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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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2月12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2月12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的监管要求

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的监管要求

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的监管要求
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是指企业借款时,自行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为确保监管的规范性,相关要求如下:
1.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商业道德要求。

3.企业需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资料和经营状况报告。

4.贷款金额必须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求,不得用于非法、违规经营。

5.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合同规定。

6.贷款用途必须明确、真实,严禁挪用贷款资金和虚假开票等行为。

7.企业应遵守国家税收法规,确保在业务活动中遵守国家税收政策。

8.银行将严密监管企业使用贷款资金的过程,并定期评估贷款风险。

9.企业应主动接受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向银行提供运营数据和有关证明文件。

10.对于违规行为,银行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追责和处理。

民生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

民生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

4民生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一、方案背景近年来,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小微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困扰着它们的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4民生银行针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制定了一套全面、高效的金融服务方案。

二、服务对象1.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4亿元。

3.具有明确的经营方向和盈利模式,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三、服务内容1.融资服务(1)信贷产品:针对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4民生银行推出了一系列信贷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

(2)利率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4民生银行实行优惠利率,降低融资成本。

(3)还款方式:提供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还息等多种还款方式,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2.支付结算服务(1)账户管理: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便捷的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服务。

(2)支付工具:提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POS机等多种支付工具,满足企业日常结算需求。

(3)跨境支付: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便捷的跨境支付服务,助力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3.财务管理服务(1)财务咨询:为企业提供财务规划、税收筹划等咨询服务。

(2)财务软件:为企业提供财务软件,帮助企业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4.金融服务增值(1)企业培训:定期举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培训,提升企业金融素养。

(2)银企对接: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3)政策宣传:及时传递国家关于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信息,助力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四、服务流程1.企业申请:小微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向4民生银行提交融资申请。

2.银行审查:4民生银行对企业的资质、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

3.贷款发放:审查通过后,4民生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

4.贷后管理:4民生银行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一、贷款申请条件1.企业资质:贷款申请企业需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依法设立的营业执照,且具备良好的信誉及还款能力。

2.企业财务状况:申请企业需具备健康的财务状况,包括稳定的盈利能力、合理的负债率和良好的资产负债表。

3.银行征信:申请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股东、主要管理人员等应具备无不良征信记录,并在银行网点留下较为完整的征信材料。

4.贷款担保:贷款需要提供担保物或履约保证,具体担保方式可协商确定。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1.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企业资质、财务状况和担保情况进行评估,最高额度不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的80%。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1至5年之间,根据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三、贷款利率及手续费1.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质押担保等因素确定,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并根据市场风险进行浮动。

2.手续费:贷款申请手续费及相关费用根据不同业务类型收取,包括信用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

四、贷款申请流程2.申请提交:将资料提交至中国民生银行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表》。

3.风险评估:银行将对申请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信用评价、财务分析等。

4.审批流程: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银行将进行内部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进入合同签署阶段。

5.合同签署: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6.放款及管理:根据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账户,并根据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交相关报表。

五、贷款管理要求1.贷款用途: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2.还款方式: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还款,一旦逾期将产生罚息。

3.监督与管理:银行将定期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借款人还款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4.还款能力评估:银行将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如发现还款能力不足或贷款用途不符,可采取合理的措施。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益,加强对贷款的风险监控和风险防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企业日常运营、产品生产、营销等活动的贷款。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制度,按照信贷审查流程和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做好贷款业务的监督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保障借款人合法权益,提高贷款使用效益。

第二章审查和批准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规定,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制定贷款方案,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核实贷款用途和还款保障措施,做好资料保存工作。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审批权限,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依法审查和批准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贷款风险较大的借款人,应当拒绝贷款。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审批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借款人,告知贷款额度、利率、担保要求等贷款条件。

第三章贷后管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拖欠还款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催收措施,促使其履行还款义务,并加强风险控制和再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对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的监测和评估机制,不断提高风险监控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对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的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发现和传递风险信息,制定应对措施,保障贷款的安全。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至三年(含)的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实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第六条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需符合《某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对借款人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借款人承诺按本细则有关规定配合我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我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情况;(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借款人,不得发放授信:(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淘汰类行业;(二)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行业;(三)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业。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ppt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ppt

银行需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风险进行 监测,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
04
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1 2 3
信用评分
通过统计方法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量化评 估,如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等因素。
实地考察
银行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经营场所、财务报表 和相关凭证进行实地核查,以评估借款人的真 实经营状况。
01
直接支付
银行直接将贷款支付给收款方
02
受托支付
银行将贷款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借款人再进行支付
03
组合支付
将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和交易对手账户之间进行组合支付
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监管措施
定期报告
现场检查
借款人需定期向银行报告贷款使用情况
银行需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 查
账户监管
风险预警
银行需对借款人的账户进行监管,确保贷款 资金使用合规
效益性原则
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应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不仅要满足企业的短期资金需求 ,还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
流动资金贷款的发展状况
01
市场需求不断增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流动资
金贷款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不断增加。
02
产品创新不断涌现
还款能力评估
对企业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经营状况 、现金流、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分析。
3
风险评估
根据企业情况和市场环境,对贷款风险进行评 估,确保贷款安全。
申请资料的准备和报送
准备申请材料
01
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准备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按中国**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零售业务服务及产品,规范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委托贷款(下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中国民生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限自然人及小微企业)、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主体,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我行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各经办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符合我行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小微企业。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个人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

我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不为委托人垫支资金,不得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得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贷款。

第五条对委托资金来源有下列情况的禁止办理:(一)无法证明委托资金为自有资金;(二)反洗钱法律法规中所指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资金;(三)按照国家规定具有特定用途、不得挪用的各类专项基金,如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

第二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第六条借款用途应当正当合法,贷款资金不得流入股市。

第七条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由委托人确定,借款利率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

第八条若贷款对象、用途、利率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符的,经办机构应向委托人提出改进建议。

委托人不予更改的,不得受托办理。

中国民生银行交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交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民生银行交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交易融资业务营销和管理水平,规范管理组织架构,提升风险管理质量,推动全行交易融资业务健康、有序、规模发展,依据中国民生银行相关制度、办法及其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对生产、贸易或物流等领域内的企业,通过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采用一种或多种产品模式,以债权、货权或其他形式做担保,在能有效控制企业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的前提下提供的融资性资产业务。

第三条交易融资业务范围:包括存货类融资、预付类融资、应收类融资、预付与存货组合类融资、国际贸易项下相关产品类融资、其他可设权且可控性融资业务。

第四条交易融资业务项下具体授信品种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国际贸易融资等。

一、预付类融资业务产品,如银票承兑、商票保贴、信用证等;二、存货类融资业务产品,如仓单质押、动态抵(质)押、静态抵(质)押业务等、提货担保、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抵(质)押等;三、应收类融资业务产品,如保理、应收款(池)质押、动态融资、应收款票据化、信保融资等;四、其他类融资业务产品,购销通、海陆仓、租赁保理等。

第二章相关单位及职责第五条总行主要涉及部门:公司银行部、产品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保障运营管理部门。

一、总行公司银行部(一)统筹管理交易融资类产品;(二)负责交易融资产品的研发与管理;(三)负责交易融资监管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管理,统筹与监管商的合作与管理,维护与总行及区域级监管商的合作关系;(四)牵头组织重点产品全行销售。

二、产品部门含:贸易金融部、金融市场部。

主要负责本领域内产品研发、培训及其相关工作。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含: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部、资产监控部、法律与合规事务部。

主要职责为:(一)授信评审部1、制定交易融资业务的授信指引及授信政策;2、监管商资格准入和动态评级;3、新押品审查审批;4、参与“总对总”核心客户及新商业模式方案设计;5、参与交易融资中心分类管理,协助验收交易融资中心,并提供必要人员支持。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流动资金管理办法2024

流动资金管理办法2024

流动资金管理办法2024一、总则1.1 为加强流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流动资金的管理。

1.3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流动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流动资金的统筹、调度和监督。

二、流动资金预算管理2.1 公司应建立流动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各部门需按月、季、年度编制流动资金预算。

2.2 流动资金预算应包括收入、支出、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等内容,并明确资金用途、金额、时间等。

2.3 流动资金预算经审批通过后,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应按程序报批。

三、流动资金使用管理3.1 公司应加强对流动资金使用的审批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3.2 流动资金使用应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优先保障生产、经营、投资等重点项目。

3.3 严禁使用流动资金进行投机、违规担保、非法集资等活动。

3.4 加强对子公司流动资金使用的监控,防止资金体外循环和损失浪费。

四、流动资金筹集管理4.1 公司应合理预测资金需求,制定资金筹集计划,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4.2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优惠贷款政策,降低融资成本。

4.3 合理安排债务结构,确保流动负债与流动资产的匹配,防范债务风险。

4.4 建立健全内部融资管理制度,提高内部融资效率。

五、流动资金风险控制5.1 建立完善的流动资金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机制,确保流动资金安全。

5.2 加强对市场、政策、行业等外部环境变化的监测,及时调整流动资金策略。

5.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欺诈、侵占、挪用等风险。

5.4 定期对流动资金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流动资金绩效评价6.1 建立流动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流动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6.2 流动资金绩效评价应包括资金周转率、现金流量、融资成本等指标。

6.3 依据流动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奖惩。

七、附则7.1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内部资料注意保密监管工作信息“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专刊第2期(总第195期)月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的难点及有效解决路径探析针对辖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近日,青岛银监局从制度完善、操作流程、资金需求量分析、支付方式、贷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专题调研,与五家有代表性的国有、中小股份制、城商行、外资银行等银行机构进行了现场座谈, 模清了辖区银行机构执行中的难点,并就其中关于流动资金测算、受托支付等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和经验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初步探索出一些适用新规的良好监管实践。

一、基本情况口流贷新规实施以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改进信贷流程、加强培训与学习,监管部门通过开展现场调研、月度监测、经验交流、考试考核等方式严格督导,推进流贷新规稳步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截至2021年10月末,辖内各银行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所依据的实施细则及合同均己按《流贷办法》要求修订完毕,各行流动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受托支付标准均己明确规范,有的银行建立了更为详尽的流动资金需求量测算方法,有的银行将流动资金贷款全部执行受托支付,切实将流贷新规落实到了规章制度和合同文本中,并在信贷业务中严格执行。

按人民币贷款口径统计,截至10月末辖内当年累计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843. 24亿元,其中受托支付802. 33亿元,受托支付比例为43.概。

经监测,口2021年7月以來,辖内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比例上升了 3. 8个白分点,受托支付比例逐月上升。

二、当前面临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一)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参考标准的实际应用率不足。

《流贷办法》要求贷款人综合估算借款人日常营运资金真实需求,并结合其口有资金实际情况和未來发展状况等情况,综合核定借款人授信额度。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简单按照测算参考的公式,多数情况下与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不符。

中国民生银行贷款

中国民生银行贷款

投资担保作用
在众多的融资渠道中,担保行业以其独特的优势越来越受到了中小企业的**和青睐。在我国现有的情况下, 逐步完善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对中小企业融资起着积极作用。
担保体系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它是由政府或企业法人等出资组建,为支持中小企业贷款或支持本国、 本地区产品出口而设立的。它在银行与企业的借贷关系中,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存在的,它与银行、企业分别签订 担保合同,确立特定的经济关系,发挥以下作用:
从企业角度说,通过担保,提高了其信用等级。企业欲从银行得到信贷支持,它就要接受担保机构和银行对 它的监督,要向担保机构提供它的经营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报告,加强彼此之间的了解;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 保,也并不是无目的地担保,是建立在对企业的严格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如果企业的条件达不到要求,担保机 构也决不会为它担保。
一、保障债权的实现
从银行角度来说,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特别审慎,注意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由于投资担保公司拥有一 定数量的担保资金,具有较强的补偿能力,因此,担保机构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中小企业由其做担保,能有效地 分担银行的贷款风险,有利于增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从而解决企业、银行借贷难的问题,促进资金融 通,有效地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投资担保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通道,同时又为出资人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
正规投资担保公司赢利点在于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借贷双方直接从银行转账,担保公司不经手占有 借贷双方的资金,只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收取相应的担保服务费。(随着社会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 投资担保行业的经营模式也在不断变化,不仅仅局限于收取担保费用这一赢利点,例如:发行债券、理财产品等 等)
出资人的收益率其实是借钱人支付的利息。担保即意味着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公司要代为偿付,以 确保出资人本息不受损失。投资担保这种“不摸钱”的原则,和地下钱庄、小中介、非法集资等彻底区分开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浏览次数:319 加入时间:2010-5-13 15:46:18 来源: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流动资金贷款测算案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流动资金贷款测算案

流动资金贷款测算案例
❖ 模拟测算三:按测算原理推导公式应用往年最大资金缺口计算
A公司过去一年关键科目数据如下: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21076 4757 20313 3730 27366 2505 29510 4710 18204 3214 24366 5316 21363 3902 21655 2172 19534 2782 22249 2200 23465 2521 23939 2359
公式
平均值
公式
平均值
应收账款 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应收账款余额 2.404187678 周转天数=360/次数 149.7387
预收账款 周转次数=销售收入/预收账款余额 398.7454545 周转天数=360/次数 0.902832
存货
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存货余额
0.905870272 周转天数=360/次数 397.4079
余额]=360*[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S*(1-M)]
流动资金贷款测算公式基本原理
❖ 公式推导 于是有:营运资金量= S*(1-M)*(1+预计销售收
入年增长率)*(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 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360 = S*(1-M)*(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平均存货 余额/ S*(1-M)+平均应收账款余额/S-平均应付账款余 额/ S*(1-M)+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S*(1-M)-平均预 收账款余额/S)
❖ 测算范围 ➢ 提供流动资金授信额度必须进行测算
《流贷办法》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 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 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行中小企业条线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PE”)的合作,提高我行对拟上市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我行中小企业“明日之星”高成长客户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联贷”业务,是指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以下简称“中小部”)对于合作名单范围内的PE拟投或已投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在综合考虑PE的投资管理能力和授信申请人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基础上,以信用、股权质押、PE保证或类保证等方式,向授信申请人发放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投联贷”业务项下发生的贷款属于流动资金贷款范畴,授信额度不应超过流贷需求测算额度,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且须执行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小部投联贷业务合作名单内PE及其投资企业。

对于非名单内PE及其投资企业与我行发生的相关信贷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合作PE的准入条件:1.已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可免于备案的除外);2.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3.无论是采取自我管理方式或者委托管理方式的PE,负责该PE 投资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团队人数不低于3名,且均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记录;4.没有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5.优先考虑与我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或资金托管在我行的PE。

第六条授信申请人准入条件:1.授信申请人从事国家产业政策倡导的“三高六新”、“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业务领域;2.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不良嗜好、无恶性不良信用记录;3.成立二年(含)以上,或其主要股东(含实际控制人)本行业经营经验三年(含)以上;4.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强,具有良好的成长性,第一还款来源充分,且无不良记录;5.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6.在我行信用评级原则上不低于B4级。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种类与额度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四章贷款利率、计结息、收费与核算第五章贷款流程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ⅩⅩ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表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已有专项产品管理制度的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应同时执行本办法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二者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符合ⅩⅩ银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额度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贸易融资类和法人账户透支等产品品种。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正常合理需求,并以其综合现金流偿还本息的贷款。

国内贸易融资是指专门用于满足借款人具体的国内贸易项下资金需求,并主要依靠该贸易本身所产生的相关现金流偿还的贷款,主要包括国内信用证融资(备货融资、应收款买断、赎单融资)、国内保理、应收账款(交易类)质押融资、订单融资、保单融资等。

法人账户透支是指由借款人在约定的账户和额度内发起透支,用于满足其临时性融资和结算便利的短期贷款。

第七条所有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分别纳入ⅩⅩ银行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项下相应产品额度管理。

第八条经办机构在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时,应将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的差额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防止过度授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是指根据本办法附件1方法测算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总额度。

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54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中小企业、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行业倾斜。

第五条本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本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结合自身的资金供给能力,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本行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统一授信除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外,还包括固定资产贷款、贴现、银行承兑、保函、承诺等表内外信贷业务。

第八条本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各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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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按中国**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机构授信调查人员应按照我行授信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授信调查,发起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评级,并形成授信调查报告。

授信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二)借款人及相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历史沿革、组织架构、治理结构、经营范围、领导者素质、资本结构、资质等级、融资情况、资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或有事项等;(三)借款人所在主要行业或市场状况;(四)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拟实施的经营规划、融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五)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六)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主要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七)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担保情况,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权)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十)贷款的风险及收益分析。

第八条授信调查人员应对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进行测算(测算方法参考附件一),并综合考虑借款人借款申请、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提出流动资金贷款方案,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监管要求等。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九条经营机构风险经理(或评审人员)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进行基础审核,内容包括:(一)审查是否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系统录入是否正确;(二)审查授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真实性。

第十条基础材料审核无误后,评审人员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出具信贷建议。

(一)对借款人、保证人信用评级进行复核;(二)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股东背景、股权结构及变化等情况进行分析;对申请人以及关联企业在我行及他行的历史资信情况进行评价;(三)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包括经营范围、基本经营情况、主要产品(服务)、产能以及实际产量、主要上下游产业链关系、主营业务收入的结构与历史变化趋势、销售毛利率与变化趋势,以及对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因素;(四)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包括财务数据真实性核实,财务重要科目分析说明,长短期偿债能力,获利能力与现金流,借款人融资情况等;(五)对贷款用途进行评价,包括审核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六)对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评价,审核授信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及贷款额度测算的合理性(测算方法参见附件一);(七)对政策风险进行评价,包括是否符合相关的国家政策、监管约束,是否符合我行的授信政策;(八)对行业风险进行评价,包括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未来发展方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行业或市场中所处的地位与核心竞争力;(九)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价,包括保证人担保资质、保证合法有效性、担保意愿和原由、信用状况及代偿能力、抵质押人担保资质、抵质押物(权)的权属与合法合规性、抵质押程序的合法有效性、抵质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等。

我行动产融资等产品制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十)对其他风险进行分析,包括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十一)对贷款综合收益进行分析;(十二)对贷款方案合理性进行分析,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品种的合理性,贷款期限与资产转换周期的匹配性、未来现金流以及授信方案的优化空间等;(十三)提出评审建议:简要综述评审各模块结论要点和总体风险判断,并提出明确的信贷建议,或者否决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一条风险经理(或评审人员)完成报告后,报本机构有权签字人签署,按我行授信审批流程及授权报终审机构进行审批,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二条终审部门在对借款人及其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贷款额度、担保方式、收益预期、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后,做出终审结论,签发《授信审批通知书》。

第十三条《授信审批通知书》须明确以下要素:贷款额度、品种、期限、利率、用途、担保措施、监管要求等。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对终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照《中国**银行授信审批复议、仲裁工作制度》规定申请复议或仲裁。

第四章合同第十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并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单独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第十六条使用我行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时,应注意审核标准合同文本是否完全落实提款条件和监管要求;未予完全落实的,应按照《中国**银行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法律合规部门对标准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使用非我行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时,应按照《中国**银行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合同文本报送法律合规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第五章发放与支付第十八条经营机构应根据终审意见补充完善相应的贷款资料,落实相应的贷款条件,并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署相应的合同。

第十九条经营机构根据《授信审批通知书》的内容,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支付管理方案,完成《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审批表》,审批流程及有权签字人由经营机构自行确定。

经营机构应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审批表》内容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支付管理方案应包括支付方式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其中支付方式包括借款人自主支付、我行受托支付以及两种方式的组合。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我行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两种支付方式组合的,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触发受托支付的金额,该金额称为受托支付触发金额,在借款合同中明确。

借款人单笔对外支付金额未超过约定的金额时,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单笔对外支付金额超过该约定金额的,应采取我行受托支付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金额标准可由各经营机构根据所处市场情况自行把握;(三)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经营机构业务部门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提交放款申请,分行放款中心根据《中国**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进行放款审核,具体包括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授信资料的有效性、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约定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终审意见或《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审批表》、受托支付资料是否经过经营机构有效审批等。

第二十三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营机构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定期检查借款人资金支付情况。

对于分次发放的,自第二次起借款人应提供前次自主支付明细作为提款必备资料。

对于开通了企业网上银行的借款人,应采用出款控制的方式对其网上资金支付行为进行控制。

第二十四条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我行开立放款监管账户,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该类账户不向借款人出售空白重要凭证,不通存通兑,不开通网上银行。

我行对该账户内资金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采用受托支付的,经营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支用贷款前提交《支付申请书》、结算账户支付凭证及有关材料,经办客户经理及风险经理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共同对借款人提交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资料是否相符进行审核。

经审核相符的,在《支付通知书》上注明审核意见,由有权人签字同意。

自第二次起放款监管账户的款项划出由借款人发起申请。

申请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前次自主支付的明细,并经我行经营机构业务部门及贷后监管部门有权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对外支付方式中含有受托支付方式的,经营机构将贷款发放至放款监管账户后,再据其支付申请分次划付。

其中,单笔对外支付不超过受托支付触发金额的,可由放款监管账户划付至借款人结算账户由其自主支付,每次划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受托支付触发金额;单笔对外支付超过该金额的,由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请,按照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由我行受托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七条各经营机构可以制定各自的信贷资金支付审核管理办法,在确保落实支付管理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人员配臵情况重新合理分解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放款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经有权人审批签字确认后,由放款中心出具《放款通知书》,准予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上报原终审人重新审批或变更授信;授信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不予放款。

第二十九条合同约定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运营部门凭放款中心出具的《放款通知书》,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结算账户,由其自行将款项转给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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