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制度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源地,包括但不限于河流、湖泊、水库、水源地等。
第三条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依法管理,保护为主,防治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应有明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饮用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应加强,提高公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保护意识和水环境保护技能。
第六条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持,提升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处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八条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立,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九条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二)组织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评估工作;(四)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的改善工作;(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开展联合执法和协调工作;(六)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七)组织评估和考核工作,及时发布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
第十条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具备科学技术和专业人才,能够完成相应的保护管理任务。
第三章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措施第十一条饮用水源地保护应从源头控制,建立健全保护机制,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第十二条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应加强管控,禁止非法排污和非法采矿等破坏性行为。
第十三条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应得到重视,禁止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饮用水源地保护应建立监测网络,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饮用水源地保护应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应急预案,确保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措施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推广使用环保技术和设施。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维护公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确保公众饮用水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划定水源保护区,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机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第二章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应当包括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
第六条划定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确定保护区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规划应当符合水源地保护的要求,禁止采石、挖矿、排放有害物质等危害水源地的行为。
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利设施、建筑物和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水源地运行安全。
第九条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乱倾、乱排、乱占,严禁在水源地周边开展破坏性活动。
第十条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畜牧业和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对水源地的影响。
第三章水质监测和评估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网络,定期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水质监测应当包括对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和水质指标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每年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计划。
第四章水源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第十五条加强水源地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减少水源地的污染源。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机制,加强对水源地的监管和执法。
第十七条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源地保护制度范文(六篇)
水源地保护制度范文为进一步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积极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管理,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标志范围内严禁闲人入内。
第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条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限制和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四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定时消毒,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设立供水专管员,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系统档案。
基础环境信息数据库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状况(水源地管理及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状况、面积;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起始时间等)、水源地水文地质状况(包括机井状况、建井时间、抽水量及供水情况、静水位、水质、供水人口),地理坐标测量、污染源分布状况(水源地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化肥农药使用状况以及排放情况;养殖数量、种类、饲养畜禽量;水源地及周边工业污染源的排污情况、排污量;水源地及周边生活人口及排污情况等)。
第六条供水管理人员要会同卫生防疫部门每年至少两次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
第七条供水管理人员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____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八条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区域,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会同主管部门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三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九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范文(4篇)
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制定本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地的饮用水源地管理工作。
二、饮用水源地划定和管理2.1 饮用水源地的划定2.1.1 饮用水源地应当选择地理位置优越、水质较好、水源稳定可靠的地区划定。
2.1.2 饮用水源地的划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划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2 饮用水源地的保护2.2.1 饮用水源地应当建立相应的保护区域,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并加强巡查和监测。
2.2.2 禁止在饮用水源地周边进行污染物排放和开采等活动,严禁垃圾倾倒和填埋。
2.3 饮用水源地的监测和评估2.3.1 饮用水源地应当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2.3.2 饮用水源地应当定期进行环境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4 饮用水源地的应急管理2.4.1 对于饮用水源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通信系统。
2.4.2 对于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变化或潜在污染风险,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群众,并进行应急处理。
三、监督和处罚3.1 监督责任3.1.1 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3.1.2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3.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四、附则4.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应当进行修订。
4.2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本单位所有。
以上是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的一个简要范本,具体的制度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范文(2)一、总则1. 目的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保护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并规范饮用水源地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现将《饮水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
第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开山采石、采矿;(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垂钓、水上运动。
第四条设立供水专管员,供水管理员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五条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县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以及有关管理活动。
本制度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居民生活以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
本制度适用于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不足一千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千人以下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以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市监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九条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十条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从事有污染物排放的集中式畜禽养殖活动;(四)设置厕所,堆放生活垃圾、粪便、工业固体废物;(五)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范文尊敬的领导:为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本提案通过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提高水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一、建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和水资源情况,制定具体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方案,确定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划,并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划定和评估。
二、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建立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水源地周边环境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确保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符合相关监测指标。
三、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动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水源地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饮用水源地管理和监督成立专门的饮用水源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和标准,对水源地周边的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水源地的长期保护。
五、加大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饮用水源地污染源的治理力度,加强对农村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防止污染物进入饮用水源地,确保水质安全。
六、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经费的保障地方政府要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水质安全水平。
以上是我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的建议,希望能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保障人民的饮用水安全做出更大的努力。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二)一、目的1、保护水源免遭污染,确保广大老百姓获得清洁、卫生、有益于健康的山泉水或矿泉水;2、保护水源有利于群众生活用水,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证人畜健康。
二、适用范围1、本场现有水源及其防护带以内的区域;2、划归本场管理的可开发利用的水源区域。
三、制度细则1、水源的卫生防护在水源地设立水源防护区,在防护区内严禁倾倒垃圾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范本(3篇)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我国水资源稀缺,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源地,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一种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的范文,以期为相关政府部门和水源地管理者提供参考。
二、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饮用水源地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线,饮用水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饮用水源地受到环境污染和过度开发的威胁,饮用水质量下降的趋势不容忽视。
3.打击饮用水污染和保护饮用水源地是我国水治理的重要任务。
三、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科学合理性原则:制定的制度应符合科学原则,保证饮用水源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全面性原则:保护涉及到饮用水源地的所有环节和各类污染因素,管理制度应全面覆盖。
3.系统性原则: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应当形成系统,全面分析饮用水源地的特点和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标准。
四、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饮用水源地划定和核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定和核定,明确保护范围。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划和建设:针对不同的饮用水源地特点和问题,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措施,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建设。
3.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对饮用水源地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制定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源头污染的治理,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饮用水源地污染行为。
5.饮用水源地保护宣传与教育: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6.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责关系,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和保障1.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保障:相关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提供充足的财力和物力保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制定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标准,明确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
划定时考虑水源地周边地质、水文、生态、气象等因素,确保水质稳定与安全。
2. 禁止污染性活动: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进行矿山开采、工业生产、工业废物排放、危险废物处置等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活动。
3. 管制与监管措施:建立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体系,明确负责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的监测和监控。
对违反规定的污染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维护水源地的安全。
4. 水源保护区的规划和建设:制定水源保护区规划,明确保护区的土地利用、建设用地控制等规定,保证水源地周边的自然环境不被破坏。
5. 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周边的水体质量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宣传教育:加大对公众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自觉性。
上述规定的实施有助于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确保人们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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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6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6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源保护包括对水源水质的保护和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水源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水务、环境保护以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源及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水源水质保护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以下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的水域;黄泥河由高程209.9米等高线沿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沿阿什河、二道河子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水库上游的阿什河、二道河子、黄泥河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二道河子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18公里的水域;黄泥河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5.8公里的水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与管理措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与管理措施一、严格环境执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部分摘录: 第二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三)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四)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四)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五)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六)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和化肥。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污染水体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加强污染控制加强保护区内尤其是库区周边土地保护的调控和管理力度,合理调整农业用地的结构和布局,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增种植,现有的种植要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并逐步退出,全面恢复地表植被,恢复地表生态系统,增加土壤水土保持能力。
二级保护区内的农田种植,实施化肥的减量与精量使用,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使用农家肥,推广科学种植。
充分利用现有沟、塘等,建设生态缓冲带、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与再利用设施,有效拦截和消纳农田退水和农村生活污水中各类有机污染物,净化农田退水及地表径流。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定义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保护饮用水水源而设立的区域,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水源保护区。
2.污染物:指对饮用水水源具有潜在或实际危害的物质或因素。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根据饮用水水源的特点,结合地理、水文、生态等因素综合确定。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区域内的污染防治工作。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并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问题。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第六条禁止污染行为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任何可能导致污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废水排放、垃圾倾倒等。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设置污染源,如化工厂、养殖场等。
第七条污染物排放限制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等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城镇和农村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确保排放达标。
第八条灾害防治措施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防洪、防旱等灾害防治工作。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重要水系应进行必要的疏浚和清理,确保水源的正常供给。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九条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为了保护饮用水的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该管理规定旨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护饮用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以饮用水源地为中心,设立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旨在维护该地区的水质、水量及生态环境。
根据实际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饮用水源地的核心区域,严禁一切开发和利用活动。
二级保护区为核心区域的周边区域,对其中一些限制性开发活动进行管理。
三级保护区为饮用水源地的外围区域,加强对污染物的排放和管理。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措施1. 禁止污染源建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高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以及垃圾填埋场等。
对于已经存在的此类污染源,要严格执行减排措施,确保污染物不会对饮用水源造成损害。
2.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是饮用水源受到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减少农业活动对饮用水源的污染,需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实施耕地保护和农田水面污染治理等。
3. 监测与评估: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对水质、水量和生态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通过监测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饮用水源存在的问题,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可靠性。
4. 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府部门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标准、监测要求和惩罚措施,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饮用水源。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意义和作用1. 确保水质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源对饮用水质的影响,确保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2. 保护生态环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能够有效保护水资源周边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3.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可以对水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是人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饮用水的供应,保护源头饮用水水源,特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确保饮用水水源的纯净和安全。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根据当地水资源分布和地质条件,科学划定。
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明确边界,并采取标志和警示牌等措施进行标识。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禁止任何破坏环境和违反规定活动进入。
二、污染源的管控1. 生活污水处理(1)建立完善的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并确保处理效果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或扩建污水处理厂以及放任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
2. 工业废水处理(1)对于工业企业,应要求其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等特殊工艺生产或排放废水。
3.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1)限制在饮用水保护区内的农业种植,不得使用重金属污染物、化学农药和有毒有害物质。
(2)加强对农业活动的监督,禁止违反规定的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
4. 建筑施工管控(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筑施工,应加强监管、控制扬尘、噪音和废弃物的排放。
(2)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下进行深挖和爆破等施工。
三、监督和处罚措施1. 监督机制(1)设立专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并划定其职责和权限。
(2)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鼓励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2. 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并公开通报。
(2)涉及重大污染事件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即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通过划定保护区、管控污染源以及监督和处罚机制的建立,可以确保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和可持续供应。
水源地保护制度范文(五篇)
水源地保护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____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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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其中水源地保护更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水源管理处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结合我省、州、市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战方案的要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严格按照“预防为主,规范建设,一地一策,一抓到底,落实责任,依法监管”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管辖**保护区饮用地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其中:
一级保护区:我水源地由两个取水口,以取水口为圆心、500m
为半径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m的汇水区域,陆域面积为以山脊线为界,最远距水库左岸约3400m,另外还包括取水口到净水厂13km 输水管两侧向外延伸20m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设定为准保护区。
第五条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及《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规定,确保各级保护区内水质符合相应标准。
第六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位置设宣传警示牌和保护标志,一级保护区设立隔离防护栅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警示牌和保护标志。
第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一切与供水无关及可能引起污染的水上活动;
(二)一级保护区内停泊及使用燃油机动船;
(三)开山采石、采沙;
(四)放牧、养蜂等人为经营活动;
(五)向水体排放污水;
(六)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
(七)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八)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
(十)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将由司法机关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环境活动,(本单位用于维护保养供水系统及抗洪抢险等活动除外)。
第十条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源,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我处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并马上治理;没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我处上报上级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步实施。
第十一条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按照《水源管理处水体污染应急预案》,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当地有关环保部门,
由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出现重大污染事故,我处将立即上报有关环保部门,并协助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水源保护区每年汛期时间为6月到9月,汛期期间制定防汛预案和防汛值班制度,保证防汛物资充足有效,防汛期间及时掌握气象、水情、雨情等情况,及时清理草筏子等漂浮物较少对坝体损害。
水面承包管理
第十三条**保护区水面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享有水源地水面经营的权益,水源管理处不干预承包人正常经营。
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只能经营合同规定以内的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承包人应科学合理捕捞鱼类,必须保证库区内鱼类充足,以满足鱼类自然净化水质的作用。
禁止投放危及大坝安全和可能污染水体的水生物,禁止过量捕捞野杂鱼破坏水体生物链,保证水环境的生态平衡。
第十五条承包人在捕捞期间要听从水源管理处管理,雇佣的捕鱼人员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捕捞方式和渔具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遵守并签订《外来人员安全生产承诺书》后方可下水捕捞,捕捞期间任何船只不允许停泊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同时不允许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任何水上活动,承包人在捕捞期间渔船内必须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保护用品,如违反上述规定水源管
理处将责令其停止水面捕捞。
第十六条捕捞期间不允许发生可能污染水体环境的行为,对捕捞期间产生的伤鱼、死鱼、漂浮物等影响水体环境的情况进行有效处理。
第十七条在经营期间保持水库原貌。
出现放水、泄洪等情况水源管理处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自行准备拦鱼防逃措施,不得妨碍水源管理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经营期间应做到安全生产,并保证用火用电安全,特别是防火期内禁止野外使用明火,如承包人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等与我单位无关,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承包人不得在水库内投放饲料、肥料、药品及化学制剂。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水源管理处对**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负责组织宣传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控和检测;
(四)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查处;
(五)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擅自改变或破坏宣传警示牌和保护标志和一级保护区护栅栏的,由水源管理处责令停止破坏,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由水源管理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水源管理处工作人员,在保护饮用水源地的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水源管理处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调离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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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