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交底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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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
一、监督方案内容告知
监督交底人员告知建设各方监督方案内容,内容详见该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方案》,各方已同意并签字,监督方案一式两份,由安全监督机构和施工方各存一份。
二、监督检查方式: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
安全监督控制点包括节点检查、阶段性考核和监督巡查,本工程安全监督控制点详见“附表”,当工程施工到安全监督控制点时,建设各方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到我站预约,经监督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随机抽查主要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监督巡查是由责任监督小组或我站组织的检查组对在建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或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3.1安全隐患。属于标准、规范中不能满足“一般项目”要求的隐患,现场提出改正要求或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属于标准、规范中不能满足“保证项目”要求的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要求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3.2责任主体行为。对检查时发现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但不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对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法定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3有关责任单位在限期届满次日内将整改情况送建设工程安全
监督机构备案(法定假日顺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视情况是否到现场进行复查。要求停工改正的,必须按程序复查,达到要求,方可复工。
3.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将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适时在网络、媒体等进行公示。
3.5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4.1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4、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7、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8、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9、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11、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12、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1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14、其它有关事项。
4.2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10、其他有关事项。
4.3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4、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5、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6、其它有关事项。
4.4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2、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4、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
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7、其它有关事项
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抽查内容
5.1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5.2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5.3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5.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5.5其它有关事项
六、提醒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管理注意的事项
1、严禁在模板支撑中使用短套管接长立管,严禁外脚手架与模板支撑架体连接。
2、群塔作业时需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内容应体现相互之间的位置关系,包括塔身距离,高差等。起重机械使用超过1年的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二次检测。
3、安保用品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安全网在使用前需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4、临时用电供配电箱,需使用橘黄色,带隔离门的备案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