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学习指南》
《煤矿安全规程2016》word版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25日附件:煤矿安全规程目录第一编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编地质保障.. (4)第三编井工煤矿 (6)第一章矿井建设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8)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2)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3)第二章开采 (17)第一节一般规定 (17)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20)第三节采掘机械 (25)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 (27)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8)第六节防止坠落 (29)第二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0)第一节通风 (30)第二节瓦斯防治 (37)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1)第三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2)第一节一般规定 (42)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5)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6)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8)第一节一般规定 (48)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50)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50)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51)第六章防灭火 (52)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4)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7)第七章防治水 (59)第一节一般规定 (59)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9)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1)第四节井下排水 (63)第五节探放水 (64)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66)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66)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68)第三节井下爆破 (69)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74)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74)第二节立井提升 (82)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86)第四节提升装置 (9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95)第十章电气 (96)第一节一般规定 (96)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99)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00)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0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02)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04)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0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0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06)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安全监控 (107)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11)第四编露天煤矿 (113)第一章一般规定 (113)第二章钻孔爆破 (1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15)第二节钻孔 (115)第三节爆破 (116)第三章采装 (118)第一节一般规定 (118)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18)第三节破碎 (121)第三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21)第四节拉斗铲作业 (121)第四章运输 (122)第一节铁路运输 (122)第二节公路运输 (124)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25)第五章排土 (126)第六章边坡 (12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28)第一节防治水 (128)第二节防灭火 (129)第八章电气 (130)第一节一般规定 (13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3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31)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32)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33)第五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34)第六节照明和通信 (134)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37)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38)第二章粉尘防治 (139)第三章热害防治 (141)第四章噪声防治 (142)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43)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44)第六编应急救援 (146)第一章一般规定 (147)第二章安全避险 (148)第三章救援队伍 (150)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51)第五章救援指挥 (151)第六章灾变处理 (152)附则 (155)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56)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文对照表
第五十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2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说明(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防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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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 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 ,井上下装、卸载 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防尘和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于防止瓦斯事故灾害扩大十分有利。
•安全性:容易自燃、煤层群开采、分层开采的采区,专用回风巷
中安设猴车行人,具有安全程度高、运输量大的优点,是大多数现
代化矿井普遍采用的斜巷行人方式。其安全性体现在以下方面:①
猴车运行速度低,有利于乘坐人员紧急避险;②行人系统独立于辅
助运输系统,从设计上就避免了斜巷跑车造成的人身事故;③专用
2
第一节 通 风
神东公司曾经提出修改为“回采面回风隅角CO最高允 许浓度0.0080%。其他巷道CO最高允许浓度0.0050%。” 理由是:
•井下无轨运输,柴油机产生CO,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南非 、德国、英国等国家规定井下空气CO最高允许浓度为0.0050%。 •神东12年累计生产原煤20亿吨,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CO浓度普遍 在24~100ppm,未发生自燃火灾及伤亡事故。 •敏感而无确切把握的数据,很难变更。现场许多实践问题无法在 《规程》中统一规定。
第一节 通 风
中煤集团建议定义为: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
运料的巷道。在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专
用回风巷内还不得安设电气设备、行人。
•理由:去掉了容易自燃、煤层群开采、分层开采的采区对专用回
风巷不得安设电气设备的限制,从系统设计上提高了采区布置的安
全性和经济性。另外提高了高瓦斯矿井专用回风巷设置的要求,对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前后对照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黑体字部分为修改的内容)二〇一六年四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地质保障 (6)第三编井工煤矿 (9)第一章矿井建设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0)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4)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26 第二章开采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40)第三节采掘机械 (56)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61)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62)第六节防止坠落 (65)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66 第一节通风 (66)第二节瓦斯防治 (82)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94)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95)第一节一般规定 (95)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03)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07)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1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15)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119)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119)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121 第六章防灭火 (122)第一节一般规定 (122)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27)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33)第七章防治水 (136)第一节一般规定 (136)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38)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142)第四节井下排水 (147)第五节探放水 (150)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55)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55)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63)第三节井下爆破 (167)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78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78)第二节立井提升 (194)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200)第四节提升装置 (210)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220)第十章电气 (221)第一节一般规定 (221)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228)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231)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233)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238)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240 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243)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245)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246)第一节一般规定 (246)第二节安全监控 (248)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258)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258)第四编露天煤矿 (259)第一章一般规定 (260)第二章钻孔爆破 (263)第一节一般规定 (263)第二节钻孔 (263)第三节爆破 (264)第三章采装 (273)第一节一般规定 (273)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273)第三节破碎 (27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279)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281)第四章运输 (281)第一节铁路运输 (281)第二节公路运输 (284)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86)第五章排土 (289)第六章边坡 (292)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94)第一节防治水 (294)第二节防灭火 (296)第八章电气 (296)第一节一般规定 (296)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98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99)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305)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309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312)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313)第九章设备检修 (316)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319)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319)第二章粉尘防治 (320)第三章热害防治 (327)第四章噪声防治 (327)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328)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328)第六编应急救援 (331)第一章一般规定 (331)第二章安全避险 (334)第三章救援队伍 (336)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338)第五章救援指挥 (344)第六章灾变处理 (345)..355 附录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355)。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讲解
通防专业
一、通风、瓦斯
10、原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相 关规定中,第六款:“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 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新规程第一百五 十八条第六款新增“改变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 工程师批准。”的规定。新增第八款“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 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的规定。
一、通风、瓦斯
中明确规定。” (2)原第四款删除,新第四款更改为“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 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 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 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 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 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 投入正常工作。” (3)第五款改为第三款,内容更改为“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 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 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 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
通防专业
一、通风、瓦斯
5、原规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 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 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 设消防管路。”更改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装有带式输送机的 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其他不变。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规程对比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规程对比2016版.新旧规程对比第一部分矿井通风规程条目16版规程变化内容变化内容说明旧版新版102 137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将“采掘工作面及硐室空气温度”相关规定移至“职业病危害防治”103 138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增加:防爆型柴油动力装臵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105 140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增加:“至少”106 141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国家授权)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修改:将“国家授权”改为“相应资质”108 143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臵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1、修改:将停掘巷道“经常”检查改为“每班必须检查”;2、增加:贯通前制定专项措施。
110 145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增加: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防灭火规定。
147 (新增)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新增113 149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1、增加:采用倾斜长壁布臵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2、修改:将“采区”改为“采(盘)区”.旧版新版114 150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1]解析
附件2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学习指南》1、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于2016年2月25日公布,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新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3、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4、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内容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内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规》内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2016版安规修改学习指南解析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学习指南1、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于2016年2月25日公布,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新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3、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4、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内容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内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规》内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煤矿安全规程(2016)》学习辅导(J)
《煤矿安全规程》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三、《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
4.稳定性
《煤矿安全规程》一旦颁布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在 一段时间内有相对的稳定性。必要时,经过一定程序由 《规程》原制定部门负责修改。
《煤矿安全规程》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四、《煤矿安全规程》的作用 1.《煤矿安全规程》具体体现国家对煤矿安全工作的 要求,规范调整煤矿管理中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2.《煤矿安全规程》正确反映煤矿生产的客观规律, 明确煤矿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煤炭生产中人和自然的关系。
1.法律: 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则,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颁发。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煤炭法》 „„
《煤矿安全规程》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2.法规: 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定文件,是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 法定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
1994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煤矿安全规程》的的历史沿革 8.第七次修定----《煤矿安全规程》 为适应煤炭工业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煤矿安全管理体 制的改革,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健康、有序发展,按照 “全国所有煤矿不分大小、不分办矿性质和隶属关系,凡是 煤矿一律执行一个规程,一个标准”的原则,国家煤炭工业 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原能源工业部1992版《煤矿安全 规程》、1993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 》和原煤炭 工业部1995版《煤矿救护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 则》、《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以及1996版 《小煤矿安全管理规程》统一纳入到一个版本,在2001年9 月修定完成了2001版《煤矿安全规程》。
学习2016年煤矿安全规程心得体会
保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学习2016年《煤矿安全规程》的心得体会学无止境克己自胜2016年8月9日,保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山西公司组织了为期2天的培训,主要内容是2016年《煤矿安全规程》地质保障部分,防治水部分(探,防、治),冲击地压部分。
给我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了全新的思路和帮助。
这次培训安排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是层层递进式的,从启发到发现探索,到目标的确立,是一条指引我们逐渐明白自己在公司中的定位,明确自己的职业规划的精神之路。
而我在这其中,体会最深刻的莫过于八个字:学无止境,克己自胜;即不断学习、自省、自我超越。
通过学习,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从下面几个方面重视:一、地质保障部分1、原始地质工作是必不可少一部分,没有原始资料的收集就没有后续工作的分析。
2、资料收集要齐全,记录要明确,内容要真实,描述要完整,格式要统一,有增对性的记录,让所有人看后一目了然。
3、地质预报的基础是前期地质资料收集的多少。
4、瓦斯地质复杂矿井,对预测预报,也是比不可少的。
5、储量发生变化时,变化量超过25%时,必须重新编制地质报告。
6、地质工作,是从建井开始一直至矿井关闭为止,在此期间地质工作收集是必不可少,也是知道矿井安全生产重要环节。
二、防治水部分1、必须对所有工作面水害类型进行预测预报,预测范围,提出治理措施,划分责任单位等。
2、防治水治理的主要措施有“探、防、堵、疏、排、截”。
3、地面水害防治工作,常见的地面水害有河、湖、钻孔、泥石流等灾害。
4、雨季时,降雨量达到(40-80)mm以上时,地面防治水设施,地面主要水害场所和井下要及时进行调查水量情况,写书面材料进行汇报。
5、全面了解地面、井下所有钻孔的封闭情况,钻孔水的影响半径是多少,扰动情况。
6、严格执行山西省对防治水管理要求,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的原则。
7、遇到有突水征兆时,严格执行先撤出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在采取相关措施。
三、冲击地压部分1、冲击地压和瓦斯突出有什么关系呢?冲击地压是指煤岩体承受不了高应力的变化导致的现象,规模的大的话可以形成小规模的地震。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学习指南》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学习指南》1、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于2016年2月25日公布,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新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3、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4、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内容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内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内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2016煤矿安全规程修改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井下(碉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删除:低压)电气 设备。第四百五十条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第四 百五十三条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 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 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 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四百六十一条(一)在开采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 电源线路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二)架空线不得 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 线等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 泵站的架空线路应有全线避雷设施。(四)架空线路、杆塔或线杆上应有线路名 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 照明:第四百六十九条(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 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 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o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识的不受此 限。第四百七十一条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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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学习指南》1、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于2016年2月25日公布,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新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3、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4、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内容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内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内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
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
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
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
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
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及时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
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九条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
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
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
第五十一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
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五条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
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
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