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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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三)按中国**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
(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机构授信调查人员应按照我行授信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授信调查,发起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评级,并形成授信调查报告。授信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二)借款人及相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历史沿革、组织架构、治理结构、经营范围、领导者素质、资本结构、资质等级、融资情况、资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或有事项等;
(三)借款人所在主要行业或市场状况;
(四)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拟实施的经营规划、融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
(五)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六)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主要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七)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担保情况,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权)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
(十)贷款的风险及收益分析。
第八条授信调查人员应对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进行测算(测算方法参考附件一),并综合考虑借款人借款申请、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提出流动资金贷款方案,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监管要求等。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九条经营机构风险经理(或评审人员)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进行基础审核,内容包括:
(一)审查是否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系统录入是否正确;
(二)审查授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真实性。
第十条基础材料审核无误后,评审人员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出具信贷建议。
(一)对借款人、保证人信用评级进行复核;
(二)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股东背景、股权结构及变化等情况进行分析;对申请人以及关联企业在我行及他行的历史资信情况进行评价;
(三)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包括经营范围、基本经营情况、主要产品(服务)、产能以及实际产量、主要上下游产业链关系、主营业务收入的结构与历史变化趋势、销售毛利率与变化趋势,以及对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因素;
(四)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包括财务数据真实性核实,财务重要科目分析说明,长短期偿债能力,获利能力与现金流,借款人融资情况等;
(五)对贷款用途进行评价,包括审核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
(六)对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评价,审核授信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及贷款额度测算的合理性(测算方法参见附件一);
(七)对政策风险进行评价,包括是否符合相关的国家政策、监管约束,是否符合我行的授信政策;
(八)对行业风险进行评价,包括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未来发展方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行业或市场中所处的地位与核心竞争力;
(九)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价,包括保证人担保资质、保证合法有效性、担保意愿和原由、信用状况及代偿能力、抵质押人担保资质、抵质押物(权)的权属与合法合规性、抵质押程序的合法有效性、抵质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等。我行动产融资等产品制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对其他风险进行分析,包括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
(十一)对贷款综合收益进行分析;
(十二)对贷款方案合理性进行分析,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品种的合理性,贷款期限与资产转换周期的匹配性、未来现金流以及授信方案的优化空间等;
(十三)提出评审建议:简要综述评审各模块结论要点和总体风险判断,并提出明确的信贷建议,或者否决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一条风险经理(或评审人员)完成报告后,报本机构有权签字人签署,按我行授信审批流程及授权报终审机构进行审批,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二条终审部门在对借款人及其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贷款额度、担保方式、收益预期、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后,做出终审结论,签发《授信审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