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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洋、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洋、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洋、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7【案件字号】(2022)豫01民终70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航微【审理法官】崔航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洋;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洋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洋【当事人-公司】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康佳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胡泽林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康佳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胡泽林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康佳胡泽林【代理律所】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洋;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因陈洋的房屋漏水而引起的损失赔偿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勘验笔录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陈洋的房屋漏水而引起的损失赔偿纠纷。

由于永安鉴定公司已对房屋漏水原因进行了鉴定,确定系因卫生间下水管道存在阻塞引起。

而永威公司与陈洋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永威公司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具有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义务,并约定了维护管理应达到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其中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包含共用的上下水管道。

因此永威公司具有保障卫生间下水管道正常使用的义务,本案中,因卫生间下水管道发生阻塞,造成陈洋的房屋漏水,永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豫华公司对涉案房屋财产损失价值所做出的《价格评估结论书》,涉案房屋财产损失确定为25817元,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损失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孟宇、彭世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宇、彭世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宇、彭世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30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智勇【审理法官】黄智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宇;彭世勤【当事人】孟宇彭世勤【当事人-个人】孟宇彭世勤【代理律师/律所】张存义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存义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存义【代理律所】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孟宇【被告】彭世勤【本院观点】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09:35:12孟宇、彭世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1民终300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义,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系孟宇的妻子),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世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系彭世勤丈夫),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上诉人孟宇因与被上诉人彭世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8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孟宇上诉请求:1.改判彭世勤向孟宇支付违约金150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彭世勤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是:彭世勤是在房屋登记转移后在向孟宇交付房屋时才告知孟宇车位是属于公共产权车位。

贾伟建、郑州懿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贾伟建、郑州懿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贾伟建、郑州懿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28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宏勋王燕燕陈涛【审理法官】谢宏勋王燕燕陈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贾伟建;郑州懿可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贾伟建郑州懿可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贾伟建【当事人-公司】郑州懿可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李世广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李世广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胜利李世广【代理律所】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贾伟建【被告】郑州懿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贾伟建与懿可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客观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贾伟建与懿可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交房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前,约定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同时约定在××逾期付款或者房款未全部打到出卖人账户的,出卖人可据实延期交付房屋。

本案中,懿可公司收到贾伟建全部房价款的日期为2017年2月4日,一审认定涉案房屋的交付日期应为2017年2月4日,并无不当。

本案中,因懿可公司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于2016年12月已经通知贾伟建交付房屋,一审法院根据庭审中贾伟建自认的懿可公司于2017年下半年通知向其交付涉案房屋,认定涉案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充分考虑了本案情况。

王頔、王天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頔、王天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頔、王天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13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智勇【审理法官】黄智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頔;王天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王頔王天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頔王天顺【当事人-公司】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虹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薛彪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虹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薛彪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虹薛彪【代理律所】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頔;王天顺【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对于王頔、王天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商品房买卖中,房屋的转移登记必须以首次登记已经办理完毕为前提,即该房屋的物权已经形成,并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此时,开发商能够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转移登记的相关义务。

在此之前,不具有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

本案中,王頔、王天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大宇公司协助其办理案涉房屋的转移登记,但王頔、王天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已经完成了不动产首次登记。

郑州国谊住宅集团有限公司、孙中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国谊住宅集团有限公司、孙中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国谊住宅集团有限公司、孙中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47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永亮【审理法官】邢永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国谊住宅集团有限公司;孙中美【当事人】郑州国谊住宅集团有限公司孙中美【当事人-个人】孙中美【当事人-公司】郑州国谊住宅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蒲洪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吴贝贝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蒲洪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吴贝贝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蒲洪丹吴贝贝【代理律所】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郑州国谊住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孙中美【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孙中美与国谊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郜志芳、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郜志芳、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郜志芳、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47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志民张建军黄跃敏【审理法官】王志民张建军黄跃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郜志芳;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郜志芳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郜志芳【当事人-公司】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培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丁保勇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范泽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培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丁保勇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范泽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培强丁保勇范泽【代理律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郜志芳【被告】郑州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诉请的逾期交房损失能否得到支持;2、涉案经济适用房符合交付条件时,上诉人是否符合购房资格。

国瑞静香园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房价享受政府优惠,主要以中低收入家庭等为供应对象,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瑞静香园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房价享受政府优惠,主要以中低收入家庭等为供应对象,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本案是开发商与具备经适房资格的买房人关于计付补偿金的纠纷。

结合本案一审庭审以及本院二审庭审的调查询问,上诉人郜志芳自认购房时未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经济适用房指标的申请,且通过一审国瑞公司提交的证据亦可以认定郜志芳于2016年9月23日才申请经济适用房资格。

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1【案件字号】(2022)豫01民终8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航微【审理法官】崔航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锋【当事人】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锋【当事人-个人】冯锋【当事人-公司】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宇飞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孙梦瑶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邵二峰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宇飞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孙梦瑶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邵二峰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宇飞孙梦瑶邵二峰【代理律所】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锋【本院观点】本案系因万嘉公司与冯锋签订《汉飞城市经典日常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引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万嘉公司辩称:1.物业费未过诉讼时效。

万嘉公司已提交张贴在冯锋入户门上的缴费通知单照片,冯锋房屋正常居住,对于物业费催收单,不可能不知晓;2.万嘉公司不应承担冯锋主张的房屋维修及其他损失;3.万嘉公司已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综上,冯锋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

冯锋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万嘉公司赔偿冯锋损失69071元;2.本案诉讼费由万嘉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万嘉公司与冯锋签订《汉飞城市经典日常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引起纠纷。

由于冯锋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欠付物业费共计27860.76元属实,故依据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应予交纳。

雷学军、任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学军、任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学军、任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49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爱萍王燕燕谢宏勋【审理法官】常爱萍王燕燕谢宏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雷学军;任兴;周丽丽【当事人】雷学军任兴周丽丽【当事人-个人】雷学军任兴周丽丽【代理律师/律所】赵文明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李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邱瑞胜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张凯峰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文明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李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邱瑞胜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张凯峰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文明李通邱瑞胜张凯峰【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雷学军【被告】任兴;周丽丽【本院观点】上诉人雷学军与被上诉人任兴签订的《集资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雷学军与被上诉人任兴签订的《集资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该《集资房买卖合同》系雷学军将其单位的集资房转让给任兴,不是向商品房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所以,上诉人称该《集资房买卖合同》欠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由于上诉人雷学军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被上诉人任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上诉人应当赔偿被上诉人的相应损失。

涉案房屋经鉴定市场价值总价为1301941元,因现被上诉人不能得到涉案房屋,则被上诉人要在同地段购买与涉案房屋相同的房屋就要支出1301941元,故原审以此进行计算被上诉人的损失并无不当。

郑州施工合同律师排名

郑州施工合同律师排名

郑州施工合同律师排名郑州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建设工程业务发展迅速,与此同时,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面对施工合同纠纷时,聘请一位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律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为您介绍郑州施工合同律师的排名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概述1.1 法律楼律师事务所法律楼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建筑工程法律团队。

他们在施工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经验丰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1.2 泰和律师事务所泰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专注于建筑工程法律服务领域。

该所的律师擅长处理复杂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秉承着专业、高效和诚信的原则。

1.3 中原律师事务所中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在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

他们的律师团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排名评述2.1 专业素质评价在评选郑州施工合同律师排名时,我们主要考察律师的专业素质,包括学历背景、执业经验、专业资质等。

基于此标准,法律楼律师事务所在郑州律师市场上的综合实力较强。

2.2 受案经验评价受案经验是评估律师在施工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泰和律师事务所在此方面表现出色,他们处理过大量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2.3 客户口碑评价根据客户的反馈和口碑评价,中原律师事务所在施工合同纠纷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客户对他们的专业水平、服务态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给予了高度评价。

三、选择律师的依据3.1 案例分析能力施工合同涉及法律知识较多,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案例分析能力。

在选择律师时,可以考察其曾经处理过的类似案件,以了解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效果。

3.2 沟通能力律师作为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的沟通至关重要。

选择一位具备良好沟通能力的律师能够更好地理解客户需求,与其保持紧密联系,有效地代理客户利益。

3.3 价格合理性律师费用是选择律师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选择郑州施工合同律师时,客户可以对比不同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标准,选择价格合理且服务优质的律师事务所。

郑昊东、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昊东、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昊东、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23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常有【审理法官】马常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昊东;刘磊【当事人】郑昊东刘磊【当事人-个人】郑昊东刘磊【代理律师/律所】陈夏冬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王路路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夏冬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王路路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夏冬王路路【代理律所】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昊东【被告】刘磊【本院观点】本案2019年7月12日,刘磊通过招商银行账户向郑昊东转账汇款205000元;郑昊东上诉称该款并非借款,而是支付的业务报酬,郑昊东并未举证证明该款项支付的性质为其称的报酬款;且根据刘磊与郑昊东微信聊天内容,可以印证205000元转款系借款的事实;郑昊东与刘磊所在公司之间的业务款项可另行解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2019年7月12日,刘磊通过招商银行账户向郑昊东转账汇款205000元;郑昊东上诉称该款并非借款,而是支付的业务报酬,郑昊东并未举证证明该款项支付的性质为其称的报酬款;且根据刘磊与郑昊东微信聊天内容,可以印证205000元转款系借款的事实;郑昊东与刘磊所在公司之间的业务款项可另行解决。

借款应当偿还,郑昊东经刘磊催要未及时还款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判令郑昊东支付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郑昊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邹晓华、郑州一美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晓华、郑州一美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晓华、郑州一美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8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智勇马增军曹逢春【审理法官】黄智勇马增军曹逢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晓华;郑州一美可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邹晓华郑州一美可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邹晓华【当事人-公司】郑州一美可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子喜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李言新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王卓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子喜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李言新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王卓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子喜李言新王卓【代理律所】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邹晓华【被告】郑州一美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涉案《定房协议书》性质问题,因该协议书内容包括了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违约责任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回避证明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定房协议书》性质问题,因该协议书内容包括了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违约责任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李燕、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燕、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燕、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34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燕燕【审理法官】王燕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燕;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燕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燕【当事人-公司】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振华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王仔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振华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王仔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振华王仔濛【代理律所】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燕【被告】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李燕与被上诉人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

【权责关键词】催告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补充上诉意见辩称:一、上诉人在双方合同履约过程中,一直处于消极、怠慢状态,而非积极推动合同目的的实现。

首先,根据上诉人在二审阶段提交的两份判决可知,在2015年上诉人购买涉案房屋时,双方已对首付款的支付做了特殊安排。

但在合同签署后,上诉人迟迟不予履行自身义务,还屡次通过明显拖延手段延迟履行期限,本身就已严重有失诚信。

其次,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了房屋建设义务,并在约定交付日期之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房屋已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且被上诉人已按期向上诉人及其他业主寄发了收楼通知。

但直到本案二审阶段,上诉人仍然拖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意欲借此谋取不当利益。

而根据上诉人一审《起诉状》描述,其将未收楼的理由竟然描述为“被告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交房条件为由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

楼一锋、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楼一锋、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楼一锋、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4【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53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文兵【审理法官】李文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楼一锋;王峰【当事人】楼一锋王峰【当事人-个人】楼一锋王峰【代理律师/律所】谢向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朱保民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娄军峰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向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朱保民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娄军峰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向涛朱保民娄军峰【代理律所】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楼一锋【被告】王峰【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思考谱,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撤销合同基本原则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思考谱,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从立法意旨而言,该法律规定中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则上应作限缩解释,限于原告与被告之间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之外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进行扩张解释。

对于被告辩称的与案外人的“基础法律关系",应综合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基础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等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上诉人郑州科技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张喜堂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郑州科技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张喜堂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郑州科技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张喜堂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49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颂琳【审理法官】谢颂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科技学院;张喜堂【当事人】郑州科技学院张喜堂【当事人-个人】张喜堂【当事人-公司】郑州科技学院【代理律师/律所】赵新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卢伟豪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张玉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新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卢伟豪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张玉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新娟卢伟豪张玉【代理律所】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州科技学院【被告】张喜堂【本院观点】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喜堂虽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郑州科技学院工作,其与郑州科技学院之间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喜堂虽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郑州科技学院工作,其与郑州科技学院之间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没有对“劳动者虽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即该情形是否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进行界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高兴奎、谷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兴奎、谷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兴奎、谷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08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宏勋【审理法官】谢宏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兴奎;谷立伟;祝先芳;聂胜兴;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高兴奎谷立伟祝先芳聂胜兴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高兴奎谷立伟祝先芳聂胜兴【当事人-公司】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巍巍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张文奇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屈应潮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巍巍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张文奇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屈应潮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巍巍张文奇屈应潮【代理律所】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兴奎;谷立伟;祝先芳;聂胜兴【被告】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7年元通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元通国际写字楼15层1501号即案涉房屋及另外一套房屋1101号,以2522603元的价格抵扣元通公司欠聂胜兴的工程款,其中涉案房屋的抵扣款项为1682603元,案涉房屋已经实际交付聂胜兴并由聂胜兴对外出租。

本案中聂胜兴在明知案涉房屋存在抵押、其与元通公司之间的以案涉房屋抵工程款协议存在履行不能风险的情况下,以转让购买资格的形式,将案涉房屋转卖给不知情的高兴奎并实际收取了高兴奎130万元房价款,将以案涉房屋抵工程款协议履行不能的风险转嫁给不知情的高兴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7年元通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元通国际写字楼15层1501号即案涉房屋及另外一套房屋1101号,以2522603元的价格抵扣元通公司欠聂胜兴的工程款,其中涉案房屋的抵扣款项为1682603元,案涉房屋已经实际交付聂胜兴并由聂胜兴对外出租。

陈玉生、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玉生、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玉生、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63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金【审理法官】周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玉生;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陈玉生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玉生【当事人-公司】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书杰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张圆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书杰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张圆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书杰张圆【代理律所】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玉生【被告】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双方对于涉案合同解除后就网签解除登记的前提条件已进行明确约定,现双方对于《解除协议》中所约定的返还资金及数额存在较大争议,在该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陈玉生配合解除涉案30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不当得利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反诉开庭审理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虽提交案涉30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约定,该协议签订后五日内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需返还陈玉生所支付资金及利息之后,再由陈玉生配合郑州世贸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房屋网签的解除登记。

翟金星、许照东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翟金星、许照东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翟金星、许照东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50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继军【审理法官】李继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翟金星;许照东【当事人】翟金星许照东【当事人-个人】翟金星许照东【代理律师/律所】徐建新河南千分尺律师事务所;刘振杰河南千分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建新河南千分尺律师事务所刘振杰河南千分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建新刘振杰【代理律所】河南千分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翟金星【被告】许照东【本院观点】上诉人翟金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金星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翟金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翟金星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上诉人翟金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1 08:45:59翟金星、许照东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01民终501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翟金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新,河南千分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杰,河南千分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照东。

审理经过上诉人翟金星因与被上诉人许照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周芳、罗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芳、罗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芳、罗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7【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79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宏勋【审理法官】谢宏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芳;罗秀英;李冰【当事人】周芳罗秀英李冰【当事人-个人】周芳罗秀英李冰【代理律师/律所】马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于美婷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王慧涛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崔保凤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于美婷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王慧涛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崔保凤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强于美婷王慧涛崔保凤【代理律所】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芳【被告】罗秀英;李冰【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张俊勇到庭作证,证明其与罗秀英签订的相关协议是代替周芳签的,购房款等费用也是周芳出的,其本人没有出钱。

鉴于本案中张俊勇本人认可周芳是案涉房屋的实际购房人,且证明案涉房屋前期支付的购房款等一切费用是周芳支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张俊勇到庭作证,证明其与罗秀英签订的相关协议是代替周芳签的,购房款等费用也是周芳出的,其本人没有出钱。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中张俊勇本人认可周芳是案涉房屋的实际购房人,且证明案涉房屋前期支付的购房款等一切费用是周芳支付。

因案涉房屋已经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拍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周芳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实体审理。

本案中,张俊勇虽于二审诉讼中到庭作证,证明周芳是实际购房人,但在实体审理中,为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亦应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张俊勇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

郭海燕、朱怡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海燕、朱怡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海燕、朱怡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82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成锴王怡李剑锋【审理法官】成锴王怡李剑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海燕;朱怡霖;邓翔天;刘长青【当事人】郭海燕朱怡霖邓翔天刘长青【当事人-个人】郭海燕朱怡霖邓翔天刘长青【代理律师/律所】陈学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吴令朱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王丹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单婷婷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李保福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学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吴令朱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王丹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单婷婷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李保福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学军吴令朱王丹峰单婷婷李保福【代理律所】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郭海燕;刘长青【被告】朱怡霖;邓翔天【本院观点】2011年3月28日形成的有邓翔天、郭海燕署名的借条系由朱怡霖持有,邓翔天作为借款人,其关于出借人的陈述前后矛盾,刘长青作为转款人亦称其是受朱怡霖委托转款,并非出借人,且朱怡霖已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刘长青,结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朱怡霖具备本案债权人资格。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明力自认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1年3月28日形成的有邓翔天、郭海燕署名的借条系由朱怡霖持有,邓翔天作为借款人,其关于出借人的陈述前后矛盾,刘长青作为转款人亦称其是受朱怡霖委托转款,并非出借人,且朱怡霖已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刘长青,结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朱怡霖具备本案债权人资格。

河南省劳动合同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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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合同律师推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河南省,有许多专业的劳动合同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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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某律师李某律师,男,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具备丰富的劳动合同法律实践经验。

他曾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劳动合同起草、审查、修改、解除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李某律师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条文,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他秉持着严谨、公正、诚信的职业精神,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2. 张某律师张某律师,女,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擅长劳动合同法律事务。

她曾代理过多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张某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当事人的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她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方面都有深入的研究,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权威的法律意见。

3. 魏某律师魏某律师,男,毕业于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劳动合同法律事务。

他曾在多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劳动合同法律服务经验。

魏某律师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时,善于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维权,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

他在劳动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解除等方面都有独到的见解,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4. 赵某律师赵某律师,女,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具备丰富的劳动合同法律实践经验。

她曾代理过多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对劳动合同法律事务有着深入的研究。

赵某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条文,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她严谨、公正、诚信的职业精神,使她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5. 高某律师高某律师,男,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劳动合同法律事务。

他曾在多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劳动合同法律服务经验。

高某律师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时,善于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维权,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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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人们对打官司都是比较排斥的,因此,不到万不得已,很多人都是宁肯吃点亏也不轻易打官司。

但是在经济活动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没办法“和平解决”的纠纷,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抱着“不打就不打,要打就要赢”的信念去面对官司。

而要打赢官司,找对律师就很重要了,那在郑州哪个合同纠纷律师好呢?
在律师行业中,较盛行的四大好律师标准有:年龄、人品、思维、办案经验。

一般而言,年龄是个人阅历最好的证明。

刚出校门的律师执业经验及社会阅历较浅,难以应对法庭内外的残酷斗争,除非出身条件确实很好,身后的支持者足够强大,否则难以掌控复杂的诉讼局面。

而年老的律师虽经验丰富,但精力不足,难以支撑取证、诉讼等复杂艰辛的工作,且年纪大的人难免与社会脱节,不利于社会沟通。

因此,在选择专业合同纠纷律师的过程中,可以首先排除太年轻和年纪太大的律师。

而中年律师精力、经验都占优势,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能更好地帮助当事人,是上好的选择。

律师的人品主要表现在律师是否有责任心,能不能认真完成每项工作。

具体地讲,就看律师在案件分析研究、取证、准备诉讼材料、文书等是否做到尽职尽责、是否因为疏忽遗漏主要证据,是否存在拿着委托人的钱不做事的情况。

一个不负责任的律师怎么可能是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果断换掉。

这是因为专业合同纠纷律师都有很很清晰的办案思路,而水平有限的律师对案件的执业经验、理解力、判断力、表达力都非常有限,如果委托人讲了很久律师都不明白问题的核心,那也会很快就装不下去的。

对于律师的办案经验,我们要怎么考查呢?首先就是侧面打听。

由于很多人对于诉讼案件了解较少,在处理诉讼纠纷时更愿意找朋友推荐律师。

在确定诉讼律师前,可以多向朋友了解这个律师的具体情况,了解在朋友的历史案件中,该律师的作为,及最后的案件受理效果,以此来判断该律师是不是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其次就是多交流。

在确定选择哪位律师帮自己前,可以多咨询一些律师,以便在咨询过程中帮助自己理清思路,同时在咨询过程中对比这些律师解答问题时
是否思路清晰,能不能抓住重点,对解决自己的疑问是否有帮助。

然后根据各个律师的回答来判断律师的办案经验和专业水平。

最后就是谈案件。

在与律师的交流过程中,除自己的案件外,可以询问该律师曾经办理的案件有哪些类型,然后根据律师的回答判断对方是否是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综上就是在郑州如何选择好的合同纠纷律师要点介绍,相信大家通过以上几点即可选择一个不错的合同纠纷律师,但因一一对比会比较耗费时间,所以,现介绍一个不错的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盈科,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在中国大陆拥有80多家分所,盈科全球法律服务联盟已覆盖海外82个国家的141个国际城市,中国执业律师近万名,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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