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种子资金实施细则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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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种子资金实施细则

(2008年起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种子资金的顺利实施,推动“金桥工程”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种子资金是指对项目在前期启动阶段或实施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信息、宣传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

第三条种子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协调、调研论证、考察交流、专家咨询等费用,不包括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和市场前景,项目周期短,便于操作实施,能起到示范性作用。

第五条申报项目应为下列项目之一:

1、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项目;

2、高产、优质、高效农业项目;

3、节能、减排、环保、循环经济等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4、提高企业和农村管理水平效果显著的项目;

5、其它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六条工作流程

1、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种子资金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文件,上报金桥工程办公室;

2、金桥工程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3、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4、上报金桥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5、网上公示;

6、发放种子资金。

第四章评审内容和类别

第七条评审内容

1、项目的目的与意义;

2、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内容;

3、组织搭桥工作方式和工作量;

4、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创新与特色;

6、发展趋势和前景;

7、基础条件与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种子资金支持项目分为三个类别:A类项目支持3万元,B类项目支持2万元,C类项目支持1万元。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种子资金于每年5月30日前由市属学会、基金会,区县科协、基层组织等相关网络单位负责归口申报,申报时须填写《北京市金桥工程种子资金申报表》。

第十条金桥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种子资金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内容对项目进行分类和排序,进行综合考察后确定种子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对获得“金桥工程”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各申报单位要严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水平。金桥工程办公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和指导,并组织验收。对不合格的项目,有权撤消种子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对一些有很大推广价值,有很好示范作用的种子资金项目,进行“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示范推广项目(基地)”的示范推广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每年对完成的“种子资金”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对优秀的项目、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相关单位可根据《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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