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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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其中水源地保护更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水源管理处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结合我省、州、市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战方案的要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严格按照“预防为主,规范建设,一地一策,一抓到底,落实责任,依法监管”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管辖**保护区饮用地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其中:
一级保护区:我水源地由两个取水口,以取水口为圆心、500m
为半径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m的汇水区域,陆域面积为以山脊线为界,最远距水库左岸约3400m,另外还包括取水口到净水厂13km 输水管两侧向外延伸20m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设定为准保护区。
第五条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及《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规定,确保各级保护区内水质符合相应标准。
第六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位置设宣传警示牌和保护标志,一级保护区设立隔离防护栅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警示牌和保护标志。
第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一切与供水无关及可能引起污染的水上活动;
(二)一级保护区内停泊及使用燃油机动船;
(三)开山采石、采沙;
(四)放牧、养蜂等人为经营活动;
(五)向水体排放污水;
(六)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
(七)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八)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
(十)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将由司法机关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环境活动,(本单位用于维护保养供水系统及抗洪抢险等活动除外)。
第十条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源,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我处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并马上治理;没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我处上报上级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步实施。
第十一条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按照《水源管理处水体污染应急预案》,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当地有关环保部门,
由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出现重大污染事故,我处将立即上报有关环保部门,并协助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水源保护区每年汛期时间为6月到9月,汛期期间制定防汛预案和防汛值班制度,保证防汛物资充足有效,防汛期间及时掌握气象、水情、雨情等情况,及时清理草筏子等漂浮物较少对坝体损害。
水面承包管理
第十三条**保护区水面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享有水源地水面经营的权益,水源管理处不干预承包人正常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只能经营合同规定以内的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承包人应科学合理捕捞鱼类,必须保证库区内鱼类充足,以满足鱼类自然净化水质的作用。禁止投放危及大坝安全和可能污染水体的水生物,禁止过量捕捞野杂鱼破坏水体生物链,保证水环境的生态平衡。
第十五条承包人在捕捞期间要听从水源管理处管理,雇佣的捕鱼人员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捕捞方式和渔具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遵守并签订《外来人员安全生产承诺书》后方可下水捕捞,捕捞期间任何船只不允许停泊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同时不允许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任何水上活动,承包人在捕捞期间渔船内必须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保护用品,如违反上述规定水源管
理处将责令其停止水面捕捞。
第十六条捕捞期间不允许发生可能污染水体环境的行为,对捕捞期间产生的伤鱼、死鱼、漂浮物等影响水体环境的情况进行有效处理。
第十七条在经营期间保持水库原貌。出现放水、泄洪等情况水源管理处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自行准备拦鱼防逃措施,不得妨碍水源管理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经营期间应做到安全生产,并保证用火用电安全,特别是防火期内禁止野外使用明火,如承包人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等与我单位无关,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承包人不得在水库内投放饲料、肥料、药品及化学制剂。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水源管理处对**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负责组织宣传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控和检测;
(四)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查处;
(五)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