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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视力评定标准

残疾视力评定标准

残疾视力评定标准
残疾视力评定标准是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指南制定的。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用的残疾视力评定标准:
1.标准视力:即裸眼视力达到或超过0.8(6/7.5)的视力。

2.低视力:指裸眼视力低于0.3(6/18)但高于或等于0.05
(6/120)的视力。

低视力还可根据残疾程度分为低度视力(视力≥0.3~0.1)、中度视力(视力>0.1~0.05)和重度视力(视力≤0.05)。

3.全盲:指无论何种矫正视力手段,包括眼镜、隐形眼镜或手术,均无法使裸眼视力超过0.05(6/120)。

4.色觉缺陷:指对红、黄、绿、蓝等主要色彩的识别能力明显低于正常人的情况。

5.视觉功能障碍:指因为视觉神经、大脑或其他器官的损伤,导致视觉功能下降,表现为视野缩小、眼球运动异常等症状。

具体的残疾视力评定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评定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以确定个体是否符合残疾视力的认定标准。

2024隐形眼镜经营管理制度

2024隐形眼镜经营管理制度

2024隐形眼镜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隐形眼镜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经营隐形眼镜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遵循诚实守信、质量至上、服务为先的原则,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服务水平和商品质量。

第四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行为,做到文明经营。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五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并如实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确保隐形眼镜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隐形眼镜产品的合法来源,定期进行产品检验,做到优质服务。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机制,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及时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指导消费者正确佩戴和保养隐形眼镜,提供专业的服务。

第四章质量监管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监督检验机制,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技术团队,保障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水平。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经营者,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十五条对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其他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需重新发布。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发布机构所有。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隐形眼镜管理制度范文

隐形眼镜管理制度范文

隐形眼镜管理制度范文隐形眼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隐形眼镜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使用者的视觉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隐形眼镜的人员。

第三条使用和管理隐形眼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隐形眼镜管理应以科学、合理、安全为原则,提高使用者的生活质量。

第二章隐形眼镜的选择和使用第五条隐形眼镜的选择应由医生进行审查和建议,使用者应咨询医生的建议,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隐形眼镜。

第六条使用者需要定期进行眼部健康检查,确保眼睛的健康状态适合使用隐形眼镜。

第七条隐形眼镜的使用者应按照医生或厂商的说明书正确使用和保养隐形眼镜。

第八条使用者不得随意更换隐形眼镜的品牌、型号等,如有更换需求应征得医生的同意。

第三章隐形眼镜的保养和清洁第九条隐形眼镜的保养和清洁应使用专用的清洁液和消毒液,不得使用自来水等非专用清洁和消毒方法。

第十条隐形眼镜保养和清洁的步骤应标准化,按照医生或厂商的建议进行。

第十一条隐形眼镜的保养和清洁应定期更换清洁液和消毒液,确保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隐形眼镜的保养和清洁应注意个人卫生,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隐形眼镜的保养和清洁应注意环境卫生,避免细菌污染。

第十四条隐形眼镜的保养和清洁应注意手部卫生,洗手后再进行手触摸隐形眼镜。

第四章隐形眼镜的管理第十五条隐形眼镜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使用者的相关信息和眼部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隐形眼镜的管理应定期进行隐形眼镜的检查和更换,确保使用者的视力安全。

第十七条隐形眼镜的管理应建立隐形眼镜的购入来源和出借去向的记录,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使用和传播。

第十八条隐形眼镜的管理应建立使用者的教育和培训制度,提高使用者对隐形眼镜的认知和操作水平。

第十九条隐形眼镜的管理应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监督和管理,严禁非法销售和传销活动。

第五章隐形眼镜的问题应对第二十条当使用者使用隐形眼镜出现不适、疼痛、视力模糊等问题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就医。

隐形眼镜管理制度范本

隐形眼镜管理制度范本

隐形眼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隐形眼镜的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眼睛健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隐形眼镜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隐形眼镜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隐形眼镜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隐形眼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符合国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六条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制度,记录生产过程的各种数据和信息,保证产品可追溯。

第七条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隐形眼镜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第八条隐形眼镜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无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无生产批号、无生产厂名的隐形眼镜。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国家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条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法证明,不得经营无合法证明的隐形眼镜。

第十一条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产品的销售日期、购买单位、数量等信息,保证产品可追溯。

第十二条隐形眼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无生产日期、无生产批号、无生产厂名、无合格证明的隐形眼镜。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隐形眼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隐形眼镜使用记录制度,记录患者使用隐形眼镜的日期、品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的隐形眼镜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有效。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合法证明、无生产日期、无生产批号、无生产厂名、无合格证明的隐形眼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隐形眼镜的生产、经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隐形眼镜法律法律

隐形眼镜法律法律

严格市场准入资格检查对新申请开办隐形眼镜经营的企业,严格按照《隐形眼镜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检查,确保市场准入资格检查既不缩水又不空洞。

细化日常监管检查重点。

针对隐形眼镜的专业性质,在日常监管中,重点检查供货方提供的相关证照、法人授权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明等资质材料,以及购进记录登记情况;隐形眼镜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销售人员掌握隐形眼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情况、日常养护记录情况等。

加大培训指导力度。

定期组织辖区内隐形眼镜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召开专题培训会、座谈会,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工作的培训宣传,指导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切实做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上报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医疗器械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再培训,并通过宣传栏、张贴画、举报牌向公众宣传国家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监管。

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梳理,完善监管档案,引导和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信用体系的建设,倡导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

三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不定期对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质量负责人、验配人员等主要人员是否在岗、产品进货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擅自降低经营条件以及经营无证或过期失效产品等违规情况。

四是加强不良事件监测。

在隐形眼镜经营企业设立不良反应监测点,开展隐形眼镜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加强对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产品的不良事件监测。

为加强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针对隐形眼镜经营验配的特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隐形眼镜是直接接触人体角膜的产品,属三类医疗器械,凡经营隐形眼镜的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经营隐形眼镜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符合《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条件,同时从事验配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应具备对验配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指导的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诺华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诺华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诺华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7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亓蕾吴静闻汉东【审理法官】亓蕾吴静闻汉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诺华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诺华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诺华有限公司【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告】诺华有限公司【本院观点】2014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决定、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4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本案中,诉争商标标志“AquaComfortPLUS”由“Aqua”、“Comfort”和“PLUS”三部分组成,虽然各部分都具有固定的含义,但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在复审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助听器专营企业申办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助听器专营企业申办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助听器专营企业申办审批依据: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办8号);2、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河北省隐形眼镜(助听器)经营企业开办条件》冀食药监市[2004]4号。

审批标准:(一)、经营场所、人员要求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2、具备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验配的技术人员。

验配人员具有中级以上的眼科医师或中级以上验光资格人员(助听器验配人员为经培训取得验配资格人员),并建立健康档案,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3、应具有验配场地。

其总面积(不含营业场所和接待室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助听器不少于10平方米),并有良好的环境及净手消毒等设施。

验配场所应设置三室:验光室、检查室、隐形佩戴室(助听器要设置助听器听力检测室和验配室)。

(二)管理制度及其它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必备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包括: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用户随访和投诉管理等10项制度)。

各项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填写规范;2、企业应收集、保存与其经营产品范围相关的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的文件;3、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质检、验收、出入库管理、验配、销售、检测、售后服务人员须每年进行年检,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的工作;4、经营植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有严格的售前、售后服务规范,能为用户提供培训或指导,并做好定期回访,保存具有可追溯性的原始记录;5、应配备与经营角膜接触镜(助听器)产品相应配备与相适应的专业测试设备或装置。

申报材料内容要求:申报资料(包括电子版)(一)企业申报材料封面;(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附件1);(三)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分公司申请申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应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出具的《申请书》,并加盖公章(附件2);(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附件3);(五)《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

2023隐形眼镜经营管理制度

2023隐形眼镜经营管理制度

2023隐形眼镜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23隐形眼镜的经营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2023隐形眼镜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经营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质量。

第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隐形眼镜经营管理机构所有。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五条隐形眼镜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项经营管理工作,提升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隐形眼镜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隐形眼镜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对经营人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其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隐形眼镜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作,积极参与行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第九条经营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经营管理的要求第十条经营人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并保持其专业知识的更新与提升。

第十一条经营人应当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合格。

第十二条经营人应当对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经营人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服务,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指导,解答消费者的疑问和需求。

第十四条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客户的购买记录和配镜信息,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第十六条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自身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的工作。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措施第十七条隐形眼镜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对经营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十八条经营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第十九条隐形眼镜经营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经营人的违规情况,采取限制经营范围、暂停经营等措施。

关于伤眼睛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伤眼睛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小王(化名)在某市一家眼镜店购买了一副太阳镜。

使用过程中,小王发现眼镜镜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视力严重下降。

小王在尝试联系眼镜店协商赔偿无果后,将眼镜店诉至法院,要求眼镜店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因视力下降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眼镜店是否构成侵权?2. 小王因视力下降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眼镜店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眼镜店提供相关证据。

眼镜店辩称,其提供的太阳镜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对于小王视力下降的问题,眼镜店认为与小王自身因素有关。

2. 当事人陈述及辩论庭审中,小王陈述称,其在购买太阳镜时,眼镜店销售人员承诺该太阳镜具有防紫外线功能,能够有效保护视力。

然而,使用过程中,小王发现眼镜镜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视力下降。

小王要求眼镜店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眼镜店辩称,其提供的太阳镜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对于小王视力下降的问题,眼镜店认为与小王自身因素有关,如眼睛疲劳、近视等。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眼镜店提供的太阳镜存在质量问题,且小王在使用过程中,眼镜镜片导致其视力下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眼镜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王因视力下降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眼镜店赔偿小王因视力下降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1. 眼镜店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在本案中,眼镜店提供的太阳镜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小王视力下降,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因此,眼镜店构成侵权。

2. 小王因视力下降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王因视力下降,可能需要接受治疗、配戴眼镜等,因此法院根据小王的实际情况,判决眼镜店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隐形眼镜销售管理制度

隐形眼镜销售管理制度

隐形眼镜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隐形眼镜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隐形眼镜销售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隐形眼镜销售及相关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隐形眼镜的销售、配送、售后服务等。

第三条隐形眼镜销售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经营,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违反。

第二章隐形眼镜销售质量管理第五条为了确保隐形眼镜销售质量,我公司设置了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隐形眼镜的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

第六条隐形眼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所有产品必须通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放市场销售。

第七条隐形眼镜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了解产品性能、适用场景、使用方法等,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第八条隐形眼镜销售人员应该了解消费者的用眼需求,根据消费者的眼部情况、使用习惯等,进行合理的推荐和销售。

第九条隐形眼镜销售人员应该对消费者进行隐形眼镜佩戴和护理的正确指导,确保其正确使用和保养隐形眼镜产品。

第十条隐形眼镜销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过期产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隐形眼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如有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销售人员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隐形眼镜的售后服务及时响应客户投诉,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维护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第三章隐形眼镜销售市场行为规范第十三条隐形眼镜销售人员不得利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进行销售。

第十四条隐形眼镜销售人员不得以欺骗、强迫等手段进行销售,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都是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第十五条隐形眼镜销售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擅自变更价格、捆绑销售等。

第十六条隐形眼镜销售人员必须对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对产品性能、功效进行夸大宣传。

隐形眼镜管理规定手册(完整)

隐形眼镜管理规定手册(完整)

谯城区东明眼镜店质量管理制度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编制:田俊峰批准:王东明2012年09月1日实施目录颁布令--------------------------------------------------------------------3 手册管理办法-----------------------------------------------------------4 序言-----------------------------------------------------------------------5 组织机构图--------------------------------------------------------------6 各级岗位职责-----------------------------------------------------------7 采购管理制度-----------------------------------------------------------9 进货验收制度-----------------------------------------------------------10 仓储保管制度-----------------------------------------------------------11 进出库复核制度--------------------------------------------------------12 质量跟踪制度-----------------------------------------------------------13 不良事件报告制度-----------------------------------------------------14 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15 效期产品管理制度-----------------------------------------------------16 用户投诉制度-----------------------------------------------------------17 售后服务制度-----------------------------------------------------------18 培训制度-----------------------------------------------------------------19 卫生管理制度-----------------------------------------------------------20 -颁布令谯城区东明眼镜店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眼镜店实际,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编制了2009版《管理手册》,规定了组织结构、职责、质量管理体系要素控制要求。

隐形眼镜质量管理制度范文

隐形眼镜质量管理制度范文

隐形眼镜质量管理制度范文隐形眼镜质量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隐形眼镜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提高我国隐形眼镜产业的发展水平,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进口销售的隐形眼镜产品。

第三条隐形眼镜的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用户至上:以满足用户需求和保障用户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全面质量管理: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和监管。

(三)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可能的质量风险和安全风险。

(四)持续改进:不断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产业竞争力。

(五)科学合理:依据科学方法和技术确保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方面。

第五条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应明确质量部门的职责和权力,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隐形眼镜产品的质量控制、质量评估和质量保证工作。

第七条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和实施方法。

第八条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记录制度,记录质量管理的所有活动和结果,以便追溯和分析。

第九条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复审,确保体系的有效性和持续改进。

第十条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针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提前进行预防和干预。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一条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材料供应商管理制度,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进行供应商的质量评估和管理。

第十二条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应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每个工序的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检验与检测体系,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抽样检验和全面检测。

第十四条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应制定合适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隐形眼镜销售合同模板

隐形眼镜销售合同模板

隐形眼镜销售合同模板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购买甲方提供的隐形眼镜产品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信息1.1 产品名称:隐形眼镜1.2 规格型号:[具体型号]1.3 产品数量:[具体数量]1.4 产品单价:[具体单价]1.5 总金额:[产品数量×单价]第二条质量标准2.1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提供相应的质量检测报告。

2.2 乙方在收到产品后应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收货后[具体天数]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条交货方式及期限3.1 交货地点:乙方指定地点。

3.2 交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具体天数]天内。

3.3 交货方式:甲方负责将产品送达指定地点。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4.1 付款方式: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具体天数]天内支付总金额的[百分比]作为预付款,余款在产品交付并验收合格后[具体天数]天内支付。

4.2 付款期限: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付款,逾期支付的,应按未付款项的[具体比例]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能按期交付产品,应按未交付产品价值的[具体比例]支付违约金。

5.2 如乙方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应按未付款项的[具体比例]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6.1 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6.2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13•【文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管,整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3月13日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管,整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器械热点、难点问题,突出整治重点,落实企业责任,发挥社会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科普宣传,推动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排查、整治、规范相结合的工作模式,采取暗访调查、集中排查、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案件线索为突破口,着力整治虚假注册申报、违规生产、非法经营、夸大宣传、使用无证产品等五种行为(以下称“五整治”)。

通过专项整治,营造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有效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达到整治一类产品规范一种行为的目的,切实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同时,结合医疗器械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大型调研采访报道活动,宣传典型企业,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抑恶扬善,普及安全用械知识。

此次专项行动,突出以点带面、全程监管,实行边整边建、整治与规范并重,注重“四个结合”:即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专项行动与医疗器械质量万里行活动相结合,专项行动与医疗器械安全宣传月活动相结合,专项行动与营造社会共治氛围相结合,努力形成各方参与、公众受益、行业发展的监管新格局。

法律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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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将于明年 8 1 月 日起正式施 行。
20 年 8 3 , 十 届 人 大 第 二 0 7 月 O日 第
为 了增加收益 , 我会接下这些业务找加工厂修 改 。 是 , 但 有些产 品经过加 工后 , 明明
是 按 照 消 费 者 的 要 求 完成 的 , 别 消 费 者 却 表 示 不 满 意 . 至 反 悔 原 本 谈 好 的价 格 。 个 甚
十九次会议还审议通过 了 《 中国人 民共
和国反垄断法>从 19年开始起草 、 。 4 9 调 研 到 去 年 6 国 务 院 原 则 性 通 过 《 月 反 垄 断 法 ( 案 ) , 到今 日 的正 式 通 过 草 > 再

遇上上述这些情况 , 我该怎么办呢7
四川纪 明律 师事 务所 苟凌波: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 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也
来 什 Y意 义? - ,
胡黎明 : 《 在 标准》出台之前,各企业生产角膜接触镜附
属 用 品 所使 用的 原材 料 质 量 是 参 差 不 齐 的 ,现 在 《 准 》正 式 标 开 始 实 施 ,让 各 生 产 厂 家心 中有 数 、有 法 可 依 。 隐形 眼镜 行 业 竞 争是 非 常 激烈 的 , 们 需 要 公平 的 竞 争 , 我 相信 随 着 《 准》的 标 广 泛运 用 , 中 国隐形 眼镜 市 场一 定会 朝 着 更加 规 范 、更加 健 全
正式实施 。 < 该 标准>的出台 填补 了我国在角膜接
触 镜 附 属 产 品 领 域 缺 乏 科 学 性 、 威 性 生 产 标 准 的 空 权
积极 就业政 策和措施 已经上升 为国家意志 , 我国就业工作将获 得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 制度保 障。 劳动者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 将得到提 高 , 这对促进我 国经济社会 发展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眼镜行业法律法规更新解读考核试卷

眼镜行业法律法规更新解读考核试卷
A.眼镜制造商
B.眼镜销售商
C.眼镜广告发布者
D.眼镜消费者
13.眼镜企业在进行产品宣传时,以下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A.宣传产品的特点
B.对比同类产品
C.使用科学的数据支持宣传
D.未经审查批准发布广告
14.以下哪些情况下,眼镜企业可能需要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A.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
B.噪音超标
A.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眼镜
B.生产过程中违反环保法规
C.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
D.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
17.以下哪个机构负责对眼镜行业广告进行审查批准?()
A.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B.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C.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D.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8.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眼镜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哪些规定?()
四、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请在答题括号中画√,错误的画×)
1.所有眼镜产品都属于医疗器械。()
2.眼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申请生产许可证。()
3.眼镜广告中可以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绝对化用语。()
4.眼镜企业无需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5.眼镜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损失时,企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B.《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C.《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根据最新修订的《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下列哪种情况不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
A.新建的眼镜生产工厂
B.变更眼镜产品生产范围的工厂
C.眼镜产品生产工厂迁址
D.眼镜产品生产工厂停产后重新生产
3.以下哪个机构负责对眼镜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隐形眼镜店授权书

隐形眼镜店授权书

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单位(以下简称“被授权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授权方在隐形眼镜行业具有丰富的经营经验和良好的市场口碑,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提高市场占有率,现授权被授权方在其经营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一、授权内容1. 被授权方有权在授权区域内销售授权方生产的各类隐形眼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日抛、月抛、年抛等不同类型。

2. 被授权方有权使用授权方的品牌名称、商标、产品包装、宣传资料等,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

3. 被授权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价格,但不得低于授权方规定的最低售价。

4. 被授权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择合适的销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店、电商平台、线上直播等。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授权费用1. 被授权方需向授权方支付授权费用,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分____期支付,每期支付____元。

2. 被授权方应在授权期限届满前____个月向授权方支付剩余的授权费用。

四、授权条件1. 被授权方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具备从事隐形眼镜销售的经营能力。

2. 被授权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3. 被授权方应确保所销售的产品为授权方正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4. 被授权方应积极配合授权方进行市场推广和品牌宣传。

五、保密条款1. 被授权方应严格保守授权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被授权方不得利用授权方的商业秘密从事与授权方竞争的经营活动。

拘留前开视力的证明流程与注意事项

拘留前开视力的证明流程与注意事项

拘留前开视力的证明流程与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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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金礼明【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金礼明【当事人-个人】金礼明【当事人-公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郑龙滨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赵何芳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曹理尚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龙滨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赵何芳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曹理尚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龙滨赵何芳曹理尚【代理律所】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金礼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第三人关联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鉴于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特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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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市场准入资格检查
对新申请开办隐形眼镜经营的企业,严格按照《隐形眼镜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检查,确保市场准入资格检查既不缩水又不空洞。

细化日常监管检查重点。

针对隐形眼镜的专业性质,在日常监管中,重点检查供货方提供的相关证照、法人授权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明等资质材料,以及购进记录登记情况;隐形眼镜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销售人员掌握隐形眼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情况、日常养护记录情况等。

加大培训指导力度。

定期组织辖区内隐形眼镜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召开专题培训会、座谈会,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工作的培训宣传,指导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切实做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上报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医疗器械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再培训,并通过宣传栏、张贴画、举报牌向公众宣传国家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监管。

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梳理,完善监管档案,引导和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信用体系的建设,倡导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

三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不定期对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质量负责人、验配人员等主要人员是否在岗、产品进货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擅自降低经营条件以及经营无证或过期失效产品等违规情况。

四是加强不良事件监测。

在隐形眼镜经营企业设立不良反应监测点,开展隐形眼镜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加强对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产品的不良事件监测。

为加强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针对隐形眼镜经营验配的特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隐形眼镜是直接接触人体角膜的产品,属三类医疗器械,凡经营隐形眼镜的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经营隐形眼镜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符合《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条件,同时从事验配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对验配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指导的能力。

(二)企业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并设置有检查室、验光室、配戴台和洗手池,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

(三)企业应配备相应的验配设备。

主要有检眼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或综合验光仪、裂隙灯、焦度仪、角膜曲率计等。

(四)企业应配备验配人员。

验配人员应具有经劳动部门认可的验光员资格,从事验配业务前应按产品要求,进行相应的培训。

(五)企业应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制定以下制度并严格执行:
1、验配人员职责;
2、隐形眼镜验配程序;
3、隐形眼镜质量检测制度;
4、隐形眼镜卫生制度;
为加强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针对隐形眼镜经营验配的特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隐形眼镜验配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配镜者进行配前的检查,查验配戴者是否适合配戴隐形眼镜。

(二)对初次配戴者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完成配试检查和定配前试戴,并进行全过程观察。

(三)应给配戴者提供使用指导。

内容包括:个人卫生要求、镜片配戴操作、镜片护理常识、护理产品的使用和注意事项、禁忌事项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处理办法。

(四)应向配戴者明确与其产品配套使用的清洗液、保存液、护理液及使用方法。

(五)应向配戴者告之联系方式和复查时间。

(六)应建立验配记录,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验配者姓名、联系方式、光度、基弧,并标明物理数据等。

二、经营企业应从有合法资质的企业采购已经国家注册的产品,同时向供货单位索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含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做好购销记录。

三、经营企业应能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出现消费者配戴事故时,经营企业必须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本通知的要求,把握隐形眼镜监管的特点,做好辖区内隐形眼镜的监管工作。

工作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向省局医疗器械处反馈。

为加强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针对隐形眼镜经营验配的特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隐形眼镜是直接接触人体角膜的产品,属三类医疗器械,凡经营隐形眼镜的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经营隐形眼镜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符合《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条件,同时从事验配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对验配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指导的能力。

(二)企业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并设置有检查室、验光室、配戴台和洗手池,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

(三)企业应配备相应的验配设备。

主要有检眼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或综合验光仪、裂隙灯、焦度仪、角膜曲率计等。

(四)企业应配备验配人员。

验配人员应具有经劳动部门认可的验光员资格,从事验配业务前应按产品要求,进行相应的培训。

(五)企业应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制定以下制度并严格执行:
1、验配人员职责;
2、隐形眼镜验配程序;
3、隐形眼镜质量检测制度;
4、隐形眼镜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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