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02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02](https://img.taocdn.com/s3/m/0c771b63caaedd3383c4d3f6.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银监会令【2010】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令【2010】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d3db80852ea551810a6872f.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d39934d79563c1ec5da71cc.png)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975db97079563c1ec4da7165.png)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03f6bc6172ded630a1cb623.png)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cba1727dd36a32d73758109.png)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bb8f538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8d.png)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益,加强对贷款的风险监控和风险防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企业日常运营、产品生产、营销等活动的贷款。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制度,按照信贷审查流程和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做好贷款业务的监督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保障借款人合法权益,提高贷款使用效益。
第二章审查和批准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规定,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制定贷款方案,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核实贷款用途和还款保障措施,做好资料保存工作。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审批权限,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依法审查和批准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贷款风险较大的借款人,应当拒绝贷款。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审批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借款人,告知贷款额度、利率、担保要求等贷款条件。
第三章贷后管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拖欠还款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催收措施,促使其履行还款义务,并加强风险控制和再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对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的监测和评估机制,不断提高风险监控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对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的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发现和传递风险信息,制定应对措施,保障贷款的安全。
银监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a3e2e62783e0912a2162a18.png)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3)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4)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5)第五章支付管理 (6)第六章贷后管理 (8)第七章法律责任 (9)第八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
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应确定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人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为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87c35b1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e1.png)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在加强风险防范、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借款人借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用于日常营运、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负责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保障合法权益,为实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借款人在取得流动资金贷款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还款计划及时还款,不得将贷款用于非法或者违法经营活动。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合法依据和业务流程下,全面测评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制定贷款方案,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监管、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等各项程序要求,确保业务合规、流程完备和安全有效。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咨询引导和风险提示,加强借款人的自我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的提升。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准确地记录借款人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历史等内容,加强信息保护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业务流程的要求,制定客户准入制度,全面测评借款人的信用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制定贷款方案。
第十条当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初步审核和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和贷款用途,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风险分类制度,按照客户的信用等级和信用风险评估结果,对借款人进行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贷后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告知借款人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确保借款人了解贷款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d729076c85ec3a87c2c5f4.png)
( )借款人的组织架构 、 一 公司治理 、 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 I队的 才 I
资信等情况 ;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
确 、合法 的贷款用途 。 流 动 资金 贷 款 不得 用 于 固定 资产 、
股 权等 投 资 ,不得 片 于 罔 家禁 止 产 、 j 经营 的领域 和用途 。 流 动资金 贷款不得 挪朋 ,贷款人 应 按照 合同约定 检查 、监督 流动 资金贷款 的使用情 况。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
口来 反 映其 固 定资 产 的实 际状 况 ,但这 种方 式 : 并 不 能真 止 反 映 固定 资产 折 损 而 j 现 的减 值 【 I 状 况 ,从 而必 须 予 以改 进 。 为此 ,事 业单 位 应 对 与 固定 资产 购 人 、使 用 、停 刚 、变 卖 、报 废
以便 可 以及 时有 效地 反映 固定 资产 的实 际状况 , 达 到账实相符 。
4 、财务报 告体 系革新
群体 ,其上级 主管部 门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必须通
过现金流量表 了解 本单位的实际 资金状况 ,冈此 大大增 加 了现金流量表 的编制需 要。■
( 作者单位 :东营市河 口区河 口街道办事处 J
第三章
第十 四条
风 险评价与 审批
贷款人 应建立 完善 的风
_0j l
( 货款人要求的其他条 六) 件。
险评 价机 制 ,落实具 体 的责任部 门和 岗
。
第二 贷人对动金 十 条 款 应 流 资
位, 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贷款 人 向企( )、 人或 国家规定 可 以作为借 事 法
款 人 的其 他组 织 发放 的用 于借 款人 口常生 产经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3ac97c4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2a.png)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章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贷款业务,确保贷款资金使用合规、风险可控。
二、流动资金贷款范围和用途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发展、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原材料采购等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用途。
三、贷款申请和审批第六条:企业在融资需求出现时,应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到企业贷款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包括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及时告知贷款申请方审批结果,并在审批通过后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
四、贷款发放和管理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企业指定账户。
第十条: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应明确约定于贷款合同中,贷款发放后企业应按时按量偿还贷款。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有权对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企业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五、贷款风险防控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的风险状况设定贷款额度和利率,并加强对贷款人的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及时应对贷款违约等风险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在发现企业存在贷款违约等风险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催收、追缴贷款本息等。
附件:1. 贷款申请表格2. 授信审批流程图3. 贷款合同范本4. 贷款使用报表5. 贷款违约处理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流动资金:企业日常运营所需的资金。
2. 短期贷款:贷款期限较短,通常为1年以内。
3. 中期贷款:贷款期限较长,通常为1-5年。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632b63487c24028915fc3c3.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214456f1a37f111f0855b4b.png)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28c0d98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e19bc64.png)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绪论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率,加强风险控制,保障金融机构及借款人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资格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条件,提供真实、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四条贷款额度与期限1.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贷款额度。
2.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应根据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市场利率水平、风险评估结论以及监管规定等因素确定。
2.贷款利率调整应当及时、合理,避免对借款人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条贷款管理1.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贷前审查、贷中监管和贷后管理等环节。
2.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条风险控制1.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的监测和控制。
2.对于风险较高的贷款,金融机构应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监管与报告1.金融机构应遵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贷款业务相关报告,确保信息透明度和监管有效性。
第九条处罚与奖励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2.对符合规定、贷款运营良好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可以给予奖励或优惠政策。
第十条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并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以上暂行办法,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b7b6ec805087632311212d7.png)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银监会号令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号令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4215a6c4431b90d6c85c7bc.png)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2242dba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ba.png)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保障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提供的用于日常运营资金或经营活动的贷款。
二、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注册的个体企业; 2.有稳定的经营收入或经济来源,且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 3.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4. 符合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要求。
三、申请流程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流程如下: 1. 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交个人或企业的身份证明、财务报表、经营计划等相关资料。
2. 评估审查:金融机构将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评估审查,包括对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的评估。
3. 审批决策:经评估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金融机构将根据自身风险控制能力作出审批决策。
4. 签订合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达成贷款意向后,将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
5. 放款发放:根据合同约定,金融机构将按时将贷款金额发放至借款人的指定账户。
四、贷款利率与期限1.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将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
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贷款利率的计算方式与变动规则。
2.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及经营性贷款的特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贷款管理与监督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与监督,确保风险可控、贷款合规。
具体要求如下: 1. 建立健全内部贷款审批流程,保障贷款审批的透明、公正、合规。
2. 定期进行贷款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贷款策略,防范风险。
3. 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跟踪与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
4. 定期报告贷款风险及资金运用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
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应确定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人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为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核心主业、生产经营、市场营销、财务资信和发展战略等情况;(三)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等情况;(四)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来源和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抵质押物担保能力;(五)借款人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等情况;(六)贷款人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贷款调查人员应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及验证核实情况提出调查意见。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采用科学评级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建立客户资信记录,有针对性地审查影响流动资金贷款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贷款风险,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贷款审批人员应在审阅有关材料的基础上,根据金融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贷款人内部的规章制度,分析贷款的主要风险和收益情况,以及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提出信贷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独立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不受任何不当影响。
贷款人应建立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
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合法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建立规范的合同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风险处置和有关细节,不得将贷款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或投资的领域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支付资金用途、支付方式、支付工具的约定;(二)对支付方式变更及变更触发事件的约定;(三)对贷款资金支付限制、禁止行为的约定;(四)对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备查的约定;(五)借款人和贷款人均认可的其他有关贷款支付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设立有关条款,明确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及贷款资金支付用途、方式等,并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第五章支付管理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一)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二)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三)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四)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五)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七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对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比照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并约定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支付。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可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一)借款人现金流量充足,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二)借款人业务管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三)借款人与贷款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银行内部评级在AA以上。
第三十条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生产周期审慎确定循环贷款的额度,避免超额放贷。
第三十一条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支付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如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发放。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效益、信用、支付等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依据,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在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情况时,贷款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控制风险。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指定资金回笼账户,并对回笼账户进行监控;对回笼账户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对能够确定相应销售回款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若相应的销售收入在贷款到期日前回笼,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根据对借款人账户的监控情况,适时采取风险规避措施;对借款人现金流异常,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控制借款人的资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参与借款人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资产出售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必要时应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金额,并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缺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
第三十九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账户进行有效监控的;(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四十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理、处罚:(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三)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五)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票据贴现、贸易融资、账户透支、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