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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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0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此省政府已作了全面部署。

为保证《通知》中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要求切实得到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职工安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认真做好关闭小煤矿职工的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查看职工档案,明确职工身份,核实劳动合同期限,对经审核确系关闭小煤矿职工,属于城市居民的,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其在所关闭煤矿的工作年限,由企业为其发放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的有关规定,由关闭小煤矿的职工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到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持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对经审核确系关闭小煤矿职工,属于城市居民且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当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事宜。

三、对农民合同制工人,要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其在所关闭煤矿的工作年限,由企业为其发放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失业保险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省属企业:现将《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6月13日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及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着力解决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抓什么、怎么抓、怎么确保不发生事故等重大问题,切实完成好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任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主线,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2010年,国务院安委会要求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长效机制落实,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包括两类规范,其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组织结构及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制度管理、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项内容。

同时,各行业也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及实施方案,这两类规范是抓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依据,也是全面抓好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的主线。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吉政办发[2004]40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4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的职责。

3.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4.原由省公安厅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省政府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城〔2019〕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城〔2019〕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
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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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建城〔2019〕2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城市管理(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安委会有关燃气安全工作的部署,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
——结束——。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3.29•【字号】吉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施行日期】1996.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3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3月29日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6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以及从事与矿山安全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加强领导,全面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行,依法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个体采矿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安全生产负责。

矿山职工和工会组织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对于在矿山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监督、科学研究、设施改进以及矿山抢险救护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五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含开采方案,以下同)和施工,必须由依法取得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3〕73号)要求,全面、深入、彻底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一系列工作部署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7月3日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自查是基础、政府督查是关键、消除隐患是核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是目标”的工作原则,开展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铁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真查真改、真整真治,重在强化责任、重在基层落实、重在消除隐患、重在实际效果。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检查时间与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时间同步。

检查范围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

三、检查内容(一)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严格监管执法,严格安全许可,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督查组反馈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督查组反馈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督查组反馈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30•【字号】吉安委办字[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督查组反馈意见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7]30号)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11月23日至27日,由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率领的国务院安委办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第一督查组,对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情况进行了督查。

督查组充分肯定了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同时也实事求是地指出了我省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为认真做好督查组反馈意见的落实,进一步推进“回头看”阶段隐患排查治理的深入开展,按照省政府领导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逐条梳理分析,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督查组反馈意见此次督查,督查组对我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建议。

韩长赋省长在听取督查组反馈意见后指出,督查组提出的建议符合吉林省实际,为下一步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重点。

我们要认真落实督查组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关系;进一步建立隐患排查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机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探索安全监管手段和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加强防范体系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创建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海军副省长主持召开了安委会工作会议,对5个方面的建议进行逐条梳理,落实整改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领导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关于深入持久抓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方面。

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落实的共11项。

一是辽源市隐患排查数量少,全市没有排查出一条重大隐患,存在零隐患企业问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吉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吉林省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吉林省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4日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我省“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落实“十四五”大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解决大气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大气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1年底,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力争达到9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O3)浓度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重污染天气比率控制在1%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深入推进秸秆禁烧和氨排放控制。

1.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持续提高“五化”利用能力,重点推进保护性耕作技术,全省实施面积力争达到2800万亩;以“秸秆变肉”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饲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850万吨;稳步推进秸秆生物质发电、秸秆成型燃料加工和燃煤供热锅炉生物质改造,实现利用量863万吨;积极推进秸秆新型建材、制浆造纸等原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65万吨;有序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扩大食用菌基料化生产规模,发展秸秆基质育苗产业,扩大绿色种植面积,实现利用量31万吨。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8月8日起对全省重点地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现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准备工作。

并请没有列为重点督查的地区自行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安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各行业领域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8月8日起,对全省重点地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

方案如下。

一、督查的重点领域和内容督促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三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四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一)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领域。

要强化以煤矿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一通三防”措施,认真排查治理煤矿瓦斯和水患、火灾隐患;继续推进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高陡边坡、尾矿库和排土场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9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9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9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日,全国部分省份接连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特别是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是一起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和有关政府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9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开展矿山专项安全整治提出明确要求。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就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切实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抓在手上,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抓好督促检查。

要认真履行“两个主体”责任,确保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要严格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要组织制定防范措施,完善相应预案,坚决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如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4.11.07•【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吉能集团:现将《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11月7日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和《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

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负责验收:(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1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负责验收。

(二)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到10天但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其上级公司负责验收。

没有上级公司的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

第五条下列情形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一)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三)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四)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没有正常运行,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没有正常实施的煤矿;(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直企业:《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医药、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建材、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各项措施。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理局,有关省直企业:现将《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9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一是摸清各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实现企业全覆盖、从业人员全员培训,使所有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相关要求,提高安全素质,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

三是督促有关工贸企业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配全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是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升现场监管和服务水平。

五是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内容(一)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企业应当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吉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8日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明确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及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和主要职责,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安委会是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省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副省长担任,成员由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保障和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机构)及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

第四条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调整变更,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安委会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二)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措施;(三)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四)部署全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五)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审定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七)审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2.01•【字号】吉市安监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安监发[2014]6号)各市(市)区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全省非煤矿山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安监管[2014]8号)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全市非煤矿山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1日全市非煤矿山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非煤矿山春季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现制定全市非煤矿山春季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巩固2013年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及“回头看”工作成果,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四化融合”(标准化建设、网格化管理、信息化控制、社会化监督)、“三位一体”(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的安全监管格局,全面系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成立非煤矿山春季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行动工作督导检查组。

组长:马辉副局长成员:鲁静波一处处长郎岩松一处副处长李兆芳一处主任科员邵兴文一处科员三、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地下矿山严格按照《吉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标准(试行)》认真开展检查,重点突出如下内容:1、通风系统建设情况(1)矿井是否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2)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3)所有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4)井下废弃巷道是否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5)井下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设备设施是否具备阻燃功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吉政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2〕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吉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22年7月22日吉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做好我省碳达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工作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生态强省建设,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入扎实推进碳达峰行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确保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提前布局碳中和。

(二)工作原则。

——系统谋划、科学施策。

坚持全省一盘棋,全局统筹、战略谋划、整体推进,强化对碳达峰工作的总体部署。

充分考虑区域和领域之间差异,针对不同区域、不同领域特点,制定差异化政策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分阶段、分步骤有序达峰。

——突出重点、优化路径。

以产业结构优化和能源结构调整为重点,强化科技支撑,深入推进工业、农业、能源、建筑、交通运输、生活消费等重点领域降碳,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政府引导、市场发力。

加强政策引导,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完善投资、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机制,形成有效激励约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吉安委办[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吉安委办〔2014〕18号)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安委会,公主岭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6日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三条各级行业(领域)主管及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理出清单,及时报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送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以便进行挂牌督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从6月8日至9月30日,在全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活动。

省安委会专门组织制定了《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6月8日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和防范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省委省政府决定,自6月8日至9月30日,在全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全面检查、严格治理所有行业领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深入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努力构建“安全吉林”。

二、工作原则坚持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从法人代表至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部门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坚持综合监管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管理办法,健全规章制度,推进省直部门、市(州)、县(市、区、开发区)三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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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
理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文字号】吉安委办[2017]9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09
【实施日期】2017.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吉安委办〔2017〕9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年”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省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附件:
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准入、许可条件更为严格,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能力进一步加强,尾矿库、采空区隐患治理工程扎实有效,打非治违和严防六类事故专项整治形成常态,应急救援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稳中有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时间进度
2017年8月开始至2019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各企业都要按照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综合治理方案,要明确治理责任,细化治理措施,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治理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精心策划,密切协调,认真实施,严格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三)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综合治理验收工作,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

2019年11月至12月,省安委会办公室对重点地区综合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政府部门具体工作
(一)全面加强源头管控。

1.依法立项审批。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重点是尾矿库)可行性研究阶段要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对周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存在重大风险的不予立项核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其它相关手续;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新建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建设项目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矿山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发改、工信、国土、环保、安监部门按职责分工,持续推进)
2.提高准入门槛。

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规模必须达到吉林省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开采年限不得小于3年;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安全距离必须符合300米要求;新建尾矿库项目下游一公里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一律不予审批;按照一个矿体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的原则,将小矿密集区(重点是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多发区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

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尤其是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五等尾矿库新建项目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技术;没有相关安全标准的页岩气、油砂开采等建设项目暂不予许可。

(发改、工信、国土、环保、安监部门按职责分工,持续推进)
3.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按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编写。

地下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要根据安全规程和生产能力严格核定井下作业人员数量;与煤共(伴)生的油页岩矿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煤炭安全规程和标准要求。

严格按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无立项审批手续、设计、评价资质不符合要求、涉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的安全设施设计一律不予通过;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新改扩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在开采技术条件和作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将使用
机械化设备和自动化系统纳入安全设施设计。

(安监、环保部门负责)
4.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各项要求,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竣工验收程序、标准不符合要求,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新上岗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作业人员未分别满足72小时和48小时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一律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监部门负责)
(二)全面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稳步推进双重机制建设。

继续深化8个试点企业双重机制建设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制定符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标准,明确企业各层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责任,制定落实责任的考评办法和与之相配套的奖励与追责制度,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隐患排查形成闭合管理。

建立本地区、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

2017年底,固有风险较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必须完成双重机制建设任务,其它企业(含合资合作小油田)2018年底完成。

(安监部门负责)
2.加强“风险分级”监管。

抓住吉林、通化、白山、延边等重点地区;抓住三等以上尾矿库(头顶库)及固有风险较大的重点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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