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公司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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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公司一卡通”C+卡服务协议

鉴于开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向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甲方)申请“公司一卡通”C+卡,甲方经审查同意为乙方提供C+卡积分服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C+卡定义及服务范围

1.1 “公司一卡通”C+卡(下称“C+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关联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后,向乙方发行的积分服务银行卡。乙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C+卡,在银行柜面办理积分查询等相关业务。

1.2关联银行结算账户/关联账户,指公司一卡通所关联的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

1.3乙方可向甲方申请维护积分服务等功能。

第二条通用条款

2.1乙方在申请办理C+卡前,应在甲方已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2乙方一个关联银行结算账户项下可申请开立多张C+卡,但一张C+卡仅能关联一个乙方银行结算账户。

2.3乙方向甲方申请C+卡或办理C+卡的相关业务时,应向甲方提交《招商银行“公司一卡通”C+卡申请书》等相关申请书(以下统称“申请书”),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乙方应在申请书上加盖乙方关联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甲乙双方认可以上签章的有效性。

2.4 乙方在首次设置或日后更换“公司一卡通”C+卡持卡人时,应事先向甲方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同意。乙方授权持卡人直接办理C+卡变更持卡人信息,重置查询密码、修改交易密码,补卡,挂失等C+卡相关业务。持卡人向甲方申请办理“公司一卡通”C+卡相关业务时,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和身份证件等资料,并按甲方的要求办理。甲乙双方同意,持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C+卡的相关事宜,但第三方需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申请书,持卡人和第三方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持卡人和第三方的上述行为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持卡人在招商银行开立个人客户号后,方能办理上述业务。乙方拟授权持卡人办理前条列举外其他C+卡业务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结合具体业务情况确定是否同意。

乙方需督促并确保持卡人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并在开卡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乙方确认持卡人使用C+卡,挂失C+卡、变更持卡人信息,重置查询密码、修改交易密码,补卡等行为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5 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作废持卡人申请办理的C+卡挂失等业务。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C+卡挂失的,可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申请解挂及领取新的C+卡。

2.6 乙方在甲方办理托管机构维护后,持卡人本人可以凭身份证原件在托管机构申请办理C+卡挂失、解挂和损坏换卡等业务。

2.7乙方首次使用C+卡前,应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乙方妥善保管密码,使用查询密码/交易密码通过C+卡进行的各项操作及使用行为视为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乙方具有约束力。通过C+卡所进行的使用记录以甲方系统保存的业务信息/业务记录为准。乙方认可该等业务信息/业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 C+卡积分服务

3.1积分服务的使用

乙方可通过网点柜面查询该单位对应的公司积分及公司一卡通积分。

第四条服务费用

4.1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公司一卡通”C+卡,应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向甲方交纳相应的费用,或与甲方协议约定服务收费。目前,乙方申请和使用“公司一卡通”C+卡暂不收取任何费用。

4.2乙方授权甲方可从乙方“公司一卡通”关联银行结算账户或其他账户中直接扣收费用。乙方保证在扣费账户中保留足够的可用余额用于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停止提供C+卡积分服务,由此导致交易不成功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5.1.1从甲方取得有关C+卡说明。

5.1.2维护C+卡的功能,办理C+卡挂失、换卡等相关业务。申请作废持卡人办理的C+卡挂失等业务。

5.1.3 要求甲方赔偿因甲方过错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5.2 乙方的义务

5.2.1遵守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和支付结算的管理规定,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承担因使用C+卡所导致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5.2.2 不得违规使用C+卡,出租、转借或买卖C+卡,不得以C+卡进行洗钱、套现等活动。

5.2.3及时向甲方足额交纳服务费用。

5.2.4遵守《招商银行“公司一卡通”章程》及甲方的其他业务规定。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

6.1.1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解释C+卡业务规则。

6.1.2向乙方收取服务费用。

6.1.3审核乙方资信状况,要求提供审核所需要的资料,并决定是否为乙方办理C+卡。

6.1.4 乙方申请C+卡、挂失C+卡、修改及重置密码等业务时,有权根据内部的操作规程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资料。

6.2 甲方的义务

6.2.1为乙方提供C+卡积分服务。

6.2.2提供有关C+卡的使用说明,公布收费标准。

6.2.3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获知的乙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七条其他条款

7.1 招商银行推出C+卡新功能后,甲方有权利但无义务为乙方自动开通C+卡新功能。但C+卡新功能开通后,乙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和甲方相应的业务规则,乙方对此无异议。

7.2申请书及《招商银行“公司一卡通”章程》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7.3如招商银行修改《招商银行“公司一卡通”章程》的,将提前15个工作日在招商银行官方网站进行公告,修改后的《招商银行“公司一卡通”章程》自公告记载的生效日生效,修改后的条款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C+卡,如乙方因对《招商银行“公司一卡通”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再使用C+卡的,可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乙方未办理销卡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招商银行“公司一卡通”章程》。

第八条违约条款

如乙方/持卡人不遵守本协议、《招商银行“公司一卡通”章程》及其他甲方有关业务规定,视为乙方发生违约事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暂停或停止向乙方提供C+卡积分服务或取消持卡人资格,直接收回/注销C+卡,由此导致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9.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交易惯例。

9.2 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协议生效

10.1本协议自乙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在《招商银行“公司一卡通”C+卡申请书》签署并加盖印鉴章,甲方在《招商银行“公司一卡通”C+卡申请书》盖章(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专用章等)后生效。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C+卡存续期间内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C+卡,自正式销卡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但协议终止前因C+卡而发生的未结事件之权利义务关系仍适用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10.2本协议一式两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特别提示:

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由各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已应乙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甲乙双方对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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