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委领导班子廉政纪律“十不准”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津交发[2021]20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
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
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交法发〔2020〕134号),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已于2021年2月7日经第7次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8日
——结束——。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建筑[2012]1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建筑〔2012〕16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施工安全违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二、凡涉及停止投标、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处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或提请发证机关作出。
三、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对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
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参加全市施工安全死亡事故调查工作。
四、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按照事故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天津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参照执行标准》进行处罚。
一年内发生多起安全事故的,按照处罚标准上一挡处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处罚的,应当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程序,不得以通报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2•【字号】津政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02]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市纪委第十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市政府领导班子结合政府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市政府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参照并监督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结合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各项廉政建设制度,狠抓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市政府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市纪委第十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市政府党组讨论研究,特重申和制定市政府领导班子从政行为规范、强化廉洁自律十条措施。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性。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增强学习理论的自觉性,无论工作多忙,都要挤时间学习,认真落实和完善学习制度,每周保证有半天的学习时间。
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张立昌同志在市纪委十三次全会上的讲话,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紧密联系市政府工作实际,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市委的要求上来,把会议精神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并作为一项长期的重大任务抓紧抓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领导班子成员要始终与群众同甘共苦,永葆艰苦奋斗革命本色,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侵蚀。
要经常想想参加革命是为了什么,现在当干部应当做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以良好的作风取信于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勤政廉政改进作风规定》的通知(2003)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勤政廉政改进作风规定》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08•【字号】津政发[2003]015号•【施行日期】200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勤政廉政改进作风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0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勤政廉政改进作风规定》,已于2003年1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八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勤政廉政改进作风规定(2003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政府新一届领导班子,肩负着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和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市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的重任,面对全市人民加快天津发展的热切企盼,责任重大。
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一定要按照高举旗帜,与时俱进;发扬民主,团结统一;艰苦奋斗,求真务实;清正廉洁,一心为民的要求,大力加强市政府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体现出新班子的新气象,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
为此,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要自觉做到: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牢牢把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一精髓,全面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理解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意义,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
努力在实践中研究新情况,学习新知识,增长新本领,解决新问题,创造新业绩。
同时还要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法律等新知识,熟悉世贸组织规则,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委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委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交发[2016]29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19【实施日期】2016.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委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16〕294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健全和完善委内部审计制度,客观评价委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加强对委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按照委领导部署和审计工作安排,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9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委内部审计制度,客观评价委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及对委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委属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委审计处依据相关法规,对委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以委属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委属单位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委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委属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津交发〔2023〕98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津交发〔2023〕98号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机关有关处室、委属有关单位,各站区管理单位,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企业:现将《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4月28日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品质,促进假日经济、旅游经济、交通经济,更好服务保障重大活动,市交通运输委决定在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开展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以人为本、旅客第一、体验至上”的基本原则,以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窗口单位环境及服务为主攻方向,以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设施设备大排查、环境卫生大清整、服务质量大提升为主要任务,深入整治影响人民群众出行品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无事故、服务有温度、环境更整洁、体验更美好,扮靓城市交通名片”的工作目标,为天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提升公交(长途客运)文明服务(市道路运输局会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交集团、市交通集团负责)1.开展站牌车辆综合治理行动。
确保公交场站安全服务设施完好,环境整洁,车辆停放有序,安保措施落实到位。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建质安[2012]96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10
【实施日期】2012.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津建质安〔2012〕961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管支队,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和高丽书记的讲话要求,依据市质安监管总队《2012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百日大检查计划》,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监督,全力以赴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喜迎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市建设交通委定于10月10日至30日,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活动。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检查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窦华港
副组长:翟家常、郝恩海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后勤保障组
1.办公室主任由郝恩海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为袁革忠、李津宪、任忠利、雷立争;办公室成员为阎洪山、刘宝昌、王箭、秘志伟、杨小平、李建林、张玮、曾航宇。
办公室联系电话:88367287
2.后勤保障组组长由李津宪同志担任,后勤保障组成员为田丕方、王健梅、杨冬、张晨、赵楠。
二、检查依据和内容
(一)检查依据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津交发〔2019〕160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交发〔2019〕160号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全市跨部门及本系统联合奖惩工作实际和职能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5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跨部门及交通运输系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下简称联合奖惩)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政研〔2017〕1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6〕18号)等规定和国家层面联合奖惩备忘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委开展全市跨部门及本系统联合奖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联合奖惩对象为按照联合奖惩备忘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入红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有关责任人(以下统称当事人)。
本办法中对当事人进行评价并认定为红黑名单的市级其他部门统称为市处理部门;配合市交通运输委对当事人实施联合奖惩的市级其他部门统称为市实施部门。
对当事人进行评价并认定为红黑名单的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统称为委处理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联合奖惩的委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统称为委实施部门。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8•【字号】津交发〔2019〕101号•【施行日期】201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交管局、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为深入推进交通出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经征求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交管局意见,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2019年6月18日天津市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交通出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9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治理对象天津市交通出行领域失信专项治理涉及公路、水运、城市交通等多个领域,治理对象包括企业和自然人,主要针对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出租汽车拒载、甩客、无证经营,扰乱水路运输秩序等各类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
二、工作原则和治理阶段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骤、分领域实施治理工作。
工作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治理的对象范围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道路、水路客运企业、城市出租企业(含巡游和网约)。
第二阶段,将针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道路客运驾驶人、出租汽车驾驶人,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可结合工作实际,两阶段治理工作同时推进。
三、工作流程(一)建立信用记录一是建立道路、水路客运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驾驶人的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勤政廉政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勤政廉政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9•【字号】津政发[2008]015号•【施行日期】2008.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勤政廉政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8〕0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勤政廉政规定》已于2008年1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勤政廉政规定(2008年1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天津市新一届人民政府领导班子,肩负着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重任,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必须大力加强班子自身建设,更新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做到清正廉洁,保持振奋的精神和良好的作风,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
为此,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要自觉做到:一、加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和工作能力市政府领导班子要把加强学习作为增长才干、提高素养、做好工作的重要途径。
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着力加强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真正做到学懂弄通,掌握精神实质,加强工作中的理论自觉和理论指导,把科学理论转化为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强大武器。
要自觉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从领导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不断丰富做好领导工作的知识武装和知识储备。
市政府领导班子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自觉成为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表率,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把经过学习得到升华的思想成果,转化为促进发展的强大动力,转化为领导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津交发[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已经第10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8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和实施“十四五”规划、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推动交通运输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一年。
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和全市“两会”、2021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系统观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按照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加快推动交通强国建设天津实施,统筹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着力推进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着力构建北方国际航运枢纽,着力打造国际航空物流中心,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着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交通,着力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确保“十四五”实现高起步开好局,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保障,以优异成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
一、加快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一)深入推动交通强国建设。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要求,探索建立统筹推进交通强国建设的工作机制和指标体系,做好交通强国建设与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目标任务的衔接,加快推进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推进《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交通强国天津方案》落地落实,制定交通强国实施意见市级分工,协助开展项目立项前期工作,加快形成试点经验复制推广。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委第23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抓好落实。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5月1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集中开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执法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行动整治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执法人员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加强作风养成、提升素质形象,树牢为民宗旨、强化使命担当,切实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以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清理不合理行政处罚规定和严禁乱罚款为着力点,着力解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宗旨不牢、作风不优、本领不强、担当不力、执法不廉等突出问题,实现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政治素质明显提升、纪律作风明显好转、服务意识明显提高、业务本领明显增强、执法权威和公信力明显加强、社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度明显上升。
二、专项整治内容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制约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堵点、阻碍法治交通建设的难点,全面摸排、清理、纠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各类顽瘴痼疾。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天津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天津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津交发〔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天津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交发〔2017〕168号委有关处室、客管办、道桥处、公路处、高速处、运管处、养护处、执法大队、信息中心、轨道中心、公交集团、交通集团、轨道集团:按照市领导要求和委工作安排,为全面落实《天津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从严管理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出行和第十三届全运会创造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我委制定了《关于落实〈天津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市交通运输委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任务分工表2017年5月26日关于落实《天津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天津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从严管理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出行和第十三届全运会创造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市交通运输委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动员道路交通秩序隐患相关单位力量,以过硬的作风和超常规的管理措施,大力开展为期3年的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市道路安全畅通。
二、重点整治范围及内容重点整治范围包括市域内的国省道、高速公路、中心城区及各区建成区的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客运场站、旅游景区、大型居住区等周边重要道路;其他交通秩序混乱、通行环境差、事故多发的道路和农村公路。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6•【字号】津交发〔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津交发〔2023〕30号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交通执法总队,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2月6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工作要点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交通运输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笃定高质量发展不动摇,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工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发扬历史主动精神和斗争精神,加力提速谋划推动市委“十项行动”交通任务,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突出保通畅、扩投资、稳市场、调结构、保安全、防风险,加快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打造交通强市,为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提供有力服务保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开好局起好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3年主要任务指标: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公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3%以上,水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2%以上。
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力争突破2180万标准箱,同比增长3.8%。
机场旅客吞吐量达到1500万人次,同比增长1.5倍,货邮吞吐量力争突破18万吨,同比增长38%。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津交发〔2023〕63号•【施行日期】202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交发〔2023〕63号市道路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属有关单位和处室:《天津市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委第11次党委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严格按照部署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市交通运输委道路运输执法专项整治领导小组2.市交通运输委道路运输执法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3.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清单4.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问题整改台账(样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3月28日天津市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按照市委依法治市办工作部署,现就开展全市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整治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专项整治为抓手,有力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彰显法治力量,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全面筑牢法治根基,实现常治长效;更新执法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坚持寓服务于执法,体现便民惠民;有效提升执法能力和保障水平,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实现素质过硬;严密规范执法监督体系,严肃法治责任落实,持续正风肃纪。
二、整治原则(一)坚持政治统领。
旗帜鲜明讲政治,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做到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真查实改,以强有力的政治执行力,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各项任务。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设交通委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和干部下访工作安排》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设交通委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和干部下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建办[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设交通委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和干部下访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2009]17号)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5号)的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市建设交通委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和干部下访工作安排》,请各单位按照工作安排中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附件:市建设交通委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和干部下访工作安排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附件:市建设交通委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和干部下访工作安排一、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原则、时间和方式方法(一)工作原则。
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
(二)参加接访的领导干部范围:委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巡视员、副巡视员,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和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处室和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
(三)时间安排。
由委办公室按季度结合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众信访热点,拟定委领导干部接待来访群众的具体安排。
每周的周二或周三为委领导接待日,时间:半天至一天。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第一周安排半天为委主要领导接待日。
处室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要随时接待来访群众。
(四)接待渠道和接待方式。
一是到12319城建服务热线接听群众电话投诉,协调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是参加公仆接待日活动。
三是在委信访办接待来访群众和协调预约的信访问题。
(五)责任划分。
反映本单位内部问题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干部接访,反映单位外部社会问题的,由涉及单位领导干部接访,基层单位难以解决涉及我委职能的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由委领导干部或报市级领导干部接访。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和会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建办[2009]110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和会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和会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建办[2009]110号)委机关各处室、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1号)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委公文和会议管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收文程序1、严格文件签收。
凡主送市建委或委领导的文件一律由办公室进行签收、登记,各处室和各单位不得自收、自办。
凡主送有关处室和单位的文件由相应处室和单位签收。
签收中,对越级行文、“请示”与“报告”混杂、附件不全、体式不规范等不规范行文均退回呈文单位。
2、及时做好文件登记。
各处室、各单位接件后要及时登记收文日期、来文单位、文件标题等信息。
由办公室进行签收登记的文件,在委主任阅示后退回办公室,由办公室转各相关处室、单位阅办。
办公室发出文件时要及时登记发文日期、发文范围、紧急程度等。
在收发及运转过程中,各处室、各单位要对文件运转每个环节的相关要素进行登记,及时在文件上记录接件、转件时间及文件报转主体。
3、提高文件运转效率。
凡主送市建委的文件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按照委主任分工和各处室、各单位职责提出拟办意见。
一般文件要在当日内呈送有关委领导或相关处室、单位,急件要在半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急件要立即处理。
各处室内勤要每日至少上午、下午各一次到办公室取件,各直属单位每日至少一次到办公室取件。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13•【字号】津交发〔2022〕220号•【施行日期】2022.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22〕220号委属各单位: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天津市市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津政办发〔2017〕109号)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并经2022年第38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2年10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四章经营投资责任认定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七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天津市市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津政办发〔2017〕10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设交通委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设交通委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建办[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设交通委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工作规定》的通知(建办[2009]18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5号)的精神,结合我委的实际工作,现将《市建设交通委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市建设交通委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工作规定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附件:市建设交通委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工作规定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和方法(一)当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1.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涉法涉诉、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待遇、非法集资等问题引发的;2.因企业破产倒闭拖欠工资、企业主逃匿等新问题引发的;3.因环境污染、医患纠纷、食品药品安全等引发的;4.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生产经营纠纷、产权性纠纷;5.敌对势力渗透插手上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的动向等。
(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方法1.定期排查。
每月一次采用“拉网式、不间断、全覆盖、无疏漏”的方式,全面排查各种信访突出问题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委督察稳定办。
2.排查化解工作的原则。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3. 排查化解工作的标准。
各处室、直属单位要以“发现的早、化解的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为标准,把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除、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区域排查与系统排查结合起来,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委领导班子廉政纪律“十不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委领导班子廉政纪律“十不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津建人教[2013]678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委领导班子廉政纪律“十不准”的通知(津建人教〔2013〕678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两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讨论会提出的健全廉政底线制度的要求,我委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了《市建设交通委领导班子廉政纪律“十不准”》,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各部门、各单位,请广大党员干部以委领导为表率,严格遵守建交委各项廉政纪律规定,以自身实际行动,营造建交委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保证城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3年10月22日市建设交通委领导班子廉政纪律“十不准”1、不准利用职责和超越职责,为请托人开口子谋取利益。
2、不准干预和插手资质资格审批、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计划审批、特许经营、施工图审查等行政管理事项及材料设备采购等活动。
3、不准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建设项目承发包、项目概预算、决算、企业备案等。
4、不准向建设单位推荐施工队伍、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中介机构等。
5、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6、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以及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7、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任何形式的旅游和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及赠送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等。
8、不准用公款旅游或借会议(出国)等名义旅游及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等。
9、不准利用公款提供各种形式的赞助及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
10、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廉政纪律“十不准”保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廉政纪律领导小组,华港主任任组长,翠乔常务副主任、邸力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为人事教育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经济管理处负责人,负责对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廉政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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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委领导班子廉政纪律“十不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津建人教[2013]67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0.22
【实施日期】201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委领导班子廉政纪律“十不准”的通知
(津建人教〔2013〕678号)
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两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讨论会提出的健全廉政底线制度的要求,我委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了《市建设交通委领导班子廉政纪律“十不准”》,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各部门、各单位,请广大党员干部以委领导为表率,严格遵守建交委各项廉政纪律规定,以自身实际行动,营造建交委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保证城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3年10月22日
市建设交通委领导班子廉政纪律“十不准”
1、不准利用职责和超越职责,为请托人开口子谋取利益。
2、不准干预和插手资质资格审批、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计划审批、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