei@
债的概述
•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 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民事法律
关系,又称为债的关系。
• 债权,债务
• 债权人,债务人
债的概述
• 重点一: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债具有相对性。 • 案例:甲丁签订关于一批货物的买卖合 同,甲委托乙送货。乙因为临时有事, 委托自己的同学丙代为运送。丙在送货 途中遇到朋友,遂一同喝酒,导致货物 被盗。丁因而未能及时收到货物,发生 损失。丁应当向谁请求赔偿?
债权与请求权
• 请求权都是债权么? 债权请求权 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 支配权请求权 身份权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 占有保护请求权
债的分类
•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区分意义:构成要件不同。
法定之债,由事实行为产生,构成要件 由法律直接规定。 意定之债,由民事行为产生,构成要件 是民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
几种多数人之债的责任划分
3.不真正连带责任(了解):其一,数个债务的 发生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对数个债 务人分别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其二,数个债务 乃基于偶然的原因而联系在一起,数个债务人 缺乏共同的目的(或者说缺乏主观上的意思联 络)。其三,各个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同一给 付。其四,各个债务人之间没有内部分担关系, 即使发生求偿也非基于分担关系,而是基于终 局责任的承担。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 是对多数之债进一步的划分。多数主体 之债又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 按份之债,是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 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彼此不牵连,法律效力上不及于其他人。 • 连带之债,是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 个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在债的效力 上、债的消灭上相互发生牵连。
第四章债的一般规定
答案:ABD
第四编
债权法
课堂练习
多项选择:3、下列选项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 ) A、甲见乙一人干农活,主动帮助。后甲的手因为干活 受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B、甲见乙扛着东西走路很辛苦,就在后帮甲推。乙不 小心手一松劲撞伤甲,甲花去医药费200元请求乙支付 医药费 C、甲在晚上突然放鞭炮,使邻居惊吓成病花去200元看 病。邻居请求他支付医药费 D、甲将乙丢失的羊牵回家中,乙向甲索要,甲要求乙 支付草料费200元
第四编
债权法
物权与债权的主要区别
物权
绝对权
债权
相对权
支配权
无期权利
请求权
有期权利
排他性
物权法定
相容性
可以约定
第四编
债权法
(三)债的客体
1、债的客体是特定行为。 给付,是指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依法 应为的特定行为。 (1)给付必须合法 (2)给付必须确定
(3)给付须适格---能满足主体利益需要
第四编
债权法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一)管理的必须是他人的事务。
(二)必须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
(三)管理人对管理的他人事务没有法定 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
第四编
债权法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妥善管理义务)
∴以有利于本人利益的方式管理
∴未尽妥善管理义务致损,赔偿
2、及时通知义务
第四编
债权法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第四编
债权法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 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某项事 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
法考之债法总论(思维导图)
债法总论23债的分类意定之债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财物之债财物为标的物,如财物和权利与劳务之债的区分意思:可否强制执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区分意义:特定物毁损灭失,履行不能,义务免除劳务之债劳务为标的物,如中介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不存在种类物特定物区分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以共同的名义对外也是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人根据实际受偿部分,哪怕没足额受偿,也要内部分配连带债务人偿还的部分超额履行能内部追偿:自注:超额履行部分使其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带引号的,即像个债权人似的权利1: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对超额履行债务人行使2:债务人及第三人对原债务提供的担保,超额履行债务人可作为对自己超额履行部分的担保3:不得损害原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受偿顺位还是原来的在前部分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到期债权,行使抵消权的,使其他债务人相应范围债务消灭的,适用上述规则,类似超额履行连带债权,一人享全部;连带债务,一人担全部按份之债无内部分配追偿问题,谁是谁的简单之债选择之债标的物是质的不同选择权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人约定期限未做出选择,经催告依然未做出选择权转移给债权人选择权的行使要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未经同意不得再换履行不能部分标的物选择不能,选择之债不构成履行不能原则上,选择权一方不得选履行不能的标的物;但是该履行不能是对方造成的,选择权一方可以继续选此,当事人双方都可解除24债的转移债权让与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合同成立即生效,债权即转移通知到达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一旦到达,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债权部分转让,新旧债权人构成按份债权双务合同中,债权让与并不导致债务的转移,债务主体不变化:我卖东西收钱的权利给你,我依然有提供东西债务的义务抗辩权延续2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权;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抵消权延续2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到期而享有抵消权;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先到期,后通知,通知到达之日起延续先通知,后到期,到期即可主张抵消权债权质押债权让与的规则适用债权质押唯一不同:签订质押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人取得债权质权;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和债务人约定或者无任何约定直接加入通知到达债权人即生效债权人在合理期间可以拒绝生效后,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责任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转让合同成立,效力待定--需要追认或者拒绝催告在合理期限未回复视为拒绝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你俩为啥转让在所不问,一旦转让经追认则债务转移成功部分转让构成按份债务;双务合同中,债务转让不导致债权转移,债权主体不变;我卖东西给你,我要他给你东西,我对你债权不变债务承担抵销权不延续约定的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双务合同中的债权让与和债务转让,应征得对方同意,不同意就成了债权让与合同部分有效不得转让的债权与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和债务特定人为基础人身信任,不作为特定身份为基础基于家庭身份和社会身份以血汗为基础人身损害劳动工资等约定不得转让的金钱之债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非金钱之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主债权保留转让担保权25债的保全突破债权效力相对性,能够获得对外效力的法律制度代位权成立条件1:原则上两个债权均到期既可主张代位权例外是没到期,但是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是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此时不可主张代位权,只可代位实施必要行为缓和危急情况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此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到期了,没有起诉或者仲裁就算怠于3:债务人所怠于主张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如果是物权请求权,不可代位4: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无反证既可推定,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可以举证行驶规则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权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追加;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原债之诉追加的,原法院继续处理代位范围,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法律后果胜诉,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清偿范围内,两级债务消灭费用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可向债务人追偿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抗辩权次对债务人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次均可主张撤销权成立条件债务人向第三人实施不当处分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无偿处分不问第三人善意恶意无偿转让放弃债权担保放弃债权先撤销后代位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先撤销后代位其他行为如提前还款其他人不等价处分以第三人恶意为条件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构成了不当处分,为自己不算;第三人恶意为条件发生在债权存续期间;有损于债权的实现;无反证既可推定,债务人和第三人可以举证行使规则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客观标准5年;主观标准1年范围: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额和处分额之间就低不就高法律后果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第三人返还不当处分之财产;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26债的消灭履行债务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有约从约无约谁先到期谁无担保或担保少都有担那个负担重担同看到期先后一笔复合内容的债务有约从约费用--利息--本金以物抵债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实践合同如诉讼只能以原债权关系诉讼;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诺成合同诉讼中达成也可一审达成,撤回起诉二审达成,释明撤回起诉而不是上诉;否则还要审原债之诉法院不允许出具调解书确认以物抵债事宜禁止流质约款条款提存条件债权人延迟受领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无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无监护人其他债务为交付财产的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效力交付提存机关时-债务消灭提存机关妥善保管义务,未妥善损失要赔偿妥善了其他原因导致风险,债权人承担债权人效力孳息归债权人提存五年内,承担提存费用随时提存;书面放弃,债务人承担提存费用领取;五年内未领取,领取权消灭;债务消灭;提存费用扣除归国家5年过,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承担提存费,取回提存物;但不是抵销;通知债权人义务,除非下落不明双务合同抗辩权一方债务提存,另一方未履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一方可要求提存机构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提存导致一方债务消灭,哪怕提存物返回给债务人;另一方需继续履行债务;债务履行地的提存机关公证机关抵消基于两个法律关系;本质是债务的强制履行;法定抵销抵消权抵销:一方行使抵销权,无需对方同意,单方意思表示债务冲抵互负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债权到期的一方享有抵销权,有权主动与对方抵销你欠我的到期,我欠你的没到期,就当我提前还了,抵销吧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债权人不享有抵销权互负债务不得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之债务:你欠我钱到期,我欠你的血汗钱不能抵销约定不得抵销的,从其约定行使方式:抵消权人通知,或者起诉仲裁;不得附条件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效力溯及抵销权成立之时,也即债权到期之时;约定抵销基于合意,一切皆可抵销混同继承或者法人合并引发债务债权混合同一个人后果:原则上混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涉及第三人的例外连带之债的混同免除无因性;债务承担也有无因性;单方的法律行为;债务人合理期间有权拒绝,不拒绝就是默认同意意思表示必须到达债务人或者代理人,才能引起免除的法律后果。
债权总则之第二节 债的分类
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因单一之债的主体双方都只有一人,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不发生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
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
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
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
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 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归属,决定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 的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选择权属 于债务人一方。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一方只能在可供选择的 标的中选择—种标的,且一经选定,当事人就应按选定的 标的履行。可见,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经行使,选择之债 也就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任意之债虽也有数种标的,但当事人可以任意以其中的一 种履行。
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各债务人的义务都是 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 应享受的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 额的义务,其债务即已了结,并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债务人的义务是连带 的,任一连带债权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连 带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原债即归于消灭,并同时又在 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内部之间产生了按份之债。
八、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所给付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务之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4、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预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由于传达故障等原因使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
6、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8、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9、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交付的一定金钱。
1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末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12、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第三人因债务承担而成为新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向其请求履行债务。
13、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抛弃债权,并以此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14、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
15、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学2(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已排版)
民法学2复习资料1.多数人之债:是债的双方主体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亦即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由二个以上的主体或者双方各由二个以上的主体构成的债。
2.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3.债的保全:是指保证债务人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7T$y6i4p.d*_4.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者因债权人方面的客观情况无法履行,经一定程序将应给付的标的物交有关机关保存。
5.合同:指一切明确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T$y'H"g3X6.拍卖:是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7.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8.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国9.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健康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个方面,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10.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且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11.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12.邻接权:是专指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
13.继承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1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15.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份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6.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事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多数人之债的类型建构
内容提要:关于多数人之债的类型化,争议主要在于是否需要规定不可分之债或协同之债。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的区分只是确定多数人之债实现方式的一种中间性的辅助手段,而且由于二者的区分在标准上存在歧义且操作复杂,该辅助手段的实用价值有限。
围绕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所形成的传统规则大多与按份之债、连带之债以及协同之债密切相关。
编纂中的我国民法典关于多数人之债的规定,应当不采传统大陆法系将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与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并列或者混合规定的模式,而采取以债的实现方式为导向的类型化模式,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以外设置协同之债的规定。
协同之债的本质特征在于共同实施性。
在立法上设置协同之债的必要规则,既是基于多数人之债法律体系上的完备性要求,也是基于审判实践之需。
关键词:多数人之债;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协同之债目录一、问题的提出二、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的区分标准三、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在多数人之债领域的实现方式四、多数人之债的体系和协同之债的确立一、问题的提出在大陆法系的民法传统上,多数人之债的类型化存在两种方案:一是划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二是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由于可分之债在传统上以按份为原则,所以传统民法典往往在可分之债中规定按份原则,从而将后者涵盖其中,这就形成了传统民法典中通常采用的三分模式: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
我国自民法通则以来,在立法上只设置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并未设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审议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基本延续了这一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在该草案的准备过程中,学界曾提出过两种不同的方案:一种主张在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以外对不可分之债作出专门规定;另一种则主张不规定不可分之债,而对与其相关的另一范畴——协同之债——在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之外并行规定。
前一种方案接近于上述大陆法系的传统模式,后一种方案则是2000年以后陆续推出的三部国际示范文本《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2003)、《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DCFR,2009)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2010)的做法,代表了一种新的范式。
单一债务和多数人债务
单一债务和多数人债务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也称单数主体之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也称多数主体之债。
主债与从债,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以分为主债与从债。
主债是指不以他债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债。
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须以主债的存。
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产生须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
凡是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都是债的发生原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作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设立合同之债,是最常见和最重要的一种债,其基本特点在于:它是当事人自愿协商,基于平等自愿,主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成立的。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造成损害发生的人是加害人,受到损害的人是受害人。
受害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其损害的权利,加害人有赔偿受害人损害的义务。
这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侵权行为之债。
三、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和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
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
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无因管理成立,即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其一,适当管理义务。
其二,通知义务。
其三,结算义务。
人世间的十种债
人世间的十种债
01、人情债:一种永远隐性背负的债。
还不清,很无奈!
02、风流债:一种永远没有结局的债。
别深陷,早回头!
03、造孽债:一种永远令人蒙羞的债。
吞苦果,不赖人!
04、冤枉债:一种永远不堪回首的债。
记教训,拒二茬!
05、阎王债;一种永远难以挣脱的债。
高利贷,碰不得!
06、相思债:一种永远增忧添愁的债。
其中累,自个知!
07、前世债:一种永远无法规避的债。
莫想躲,看着办!
08、感情债:一种永远激荡满腔的债。
终生记,要兑现!
09、儿女债:一种永远含辛茹苦的债。
要担负,无怨言!
10、血仇债:一种永远咬牙切齿的债。
看公私,谋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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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多数人之债包括哪些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那么多数人之债有包括哪些债务呢?多数人之债可以分为哪些类型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多数人之债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与简单之债相对,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参加的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一方是数人时称多数债权人;债务人是数人时称多数债务人。
多数债权人及多数债务人中都不包括第三人或代理人。
多数人之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出现的一种债的形式。
多数人之债包括了:1、按份之债指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只对自己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前者称为按份债权,后者称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同样,按份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也都无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按份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大小及按份债务人所负担的义务多少,都只限于他们各自的份额。
这是按份之债的基本特征。
2、连带之债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全部债务时,称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中的债权人称连带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时,称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中的债务人称连带债务人,负连带责任。
无论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都称为连带之债。
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务要比连带债权更为常见、更具有实际意义。
正是由于有数个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全部履行债务,就可以使债权的实现得到更大的保证,从而也就可以使债的关系更加稳定可靠、使债在经济生活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在连带之债中所产生的是两种关系: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一种是几个债权人或几个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就是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连带责任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中,而与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无关。
不论几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内部是否分担份额,或分担份额多少,但对债权人来说,每个连带债务人都对整个债务负责,任何一个债务人无力清偿他所承担的债务时,他的清偿责任就落到了其他债务人身上。
同样,不论几个连带债权人之间内部是否分担份额,或分担份额多少,但对债务人来说,他对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了债务就意味着他对全体债权人履行了债务。
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要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有过错,那么其他没有过错的连带债务人仍然要负责任,例如,应交付的标的物因债务人中一人的过错而灭失时,其他债务人仍不能免除相应的义务。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因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的履行或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的接受履行而消灭。
这时,在连带债务中,履行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就成为所有其他债务人的新的债权人;在连带债权中,接受履行受偿的连带债权人就成为所有其他债权人的新的债务人。
因此,原来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就发生了新的变化。
新的债权人就可以对新的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追偿权又称求偿权、追索权。
新的债权人的权利也是一种代位权。
原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是连带责任关系,而是按份责任关系。
在连带债务中,新的债权人不能要求其余任何一个债务人偿还他所代偿的全部份额,而只能要求其余每一个债务人偿还各自应当偿付的份额。
同样,在连带债权中,其余任何一个债权人也不能独自要求新债务人偿还他已代收的全部份额,而只能要求新债务人偿还其他连带债权人各自应得的份额。
连带债务人或连带债权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相互之间份额的大小,均由他们自己确定,如果法律或合同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视为按同等份额平均负担责任或分享权利。
在连带债务人的内部关系中,每一个债务人应当对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负责任。
由于连带债务人中一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赔偿和费用,应当由该债务人负担,其他无过错的债务人可以不负责任。
3、共同之债指债的标的为不可分物之债,因此又称不可分之债。
多数债权人共同享有同一债权称共同债权,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有同一债务称共同债务。
共同之债的最大特点是债的标的(给付)是不可分的,如甲乙二人共同负有给付债权人一辆汽车的债务。
在共同债权中,一个请求权属于债权人的全体,因此,债务人必须向全体债权人履行,如果共同债权人中之一人要求单独向他履行时,债务人可以拒绝。
这是它和连带债权的区别。
在共同债务中,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只能向全体债务人提出。
但是,共同债务的各个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其义务时,由于给付的不可分,仍然要全部履行,而不能部分给付,在这一点上它和连带债务又没有区别。
因此,有些国家(如日本),在民法中规定了共同之债,有些国家的立法中没有单独划出这种形式的多数人之债,而是合并在连带之债中。
这时,多数债务人所负的责任也称共同、连带责任。
由上文可知,多数人之债包括了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和共同之债。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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