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输出输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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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输出输入
协
议
书
劳务输入单位:
劳务输出单位: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务输出输入协议
甲方(劳务输入单位):
乙方(劳务输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务输出输入用工行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肥城矿业集团公司关破、改制政策等规定,结合实际,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劳务输出输入人员管理等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双方无劳务输入输出关系时止。
二、劳务输出输入人员劳动关系
劳务输出输入人员劳动关系不变,仍为乙方在册员工,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由乙方与其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务输入人员与甲方为劳务输入关系。
三、甲乙双方的职责
(一)甲方
1.负责劳务输入人员的管理、使用、调配、任免、奖惩,对劳务输入人员与本单位在册员工一样管理、一样考核;
2.负责对劳务输入人员进行思想政治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
3.负责按计划组织实施劳务输入人员的上岗、转岗等培训和技能鉴定,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或复审培训等,并按规定承担费用;
4.负责根据上级和劳务输入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办法支付劳务输入人员输入期间的工资,并与在册员工同工同酬;
5.负责劳务输入人员长期从事煤炭事业荣誉金及福利待遇的发放;
6.负责劳务输入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及按规定缴纳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
7.负责按照规定标准和时间发放劳务输入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
8.负责建立、健全劳务输入人员临时档案,在劳务输入人员因各种原因退回(抽回)乙方时,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
9.负责劳务输入人员发生工伤时按规定给予抢救、治疗及工伤认定、鉴定等;
10.负责劳务输入人员在劳务输入期间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善后处理,承担因工死亡安全指标和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
11.劳务输入人员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时,有义务根据其违纪、违规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交予乙方;
12.有义务配合、协助乙方根据工作需要,抽回劳务输入人员有关手续的办理;
13.按规定应负的其他职责。
(二)乙方
1.负责教育劳务输出人员遵纪守法,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及工作安排,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2.负责劳务输出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3.负责劳务输出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等有关规定,经与劳务输出人员协商一致,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主要就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等进行变更),依法、依规、依序办理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负责抽回(退回)劳务输出人员的安置(或处理);
5.负责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输出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6.负责发放并承担劳务输出人员退休后的统筹外费用;
7.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劳务输出人员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善后处理工作,承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8.按规定应负的其他职责。
四、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
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五、协议履行期间,如遇情况变化或政策调整,需变更或补充条款的,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上有与上级和肥城矿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严格按照上级和肥城矿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肥城矿业集团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